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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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章

赏给

国初定:凡喀尔喀、厄鲁忒汗、台吉、喇嘛等,率遣大臣、侍卫及本院官员往祭。

又定:赏归化城进贡官员裘帽带靴、弓箭、鞍辔、银两。

顺治十年题准:喀尔喀投诚人,封亲王、郡王、公者,赏裘帽带靴、盔甲、弓箭、鞍马、缎布、皮张、银器有差,随从大臣亦分别给赏有差。

十四年题准:后黄寺诵经喇嘛,每年赏银一千两,由户部取给。

十八年题准:逃来喀尔喀人,遣还时,按时给与衣帽靴袜等物,冬时添给狢皮,无马者给马一匹。

康熙四年题准:喀尔喀投诚人,封贝勒、贝子及一二三四等台吉者,各赏裘帽带靴、盔甲、弓箭、鞍马、缎布、皮张、银器有差。随从人员亦分别给赏有差。

七年题准:投诚人观其较射分为四等,赏给人口衣帽带靴及房地、器皿、牛马、鞍辔有差。

理刑清吏司遐陬之众,不可尽以文法绳之。国家之待外藩也,立制分条,期于宽简,其要归仁厚,将使臻于咸善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