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马克思又认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创造出一种新的经济制度的因素,它同时给社会劳动生产力和一切个体生产者的全面发展以极大的推动”,只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创造的生产的物质条件,“才能为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创造现实基础。”为什么马克思认为只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创造的条件“才能为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创造现实基础”呢?
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原则出发,认为人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从原始社会人类通过劳动改变自然界,使之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时起,就开始脱离动物界而获得了一定的自由。那时,虽然普遍存在着原始共产主义的某种平等,但与此同时,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还没有完全分开,又由于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的生存面临着极大的困难。物质产品的严重匮乏,使原始人不得不接受物的严重依赖性,根本不可能有什么自由、全面的发展。在奴隶社会,固然出现了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分工,但奴隶主剥夺奴隶创造的剩余产品,奴隶们被当作生产工具,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在棍棒和皮鞭之下,奴隶们也根本不可能有丝毫的人身自由。在封建社会,尽管社会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但人的生产能力还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农民对地主和封建君主的人身依赖仍十分严重,物质产品也还没有达到十分丰裕的水平,因此其社会关系还是人对人和人对物的双重依赖关系。而资本主义社会一方面使社会生产力有了前所未有的巨大解放,物质产品的丰裕程度也是史无前例的;另一方面,彻底打破了封建社会的人的依赖关系,人民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权。这就使得资本主义社会人对人和人对物的双重依赖关系,其中特别是人对人的依赖关系有了明显的改观。只不过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又陷入了新的对物的依赖,即对资本的依赖关系之中,形成了马克思所说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
正是因为资本主义社会中人对人和人对物的双重依赖关系,其中尤其是人对人的依赖关系有了明显的改变,马克思才认为:“全面发展的个人——他们的社会关系作为他们自己共同的关系,也是服从于他们自己的共同控制的——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要使这种个性成为可能,能力的发展就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面性,这正是以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为前提的,这种生产才在产生出个人同自己和同别人的普遍异化的同时,也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由此可见,马克思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创始人,在从道德上谴责异化的同时,始终清醒地注意到异化在人的发展历史上的某种积极作用。在他看来,不经过这种“普遍异化”的历史过程,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只有经过这一阶段,社会财富极大丰富了,人们的自由选择能力极大提高了,个人的发展才能进入第三个阶段,即人们的物质的、精神的、生命的个性与能力获得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阶段。
(二)
中国在1911年的辛亥革命前拥有数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辛亥革命后,资本主义虽有所发展,但由于帝国主义的武装侵略和军阀官僚的封建制度的阻碍而举步维艰。因而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仍然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更接近于马克思所说的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形态,即传统的、封建的、自然经济的社会形态。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曾经从1958~1966年尝试过跨越第二大社会形态而直接迅速进入第三大社会形态,即以产品经济为基础、以“个人全面发展”为特征的共产主义的社会形态,但这种跨越式发展以失败而告终。这使得毛泽东在晚年对当代中国社会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在1974年10月20日会见丹麦首相保罗·哈特林时,毛泽东说:“总而言之,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解放前跟资本主义差不多。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也就是说,除了所有制和上层建筑不同外,当代中国可能更接近于第一大社会形态的末期或第二大社会形态的初期。在这样的基本社会形态下,如何才能最大程度地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呢?显而易见,还是按照马克思所说的,必须大力推进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因为只有现代市场经济才能“创造出一种新的经济制度的因素,它同时给社会劳动生产力和一切个体生产者的全面发展以极大的推动”;而且,也只有现代市场经济所创造的生产的物质条件“才能为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创造现实基础”。
根据马克思的上述思想,目前我国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关键之一,就是切实保障普通人拥有自由地追求自身财产的权力。从欧洲经济史可知,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制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经济控制与对佃农的人身控制合为一体,庄园里的佃农被“世袭”地束缚于庄园主手中;第二,封建私有制只界定和保护封建君主和庄园主的权力,不保障普通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力。人民得不到这种权力,就没有追求自我发展的动力。诚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言:“一个不能获得一点财产的人,食必求其最多,作必望其最少,除此之外,什么也不关心。他的工作,够他维持生活就行了,你要从他身上多榨出一些来,那就只有出于强迫,他自己决不会愿意的。”而没有改善自身状况、增进自身利益的动力,生产力就不可能获得发展和进步。可见,禁锢普通人自由地追求自身财产的权力,正是当时的封建制度制约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原因。
例如,俄国在很长时期一直保留着中世纪的农奴制,直到1730年,500多万农民中只有13%的农民是自由的;在440万农奴中,有70%的农奴依附于贵族。这不仅使俄国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土地和劳动力更加缺乏流动性,也导致了俄国当时的生产力发展远较英国和其他欧洲国家缓慢。而在资本主义已经建立的国家,都明确规定了保护普通人的财产所有权和个人利益,并视此为个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的法律。这种尊重和保护个人利益、个人产权的制度安排及其在社会文化方面所获得的肯定和支持,正是生产力迅猛发展的真正原因之所在,也是个人自由发展的经济和法律基础。
诚然,把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有机结合起来,这是我国社会长期以来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在前苏联和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头几十年的实际行为实践中,都曾发生过剥夺普通人自由地追求自身财产的权力的严重错误,因而都无一例外地严重破坏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1958年8月,毛泽东在会议上多次称赞人民公社,说:“人民公社的特点:一曰人,二曰公。我看,叫大公社。大,人多(几千户、一万户、几万户),地多,综合经营,工农商学兵,农林牧副渔;大,人多势众,办不到的事情就可以办到:大,好管,好纳入计划。公,就是比合作社更要社会主义,把资本主义残余(比如自留地、自养牲口)都可以逐步搞掉。房屋、鸡鸭、房前房后的小树,目前还是自己的,将来也要公有。”“大概十年左右,可能产品非常丰富,道德非常高尚,我们就可以从吃饭、穿衣、住房子上实行共产主义。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就是共产主义。”尽管1958年“一大二公”的公社化运动和“超英赶美”的大跃进最终以失败而告结束,但毛泽东还是不愿放弃早日将中国发展成为共产主义社会的努力。1966年5月7日,毛泽东又发表了著名的“五七指示”。“五七指示”明白无误地反映了毛泽东的发展理想,这就是:限制和逐步消灭分工、商品经济,消除一切资产阶级思想,逐步建成绝对平均式的军事共产主义社会。
由此可见,在从1958年的“大跃进”到1966年开始的“文革”这一时期,毛泽东所坚持的限制和逐步消灭一切资产阶级法权,取消个人利益,将中国早日建成共产主义社会的实践是超越历史发展阶段的,不仅严重破坏了生产力的发展,也给广大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损失。据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介绍,1959~1961年,我国就饿死了一千多万人,这在现代社会和平建设时期乃是绝无仅有的。邓小平也总结道:“中国社会从1958年到1978年20年时间,实际上处于停滞和徘徊的状态,国家的经济和人民的生活没有得到多大发展和提高。”那么,为什么说禁锢普通人自由自觉的自利追求,不保障普通人的财产权力,就会严重制约人的自由发展呢?这是因为:
首先,自利追求是人的天性之一。在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之前,还没有任何力量能够消灭人类的这种本性。顺应这种本性并以自由竞争为途径和强有力的外部机制引导,将会充分激发人的创造热情和追求卓越的才能,从而既能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长,由此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经济前提;其本身又会最终导致人本身的不断进步和自由全面发展。最早揭示这一客观规律的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曼德维尔指出:“人若没有欲望的驱使,便绝不会去拼命奋斗;当人们躺在休眠状态中时,任何东西都不能使他们奋起,其卓越与才能亦永远不会被发现。人这部怠惰的机器若没有人的激情的影响,将可以被恰当地比做一台没有受到风力影响的巨大风磨。”因此,“若想使一个人类社会强大有力,就必须去唤醒其种种激情。划分土地将能使人们心生贪欲。用赞扬将人们从懒散中唤醒,骄傲之心便会促使他们认真劳作。
教给他们贸易与手工,你便能在他们当中唤起妒忌与竞争。增加他们的财产,建立各种工厂,不荒废一寸土地。务必使财产受到保护,使人皆享有同等的权利。一切皆依法办事,使人人皆能自由地思想。……若还要使国民富裕、聪慧和文雅,那还必须使他们学会如何与外国进行商业贸易,……这将会带来财富,而一旦有了财富,种种艺术和科学便会迅速产生,再依靠我所说的那种良好治理,政治家便能使国家富足强大、美名远扬、繁荣昌盛。”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也写道:“每个人改善自身境况的一致的、经常的、不断的努力是社会财富、国民财富以及私人财富所赖以产生的重大因素。这不断的努力,常常强大得足以战胜政府的浪费,足以挽救行政的大错误,使事情日趋改良。譬如,人间虽有疾病,有庸医,但人身上总似有一种莫名其妙的力量,可以突破一切难关,恢复原来的健康。”这就表明,激发而不是禁锢普通人的求利动机,正是个人获得自由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
其次,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历史表明,禁锢普通人自由地追求自身财产和个人利益的权力,恰恰是当权者阶级最大限度地保持他们对普通人的人身控制和维系普通人对他们的人身依赖的重要手段。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海尔布罗纳所指出的,少数几个大人物对财富的艳羡和遍及社会的对财富的共同争取,这两者之间有天渊之别。我们常常以为,肯定和承认普通老百姓也有追求自身财产的权利是人类有生以来就应存在的事情,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至少在中世纪的欧洲,教会和贵族们就把拥有和扩大私有财富当作自己享有的特权,却不准普通老百姓追求属于自己的个人利益。“作为日常生活中正常指导的求利这一概念的不存在”和“教会对这一概念所怀的嫉妒态度”,“构成了在10世纪到16世纪的奇妙世界和亚当·斯密之前一两个世纪的世界之间的巨大差异。……当时认为,普遍性求利这一概念,对神是有极端侮慢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