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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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理论分析

本文写于1999年底,收入本书有删改。

20多年来,按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来划分,中国国有企业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可称之为扩大企业自主权阶段。第二阶段是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至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可称之为实行两权分离阶段。第三阶段是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到现在,可称之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阶段。第三阶段至今还在继续。

从以上改革的历程看,不可否认,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是走过一些弯路的,主要是由于第一阶段第二阶段改革思路的局限性,拖长了改革的时间。不过20多年来国有企业改革的曲折历程和改革思路的演变过程,又不是无缘无故,而是由多种主客观因素决定的。从一些主要方面来看,改革思路和改革阶段的发展是有内在联系甚至是有必然性的。本文准备分析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探索其规律性,这对于总结历史经验和加快改革进程都是有意义的。

我在1988年写的一篇文章中曾提出国有企业由产品生产者转变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过程中的五种理论模式。《中国的经济改革和企业改革》,第76~83页,经济管理出版社,1989年。

第一种企业模式是马克思经典作家曾经设想过的企业模式,他们曾把整个社会设想为一个大工厂,这样企业就类似一个车间,就要有产品分配来代替产品交换,对企业实行供给制的管理办法。这种模式在俄国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实行过,在中国革命根据地也实行过。第二种企业模式在斯大林主持下编写的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有完整的表述,即企业不仅归国家所有,而且由国家经营,实行经济核算制度。它是苏联和中国以及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改革前实行的模式。第三种企业模式是孙冶方60年代提出的模式,孙冶方把资金价值量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作为划分企业和国家职权的界限,主张企业有资金价值量简单再生产的自主权。第四种企业模式是《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肯定的模式,其理论根据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离,国家掌握所有权,企业掌握经营权。第五种企业模式主张企业不仅有经营权,而且有法人财产权,国家则保留最终所有权。以上五种模式的主要特征如下表:

我认为,这五种企业理论模式反映着由产品生产者向商品生产经营者递进的过程。也就是它们的依次递进是有着某种必然性的。

就企业独立性来说,第一种模式的企业附属于政府机关,没有独立性,第二种模式的企业有了一定的独立性,第三种模式的企业有了更多的独立性,第四种模式要求政企职责分开,企业的独立性又增强了。不过第二种模式第三种模式第四种模式的独立性都是相对的独立性,企业不能摆脱或不能完全摆脱对政府的依赖,只有到了第五种模式,企业才有了完全的独立性。

就企业经营自主权来说,第一种模式的企业没有任何意义上的经营自主权。第二种模式的企业开始有自主权,不过严格来说企业仍不存在经营问题。第三种模式的企业有了简单再生产的自主权,但仍不承担经营的职能。第四种模式的企业开始有了经营自主权。第五种模式的企业有了完全的经营自主权。

就盈亏责任制来说,第一种模式的企业没有盈亏责任,也负不起盈亏责任。第二种模式的企业需要核算盈亏,但由于国家统收统支,企业也不负盈亏责任。这不是说盈亏对企业职工和管理人员没有任何影响,对个人的影响是有的,但企业没有独立的利益,负不起也不需要负盈亏的责任。第三种模式的企业在盈亏责任制方面和第二种模式的企业情况相仿,企业对盈亏也负不起责任。第四种模式的企业在盈亏上可以负一定的责任,因为企业有了经营权,有了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仍不能实行自负盈亏。在企业没有自己财产的情况下,要求第四种模式的企业建立一定盈亏的责任制是可能的,实现自负盈亏则不可能。只有实现了第五种模式,企业才可能真正自负盈亏。

就财产的所有权关系来说,从第一种模式到第四种模式,企业的财产都只归国家所有,企业没有任何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第一种模式的企业在财产使用权上也受到很大限制,第二种模式和第三种模式的企业对财产有了使用权,第四种模式的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有了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第五种模式的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有了法人财产权,国家则保持最终所有权。

以上五种企业理论模式,反映了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发展成为真正企业的过程。所谓真正的企业,是指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企业。第一种模式的企业,显然不是真正的企业,第二种模式第三种模式也不是真正的企业。在第二种模式下,虽然也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但企业由于实行统收统支,统购统销,是上级机关的附属物,因此并非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第三种模式倡导人孙冶方就反对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因此他也不是按照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要求来设计企业模式的。第四种模式和第五种模式都要求企业成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真正的企业。但第四种模式难以实行自负盈亏,虽然可以建立一定的盈亏责任制,严格来说仍是不完全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第五种模式才能使企业成为完全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第五种模式和第四种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企业有无法人财产权。

当时,我把这五种国有企业模式称之为理论模式,也是为了从理论上分析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事实上,1978年改革前我们已经处于第二种模式,从1978年到1983年的第一阶段改革就是要从第二种模式转变为第三种模式,从1984年到1993年的改革就是要从第三种模式转变为第四种模式。我提出这个理论观点时它们都已经不仅是理论模式而且是现实模式了。不过当时第五种模式还只是理论模式。我归纳理论界一部分同志意见,认为第四种模式向第五种模式转变有其必然性。这是由两权分离这个改革思路的特点所决定的。

因为,在改革的第二阶段,经过两权分离的改革,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发生了重要变化。一是企业有了一定的经营自主权;二是企业留利明显增加;三是很多企业实行了厂长负责制;四是政企实行了一定程度的分离。企业经营机制也发生了积极的变化,企业的动力机制和压力机制增强了,信息机制和经营管理机制改进了。企业行为也发生了变化。企业市场意识增强了,利润意识增强了,经营意识增强了,增加职工收入的意识增强了。企业家阶层也开始形成起来。这一切表明,国有企业在向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转变过程中已迈开了巨大步伐,企业开始成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了。但是,由于当时根据两权分离理论只把经营权交给企业,不允许企业有法人财产权,因而必然带来以下几个问题:

1.如何处理政府的管理权和国家的所有权。这两种权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但当时却是结合在一起的,这是政企职责不分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政府管理权和国家所有权继续结合在一起,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就很难保证,企业也就难以自负盈亏。如何处理这个问题,从两权分离理论得不到回答。

2.如何划清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的界限。经营权是所有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完整的所有权是包括经营权的,两权分离理论要求国家有所有权,企业有经营权,但是经营者有哪些经营权,则就不明确了。事实上,经营者得到哪些经营权是由所有者来决定的。政府作为所有者可以多给企业一些经营权,也可以少给企业一些经营权,这都不违背两权分离的原则。企业由于没有法人财产权,经营权也得不到根本保障。

3.如何处理企业内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关系。根据两权分离理论建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关系,是外在于企业的关系。如果所有权只存在于企业之外,不存在于企业之内,那就或则所有权难以很好实现自己的要求,或则经营权难以真正和所有权分离。作为一种有生命力的企业形式,必须在企业内部处理好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关系,既不是弱化所有权,也不是弱化经营权,而是使它们相互制约,各得其所。如何在企业内部形成和处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关系,也是两权分离所不能解决的问题。

所以,两权分离理论比起传统的两权合一理论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必须坚持,但是为了给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奠定更加科学的理论基础,至少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充实和发展这一理论。①必须实行政府管理权和国家所有权的分离。②对国家所有权要实行分割,国家保留最终所有权,企业得到法人财产权。③在企业内部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当时不少同志已经认为,为了使企业真正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必须使企业具有财产所有权的。在国有经济中,这就是要实行国家最终所有权和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分离。也就是国家保留最终所有权的前提下,使企业对国家授与经营管理的财产不仅有占有使用处分权,而且有财产权。这样企业就成了财产所有者,有了财产所有权。企业的经营权有了所有权作为依据,作为财产主体也就可以实行自负盈亏了。国家对财产最终所有权类似于西方股份公司中股东掌握的股权,股权虽然也是所有权(最终所有权),但股东不能直接掌握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是由公司作为法人直接掌握的,公司是财产所有者。在股份公司,盈亏责任最终由股东负责,国有企业盈亏的责任最终也由国家负责。不过,把国家所有权分割为国家最终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以后,国家授与某一企业经营的财产已经和国家的其他财产严格区分开来了,企业作为真正的法人首先要负起盈亏的责任,国家负最终责任的也只是这特定部分的财产,像股份公司的股东那样只负有限责任。国家不再像过去那样实行统负盈亏和担负无限责任了。

以后在改革的第三阶段中,经过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十四届五中全会、十五大、十五届四中全会,以上问题大体按照上述思路在方针政策上得到了解决。现在国有企业的第五种理论模式也已不是理论模式而是现实模式,最少开始成为现实模式了。

应该指出,我提出国有企业的五种模式时,主要是从国有企业微观层次考虑问题的。现在看来,要成功地实现第四种模式向第五种模式的转变,甚至要实现第三种模式向第四种模式的转变,仅仅在微观层次上改革,如只是实行两权分离或只是在企业层次实行产权改革,是难以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这就是还需要在宏观层次上进行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改变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格局,建立起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所有制格局。第五种模式的企业要求企业有法人财产权,这在绝大多数企业要求股权多元化,这也要以在宏观层次上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建立起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为前提。这些问题,在改革第三阶段,尤其是经过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也已经在方针政策上科学地解决了。

理论界曾有过中国经济改革是渐进改革还是激进改革的争论。经济学家根据对渐进激进的不同理解提出不同的看法。我认为,就国有企业改革而言,由第二种模式(这是我们改革的出发点)、第三种模式、第四种模式、第五种模式依次递进的改革就是渐进的改革,跳越某些模式的改革可以称之为激进的改革。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走的是渐进改革的道路。这样做虽然时间长了一些,并由此带来了相应的困难,但总的来说转变比较自然比较平稳,使大多数人易于接受,使改革发展稳定能够结合起来,能够保证改革不断深化,最终取得胜利。

有人问国有企业改革中能不能跳越某些模式。对此也许不能作绝对肯定或绝对否定的回答。如果不是讨论某个企业的改革而是就国有企业改革的整体而言,它的进程决定于人们的认识水平、利害关系、承受能力以及方针政策、领导艺术等因素,这些又都同改革的理论指导有关。在具备了这些必要条件时,跳越某一模式不是不可能的。但从中国改革的实践看,跳越是非常困难的。中国改革第一阶段是实现第二种企业模式向第三种企业模式转变。第三种企业模式实质上只是第二种模式的改良,远没有冲破第二种模式的框架。但提出这个模式的孙冶方却曾遭遇到极大的打击。第四种企业模式的提出和得到肯定也不容易。中国理论界和实际部门早就有人提出社会主义企业是商品生产者,也早有人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1979年4月在无锡举行的关于价值规律作用的讨论会上,许多同志的论文中就表述了这种观点。同年12月国务院财委经济体制改革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关于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总体设想的初步意见》中,也明确提出,要“把企业从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改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1981年还曾有文章论证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论证社会主义经济是同商品经济相统一的计划经济。但是,以后一段时间里商品经济提法受到了批判,企业是商品生产者的提法也少见甚至不见了。直至发表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商品经济的提法才又被肯定。第五种企业模式得到普遍赞同和实现,同样是经历了曲折艰难的过程。

以上情况表明,提高全社会的理论水平,对于深化改革是极为重要的。现在还存在着理论落后于改革实际的状况。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不仅要推进理论,使理论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而且要使这种正确的理论及时地变成政策。因为经济理论首先是通过政策才能指导实践的。由于一个时期在同一经济问题上往往有多种理论,为了使理论成为政策的指导思想,还要使正确理论成为当时的主导理论,为多数人所接受,尤其是为政策的制定人所掌握。理论不仅影响政策的制定,还影响政策的贯彻执行。如果一种理论已经体现在政策中,但执行政策的人不掌握这种理论甚至掌握相反的理论,政策的贯彻执行显然会受到不利影响。如何使正确的理论通过政策对企业改革起指导作用,如何使政策得到很好的贯彻,都是值得认真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