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公民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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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公民公共意识

一、公民公共意识的含义

公民公共意识产生的社会基础是公民的公共生活领域。古代社会尤其是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传统社会里,由于经济贫弱、社会封闭,因此,人们的公共生活领域极为狭小,人际往来也十分稀少。当社会历史进入现代工业社会后,社会公共领域得到了极大的拓展。关于公共领域,西方很多学者都进行过探讨。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在国家和社会间的张力场中发展起来的,但它本身一直都是私人领域的一部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对其功能的自我理解具体表现为“公众舆论”范畴。公众舆论是共同公开反思的结果,舆论等同于良心,每一个人都认为他和公共事务有着利害关系;有权形成并表达自己的意见。从而对政府的活动产生影响。凯尔纳在评价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时指出,在当今高技术社会中应当超越哈贝马斯重塑公共领域,把公共领域看做是一种信息交流、讨论、论争、政治斗争和有关组织(包括广播电台、网络空间和面对面日常生活交往等)的空间或地点。在现代社会中,公共意见不再主要出自私人生活领域,因为报纸和大众传媒在形成公共意见时产生了重要的作用。由此形成的公共领域不仅使国家的政治生活获得其合法性,而且成为国家和政府权威的外在监督者。公共领域的要素包括出版、对话、公共意见和行动等。这里的公共领域主要涉及公民政治参与的活动领域。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公民的公共生活领域日益丰富和发展,除了政治活动领域外,还涉及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都为公民公共生活搭建舞台。公民公共意识产生的心理基础是公民的公共关怀。在此,公共关怀是指对公共事务和重大事件从公共立场而非从私人立场和个人利益出发,站在公众的角度思考问题,自觉履行责任,自我约束,遵行公共规则的一种行为意识。

公民的公共意识就是指在公共生活领域的基础上产生的,基于公共关怀所产生的对社会、对他人负责的社会意识。它具有社会性、公共性和自觉性等特点。

社会性是指公民的公共意识在社会生活的基础上产生,具有群体的特征。人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特征。人总要经历社会化的过程成为社会人,在社会交往的过程中会形成不同的利益群体,不同的利益群体,其公共意识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公共性是指公民公共意识的形成受集体的影响,它超越了单个公民个体,融入了社会公共生活,其内容的设定也以公民整体利益为重。自觉性是指公民在公共关怀的基础上,自觉地关心公共事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公民公共意识的内容

(一)集体意识

关于集体,有人认为:“人类社会的集体并不是若干个人的总和,而是由一定的利益关系、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一定的组织系统联系起来的有机的社会集团。”因此“在人类历史上,不仅氏族、家庭、家族、民族、村落、国家是集体,而且还有其他政治性的、经济性的、学术、教育和宗教性的各种集体。”当人类历史上出现集体之后,集体意识也随之产生了。公民的集体意识是指个人融合在集体中的一种意识,即个人与集合体的成员有共同的利益、志向、精神风貌等。它要求公民从全局出发,从整体出发,把整体的利益放在首位。集体意识的特征是:首先,集体成员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一般来讲,集体成员有着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目标,在工作、生活与交往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在互帮互爱中使整个集体得到更好的发展;其次,人人关心集体,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集体中,具备集体意识的公民总是时刻将自己的言行与集体联合起来,把集体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对集体自觉地表现出一种责任感、荣誉感和自豪感。需要指出的是,公民的集体意识应该区别于小团体主义。这里所讲的集体不仅包括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家庭、村落、社团、企事业单位,更侧重于公民生活的社会公共领域。公民应该有意识地把我们的祖国看做一个紧密团结在一起的集体,我们有共同的利益、共同的目标、共同的信念和民族精神,在此基础上形成强大的集体意识,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精神动力。

(二)公共责任意识

责任意识即所谓责任心和责任感,这是人们对自身行为负责的一种积极的主观意识,同时也是社会整体利益对每个社会成员的指令性要求。公共责任意识指公民在公共领域所表现出来的自觉的责任心和责任感。公共责任意识的实现可以协调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从而转化为个人及民族的进取精神,还可以成为实现民族振兴和国家富强的巨大动力。一个人不可能没有责任意识,一个民族不可以没有责任感。每个人作为一个社会人,都应该树立公共责任意识。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这个任务是由于自身的需要及其现存世界的关系而产生的。这也就是说,作为社会成员之一,对公共事务应该具有一份责任感和使命感。

公民公共责任意识具体体现为对社会的责任意识以及对自然的责任意识。对社会的责任意识包括对公共事务的关心,自觉地扶危济困,友善待人,自觉地爱护公共财物,自觉地维护公共利益等。对自然的责任意识包括对能源的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等。

(三)公共道德意识

公共道德意识是公民对社会公德的认识和理解。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也是每个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它主要调节社会公共生活中人们的利益关系,涉及人类社会公共生活的各个层面,涵盖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当社会成员将社会公德内化为自己的觉悟和素质,并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时,就形成了公民的公共道德意识。由于社会公德涉及社会公共生活的方方面面,公共道德意识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在对待自然的态度上要树立生态意识、环保意识;在日常生活中要具有尊老爱幼、乐于助人的品格;此外,还要具有爱护公物的意识和行为等。这些公共道德意识综合起来反映一个公民的公共道德素质。它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如果一个社会的公民具有较高的公德意识,在日常交往中能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互帮互助、文明守序,那么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就较高,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相反,如果公民公德意识普遍较低,人们连最简单的行为规范都不遵守,社会连起码的公共秩序都将难以维持。最基本的道德规范都难以实行,那么就很难去实现更高层次的道德规范要求,高度的社会文明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培养公民的公德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提高公民的公德意识需要从每个社会成员做起,从小事做起。如出行要遵守交通规则,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不随地吐痰,保护公共环境卫生等。正所谓“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良好的社会公德意识,是一个文明、健康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从提高公民的素质入手,从每个人自己做起,培育公德意识,使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进一步改善,我们的生活就会更加美好。

(四)公共人格意识

人格意识即人对自己人格的感悟和认识。人的性格、品德、能力、修养、尊严及其意志和精神追求的总和叫人格,是社会对人的客体的一种认知价值系统。公共人格是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中所表现出来的性格、修养、尊严等的总和。在公民文化发育成熟的公民社会里,公民普遍具有理性精神、是非观念、平等公正意识以及公共精神。这些是形成公民公共人格意识的重要内容。具有理性精神和是非观念是现代公民的重要特征。法律在现代社会运行机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公民行为的规则,告诉公民哪些应该做哪些不应该做,法律的制定和施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客观的依据,培养了公民的理性思维和批判的精神。具有理性思维和批判精神就意味着公民在公共生活中具有独立的人格意识和主体意识。在社会的发展中,一个公民可能由于其能力、素质、机遇等原因造成了其在社会中的不平等地位的存在,但是公民的人格却是平等的,作为具有一国国籍的公民,其在社会公共领域里所确立的人的身份是平等的。因此,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不仅要有自尊,而且还要尊重他人,尊重他人的人格;公共精神是公民公共人格意识的升华,它是社会公共生活的产物,是世界公共性的重要体现,是社会成员对公共领域利益关系的理性认识,对共同生活准则的主观认可,由此形成的社会和他人利益为依归的价值取向,从而在维护公共利益和关爱社会、关心他人的行为中表现出的崇高的精神境界。

公共人格意识的培育能够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有利于一个社会公民文化的成熟,反过来,公民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文化的成熟也有助于公民公共人格的培育。倘若一个社会公民的公共人格意识发育不充分,很难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公共人格是衡量公民社会发育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首先,如果一个社会中公共生活事务大量地被有权威的人作为私人事务处理,并且对这种状况没有反思和批判,这个社会就不存在公民社会;如果社会对之有反思和批判,然而公共生活事务私人化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存在,其公民社会的发育就尚不健全。其次,如果一个社会中公民的地位不能依据法律来维护,这个社会就不存在公民社会;如果这种可依赖性尚不充分,其公民社会的发育就不健全。第三,同样,如果一个社会中每个人都不相信其公民地位会得到其他人的尊重,并且相信其他人也都不相信他/她会尊重他/她们的公民资格,这个社会就不存在公民社会;如果这种确信尚不充分确定,其公民社会的发育就不健全。”因此,需要加强我国公民意识的教育,使公民树立公共人格意识,从而推动社会文明的发展。

三、培养公民的公共良心

良心作为道德的一个重要范畴,在中外伦理史上已经有过多种论述。《孟子·尽心上》有关于“良知”的论述:“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这里的“良知”指天赋的道德意识和认识本能。中世纪神学家用超自然的力量解释良心,例如:“上帝赋予我们以双重的正直:一个是良心的正直,用以正确地判断;一个是道德本能的正直,用以正确地想望,它的职能是警惕邪恶,促使向善。”卢梭认为:“在我们灵魂深处生来就有一种正义和道德的原则;尽管我们有自己的准则,但我们在判断我们和他人的行为是好或是坏的时候,都要以这个原则为依据,所以我把这个原则称为良心。”马克思认为:“良心是由人的知识和全部生活方式来决定的。”恩格斯说:“共产主义不仅不同人的本性、理智、良心相矛盾,而且也不是脱离现实的、只是由幻想产生的理论。”列宁也曾说过:“决定论思想确定人类行为的必然性,推翻所谓意志自由的荒唐的神话,但是丝毫不消灭人的理性、人的良心以及对人的评价。”罗国杰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基础上对良心下了一个确切的定义:“所谓良心,就是人们对他人和社会履行义务的道德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是个人意识中各种道德心理因素的有机结合。”

公民学所讲的公共良心同一般伦理学的良心有所不同,它带有整体性,反映公民在参与公共生活时的态度、评价和判断,关注良好道德环境的构建和良好道德风尚的实现。公共良心具有利他性,它虽然不排斥个人正当权益的实现,但更关注他人利益的实现,关注整体利益的实现;公共良心还具有公益性的特征,也就是说,公共良心反映的是一种公共伦理价值,公共良心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站在整体的立场上对社会现象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指导主体适当调整自己的行为,以保证公益的充分、有效实现。公共良心所追求的指向是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公共良心不仅反映主体对公共利益关系的认知,也体现为个人对于实现公益所做出的努力和贡献,包含主体在主张公共利益时的勇气和能力,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理性地舍弃个人利益去维护社会公益。

公共良心是公民公共意识的提升和最终落脚点。公民的公共意识最终体现为公共良知和公共良心。公共良心是公民善良的本能与行为的自觉。在善良本能的驱使下,公民不仅关注自身利益,而且关注他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当这种关注变为一种自觉的行为时,公共良心就彰显出来了。公共良心反映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良心是人之为人的根本,公共良心也是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立身之本,它更能显示出公民的无私性和高尚性。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公共事务越来越成为全体公民的事情,社会的稳定与繁荣需要更多具有公共良心的公民的共同参与。因此,激发并培养公民的公共良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切入点,也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