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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汉代“孝”文化与司法制度——浅论汉代的血族复仇与“《春秋》决狱”(1)

刘黎明

一、汉代的“血族复仇”之风在中国传统社会,“孝”不仅仅意味着侍奉双亲、传宗接代,还意味着要保护家族的血脉。在家族血脉受到伤害或威胁之时,如果“公法”不值得依赖,那么选择“私法”则是一种必然。由此,“血族复仇”之风在中国传统社会十分盛行。

无须赘言,“血族复仇”行为是“孝”的一种极端表达。

由于宗族观念的作用,在先秦时代,除西方秦国外,关东诸国对血族复仇行为的限制十分松弛。法与伦理观念在血族复仇行为上的矛盾是很少的。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在关中地区,秦国商鞅变法之后严禁私斗,关中人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血族复仇之风得到抑制。

秦王朝建立之后,严禁血族复仇。但至秦朝末年,秦王朝的国家机器在农民起义的打击下,在全国各地陷于瘫痪,血族复仇又被视为正当行为,不受法律约束。例如,据《汉书·栾布列传》记载,栾布报仇之后,燕人视为英雄,“燕将臧荼举以为都尉”。

西汉王朝建立之后,改变了秦王朝的“纯法”政治,一方面强调法在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上的作用,另一方面又十分强调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力图以“父子、夫妇、尊卑”的血缘关系作为封建皇帝“家天下”的理论根据和现实基础。正是在这样的政治文化背景下,“孝”的一种独特表达方式——古老的血族复仇之风在汉代很是盛行,即使是首都长安亦是如此。《汉书·酷吏传》记载:“长安中奸多,闾里少年群辈杀吏,受赇报仇。”这种血族复仇甚至导致与官府的对抗。《汉书·地理志下》记载,太原、上党地区,多晋公族子孙,“父兄被诛,子孙怨愤,至告讦刺史二千石,或报杀其亲属”。

血族复仇之风在汉代盛行,是两汉社会风俗中十分引人注目的问题。在当时,许多社会阶层都存在浓郁的血族复仇风习。这些社会阶层包括:1.诸侯王。如,东汉寿光侯刘鲤因刘盆子害其父,便杀死刘盆子之兄刘恭(刘恭封式侯)。2.官吏。如,东汉南阳太守杜诗(官俸二千石)的弟弟被人杀死,杜诗派刺客除掉了凶手;县吏魏朗的哥哥被人杀死,魏朗亲自杀死凶手为兄复仇。3.豪族地主。如,渔洋人阳球,为当地首屈一指的“大姓”,“郡吏有辱其母者,球结少年数十人,杀吏,灭其家”。阳球由此出名,竟然被举为孝廉。4.太学儒生。汉儒崔瑗之兄崔章为人所杀,崔瑗“手刃报仇”。5.平民。平民中血族复仇的行为更为普遍,其中,赵娥复仇之事最为感人。

据《三国志·魏书·庞淯传》注引《列女传》,赵娥为酒泉人,庞子夏之妻,因父名赵君安,故人称赵娥。赵君安为同县李寿所杀,赵君安有儿子三人,皆欲报仇,李寿时刻戒备。不巧灾疫流行,三男皆死,李寿闻之大喜,宴请宗族,共同庆贺,戒备便松弛下来。赵娥素有为父复仇之心,便暗中买了一柄好刀,终日携带在身,志在复仇。赵娥邻居中有一位徐氏夫人,担心赵娥鲁莽行事而反遭杀害,时常劝赵娥打消复仇的念头。赵娥回答说:“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李寿不死,我赵娥活而无意!”赵娥常在夜里磨刀,扼腕切齿,悲泣长叹。几年之后的一天,赵娥在路上巧遇李寿,赵娥持刀扑向前去,李寿大惊,回马欲逃。赵娥奋力挥刀,李寿人马并伤。马惊,李寿坠入道边沟中,赵娥跳将下去,将李寿杀死。然后,手提李寿人头,从容投案自首,言辞不变,全城人无不为之感叹。地方官吏壮其节,赦免其罪,并联名上表,奏请表彰。当地为赵娥刊石立碑,显其门闾。

这则故事,可谓汉代血族复仇中最为精彩的一幕。其实,汉代的奇女子为亲人复仇之事,并非只有赵娥一例。王莽末年,琅琊吕媪之子为县令所杀,吕媪乃为其子报仇。汉人习称老年妇女为“媪”,足见此妇人已是老年人了。此外,汉代还有侯氏女玉、吕荣等为亲人复仇的记载。在林格尔汉墓中出土的东汉壁画《士女为父报仇图》,形象地展现了汉代女子进行复仇的动人心魄的场景。

民间对血族复仇行为持同情态度。赵娥报父仇后,自诣官府,乡人闻之,“倾城奔往,观者如堵焉,莫不为之悲喜慷慨嗟叹也”。东汉著名学者当时盛行品评人物之风,在评论人物时,他们一直把血族复仇视为正当合理的行为而加以赞扬。如,《后汉书·苏不韦传》记载:

不韦,字公先。父谦,初为郡督邮。时魏郡李暠为美阳令,与中常侍具瑗交通,贪暴为民患,前后监司畏其势援,莫敢纠问。及谦至部,案得其臧,论输左校。谦累迁至金城太守,去郡归乡里。汉法,免罢守令,自非诏征,不得妄到京师。而谦后私至洛阳,时暠为司隶校尉,收谦诘掠,死狱中。暠又因刑其尸,以报昔怨。不韦时年十八,征诣公交车,会谦见杀,不韦载丧归乡里,瘗而不葬,仰天叹曰:“伍子胥独何人也!”乃藏母于武都山中,遂变名姓,尽以家财募剑客,邀暠于诸陵间,不克。会暠迁大司农,时右校刍在寺北垣下,不韦与亲从兄弟潜入中,夜则凿地,昼则逃伏。如此经月,遂得傍达暠之寝室,出其床下。值暠在厕,因杀其妾并及小儿,留书而去。暠大惊惧,乃布棘于室,以板籍地,一夕九徙,虽家人莫知其处。每出,辄剑戟随身,壮士自卫。不韦知暠有备,乃日夜飞驰,径到魏郡,掘其父阜冢,断取阜头,以祭父坟,又标之于市曰“李君迁父头”。暠匿不敢言,而自上退位,归乡里,私掩塞冢椁。捕求不韦,历岁不能得,愤恚感伤,发病欧(呕)血死。不韦后遇赦还家,乃始改葬,行丧。士大夫多讥其发掘冢墓,归罪枯骨,不合古义,唯任城何休方之伍员。太原郭林宗闻而论之曰:“子胥虽云逃命,而见用强吴,凭阖庐之威,因轻悍之众,雪怨旧郢,曾不终朝,而但鞭墓戮尸,以舒其愤,竟无手刃后主之报。岂如苏子单特孑立,靡因靡资,强仇豪援,据位九卿,城阙天阻,宫府幽绝,埃尘所不能过,雾露所不能沾。不韦毁身憔虑,出于百死,冒触严禁,陷族祸门,虽不获逞,为报已深。况复分骸断首,以毒生者,使暠怀忿结,不得其命,犹假手神灵以毙之也。力唯匹夫,功隆千乘,比之于员,不以优乎?”议者于是贵之。

血族复仇之所以在汉代盛行,与许多地方官吏的从宽处理是分不开的,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当时社会广泛存在着对复仇行为的同情与支持。如,据《后汉书·郅恽传》记载,郅恽为友人董子张报仇被捕之后,县令网开一面,放走了郅恽。据《后汉书·钟离意传》记载,钟离意离任县令时,奏请减报父仇者防广之刑,“广竟得以减死论”。另据《太平御览》卷四八二引《风俗通义》,汝南陈公思为叔报仇杀人后,“还府归死,时太守太傅胡广以为公思追念叔父,仁勇奋发,手刃敌仇,自归司府,便原遣之”。官吏为复仇者减刑,可以得到社会舆论的普遍赞扬。据《汉书·游侠传》记载,原涉为亲属报仇后,即使是对他有成见的人也承认他“复仇取仇,犹不失仁义”。再如,据《后汉书·申屠蟠传》记载,申屠蟠在给为父报仇的侯氏女子玉减刑后,“乡下称义之”。

二、《春秋》公羊学派的复仇观念

十分明显,民间的“血族复仇”行为是对国家司法的不信任,甚至是对国家司法的僭越。但是,汉代官府对民间复仇行为的处置却相当宽容,甚至不乏褒奖。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种局面呢?《后汉书·张敏传》中所记载张敏的一句话为我们提供了解答的线索:“《春秋》之义,子不报仇,非子也。”

所谓“子不报仇,非子也”,是《春秋》公羊学派的观点。

仔细阅读《公羊传》,我们不难发现,“复仇”是公羊学家反复提及的一个问题。如,《春秋经·庄公四年》:“纪侯大去其国。”对此,《公羊传》解释说:

大去者何?灭也。孰灭之?齐灭之。曷为不言齐灭之?为襄公讳也。《春秋》为贤者讳,何贤乎襄公?复仇也。何仇尔?远祖也。哀公亨乎周,纪侯谮之。以襄公之为于此焉者,事祖祢之心尽矣。尽者何?襄公将复仇乎纪,卜之曰:“师丧分焉,寡人死之,不为不吉也。”远祖者,几世乎?九世矣!九世犹可以复仇乎?虽百世可也……先君之耻,犹今君之耻也。今君之耻,犹先君之耻也。

根据《公羊传》,齐襄公的九世祖哀公被纪侯谗言于周,被周懿王所杀。齐襄公对此耿耿于怀,一直认为自己有责任为先祖复仇。从《春秋》的记载来看,齐襄公不是贤君。他与自己的妹妹(为鲁桓公夫人)私通,害死了鲁桓公;他一生胡作非为,最后被公孙无知杀死。但公羊学家认为,齐襄公亦有值得称道之处,即他完成了复仇的使命,这完全符合《公羊传》所宣扬的“先君之耻,犹今君之耻;今君之耻,犹先君之耻”的观念。作为一种对比,《左传》仅仅记叙了事情的经过,而《穀梁传》此处反倒为纪国辩护。

关于齐襄公的复仇,《春秋》中还有一段文字。《春秋经·庄公九年》:“八月庚申,及齐师战于乾时,我师败绩。”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春秋》尊鲁,故凡鲁与诸侯战而鲁败,一般仅书“战”而不书“败绩”,但此处为何违背了“内不言败”的通例呢?对此,《公羊传》解释说:

内不言败,此齐言败何?伐败也。曷为伐败?复仇也。此复仇乎大国,曷为使微者?公也。公则曷为不言公?不与公复仇也。曷为不与公复仇?复仇者在下也。

为了理解《公羊传》的这段文字,我们有必要先介绍一下齐、鲁两国之间的恩怨。前面曾经提及,鲁庄公之父(鲁桓公)被齐襄公所害,那么,对鲁庄公来说,杀父的仇人就是齐襄公。鲁庄公为了复仇,在乾地对齐发动战争,结果却大败而归。依据《公羊传》的说法,此虽是复仇之战,但因为“复仇者在下”,所以不被孔子所认同(“不与公复仇也”),因此,《春秋》记此事时没有运用“内不言败”之通例。

既然国君之间的复仇行为可以得到赞许,那么,个人向国君复仇是否也符合道义呢?《公羊传》的回答是肯定的,但这又恰恰同前面否定“复仇者在下”相矛盾。《春秋经·定公四年》:“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吴子及楚人战于柏举。楚师败绩。”对于这一段文字的阐释,《公羊传》特别提到了伍子胥的故事:

吴何以称子?夷狄也,而忧中国。其忧中国奈何?伍子胥父诛乎楚,挟弓而去楚,以干阖庐。阖庐曰:“士之甚,勇之甚。”将为之兴师而复仇于楚。伍子胥复曰:“诸侯不为匹夫兴师,且臣闻之:事君犹事父也。亏君之义,复父之仇,臣不为也。”于是止。蔡昭公朝乎楚,有美裘焉,囊瓦求之,昭公不与,为是拘昭公于南郢数年,然后归之。于其归焉,用事乎河。曰:“天下诸侯,苟有能伐楚者,寡人请为之前列。”楚人闻之怒。为是兴师,使囊瓦将而伐蔡。蔡请救于吴,伍子胥复曰:“蔡非有罪也,楚人为无道,君如有忧中国之心,则若时可矣。”于是兴师而救蔡。曰:“事君犹事父也,此其为可以复仇奈何?”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复仇不除害,朋友相卫而不相迿,古之道也。”

关于伍子胥的故事,我们无须重复;关键是《公羊传》对此事的结论:“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不受诛”,即父亲无罪而被杀。

《公羊传》的这种复仇理论,是古老的宗族观念与儒家思想相互作用的产物。《论语·宪问》:“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孔子虽没有直接对复仇进行论述,但以正当的方式复仇应该是被孔子所认可的。复仇观念在礼书中得到充分的表达。《礼记·曲礼上》:“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窗。”《大戴礼记·曾子制言上》的看法与此类似:“父母之仇,不与同生;兄弟之仇,不与聚国;朋友之仇,不与聚乡;族人之仇,不与聚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