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公民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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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公民主人意识

随着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公民的政治地位逐渐得到提升,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主权地位日益凸显,公民的主体意识在民主政治的社会环境中逐步强化。现代公民意识,就是公民在宪政民主政治环境中生长起来的社会主人翁意识。

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身地位、权利、责任的认知,由此而产生一系列的观念、理念和情感等,这些都带有明显的导向性,引导公民形成实现权利的自觉行为、维护权利的正义主张以及履行责任的神圣使命感。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进一步开展我国的公民意识理论研究和思想教育指明了方向。

一、公民主人意识的含义

意识的产生既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又是一个社会历史过程。意识不仅仅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结果,更重要的是社会的产物,离开了劳动和社会,就不会有人的意识。意识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说:“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从本质上看,意识是物质世界在人脑中的主观映象。“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意识是客观内容和主观形式的统一。物质世界的客观性决定了意识的内容具有客观性,然而,意识的形式诸如感觉、知觉、表象等又具有主观性。意识具有主观能动性,意识不仅可以认识物质世界,而且可以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可以指导实践,改变现实世界。正如列宁所说的:“人的意识不仅反映客观世界,并且创造客观世界。”当人与人之间的精神交往变成了人们的共同意识时,个人的意识则变成了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它来源于社会存在,并对社会存在起反作用。

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更确切地说,它是一种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并不完全等同于社会意识。社会意识与人类社会一同产生,有了人类社会就有了社会意识。而意识形态则并非如此,并不是从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了意识形态。它是在人类劳动、思维能力和社会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出现的。因此,公民意识并非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才产生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当社会出现了“公民”、“城邦”、“政治现象”等社会现象时才产生的。在人类历史上,公民意识产生于古希腊时期。当希腊先贤们把观察的目光从自然界投向人类社会时,当他们论及人的智慧、德性以及城邦政治时,“公民”的内涵日益丰富,公民意识也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

公民主人意识是伴随着公民身份的确定而产生的。在古希腊城邦政治时代,获得公民身份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人。一个人可以因居住在某个地方而成为该城邦的公民;可以因拥有诉讼权利,能够投诉或被他人投诉而成为公民;一些城邦因战争原因有时也把外邦人吸收为公民;还有一些城邦规定,父母都是公民的人才能成为公民,甚至有些城邦只要母亲是公民就可以获得公民身份。然而,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这些规定并不是公民身份的本质规定,他强调:“实际上,我们不能把维持城邦生存的所有人们,全都列入公民名籍。同样地,儿童总是同成人之为公民,含义有所不同,成年人是全称公民,儿童既未发育,要是也称为公民,就只是在含义上有所保留的虚拟公民。”而“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奴隶根本不可能获得公民身份,农民、工匠、外邦人等也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公民。欧洲古罗马帝国时期才对属地社会成员普遍确认了公民身份。在以后的人类历史上,西方各国因经济政治的变迁,受民族文化的影响,对公民身份的界定有些新的内容,公民意识的内涵也逐渐丰富。在我国清朝末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及政治制度的变革,中国社会自身内部萌发了公民意识,它是国人在争取各项权利、实现当家作主的地位中体现出来的。

所以,严格意义上的公民是与以主人身份参与对城邦的统治相联系的。获得公民身份的人有管理城邦各项事务的权利和义务,他们享有城邦的各项权利,受到城邦各项法律的保护。公民身份的获得也是其“主人”地位的确立,他们是城邦的主人,城邦的存亡以及利益得失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因为,“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凡人由于本性或由于偶然而不归属于任何城邦的,他如果不是一个鄙夫,那就是一位超人”。另外,从一定意义上说,城邦共同体就是公民的共同体,公民是构成城邦的核心要素,“城邦正是若干(许多)公民的组合”。“城邦的一般含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因此,城邦和公民身份是紧密相连的。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城邦主人的公民就会自觉地关心城邦的公共事务,并以此为荣。

从公民主人意识的由来我们可以看出,公民主人意识是指公民以主人翁的身份和心态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所体现出来的意识。它要求公民清醒地认识到自身的利益,并对自己利益要有自主自觉的判断,进而寻求实现自身利益的途径。更重要的是,公民要将自身利益同国家利益联系起来,从而积极地、自信地、自觉地参与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公民意识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公民意识分为不同的种类。公民主人意识在公民意识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和根本的地位。公民只有具备主人意识才会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二、公民主人意识的内容

(一)国家意识

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主人意识首先体现在公民的国家意识上。国家的产生是公民形成国家意识的前提和基础。公民国家意识是公民对祖国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是公民以国家主人身份关注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的意识。在西方,国家被称为polis(城邦)、republive(共和国)、status、state等。国家概念也很早就出现在中国古籍中。国家从其产生那天起,就被人们视为一种神秘的力量。在政治学发展史上,国家一直是政治学家和思想家们研究的对象。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继承柏拉图城邦思想的基础上,对城邦做了进一步的研究。在其经典名著《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探讨了城邦的起源、本质和目的,认为城邦是由家庭、村社自然发展而来的,人要实现自己的本性,就必须成为城邦的成员。古希腊学者们从公民学的视角来观察政治现象、观察城邦与个人的关系,倡导城邦整体主义的价值观。这一时期,城邦就是公民团体,一个人的公民身份就意味着他是城邦的主人,因此,公民的城邦意识较强,他们的归属感就较强,对自己城邦有自觉的认同。虽然这时的城邦还不能称作完整意义上的国家,但为后世人们研究国家问题奠定了基础。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之后,人们冲破了中世纪神学思想的笼罩,以人的眼光、人的理性来观察世界。“马基雅弗利、康帕内拉,后是霍布斯、斯宾诺莎、许霍·格劳秀斯,直至卢梭、费希特、黑格尔则已经开始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了,他们是从理性和经验出发,而不是从神学出发来阐明国家的自然规律。”这一时期比较著名的思想如“契约论”、“国家主权理论”对后世影响深远。然而,“资产阶级启蒙学者是从所谓‘抽象的人’的眼光来看待国家的本质的”,所以他们得出的结论也是历史唯心主义的。这一时期,产生了近代意义上的国家,公民有了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意识。公民对国家的认同开始趋向于法理上的认同,也就是说,公民因在宪法上具有某国家的国籍而获得公民身份。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的马克思主义学说,在继承传统政治思想的基础上,从历史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的角度科学地阐述了国家的起源和国家的本质,认为国家是随着阶级的出现而出现的,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从国家的构成要素上看,公民是国家的主要构成要素;从国家的职能上看,国家有保护公民安全、维护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重要职能;从民族国家的形成来看,公民与国家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公民的国家意识就是公民要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要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国家意识首先表现在爱国主义上。爱国主义是人们对自己祖国忠诚和热爱的思想和情感。列宁曾经说过,爱国主义“是千百年来巩固起来的对自己的祖国的一种最深厚的感情”。爱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屈原、岳飞、林则徐、谭嗣同以及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用他们的生命谱写了一个又一个动人的爱国篇章。“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诗篇世代广为流传,激励着一代又一代的仁人志士。在我国现阶段,所谓的爱国就是公民需具备“忧患意识”,以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自觉关心国家的经济建设,关心民主政治建设,弘扬中华优秀的传统文化,关心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公民的国家意识还表现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上。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尊严的象征,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让·布丹把主权定义为“超乎于公民和臣民之间,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主权具有绝对性和永久性,它至高无上、不受限制,并且不可分割。因此,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作为我国公民,要对现阶段的国内外形势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虽然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但是和平的背后潜伏着暗流和漩涡,发展的道路上充满了艰辛和挑战。意识形态的差异决定了我国与西方国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和斗争,“**********”、奥运圣火传递过程中的扰乱事件等并非一时兴起的恶作剧,对于这些侵犯我国主权的行为我们需要坚决地予以抵制。总之,我国公民应该树立国家意识和主权意识,为中华民族的振兴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民族意识

民族犹如一个大家庭,每个公民不仅属于某个国家,而且属于某个民族,是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因此,公民的主人意识还体现在公民的民族意识上

民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学术界讨论民族问题时普遍采用斯大林对民族下的定义,即:“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从中可以看出,民族是一个稳定的共同体。它不同于种族、部落等人类原始的社会组织,相反,它是由不同的种族和部落经由历史的熔炉而铸造出来的。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有自己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民族成员之间并不是以血缘关系为唯一联系的纽带,也不是以有限的经济生活和狭小分割的区域为生活方式,它是生活在共同地域的人们在共同经济生活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统一的语言、共同的心理素质,从而形成了一个稳定的人们的共同体。这是狭义上的民族概念。广义上的民族概念是民族学中所讲的民族。它泛指历史上形成的、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各种人们共同体。例如原始民族、古代民族、现代民族,或者指有共同血缘、共同历史、共同宗教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们的共同体,例如中华民族、阿拉伯民族。我们这里所讲的民族侧重于广义上的民族。

民族意识是各民族在共同生活中形成的认同感、自豪感和责任感。中华民族的民族意识是汉族以及各少数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相互融合、相互交融中形成的。它主要体现在民族认同、民族团结、民族忠诚和民族包容上,集中反映出了我国民族文化中“和”的理念。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大家庭,自公元前三千多年前的三皇五帝起中华民族经历了五千多年的光辉历史。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天下,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为各民族的相互融合提供了稳定的政治和经济环境。在随后的两千年多年的封建统治过程中,曾有多个民族活跃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舞台上。除了汉族建立的中央政权外,一些少数民族也在部分地区甚至全国范围内建立过政权,例如历史上的匈奴、鲜卑族、吐蕃、契丹、女真、蒙古、满族等。数千年来,虽然纷争不断,但各个民族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融合的进程并未间断过。历史上曾一度出现过各民族团结、繁荣的和谐景象,例如“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康乾盛世”等都是各民族相互学习、相互融合的典范。即使在战乱时期,民族的迁徙和交往也在客观上促进中华民族的发展。近百年来,在反对西方列强的过程中,中国各民族空前团结,民族意识觉醒,中华民族开始以自觉的民族实体出现在历史舞台上。古老的中华民族以其悠久的历史和文化经受住了一次又一次的考验,各个民族以其独特的民族文化,为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为中华文明的传承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实行民主自治的民族政策,充分尊重和肯定少数民族在历史上所做的贡献,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倡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发展。在这种政治制度下,传统的民族意识得到继承和发扬。例如,“以和为贵”、“和而不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和谐意识、宽容意识是我国传统民族意识的重要内容,在新的时代,它们被赋予了“在发展中求和,在求和中发展”等新的时代元素。总之,中华民族独特的民族意识和民族精神凝聚着每一个炎黄子孙的心,它鼓舞着中华儿女承担起振兴民族的神圣使命,它是中华民族能够生生不息的生命源泉。

(三)国际意识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愈来愈多的公民生活在国际空间里,也有愈来愈多的公民具有双重身份,每个公民不仅生活在祖国的国度里,而且也生活在国际社会中,成为世界公民。因此,公民的主人意识还体现在国际意识上。

现代生活为公民的国际意识的形成提供了客观基础。经济全球化是20世纪中期以后世界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现象,80年代中期之后,经济全球化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这一历史趋势给各国公民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当然也包括我国公民。近年来,我国公民通过在跨国公司就业、留学、出国旅游、跨国婚姻等各种方式参与国际交往。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2007年度各类出国留学人员总数为14.4万人,其中:国家公派8853人,单位公派6957人,自费留学12.9万人。2007年度各类留学回国人员总数为4.4万人。从1978年到2007年底,各类出国留学人员总数达121.17万人,留学回国人员总数达31.97万人。《教育部公布2007年度各类留学人员情况统计结果》,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2008年4月2日。这些数据从一个侧面说明,中国公民与世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交往越来越多。国际交往的增强要求我国公民要树立国际意识,即要以国际的眼光观察事物,明确自己在国际事务中的权利和责任,具有世界公民的情怀。

三、培养公民主人意识

培养公民的主人意识,不仅是公民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且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我国公民的主人地位真正确立,公民意识不断加强。但是,社会历史的发展会给人们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合格公民的培育,优良公民意识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

培养公民的主人意识,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要引导公民学习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使公民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自身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传统的教育是重义务教育、轻权利教育,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强调个人全心全意为社会做贡献,对个人的权利意识缺少正确的引导和教育。我国宪法虽然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权利观念并未真正深入人心,甚至许多公民对自身拥有的权利尚不十分明确。例如,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当代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总体上不是特别强,权利认知还处于模糊、被动的状态”。大学生是社会中的知识群体,其权利意识尚不是很强,可见,总体上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还较为淡薄。因此,加强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教育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公民的权利意识加强了,才能充分调动公民的积极性,激发公民主人翁的情感,参与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

(2)要加强公民的历史观教育,了解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特别是近现代的历史,深刻体会中国的民族精神,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华文明在人类历史上绵延了几千年,并且将以更强大的生命力向前发展。中华民族是一个充满智慧的民族,在历史上创造了辉煌灿烂的人类文明。学习我国的历史,可以使公民了解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我国的近代历史是中华民族苦难的历史,充满了辛酸与磨难。公民通过学习这段历史,可以深刻认识“落后就要挨打”、“弱国无外交”的历史教训,增强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激发公民的爱国主义热情,增强振兴中华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

(3)培养公民的主人意识,还要加强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为公民参与提供更多的渠道和平台。从根本上说,意识来源于实践,社会实践决定社会意识。公民意识只有在公民的社会生活中才能得到不断的强化。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是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重要社会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完善,基层民主活力不断增强。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以及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基层民主制度将会更加完善,人民权益会得到更好保障,公民政治参与有序扩大,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渠道日益增多,公民的主人翁意识也必将得到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