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古希腊时期,很多思想家就对公民素质问题阐发了见解。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对公民素质及其教育问题进行了研究和阐述,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也对相关问题做了论述。今天公民素质问题已经是世界各国政府和公民学领域较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提高公民素质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公民具有时代特征的民族精神,坚定社会主义信念,认真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神圣使命,不断提升自身能力,自觉投身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一、人的素质
《辞海》对“素质”一词做了以下三种定义:人的生理上的原来的特点;事物本来的性质;完成某种活动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在我国,“素质”一词起先在生理学上使用得比较广泛,指人的先天生理解剖特点,主要指神经系统、脑的特性及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的特点。1986年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以后,“素质”一词被用来表达人的品质、涵养等内在属性。这次全会形成的《****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中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于是报纸、杂志等传媒以及相关社会学科侧重从才智、能力和内在涵养上来定义“素质”一词,并逐步展开了关于素质的讨论和研究。
从人的内在属性意义上说,素质具有以下特征:素质既含有经验的成分,具有继承性,又是后天可以习得的,具有可塑性;素质直接影响人的行为,并通过行为表现出来,具有能动性;素质是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文化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等的综合体,具有综合性;根据人的身份、角色、职业等的不同,素质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体现了素质的差异性。所以,当人承担不同社会角色时,素质的特性和具体内容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二、公民素质及其特性
公民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的社会角色之一,要研究公民素质,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公民。虽然在古希腊时期就有“公民”一词,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学者著述,对公民的身份及内在素质作了规定和表述。但是现代意义上对“公民”一词的使用是伴随近代资本主义兴起开始的,是指拥有一国国籍,根据该国宪法规定而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的人。公民素质就是根据公民的这一社会角色来界定的。
公民学对素质的解释和其他学科有共同的地方,即认为素质是以人的生理和心理状态为基础,以自然属性为基本前提的。也就是说,公民个体生理的、心理的成熟水平的不同决定着公民个体素质的差异,因此,对公民素质的理解要以人的身心组织结构及其质量水平为前提。那么公民素质可定义为:以人的先天禀赋为基质,在后天环境和教育影响下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体质、品质和素养,它是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是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方面,也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公民素质根据公民社会角色的定位,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性:
(一)主体性
所谓公民素质的主体性,就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公民能够进行有效的自我约束、自我调节和自我管理,以提升自身素质,它体现了公民的自主性、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公民是公民素质的载体,公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受到公民自己意愿的制约。每位公民都是一个独立的、自由的、与他人平等的人,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决不依附于他人。同时,也要认识到,自己的意志是自由的,要做自己的主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要求,不受其他人控制或奴役。这些是公民素质主体性的体现。
(二)自觉性
公民素质的自觉性是指公民在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升过程中,能够自觉理解各项要求,对行为和观念进行积极而正确的选择,并能够自觉地以法律和道德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但无条件地服从某种道德规范、行为准则,而且在认识、情感、意志上能独立地接受他人或社会所提出的道德规范、行为规则,对自己负责,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公民能深刻地认识行动目的的正确性和重要性,并且主动支配自己的行动使之符合行为目的的要求,是一种优良的意志品质。它和公民的认识水平分不开,认识水平愈高,自觉性愈强。
(三)民族性
民族性是时空的差异所形成的,公民素质的民族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地域性和时间性的表现。不同地域的人们不仅有不同的风俗和习惯,他们还根据自己生活的环境传承和缔造着不同的民族素质。而不同历史背景和现实状况必定会形成不同的民族个性,这就是公民素质在时间上体现出来的民族性。一国公民有共同的文化和共同的心理,长期发展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具有民族特色的优良品格。由于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传统和不同的历史文化,面临不同的现实状况,因而就形成了不同的公民素质。本民族认为符合公民素质标准的事情,很可能被另一个民族视为是邪恶的。这就是公民素质的民族性。民族是历史的产物,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消亡,但是只要民族存在,公民素质就会表现出民族性的这一特点。
人们内在的品质和素养有历史传承的特点,人们总是传承和发扬老辈人优秀的品质和素养,在此基础上不断优化提升。历史时期不同、时代不同,人们的素质有所不同,这就决定了公民素质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必然随时代的变迁而发生变化。而且,人们一方面继承流传下来的品质和素养,另一方面也在根据社会发展的状况和需要不断地强化和提升。
三、公民素质的内涵
公民素质的内涵较为丰富,从公民学的角度看,公民素质的内涵主要有四个方面:政治品格、规范认知、参与能力和知识创新。
政治品格是公民素质最为重要的内涵,也是公民素质高低的主要标志。公民是受到法律肯定的政治身份,公民政治品格的高低直接体现出公民身份的合格程度。高尚的政治品格有利于促进公民对各种规范的认知和认同,也有利于激发公民的参与意识。
人们在承担公民这一角色时,必然需要认识和了解社会对这一角色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说公民的交往活动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如法律、道德和文明公约等。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认知不能简单等于认同。对规范的了解和掌握,可以称之为认知。认同却意味着主体既认识了规范要求,就要自觉服从规范的约束,把规范这种他律提升或内化为自律,自觉遵从。
公民参与能力的高低与他们参与意识的强弱有很大关系。参与意识强,就会竭尽所能地参与社会和国家事务,反之,即使有很好的参与渠道,公民们的参与活动也很少。因此,参与能力和参与意识同样重要。
知识创新是现代社会关注的话题之一,提高创新能力,也是公民素质的重要方面。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已经开始向更高的水平迈进了。如果说早期的智力开发是要让人类摆脱愚昧,那么现在的智力开发更重要的是激发人们的知识创新力。如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新发现、新成果不断涌出,知识更新很快,公民只有学习掌握新知识,具备创新能力,才能适应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