1.为促进江苏省临床病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提高诊断质量,受江苏省卫生厅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各医院病理科的实际情况与特点,制定本规范。
2.医院病理科和承担病理科任务的医学院校病理教研室的主要临床任务是通过活体组织检查(内窥镜钳取、细针穿刺、外科局部活检或外科切除大标本等组织)、细胞学检查(细针穿刺、脱落细胞或组织分泌物等)和尸体解剖等手段对疾病做出诊断。
3.病理学诊断是病理医师应用病理学知识、相关技术和个人实践经验,对送检标本进行详细的大体检查和显微镜下分析,结合临床病史或其他相关的实验室检查,做出的科学的、综合的诊断。病理学诊断是临床医师诊断疾病、制定治疗方案、评估预后和总结经验的重要依据。但是病理诊断的准确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如送检材料未能客观反映疾病的本质、疾病本身的复杂性等,因此,需要病理医师与临床医师密切配合。病理医师与临床医师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4.病理诊断报告一般应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病理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医师签发,根据医院具体情况也可由高年资住院医师签发。低年资住院医师、进修医师和非病理学专业的医师不得签发病理诊断报告。
5.病理检查申请单是临床医师向病理医师传递患者的主要临床信息、临床初步诊断意向及具体病理学检查要求的重要参考资料和依据。患者的主管医师应亲自逐项认真填写,并确保各项信息的真实有效。对涉及患者的隐私或不宜公开的信息,病理医师与临床医师均应理解、尊重并予以保护。
6.病理科应努力为临床医师和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和完善科室管理与建设,并实施有效的质量监控。
7.病理科工作人员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对临床医师和患者提出的咨询及异议进行耐心解释和商讨,必要时复查标本和切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