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基层工会干部如何做好工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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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1)

1.运用工会的组织原则组建工会

《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各级组织包括企业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是由工会的性质及其担负的社会职能所决定的。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内容是:

(1)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这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涵。工会应当代表维护会员的具体利益、局部利益,但不能以损害整体利益为代价,因此,当工会组织依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符合工人阶级整体利益的决定时,会员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但在行动上应服从、执行组织决定。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也有一个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但在上级组织未改变决定前,仍要贯彻执行,否则工人阶级就不会有统一的意志和行动,工会组织的力量就会分散,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2)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他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工会领导机关民主选举产生,是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民主基础。各级工会委员会都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自下而上民主选举产生,而不是自上而下任命,体现了多数人的意志和愿望,这既反映了工会组织的民主性,又反映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做到民主与集中的统一。

(3)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各级工会委员会是由各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它不能凌驾于代表大会之上,必须向选举它们的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负责。各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听取同级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他们的工作。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高于工会的各级委员会,不是各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而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同级工会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任务,会员代表和各级工会委员会委员都是由会员民主选举出来作为自己的代表者,为会员说话办事的。

(4)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保证集体决策有效地实行和充分发挥领导成员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要明确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的权限和责任,建立和完善委员会、常委会、民主生活会议制度及其议事规则。在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性,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特别要注意听取不同意见。如有重大分歧要慎重决策,但当问题决定之后,就要齐心协力,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负责地贯彻、落实。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党委和上级工会反映,但在行动上不能表示反对,不能以个人的意见任意改变或否定集体的决定。

(5)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经常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注意倾听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要求;下级组织也要注意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这也是体现工会组织的民主与集中的重要内容,即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规定工会上下级之间的正确关系,建立起正常的工作制度。只有正确处理好这种关系,才能保证上级工会能在充分了解下级组织和会员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的基础上,作出切合实际的科学的决策,减少主观片面性。下级组织将工作情况和比较重大的问题,经常如实地向上级工会反映和报告,可以及时得到上级工会的帮助和指导,也会避免和减少工作的盲目性和可能发生的失误。

2.掌握工会的联合制和代表制等各项制度

联合制、代表制是一种工会领导机构由其所属基层工会或下级工会代表组成,按自下而上联合、代表的原则组建工会并开展活动的工会组织制度。这个模式的基本内容是:包括基层工会在内的各级工会组织都是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组织,都有权选派自己的代表参加上级工会代表大会及其领导机构;各级工会组织都是会员群众和下一级工会组织的代表,不同层次上的总工会则是同级产业工会和下级地方工会的联合代表机关和领导机关,全国总工会是各级地方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自下而上联合起来的最高代表机关和指导机关。其基本构想是:

(1)基层工会应由会员自愿结合组成,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本级工会的领导人。

(2)基层工会以上各级工会是下一级工会组织的联合体,其领导机构一般应由下一级地方工会和同级产业工会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所组成。

(3)参加上级工会领导机构的成员,当其不再担任原工会组织的主要领导职务时,即自然失去代表身份,他所担任的上级工会领导机构的职务,应由其原组织新当选的主要负责人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后予以替补。

(4)由各成员工会组成的联合体必须是建立在平等关系基础上的工会组织之间的自愿联合,这种联合体不是缺乏统一领导的松散的组织,而是民主的联合体。

按联合制、代表制建立起来的各级工会,都是一级工会组织,各级工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按照工会章程,都充分享有工会组织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有权代表该级工会行使职权。通过联合制、代表制,下级工会组织通过自下而上的自愿联合,参加和组织成为上级工会组织,上下级工会之间自然地建立符合民主原则的领导和协调关系。

3.行使工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的方法

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权力机关,按照《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规定,企业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会员在100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作了新的规定,其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4)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5)撤换或者罢免其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6)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十条强调指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4.设立企业工会组织机构的措施

企业工会应设立以下组织机构:

(1)建立工会委员会。要根据工会章程的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2)建立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和各种工作委员会(小组)。要用选举的方式把车间(科室)工会建立起来,使工会的工作通过组织系统有效地落实到群众中去。人数不多的企业工会则可以不设立车间工会。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企业和车间两级工会的各种工作委员会,如生产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等。

(3)建立工会小组。工会小组是企业工作的“细胞”,要按生产或工作单位划分建立工会小组,认真培训工会小组长,经常总结交流工会小组的工作经验,努力把工会小组建设成为团结互助、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战斗集体。

(4)《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企业工会应建立以下专门工作委员会:

①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②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进行监督。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③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设立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做好劳动争议预测、预报、预防工作。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积极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助企业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5.做好企业工会选举工作的方法

《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关于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对企业工会的选举工作作出了如下规定:

(1)企业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主任、副主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工会小组长由工会小组民主选举产生。

(2)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工会法》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则进一步强调:“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这是对工会委员会成员资格的限制,旨在使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3)会员代表、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产生,必需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过自下而上的充分酝酿、反复讨论选举。委员候选人名单必须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有效。候选人不限于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4)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5)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按《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范围进行选举,获得超过选举范围人数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6)会员代表、委员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7)从委员中增补常委或主席、副主席,一般要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不是委员的先要增选为委员。

(8)企业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6.企业工会换届改选和报批的具体办法

为了做好企业工会的换届改选工作,企业工会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之前,要认真做好会议的筹备工作。具体来说,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建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一般由党政工领导和办公室、组织、宣传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下面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如会员代表资格审查组、组织秘书组、宣传会务组等,负责换届改选的具体事务工作,包括按照选举办法,审查选举的程序和会员代表的合法资格;做好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和大会文件的起草工作;做好会前、会议期间、会后的宣传发动工作和大会会务工作。

起草关于换届改选的请示

换届改选方案经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工会呈报《关于××厂(公司)第×届工会委员会换届改选工作的请示》。待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工会作出批复后,再由领导小组召开各总支书记和分厂(车间、处室)工会主席会议,具体布置换届改选工作。

起草换届改选的安排意见

基层工会委员会根据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工会的批复精神,还应当制订换届改选的安排意见,具体包括:换届改选的组织领导、会员代表的分配名额、厂(公司)和分厂(车间、处室)两级工会委员会和经审会的选举办法、换届改选的时间安排,并就搞好换届改选对各级工会组织提出具体要求。各分厂(车间、处室)工会要召开会议,根据厂(公司)工会关于换届改选的安排意见,研究、制订本分厂(车间、处室)的换届改选工作计划。

按照要求选好会员代表

选好会员代表是开好会员代表大会、搞好换届选举的重要一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尊重选举人的意志,严格按照会员代表的条件、比例和类别选好会员代表,不得突破分配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