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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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章

奏销

康熙四十六年定:每月将在内行走及到来宾客,发过廪给银若干,薪刍银若干,各具一摺奏闻。每年十一月起至次年十月止,将一年所发廪给薪刍银细数,及宾客人数姓氏,造册二本进呈,并将旧管、新收、开除、实在、银数、汇疏随册奏闻。

雍正九年奉旨:尔院领催人等,此二年来差遣甚多,宜加优恤。嗣后务按道里之远近,事之缓急,自五十两至十两编为等次,酌量给银以为行装之费。三月一次汇题,并将去岁至今之出差领催人等察明补给。

乾隆五年奏准:领催等差往附近地方,自二月至七月不准给银,八月至正月给银十两;差往护送三省驻防兵丁前往军营者,给银二十两。送八旗游牧察哈尔驻防兵丁,及差往鄂尔坤止霜者,均给银十两。每年差往法库、西勒图库伦等处,送果品与喇嘛者,给银三十两。

骑官马无行粮之差,给银十两。差往哈密、瓜州、西宁、打箭炉、青海等处者,二月至七月给银十两,八月至正月给银二十两。差往军营及恰克图、库伦等处者,亦如哈密等差之例。

差往喀尔喀地方在沙漠以内者,二月至七月不给银,八月至正月给银十两;在沙漠以外者,二月至七月给银十两,八月至正月给银二十两。差往内地札萨克,程逾千里有行粮者,不给银。有应给者,仍以道里远近,事之缓急,时之寒暑,酌量给发。每三月一次具奏以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