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教师公文包-法制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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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学校法律(3)

骄阳似火的鄂东七月,正是农村“双抢”(抢收插)季节。一天,黄冈某村的A外出放牛,因正值晌午,水牛顶不住烈日的暴晒,直往池塘中奔跑。A用力牵扯。但是,不仅牛没拉回,自己反而不幸跌入水中溺死。

A死后,家人又因口角引起一场大祸:父亲在万分悲痛的情况下,埋怨祖父不该中午叫孩子外出放牛,否则A就不会落水身亡,老父也不服气,认为自己冤枉,便大骂儿子不通情理。父亲又气又怨,心灰意冷,便偷偷拿起一瓶钾铵磷(农药)一饮而尽,自杀身亡。

处于极度悲伤的母亲觉得儿子夭折,丈夫身故,平时与公公婆婆就有纠葛,如再呆在这里,今后的日子会更难相处。于是,待丧事办毕,便带着唯一的女儿改嫁出门。

事情并没有就此而了结。因A在学校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溺水身亡属意外事故,按照保险契约规定,保险公司应付给被保险人2000元保险金。于是,母亲与祖父就谁享有A的保险金问题发生纠纷。

这笔保险金究竟属于谁呢?保险公司召集会议,进行赔案分析,在讨论时,众口不一,但归纳起来有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人身保险的规定,被保险人投保时须注明受益人,而A的投保花名册并未载明受益人,现在他父死亡,母改嫁,均不能作为A保险金的法定继承人。因此,这笔保险金应作“无继承财产”处理,留保险公司保存。

第二种意见认为,《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条款》第六章第九条规定:“被保险人投保时,应指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则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A属学校集体投保,故未指明受益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去》第二章第十条的遗产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祖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继承人的,由第二继承人继承。现在A父已死,母已改嫁,无第一继承人,只能按第二顺序,这笔保险金由A的祖父、祖母继承。

第三种意见是,保险金应全部由被保险人的母亲领取。理由是A父死后,按继承法规定,其母就是这笔保险金唯一继承人,至于母已改嫁,与继承权无关,一是A死在先,母改嫁在后;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只有母亲才是这笔保险金的合法受益人。

第四种意见则认,这笔保险金虽然应由母亲领,但是,据祖父自称他为其子办理丧事已向别人借款1000元。因此,就按《继承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了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规定,2000元保险金应由母亲、祖父各得1000元,母亲作继承遗产分割,祖父则用于清偿债务。

最后一种意见认为,以上四种意见都有它对的一面,但又都有失偏颇。如第一种意见关于保险金不属遗产,非受益人不得受益是对的,但A是由学校统一投保,有别于成年人由个人投保,故不便一一注明受益人,而《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条款》第六章第九条也已列明;第二种意见的不妥之处在第三种意见中已经挑明,即母改嫁既不能割断母子关系,也不影响继承权;第四种意见关于祖父借债为子办丧事一事,这并非死者生前所欠债务,作为父亲,也有为儿子办理丧事的义务,儿子的遗产父亲也可按份额继承,因此,祖父的1000元债务亦不应从保险金中扣除。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继承法》第二章第十条,《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条款》第六章第九条及其它有关法规、条款的规定:第一,A死后其保险金首先应按《继承法》第一顺序,由其父、母平分,作为第一次继承,第二,父亲死后他所分得的1000元保险金又应按照第一继承顺序,由妻子、儿子、父亲、母亲四人平均分割,即产生第二次继承,鉴于此,这2000元人身保险金母亲应得1500元(包括已死儿子250元),祖父应领取500元(包括已死去配偶250元)。

此案是按最后一种意见处理而了结的。

老师私设公堂残暴体罚学生妥金云——一个健康聪明的孩子,在校长、教导主任、老师的殴打、辱骂之下,竟被折磨成了精神病。

1997年4月7日早晨,宁夏同心县因新庄子小学教室玻璃被打破几块,校长杨汉举发现后,便先后找了妥金云、马剑、马文军、妥金红等多名学生进行调查,无果。中午,吃过午饭的学生们到校上下午课。1时整,校长杨汉举又把妥金云、马林、马文军叫到办公室再次询问打破玻璃之事,这几个孩子都表示玻璃不是自己打的。这时身为校长的杨汉举关上门,拉上窗帘对学生进行殴打、辱骂、逼供,强迫他们承认打破玻璃之事。教导主任王彦虎、教师杨成仁也参与了这一不法侵害案件。他们先后拳打脚踢,用板凳腿、教学尺子拷打这几个学生。其中妥金云坚决不承认打破玻璃,所以挨打最多。杨汉举拿起教学用尺子打妥金云的屁股,直到把尺子打折,但妥金云还是没有承认。他们用手砍学生的颈部,拧学生的耳朵,杨成仁把妥金云踢倒在地,又用一只手揪住妥金云的头发把妥提起,另一只手打妥耳光。教导主任王彦虎也不甘示弱,用煤铲顶住妥金云的下额处,又拿起打折的半截尺子殴打妥金云的脸和头。他们几人还命令学生将裤子脱下,把煤铲放在炉子里烧红,拿出来吐上唾液,发出咝咝的响声,在孩子面前晃来晃去,“不说就烫你们”。这几个十岁左右的孩子在长达3个多小时的痛苦折磨下,精神防线全面崩溃,最坚强的妥金云再也坚持不下去了,就按老师的意思承认了“玻璃是我打的”。这时,老师们才停止了逼问拷打,叫人把妥金云的母亲杨清英找来,让她赔玻璃。这位目不识丁的回族妇女,哭着问为啥把娃娃打成这样子?

便把儿子背回了家。

妥金云回到家中,脖子不能转动,头发被拔掉钢笔粗的一绺。脸部、耳部、头部、臀部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常喊叫“我没打玻璃,我没打玻璃。”

几天后,妥金云在父母亲的陪护下到同心县医院治疗,医生看了病情后说,他们从来没有见过外伤后出现妥金云这种精神症状的病例,建议到大医院治疗。于是,妥金云先后被送到固原地区医院、宁夏附属医院、银川市第三医院、宁夏公安厅安康医院进行过治疗。经有关精神病科专家的会诊确认,妥金云患有反应性精神障碍病。后又经法医鉴定认为妥金云系反应性精神障碍,为严重的精神创伤和外伤所导致。除妥金云外,其他两位受侵害的小学生也有夜间惊吓乱喊,见人就躲起来,不敢到学校上学等较轻的症状,过了一段时间后,基本恢复正常。

妥金云的不幸,给他们全家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损失。妥金云全家五口人,他上有一个哥在县城中学上学,一个弟弟读小学二年级,父亲妥万成在县城粮库有一份差事,每月有二三百元的收入,母亲杨清英在家务农。这个不富裕的家庭至今已为妥金云治病花去了3万多元(其中同心县教育局支付900元)。目前还欠安康医院3000多元。因没钱治疗,妥金云在安康医院住了3个多月出院后至今得不到治疗,现在妥金云的状况是,走路不知拐弯,前边无论是水渠还是沟坎,他照走不停。不知饥饱,给他几碗吃几碗,不给吃,他也不知道要着吃。走到哪睡到哪,问话不答,精神呆滞,动作迟缓,经常口吐白沫自己都不知道擦,完全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

这件事引起了宁夏妇联领导的极大关注,银川市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决定对未成年人妥金云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本所妇女儿童权益法律事务部两名律师担任妥金云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谢生忠律师说:被告杨汉举、王彦虎、杨成仁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已于1998年6月29日向宁夏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承担今后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费共20万元。但到记者发稿时,判决结果还没有下来。

另据记者了解,杨汉举还是校长,王彦虎、杨成仁还是老师,他们仍在学校任教,还在为人师表。

正义善良的人们和丁家塘乡的百姓们盼望着法律还小学生妥金云一个公道,还他一个健康聪明的真正生命。

两起体罚学生案引发的思考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为何屡禁不止,带着这样的问题,我们设计了一份问卷调查了有关学校学生,走访了教师,结果令人触目惊心。

某校四年级共36名学生,18张课桌,一学生语文家庭作业未做,从第一张桌子下爬到第十八张后,嚎声大哭。该班开学初定了个规矩,班主任李某对学生说:谁作业不做,我打了要犯错误,大家认为怎么办好。师生约定俗成,谁作业不做就在地上爬。

某校六年级自习课两个学生争吵,任课教师顾某到门口时,教室里哑雀无声。顾某问学生刚才吵什么,没有一人肯说,一气之下,全班学生被罚跪在凳子上达半小时。A学生午睡课时看小说,顾某发现后,将该生喊到外面,让其站在太阳下近半小时。B学生课文背不掉,顾某叫另一个背不掉课文的学生与他互相打手心10下,并罚款2元。

爬、跪、站、打、罚等体罚形式,侮辱了学生人格,影响了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展,致使少数学生逃学、流失。根据问卷提供的线索,我们个别采访了李某曾教过的几名学生,他们对老师的这种教育方式深恶痛绝,也认为老师工作负责,肯吃苦。听李某说,每次乡统考都怕比别人差,平时对学生很严厉,急躁时就控制不住自己。有时体罚学生后,也后悔。顾某说得很干脆,哪个教师不打骂学生。笔者追问学校如何组织教师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两位老师有同感,学校政治学习时读过,自己没有去细看具体的法律条文,知道体罚学生不对。

体罚学生,是违法行为,也是教育的一大失败。《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中都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三令五申,逢会必讲,可还有不少人我行我素,不听劝告,这就带给我们很多思考:一是学校要结合贯彻《教师法》,经常对广大教师进行师德教育,用崇高的职业道德情操和奋发向上的敬业精神武装广大教师的思想,以职业道德标准规范教师的言行举止,大力宣传教书育人的好典型,批评那些有辱师德的作风和言行,使广大教师真正将热爱学生作为自己的天职。

二是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提高

师生法律意识。要结合“三五”普法,采取集中培训,开办法制专题讲座等形式,向广大师生系统地普及法律知识,使他们人人学法、知法、守法。要运用《教育法》和《教师法》中的条款,对广大教师进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使教师的思想道德建设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三是加强对中小学教师和管

理,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防范;要搞好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对教师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苗头,要及时发现并教育制止,真正使学校思想工作讲求实效。

必须制止体罚学生

目前,《中国教育报》以《真不该让小学生罚跪》为题,报道了四川省内江市某小学一教师对10余名小学生罚跪的事件。关于教师体罚学生的类似事件,近来新闻媒体也屡见报道。

体罚学生,是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手段,侵害学生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它严重地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迫害了人民教师的崇高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给教育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体罚学生现象是旧教育思想观念的反映。在封建教育制度下,青少年学生没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和权利。那进人们信奉“不打不成才”、“棍棒下面出孝子”、“教鞭之下出英才”的封建训条,把体罚当作教育的必要手段。

家长和教师体罚学生被看成“天经地义”,学生如有反抗反被视为“大逆不道”。这种封建教育思想至今还影响着一些人。在社会主义学校里,师生关系应当是新型的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教师只有教育学生的责任,而绝无体罚学生的权利。

体罚现象反映了部分教师素质不够高。好教师,都是教育事业心强、热爱学生、熟悉教育规律、教学得心应手的,而没有一个是靠体罚进行教育的。只有那些素质不高的教师,由于缺少对学生的挚爱,面对学生教育中的复杂情况智拙技穷,才对学生施行野蛮的体罚手段。

《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规定: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循循善诱,诲人不倦,保护学生身心健康。《教师法》第37条还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禁止体罚、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也都作了相应的明确规定。毫无疑问,体罚学生是有悖于教师教书育人光荣使命的违法、违纪行为。

体罚、变相体罚的歪风必须制止。必须认真贯彻《教师法》等法规关于禁止体罚的规定,严格依法处置那些情节严重的体罚学生的案件,进一步对教师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教师素质,依法保护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

体罚——影响师生关系的毒瘤体罚,像一片乌云漂浮在校园上方,它不仅不利于教书育人,而且严重伤害了学生和家长的感情,使师生关系陷入紧张。特别是顽皮的学生,即使他们非常聪明,但当一些老师心目中好学生与坏学生以“是否听话”为区分标准时,他们便成为这些教师心情不耐烦时的牺牲品。

一位学生家长告诉记者,她的小孩子常常给老师提一些怪问题,弄得老师下不了台。如有一次问老师:“日月潭是台湾省的一个湖泊,既然是湖泊,为什么不叫日月湖,而叫日月潭呢?”老师一时答不上来,很是恼火,认为这学生在找茬,便很不喜欢他。

不喜欢无非是老师的个人的情绪,但一些老师体罚学生,却极其不该。福州市某小学的一位男生,因为顽皮被老师打了一巴掌,并被推下楼梯口。他的母亲愤慨地对记者说:“这样教育,怎么能够培养学生的自尊心与自信心?怎么能够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明白为人处事的道理?”

这位家长的担心并非没有道理。不久前,福建省妇联接到福安市S中学一名学生的投诉信,信中写道:“我们在学校读书心里很苦,校长和有的教师对待我们像敌人一样,动不动就罚我们做马,罚我们饿肚子在操场上跑;最可怕的是做壁虎,举直双手站在那里不让动,身体很难受。……他们不爱学生,我们当然也恨他们,有的同学就敢于还手打欺负自己的老师。

我们该怎么办?”这封信惊动了福建省副省长潘心诚,他专门做了批示: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人人有责,我以为不论以哪种方式体罚学生都是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