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世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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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兄弟同居,甲者富厚,常虑为乙所扰。十数年间,或甲被破坏,而乙乃增进;或甲亡而其子不能自立,乙反为甲所扰者有矣。兄弟分析,有幸应分人典卖,而己欲执赎,则将所分田产丘丘段段平分,或以两旁分与应分人,而己分处中,往往应分人未卖而己先卖,反为应分人执邻取赎者多矣。有诸父俱亡,作诸子均分,而无兄弟者分后独昌,多兄弟者分后浸微者;有多兄弟之人不愿作诸子均分而兄弟各自昌盛,胜于独据全分者;有以兄弟累众而己累独少,力求分析而后浸微,反不若累众之人昌盛如故者;有以分析不平,屡经官求再分,而分到财产随即破坏,反不若被论之人昌盛如故者。世人若知智术不胜天理,必不起争讼之心。兄弟义居,固世之美事。然其间有一人早亡,诸父与子侄其爱稍疏,其心未必均齐。为长而欺瞒其幼者有之,为幼而悖慢其长者有之。顾见义居而交争者,其相疾有甚于路人。前日之美事,乃甚不美矣。故兄弟当分,宜早有所定。兄弟相爱,虽异居异财,亦不害为孝义。一有交争,则孝义何在?

兄弟子侄有同门异户而居者,于众事宜各尽心,不可令小儿、婢仆有扰于众。虽是细微,皆起争之渐。且众之庭宇,一人勤于扫洒,一人全不知顾,勤扫洒者已不能平,况不知顾者又纵其小儿婢仆,常常狼藉,且不容他人禁止,则怒詈失欢多起于此。

同居之人,有不贤者非理相扰,若间或一再,尚可与辩。至于百无一是,且朝夕以此相临,极为难处。同乡及同官亦或有此,当宽其怀抱,以无可奈何处之。

父之兄弟,谓之伯父、叔父;其妻,谓之伯母、叔母。服制减于父母一等者,盖谓其抚字教育有父母之道,与亲父母不相远。而兄弟之子谓之犹子,亦谓其奉承报孝,有子之道,与亲子不相远。故幼而无父母者,苟有伯叔父母,则不至无所养;老而无子孙者,苟有犹子,则不至于无所归。此圣王制礼立法之本意。今人或不然,自爱其子,而不顾兄弟之子。又有因其无父母,欲兼其财,百端以扰害之,何以责其犹子之孝!故犹子亦视其伯叔父母如仇仇矣。

人有数子,无所不爱,而为兄弟则相视如仇仇,往往其子因父之意遂不礼于伯父、叔父者。殊不知己之兄弟即父之诸子,己之诸子,即他日之兄弟。我于兄弟不和,则己之诸子更相视效,能禁其不乖戾否?子不礼于伯叔父,则不幸于父亦其渐也。故欲吾之诸子和同,须以吾之处兄弟者示之。欲吾子之孝于己,须以其善事伯叔父者先之。

凡人之家,有子弟及妇女好传递言语,则虽谓舅姑、伯父、妯娌皆假合,强为之称呼,非自然天属。故轻于割恩,易于修怨。非丈夫有远识,则为其役而不自觉,一家之中乖变生矣。于是有亲兄弟子侄隔屋连墙,至死不相往来者;有无子而不肯以犹子为后,有多子而不以与其兄弟者;有不恤兄弟之贫,养亲必欲如一,宁弃亲而不顾者;有不恤兄弟之贫,葬亲必欲均费,宁留丧而不葬者。其事多端,不可概述。亦尝见有远识之人,知妇女之不可谏诲,而外与兄弟相爱常不失欢,私救其所急,私周其所乏,不使妇女知之。彼兄弟之贫者,虽深怨其妇女,而重爱其兄弟。至于当分析之际,不敢以贫故而贫爱其兄弟之财者,盖由见识高远之人不听妇女之言,而先施之厚,因以得兄弟之心也。妇女之易生言语者,又多出于婢妾之间。婢妾愚贱,尤无见识,以言他人之短失为忠于主母。若妇女有见识,能一切勿听,则虚佞之言不复敢进;若听之信之,从而爱之,则必再言之,又言之。使主母与人遂成深仇,为婢妾者方洋洋得志。非特婢妾为然,仆隶亦多如此。若主翁听信,则房族、亲戚、故旧皆大失欢,而善良之仆佃皆翻致诛责矣。

房族、亲戚、邻居,其贫者才有所阙,必请假焉。虽米、盐、酒、醋,计钱不多,然朝夕频频,令人厌烦。如假借衣服、器用,既为损污,又因以质钱。借之者历历在心,日望其偿;其借者非惟不偿,以行行常自若,且语人曰:“我未尝有纤毫假贷于他。”此言一达,岂不招怨怒。应亲戚故旧有所假贷,不若随力给与之。言借,则我望其还,不免有所索。索之既频,而负偿冤主反怒曰:“我欲偿之,以其不当频索。”则姑已之。方其不索,则又曰:“彼不下气问我,我何为而强还之?”

故索而不偿,不索亦不偿,终于交怨而后已。盖贫人之假贷,初无肯偿之意,纵有肯偿之意,亦何由得偿?或假贷作经营,又多以命穷计绌而折阅。方其始借之时,礼甚恭,言甚逊,其感恩之心可指日以为誓。至他日责偿之时,恨不以兵刃相加。凡亲戚故旧,因财成怨者多矣。俗谓“不孝怨父母,欠债怨财主”。不其念其贫,随吾力之厚薄,举以与之。则我无责偿之念,彼亦无怨于我。

子孙有过,为父祖者多不自知,贵宦尤甚。盖子孙有过,多掩蔽父祖之耳目。外人知之,窃笑而已,不使其父祖知之。至于乡曲贵宦,人之进见有时,称道盛德之不暇,岂敢言其子孙之非!况又自以子孙为贤,而以人言为诬,故子孙有弥天之过而父祖不知也。间有家训稍严,而母氏犹有庇其子之恶,不使其父知之。富家之子孙不肖,不过耽酒、好色、赌博、近小人,破家之事而已。贵宦之子孙不止此也。其居乡也。强索人之酒食,强贷人之钱财,强借人之物而不还,强买人之物而不偿。亲近群小,则使之假势以凌人;侵害善良,则多致饰词以妄讼。乡人有曲理犯法事,认为己事,名曰担当;乡人有争讼,则伪作父祖之简,干恳州县,求以曲为直;差夫借船,放税免罪,以其所得为酒色之娱。殆非一端也。其随侍也,私令市贾买物,私令吏人买物,私托场人买物,皆不偿其直;吏人补名,吏人免罪,吏人有优润,皆必责其报;典卖婢妾,限以低价,而使他人填赔;或同院子游狎,或干场务放税。其他妄有求觅亦非一端,不恤误其父祖陷于刑辟也。凡为人父祖者,宜知此事,常关防,更常询访,或庶几焉。

子弟有愚缪贪污者,自不可使之仕宦。古人谓治狱多阴德,子孙当有兴者,谓利人而人不知所自则得福。今其愚缪,必以狱讼事悉委胥辈,改易事情,庇恶陷善,岂不与阴德相反?古人又谓我多阴谋,道家所忌,谓害人而人不知所自则得祸。今其贪污,必与胥辈同谋,货鬻公事,以曲为直,人受其冤无所告诉,岂不谓之阴谋!士大夫试历数乡曲三十年前宦族,今能存者仅有几家?皆前事所致也。有远识者必信此言。

同居父兄子弟,善恶贤否相半,若顽狠刻薄不惜家业之人先死,则其家兴盛未易量也;若慈善长厚勤谨之人先死,则其家不可救矣。谚云:“莫言家未成,成家子未生;莫言家未破,破家子未大。”亦此意也。

贫者养他人之子当于幼时。盖贫者无田宅可养暮年,惟望其子反哺,不可不自其幼时衣食抚养以结其心;富者养他人之子当于既长之时。令世之富人养他人之子,多以为讳故,欲及其无知之时抚养,或养所出至微之人。长而不肖,恐其破家,方议逐去,致其争讼。若取于既长之时,其贤否可以粗见,苟能温淳守己,必能事所养如所生,且不致破家,亦不致争讼也。

多子固为人之患,不可以多子之故轻以与人。须俟其稍长,见其温淳守己,举以与人,两家获福。如在襁褓,即以与人,万一不肖,既破他家,必求归宗往往兴讼,又破我家,则两家受其祸矣。

养异姓之子,非惟祖先神灵不歆其祀,数世之后,必与同姓通婚姻者,律禁甚严。人多冒之,至启争端。设或人不之告,官不之治,岂可不思理之所在?江西养子,不去其所生之姓,而以所养之姓冠于其上,若复姓者。虽于经律无见,亦知恶其无别如此。同姓之子,昭穆不顺亦不可以为后。鸿雁微物,犹不乱行,人乃不然,至于叔拜侄,于理安乎?况启争端。设不得已,养弟养侄孙以奉祭祀,惟当抚之如子,以其财产与之。受所养者,奉所养如父。如古人为嫂制服,如今人为祖承重之意,而昭穆不乱亦无害也。

贤德之人,见族人及外亲子弟之贫,多收于其家,衣食教抚如己子。

而薄俗乃有贪其财产,于其身后,强欲承重,以为某人尝以我为嗣矣。

故高义之事使人病于难行。惟当于平昔别其居处。明其各称。若己嗣未立,或他人之子弟年居己子之长,尤不可不明嫌疑于平昔也。娶妻而有前夫之子,接脚夫而有前妻之子,欲抚养不欲抚养,尤不可不早定,以息他日之争。同入门及不同入门,同居及不同居,当质之于众,明之于官,以绝争端。若义子有劳于家,亦宜早有所酬。义兄弟有劳有恩,亦宜割财产与之,不可拘文而尽废恩义也。

寡妇再嫁,或有孤女年未及嫁,如内外亲姻有高义者,宁若与之议亲,使鞠养于舅姑之家,俟其长而成亲。若随母而归义父之家,则嫌疑之间多不自明。

中年以后丧妻,乃人之大不幸。幼子幼女无与之抚存,饮食衣服,凡闺门之事无与之料理,则难于不娶。娶在室之人,则少艾之心,非中年以后之人所能御。娶寡居之人。或是不能安其室者,亦不易制。兼有前夫之子,不能忘情,或有亲生之子,岂免二心!故中年再娶为尤难。

然妇人贤淑自守,和睦如一者,不为无人,特难值耳。

妇人有以其夫蠢懦,而能自理家务,计算钱谷出入,人不能欺者;有夫不肖而能与其子同理家务,不致破家荡产者;有夫死子幼而能教养其子,孰睦内外姻亲,料理家务至于兴隆者,皆贤妇人也。而夫死子幼,居家营生最为难事。托之宗族,宗族未必贤;托之亲戚,亲戚未必贤。

贤者又不肯预人家事。惟妇人自识书算,而所托之人衣食自给,稍识公义,则庶几焉。不然,鲜不破家。

人之男女,不可于幼小时便议婚姻。大抵女欲得托,男欲得偶,若论目前,悔必在后。盖富贵盛衰,更迭不常。男女之贤否,须年长乃可见。若早议婚姻,事无变易,固为甚善,或昔富而今贫,或昔贵而今贱,或所议之婿流荡不肖,或所议之女狠戾不检。从其前约则难保家,背其前约则为薄义,而争讼由之以兴,可不戒哉!

男女议亲,不可贪其阀阅之高,资产之厚。苟人物不相当,则子女终身抱恨,况又不和而生他事者乎!

有男虽欲择妇,有女虽欲择婿,又须自量我家子女如何。如我子愚痴庸下,若娶美妇,岂特不和,或有他事;如我女丑拙狠妒,若嫁美婿,万一不和,卒为其弃出者有之。凡嫁娶因非偶而不和者,父母不审之罪也。

古人谓“周人恶媒”,以其言语反复。给女家则曰男富,给男家则曰女美,近世尤甚。给女家则曰:男家不求备礼,且助出嫁遣之资;给男家则厚许其所迁之贿,且虚指数目。若轻信其言而成婚,则责恨见欺,夫妻反目,至于仳离者有之。大抵嫁娶固不可无媒,而媒者之言不可尽信。如此,宜谨察于始。

嫁女须随家力,不可勉强。然或财产宽余,亦不可视为他人,不以分给。今世固有生男不得力而依托女家,及身后葬祭皆由女子者,岂可谓生女之不如男也!大抵女子之心最为可怜,母家富而夫家贫,则欲得母家之财以与夫家;夫家富而母家贫,则欲得夫家之财以与母家。为父母及夫者,宜怜而稍从之。及其男女嫁娶之后,男家富而女家贫,则欲得男家之财以与女家;女家富而男家贫,则欲得女家之财以与男家。为男女者,亦宜怜而稍从之。若或割贫益富,此为非宜,不从可也。

人言“光景百年,七十者稀”,为其倏忽易过。而命穷之人,晚景最不易的过,大率五十岁前过二十年如十年,五十岁后过十年不啻二十年。而妇人之享高年者,尤为难过。大率妇人依人而立,其未嫁之前,有好祖不如有好父,有好父不如有好兄弟,有好兄弟不如有好子侄;其既嫁之后,有好翁不如有好夫,有好夫不如有好子,有好子不如有好孙。故妇人多有少壮享富贵而暮年无聊者,盖由此也。凡其亲戚,所宜矜念。人之姑、姨、姊、妹及亲戚妇人,年老而子孙不肖,不能供养者,不可不收养。然又须关防,恐其身故之后,其不肖子孙却妄经官司,称其人因饥寒而死,或称其人有遗下囊箧之物。官中受其牒,必为追证,不免有扰。须于生前令白之于众,质之于官,称身外无余物,则免他患。大抵要为高义之事,须令无后患。

父祖高年,急于管干,多将财产均给子孙。若父祖出于公心,初无偏曲,子孙各能戮力,不事游荡,则均给之后,既无争讼,必至兴隆。

若父祖缘有过房之子,缘有前母后母之子,缘有子亡而不爱其孙,又有虽是一等子孙,自有憎爱,凡衣食财物所及,必有厚薄,致令子孙力求均给,其父祖又于其中暗有轻重,安得不起他日之争端!若父祖缘其子孙内有不肖之人,虑其侵害他房,不得已而均给者,止可逐时均给财谷,不可均给田产。若均给田产,彼以为己分所有,必邀求尊长立契典卖,典卖既尽,窥觑他房,从而婪取,必至兴讼,使贤子贤孙被其扰害,同于破荡,不可不思。大抵人之子孙或十数人皆能守己,其中有一不肖,则十数均受其害,至于破家者有之。国家法令百端,终不能禁;父祖智谋百端,终不能防。欲延家祚者,鉴他家之已往,思我家之未来,可不修德熟虑,以为长久之计耶?

遗嘱之文,皆贤明之人为身后之虑。然亦须公平,乃可以保家。如劫于悍妻黠妾,因于后妻爱子中有偏曲厚薄,或妄立嗣,或妄逐子,不近人情之事,不可胜数,皆所以兴讼破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