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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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章

喀尔喀右翼,东至四子部落,西至毛明安,南至归化城土默特,北至瀚海,东西百二十里,南北百三十里,至京千一百三十里。

吴喇忒,东至毛明安及归化城土默特,西至鄂尔多斯,南至黄河,北至喀尔喀右翼,东西二百十有五里,南北三百里,至京千五百二十里。

毛明安,东至喀尔喀右翼,西至吴喇忒,南至归化城土默特,北至瀚海,东西百里,南北百九十里,至京千二百四十里。

鄂尔多斯,东至归化城土默特,西至喀尔喀右翼,北至吴喇忒,三面距河,南至陕西界长城,是为河套,自山西偏关县界至陕西宁夏卫,袤延二千余里,至京千一百里。

归化城土默特,东至四子部落,西至鄂尔多斯,南至山西界长城,北至喀尔喀右翼及毛明安,东西四百有三里,南北三百七十里,至京千一百六十里。

凡旗制科尔沁六旗。扎赖特、杜尔伯特均一旗。郭尔罗斯二旗。敖汉、奈曼均一旗。翁牛特、巴林、扎鲁特均二旗。喀尔喀左翼、阿禄科尔沁、克西克腾均一旗。土默特二旗。喀喇沁三旗。乌朱穆秦、阿霸垓、蒿齐忒、苏尼特、阿霸哈纳尔均二旗。四子部落、喀尔喀右翼均一旗。吴喇忒三旗。毛明安一旗。鄂尔多斯七旗。归化城土默特二旗。

凡封爵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镇国公、辅国公为五等,秩视宗藩,世袭罔替。自札萨克外,皆属散秩。公主之子,亲王之子弟,授一等台吉惟土默特左翼,喀喇沁全部称塔布囊。凡言台吉者,塔布囊同,后仿此。郡主之子,郡王、贝勒之子弟,二等。县主、郡君、县君之子,贝子、公之子弟,三等。台吉之子弟,概授四等。均品如其等,俟十八岁入班供职。若简用札萨克,则秩皆一等。应袭爵之亲王长子,秩视公,郡王、贝勒长子,视一等台吉,贝子、公长子视二等。如长子不称袭爵,于余子内择其优者,报院奏闻,届期承袭。

科尔沁亲王、郡王各四人,贝勒二人,贝子一人,镇国公二人,辅国公六人。扎赖特贝勒一人。杜尔伯特贝子一人。郭尔罗斯镇国公、辅国公、一等台吉各一人。敖汉郡王二人,贝子一人,辅国公二人。奈曼郡王一人。翁牛特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各一人。巴林郡王一人,贝子二人,辅国公一人。扎鲁特贝勒二人,镇国公一人。喀尔喀左翼贝勒一人。阿禄科尔沁贝勒一人。克西克腾一等台吉一人。土默特贝勒、贝子各一人,附喀尔喀贝勒一人。

喀喇沁郡王一人,贝子二人,镇国公一人,辅国公二人,一等塔布囊一人。乌朱穆秦亲王、贝勒、镇国公、辅国公各一人。阿霸垓郡王二人,贝子、辅国公各一人。蒿齐忒郡王二人。

苏尼特郡王二人,贝勒、辅国公各一人。阿霸哈那尔贝勒、贝子各一人。四子部落郡王一人。

喀尔喀右翼贝勒一人,贝子二人,镇国公一人。吴喇忒镇国公二人,辅国公一人。毛明安贝勒、一等台吉各一人。鄂尔多斯郡王一人,贝勒二人,贝子三人,辅国公、一等台吉各一人。

归化城土默特辅国公一人。

凡册诰亲王、郡王、贝勒受封赐册,贝子、公以下赐诰命,各赴阙祗领。有故不能来者,报院遣官赍送。遣失者罪之。因水火盗贼失毁者,准复给。

凡谱系蒙古诸部落世次及锡封根源,备载于册,藏诸内府,十年一修,换出旧册。

凡仪从亲王销金赤伞二,纛二,小旗十,典仪四品、五品各一人。郡王销金赤伞一,纛一,小旗八,典仪五品、六品各一人。贝勒赤伞一,纛一,小旗六,典仪五品一人。贝子赤伞一,小旗六,典仪六品一人。公旗伞与贝子同,典仪七品一人。王、贝勒、贝子、公冠服及长史、司仪长护卫之制,悉视宗藩,惟马缰,非奉特旨不得用金黄紫色。台吉冠服,各从其品。都统以下官校,视在内都统、副都统、参佐领、骁骑校,各杀一级。

凡军功王、贝勒、贝子、公,量功议叙。台吉得一等功牌六次以上者为一等,三次以上者为二等,一二次者为三等。得二等功牌二次以下者,概为四等。

蒙古人以军功赐达尔汉号者,以功之大小另承袭之差等。世袭者,秩视都统。虽世袭而功稍次者,视副都统。袭六次、五次、四次者,视参领。袭三次、二次及授本身者,视佐领。

凡设官科尔沁等二十五部落五十一旗,每旗札萨克一人,或系世管,或由简任,不拘爵秩。协理旗务二人或四人,以王、贝勒、贝子、公、台吉为之。每百有五十丁,设佐领一人,骁骑校一人,领催六人,骁骑五十人。六佐领设参领一人,佐领多者,设都统一人,副都统二人。十佐领以下,设都统、副都统各一人,都统、副都统于本旗台吉内遴选,以原爵兼任。

如台吉内无人,于参领内遴选,参领于佐领内遴选,佐领于骁骑校内遴选,以次递升。骁骑校、领催选丁男有力者充补。自都统以下,有年老残疾,或才不胜任者,罢之。均由札萨克秉公黜陟,报院汇奏以闻。

归化城土默特副都统一人,隶绥远城将军分翼。其参领、佐领、骁骑校及防御等官,均由该将军等遴选。拟定正陪,送院引见补授。

围场总管一人,翼长二人,五品官骁骑校各八人。八沟驻扎司官一人,笔帖式一人。

乌兰哈达、三座塔驻扎司官各一人。

凡移驻内地之索伦达虎里总管、副管、佐领、骁骑校等官,由黑龙江将军遴选正陪,送院引见补授。

凡会盟简稽军实,巡阅边防,清理刑名,编审丁册。每三年疏列领侍卫内大臣、散秩大臣、一等侍卫、满九卿、八旗都统副都统、前锋护军统领暨本院尚书、侍郎,请简命四人,率刑部暨本院司官、笔帖式赍敕以往。各札萨克以时赴盟长所在,罚后至者。科尔沁、扎赖特、杜尔伯特、郭尔罗斯四部落十旗为一会,盟于哲里穆。敖汉、柰曼、翁牛特、巴林、扎鲁特、喀尔喀左翼、阿禄科尔沁、克西克腾八部落十一旗为一会,盟于召乌达。喀喇沁、土默特二部落五旗为一会,盟于卓索图。乌朱穆秦、阿霸垓、蒿齐忒、苏尼特、阿霸哈那尔五部落十旗为一会,盟于锡林郭尔。四子部落、喀尔喀右翼、吴喇沁、毛明安四部落六旗为一会,盟于乌兰察布。鄂尔多斯七旗为一会,盟于伊克召。每会设盟长副盟长各一人。归化城土默特会盟集于本城,不设盟长,听简命大臣裁决。

凡军纪一旗战却,一旗力战,在战却旗分分一佐领人丁给力战之旗。各旗皆战,一旗战却,一旗之王、贝勒等皆降为庶人,所属佐领尽数撤出,散给各旗之力战者。若一旗之内,力战者半,战却者半,战却之王、贝勒等降为庶人,所属佐领,尽给本旗之力战者。若各旗未及整备,而一旗独先冲锋,斩获立功者,按功之大小,获之多寡,分别给赏。

凡军器自亲王以下,均不得私藏甲胄、弓橐鞬。刀枪过二十,鸟枪过十,矢过千,硫黄硝过三十斤者,皆奏闻购买,颁给信票,沿途察验放行。不及前数者,由院转行兵部给票,违者论如法。

凡比丁每三年由简命会盟之大臣会同盟长编审。如停止简命,由各札萨克具册送院以闻,以周知蒙古人丁数。丁男年十八以上,六十以下者,皆入册。老疾除名,隐匿者罪之。每三丁共一骁骑,遇有征伐,以二丁遣战,一丁留家。壮丁不务本业,私投喇嘛为徒,及为伍巴什者,罪之。妇女非年老残疾,不得为齐罕察。

凡户口以籍为凭,定嗣者,告明佐领,于族内择继,族内无人,方准乞养异姓,不得私自继立。绝户家产,听札萨克充公用。

凡族长每族各设一人,择有行谊能任事者为之。台吉以下,有不率者,则举以告。

凡什长十家设立一人,视十家有无违法以别功过。不设十长者,王以下议罚有差。

凡力役亲王随丁六十,郡王五十,贝勒四十,贝子三十五,公三十,一等台吉十有五,二等台吉十有二,三等台吉八,四等台吉四,固伦额驸四十,和硕额驸三十,多罗额驸二十,都统四,副都统二,参领、佐领各一。均于所属人丁内选择使令,兼任者,不重给。

亲王守墓十户,郡王八户,固伦公主与郡王同,贝勒、贝子各六户,和硕公主、郡主与贝勒同,公四户,郡君与公同,县君、乡君从夫之爵。

凡婚姻以时嫁娶,聘物以马二,牛二,羊二十为率。少者听,多者罚。聘定后,婿故全还,女故还半。王以下有悔婚夺娶者,罚如例。

凡征收所属畜产,二十而取十。有乳牛五者,纳酥,羊成群者,纳毡。丁至百户以上,出车一、牛一、马一,滥征者禁。

凡寄籍内地人民寄居蒙古部落,所在部长察明耕种贸易、踪迹无可疑者,给与印票安置。

其地有专理民事之官,则会同察核,并取乡长、总甲、牌头甘结存案。

凡游牧近山河者,以山河为界,无山河者,设鄂博垒石为丘曰鄂博为界。越界游牧者,王以下议罚有差。

凡采捕各依界限,毋得越境滋事。私入禁地采捕者,逐令迁移,仍治以罪。

索伦捕貂者,计丁贡貂。貂分三等,赏赐有差。

凡汛地各设斥堠,以资防御。有关隘者,以时启闭,诘奸宄,禁逃亡。兵弁有旷误者,罚无赦。

凡邮政每百里为一传,自喜峰口至扎赖特,置邮十有六土默特、柰曼、喀尔喀左翼、科尔沁由山海关外,郭尔罗斯、社尔伯特,由黑龙江大路,均无庸别设驿传,自古北口至乌朱穆秦,置邮九;独石口至蒿齐忒,置邮六;自张家口至四子部落,置邮五;自杀虎口至吴喇忒,置邮九;又自归化城至鄂尔多斯,置邮八仍为杀虎口路。均于水泉形势之地安设。

驿官五路各设员外郎一人,由本院司官内奏委,司其事,笔帖式一人佐之,均三年任满更代。

驿丁喜峰口六百名,古北口三百名,独石口四百五十名,张家口五百五十名,杀虎口七百五十名,均于各路穷户内选充。

驿骑每一传马五十匹,每年均以三分报销疲乏,以帑买补。

驿使计程在千里以内者乘官马,千里以外,及奉要差不计程途,均乘驿马,仍以使臣之品级为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