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38478800000089

第89章

俸币

康熙三十一年复准:喀尔喀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应给与俸禄,照内札萨克之例颁给。

三十六年定:赐达尔汗封号,奉旨令食俸者,给银二十两,币四。

雍正二年定:八品官给俸二十两。

三年议准:青海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俸禄若来京支领,不但迟延,而且劳苦。

应令驻扎西宁大臣察明一年应颁俸银数目,移咨该抚,即于甘肃藩库给与。其俸币由院于户部支领,每年差笔帖式一人赍往颁给。

四年谕:八旗察哈尔人等驻牧近边,与内地相同,效力有年,向例有职任官给与半俸,无职任者给俸四分之一。念其皆国家效力旧人,特沛恩泽,给有职任官全俸,无职任者半俸。

钦此。

十年议准:喀尔喀世子多尔济塞布腾俸银照宗室世子五分之一,每年给银千五百两,俸币照亲王减五匹,准给二十。

又定:青海长子索诺穆丹津俸币,照贝勒例,每年给银八百两,缎十有三。

又议准:西藏办事之噶卜隆俸银,照札萨克一等台吉例,每年给银百两。

十一年复准:喀尔喀土谢图汗、车臣汗、札萨克图汗俸币,照亲王例加增,每年各给银二千五百两,币四十。

乾隆十八年奉旨:藏内噶卜伦尼玛加穆赞已照札萨克喇嘛等第赏给。因喇嘛无俸可支,不给俸银,但尼玛加穆赞与公班第达一同办理噶卜伦事务,京城喇嘛等既有支给口粮之例,噶卜伦尼玛加穆赞著每年赏给口粮银百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