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有知,欲才得遂,情才得达。又因为有知,人才能推己及人,才有道德可说。理想的道德是“使人之欲无不遂,人之情无不达”。这是他的性论,他的心理学,也就是他的人生哲学。
戴氏是当日“反理学”的运动中的一员健将,故他论“道”,极力避免宋明理学家的玄谈。他说:
语道于天地,举其实体实事而道自见。……语道于人,人伦日用,咸道之实事。(《疏证》三二)
他论人道,只是一种行为论。他说:
道者,居处,饮食,言动,自身而周于身之所亲,无不该焉也。(《疏证》三三)
人道重在一个“修”字,因为人之心知有明暗。当其明,则不失;当其暗,则有差谬之失。……此所谓道,不可不修者也。
他说:
人道本于性,而性原于天道。……《易》言天道而下及人物,不徒曰“成之者性”,而先曰“继之者善”。……善,其必然也;性,其自然也。归于必然,适完其自然。此之谓自然之极致。
他又说:
古贤圣之所谓道,人伦日用而已矣。于是而求其无失,则仁义礼之名因之而生。非仁义礼有加于道也。于人伦日用行之无失,如是之谓仁,如是之谓义,如是之谓礼而已矣。
行之无失,就是修其自然,归于必然。
他在这里又对于宋儒的二元论下一种总攻击:
宋儒合仁义礼而统谓之理,视之如有物焉,得于天而具于心,因以此为形而上,为冲漠无朕;以人伦日用为形而下,为万象纷罗;盖由老庄释氏之舍人伦日用而别有所贵道,遂转之以言夫理。
在天地则以阴阳不得谓之道;在人物则以气禀不得谓之性,以人伦日用之事不得谓之道。六经孔孟之言,无与之合者也。
从这里我们可以回到戴氏在哲学史上的最大贡献:他的“理”论。戴氏论性即是气质之性,与颜元同;他论“道犹行也”,与李塨同。不过他说的比他们更精密,发挥的比他们更明白,组织的也比他们更有条理,更成系统。
戴氏说“理”,也不是他个人的创获。李塨和程廷祚都是说理即是文理,条理。惠栋在他的《易微言》里,也有理字一条,引据了许多古书,想比较归纳出一个定义出来。
惠栋自己得着的结论却是很奇特的,他说:“理字之义,兼两之谓也。”“兼两”就是成双成对的。阴阳,刚柔,仁义,短长,大小,方圆,……都是兼两。
这个结论虽是可笑,然而惠栋举的许多例证,却可以帮助李塨、程廷祚的理字解。例如他最赞叹的三条都出于《韩非子》:
一、凡物之有形者,易裁也,易割也。何以论之?有形则有短长,有短长则有小大,有小大则有方圆,有方圆则有坚脆,有坚脆则有轻重,有轻重则有白黑(许多“则”字不通)。短长、大小、方圆、坚脆、轻重、白黑之谓理。理定而物易割也。
二、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万物各异理,而道尽稽万物之理。……
三、凡理者,方圆、长短、粗靡、坚脆之分也。故理定而后物可得道也。
惠栋从这里得着“兼两”的妙义,然而别人却从此更可以明白理字的古义是条理、文理、分理。戴震说理字最好:
理者,察之而几微必区以别之名也。是故谓之分理。在物之质曰肌理,曰腠理,曰文理。得其分,则有条而不紊,谓之条理。孟子称孔子之谓集大成曰,“始条理者,智之事也;终条理者,圣之事也。”圣智至孔子而极其盛,不过举条理以言之而已矣。……
《中庸》曰,“文理密察,足有别也。”《乐记》曰,“乐者,通伦理者也。”郑康成注云,“理,分也。”许叔重《说文解字序》曰,“知分理之可相别异也。”古人所谓理,未有如后儒之所谓理者矣。(《疏证》一)
戴氏这个定义,与李囗、程廷祚的理字解大旨相同。他们都说理是事物的条理分理;但颜李一派的学者还不曾充分了解这个新定义的涵义。
这个新定义到了戴氏的手里,方才一面成为破坏理学的武器,一面又成为一种新哲学系统的基础。
宋儒之学,以天理为根本观念。大程子说:“吾学虽有所传授,天理二字却是自家体会出来。”程子以下,一班哲学家把理看作“不生不灭”,看作“如有物焉,得于天而具于心”。(朱子说,“理在人心,是谓之性。心是神明之合,为一身之主宰。性便是许多道理,得之天而具于心者。”)
于是这个人静坐冥想出来的,也自命为天理;那个人读书傅会出来的,也自命为天理。因此宋明的道学又称为理学。理学的运动,在历史上有两个方面。
第一是好的方面。学者提倡理性,以为人人可以体会天理,理附着于人性之中;虽贫富贵贱不同,而同为有理性的人,即是平等。这种学说深入人心之后,不知不觉地使个人的价值抬高,使个人觉得只要有理可说,富贵利禄都不足羡慕,威武刑戮都不足畏惧。
理既是不生不灭的,暂时的失败和压制终不能永远把天理埋没了,天理终有大白于天下的一日。我们试看这八百年的政治史,便知道这八百年里的知识阶级对政府的奋斗,无一次不是掮着“理”字的大旗来和政府的威权作战。
北宋的元祐党禁(1102),南宋的庆元党禁(1196),明初成祖的杀戮学者(1402),明代学者和宦官或权相的奋斗,直到明末的东林党案(1624~1627),无一次没有理学家在里面做运动的中坚,无一次不是政府的权威大战胜,却也无一次不是理学家得最后的胜利。生前窜逐的,死后不但追封赐谥,还常常请进孔庙里去陪吃冷猪肉咧。生前廷杖打死的,死后不但追封赐谥,还往往封荫及于三代,专祠遍于国中咧。明末理学家吕坤说的最好:
天地间唯理与势最尊,理又尊之尊也。庙堂之上言理,则天子不得以势相夺。即相夺,而理则常伸于天下万世。(《语录》,焦循《理说》引)
我们试想程子、朱子是曾被禁锢的,方孝孺是灭族的,王阳明是廷杖后贬逐的,高攀龙是自杀的,——就可以知道理学家在争自由的奋斗史上占的重要地位了。在这一方面,我们不能不颂赞理学运动的光荣。
第二是坏的方面。理学家把他们冥想出来的臆说认为天理而强人服从。他们一面说存天理,一面又说去人欲。他们认人的****为仇敌,所以定下许多不近人情的礼教,用理来杀人,吃人。譬如一个人说“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这分明是一个人的私见,然而八百年来竟成为天理,竟害死了无数无数的妇人女子。又如一个人说“天下无不是的父母”,这又分明是一个人的偏见,然而八百年来竟成为天理,遂使无数无数的儿子媳妇负屈含冤,无处伸诉。
八百年来,“理学先生”一个名词竟成为不近人情的别名。理与势战时,理还可以得人的同情;而理与势携手时,势力借理之名,行私利之实,理就成了势力的护身符,那些负屈含冤的幼者弱者就无处伸诉了。
八百年来,一个理学遂渐渐成了父母压儿子,公婆压媳妇,男子压女子,君主压百姓的唯一武器;渐渐造成了一个不人道、不近人情、没有生气的中国。
戴震生于满清全盛之时,亲见雍正朝许多惨酷的大狱,常见皇帝长篇大论地用“理”来责人;受责的人,虽有理,而无处可伸诉,只好屈伏受死,死时还要说死的有理。
我们试读《大义觉迷录》,处处可以看见雍正帝和那“弥天重犯”曾静高谈“春秋大义”。一边是皇帝,一面是“弥天重犯”:这二人之间如何有理可说?如何有讲理的余地?然而皇帝偏不肯把他拖出去剐了,偏要和他讲理,讲《春秋》大义,讲天人感应之理!有时候,实在没有理可讲了,皇帝便说,“来!把山西巡抚奏报庆云的折子给他看看。”“来!把通政使留保奏报的庆云图给他看看。”“来!把云贵总督鄂尔泰进献的嘉谷图发给他,叫他看看稻谷每穗有四、五百粒至七百粒之多的,粟米有每穗长至二尺有奇的!”这都是天人感应之理。
至于荆、襄、岳、常等府连年的水灾,那就是因为“有你这样狂背逆乱之人,伏藏匿处其间,秉幽险乖戾之气,致阴阳愆伏之干;以肆扰天常为心,以灭弃人理为志,自然江水泛涨,示儆一方。灾祸之来,实因你一人所致,你知道么?有何说处?”那位弥天重犯连忙叩头供道,“一人狂背,皆足致灾,此则非精通天人之故者不能知。弥天重犯闻之,豁然如大寐初醒。虽朝闻夕死,亦实幸矣。”(《大义觉迷录》卷三,页一至二。)
这样的讲理,未免把理字太轻薄了。戴震亲见理学之末流竟致如此,所以他的反动最激烈,他的抗议最悲愤。
戴震说:
六经孔孟之言。以及传记群籍,理字不多见。今虽至愚之人,悖戾恣睢,其处断一事,责诘一人,莫不辄曰“理”者,自宋以来,始相习成俗,则以理为如有物焉,得于天而具于心,因以心之意见当之也。
于是负其气,挟其势位,加以口给者,理伸;力弱气憎,口不能道辞者,理屈。呜呼,其孰谓以此制事,以此制人之非理哉?……昔人知在己之意见不可以理名,而今人轻言之。夫以理为如有物焉,得于天而具于心,未有不以意见当之者也。(《疏证》五)
他又说:
呜呼,今之人其亦弗思矣!圣人之道,使天下无不达之情,求遂其欲,而天下治。后儒不知情之至于纤微无憾是谓理;而其所谓理者,同于酷吏之所谓法。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浸浸乎舍法而论理,死矣!更无可救矣!(《与某书》)
这是何等悲愤的呼喊!
宋儒都不能完全脱离禅宗“明心见性”的观念;陆王一派认心即是理,固不消说;程朱一派虽说“吾心之明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然而他们主张理即是性,得之天而具于吾心,这和陆王的主张有何差异?
至多我们只能说陆王一派说理是纯粹的主观的;程朱一派知道理在事物,同时又深信理在人心。
程朱的格物说所以不能彻底,也正因为他们对于理字不曾有彻底的了解。他们常说“即物而穷其理”,然而他们同时又主张静坐省察那喜怒哀乐未发之前的气象。
于是久而久之,那即物穷理的也就都变成内观返视了。戴震认清了理在事物,只是事物的条理关系;至于心的方面,他只承认一个可以知识思想的官能。他说:
思者,心之官能也。凡血气之属皆有精爽;其心之精爽,巨细不同。如火光之照物,光小者其照也近。所照者,不谬也。所不照,斯疑谬承之。不谬之谓得理。其光大者,其照也远,得理多而失理少。且不特远近也,光之及又有明暗,故于物有察有不察。察者,尽其实。不察,斯疑谬承之。疑谬之谓失理。失理者,限于质之昧,所谓愚也。惟学可以增益其不足而进于智。……故理义非他,所照所察者之不谬也。……理义岂别若一物,求之所照所察之外?而人之精爽能进于神明,岂求诸气禀之外哉?(《疏证》六)
他又说:
耳目口鼻之官,臣道也;心之官,君道也。臣效其能而君正其可否。理义非他,可否之而当,是谓理义。然又非心出一意以可否之也。若心出一意以可否之,何异强制之乎?是故就事物言,非事物之外别有理义也。有物必有则,以其则正其物,如是而已矣。
就人心言,非别有理以予之,而具于心也。心之神明,于事物咸足以知其不易之则,譬有光皆能照,而中理者乃其光盛,其照不谬也。
他认定心不是理,不过是一种思想判断的官能。这个官能是“凡血气之属”都有的,只有巨细的区别,并不专属于人类。心不是理,也不是理具于心。理在于事物,而心可以得理。心观察事物,寻出事物的通则(《疏证》三说,“以秉持为经常曰则”),疑谬便是失理,不谬之谓得理。心判断事物(“可否”就是判断),并不是“心出一意以可否之”;只是寻求事物的通则,“以其则正其物”。
至于怎样寻求事物的通则,戴震却有两种说法:一种是关于人事的理,一种是关于事物的理。前者是从儒家经典里出来的;后者很少依据,可算是戴氏自己的贡献。
先说关于人事的理。戴氏说:
理者,情之不爽失者也。未有情不得而理得者也。凡有所施于人,反躬而静思之:人以此施于我,能受之乎?凡有所责于人,反躬而静思之:人以此责于我,能尽之乎?以我囗之人,则理明。
天理云者,言乎自然之分理也。自然之分理,以我之情,囗人之情,而无不得其平,是也。(《疏证》二)
在己与人,皆谓之情。无过情,无不及情之谓理。
惟以情囗情,故其于事也,非心出一意见以处之。苟舍情求理,其所谓理无非意见也。未有任其意见而不祸斯民者。
这是用《论语》的“恕”字和《大学》的“囗矩之道”来解释理字。他又引孟子“心之所同然者,谓理也,义也”的话,而加以解释道:
心之所同然,始谓之理,谓之义;则未至于同然,存乎其人之意见,非理也,非义也。凡一人以为然,天下万世皆曰是不可易也,此之谓同然。……分之各有其不易之则,名曰理。如斯而宜,名曰义。
是故明理者,明其区分也。精义者,精其裁断也。……人莫患乎蔽而自智,任其意见,执之为理义。吾惧求理义者以意见当之;熟知民受其祸之所终极也哉?
关于人事的理,他只主张“以情囗情”。这是儒书里钩出来的求理说;所谓“恕”,所谓“一贯”,所谓“囗矩之道”,都是这个。他假定“一人之欲,天下人之同欲也”(《疏证》二),故可以“以我之情囗人之情而无不得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