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教育的主要目的就是培养明权尽责的好公民。公民教育的目的,即实施公民教育所期望达到的结果,规定了公民教育的内容及其发展方向,制约着整个公民教育过程,是公民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加强公民教育,必须以公民教育目的作为导向。从整体上看,公民教育的目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一、培养政治意识坚定、明权尽责的好公民
公民教育不同于一般的教育,它的主要内容是政治知识、法律知识和社会道德等,而公民意识的核心就是权利义务意识和法律观念,因此,公民教育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为社会培养政治情感高尚、政治理想坚定、法律意识明晰、政治责任明确的合格公民。
(一)政治情感高尚
情感是个人的基本心理要素,是个体对客观现实的一种特殊反映形式,是主体对客体产生的态度体验,是主体认识世界的一种内在驱动力。并非人们所有的态度和情感都属于政治情感,只有经常而明显地影响政治发展的那些态度和情感,才能界定在政治情感的范畴之内。
政治情感是指政治主体在政治生活中对政治体系、政治活动、政治事件和政治人物等方面所产生的内心体验和感受,是伴随公民的政治认知过程所形成的对于各种政治客体的好恶感、爱憎感、美丑感、亲疏感等心理反应的统称。其在现实中的表现就是政治参与,其极端的表现是政治激情或政治冷漠,其实质是由利益矛盾、冲突及协调整合过程所引起的人们对政治系统的态度。高尚的政治情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积极的政治参与意识。
政治参与意识是指公民依法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参加政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治决策的自觉性。政治参与是政治关系中公民政治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反映着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参与意识在本质上是一种民主意识。公民的民主参与以公民地位的平等为前提条件,在法律面前政治地位平等的公民,具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地参政、议政,努力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2)强烈的国家认同感。
国家认同感是个人承认和接受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政治身份并产生归属感。具体应该包括:热爱国家,为自己的公民地位感到自豪和骄傲,认同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等。国家的存在最稳固的支撑是公民的国家认同感。没有国家认同感,已经建立的民族国家就没有稳固的心理基础。现代社会的国家认同,从根本上取决于公民和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公民权利保障水平。但国家的强盛以及国家在国际政治、经济舞台上受关注或受尊敬的程度,却能够最直接地触及公民内心对于国家的情感,从而增强公民对于国家的向心力,在国家与公民之间建立起一种互相依存、荣辱与共的关系。
(二)政治理想坚定
政治理想是公民对国家、政党、社会制度等政治系统的目标设想以及未来政治生活的预期和展望。政治理想根植于社会现实。当前我们国家的社会主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也是当前甚至很长一段时期中国最大的政治。因此,政治理想的确立必须反映社会政治现实的需求和期盼。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因此,政治理想的核心内容和价值导向应该是为人民服务,以人的权利、人的利益、人的安全、人的自由、人的平等、人的全面发展为宗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六个方面全面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也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指向。着眼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公民日益强烈的民主愿望和政治诉求,公民的政治理想的基本内容应该是:社会民主法制健全,建设民主法治社会。奉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使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得到保障,为义务的履行提供规则和规范的约束。把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有效统一起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行对社会的有效治理,进而创造安宁、祥和、良好的社会状态。法治的进步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法制健全是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法治社会是人民梦寐以求的政治理想。社会主义社会的最终奋斗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这也是社会的政治理想的最终目标和最高体现。
政治理想的坚定需要信念的支撑。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坚定政治理想就是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公民政治理想需要以“四信”为支撑,确定奋斗的目标和方向。
(三)法律意识明晰
社会主义社会合格公民应该具备明确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明确的法律意识主要指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认识,进而做到尊重法律,知法、守法,对他人违法行为进行力所能及的制止和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等。明确的法律意识是公民法律素质的核心要求。马克思在他的著作中多次指出要通过教育使工人阶级认识自己的权利。按照马克思的这一思想,葛兰西曾指出,“在小学中奠定儿童教养与教育的基础的,有以下两种因素:来自自然科学领域的初步知识和公民关于权利义务的首要概念。”在马克思和葛兰西看来,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培养教育对象树立权利义务的思想,使他们能够成为具有权利和义务的意识和能力的公民。只有这样,他们才不会被统治阶级所愚弄,才会成为为争取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历史主体。社会主义社会需要强化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意识,增强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行为能力。目前,一些地方公民依法维权意识淡薄、知法犯法,执法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现象依旧存在,究其原因,主要不是行为人法律知识的欠缺,而是缺乏守法的内在自觉。
具备了明确的法律意识,才能进一步地把守法意识或规则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内化到自己的生活习惯和工作习惯中,以守法为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具有遵纪守法光荣、违法乱纪可耻的意识,树立尊重法律、信奉法律的信念。
(四)政治责任明确
社会民主政治建设需要公民勇于承担起相应的政治责任。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政治责任就是政治主体的分内应做之事以及没有做好分内之事所应受的谴责和制裁。这又可称为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积极责任是指公民承担起应有的政治责任,积极参与政治活动,依法维护自己的政治权利和民主权利,以实际行动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受到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鼓励和肯定;消极的责任与之相反。公民承担起应负的政治责任,必须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意识,掌握一定的政治知识,拥有一定的政治分析能力和政治参与能力。
要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意识,第一位的就是要有强烈的爱国热情,具有忧患意识和大局意识。爱国是一个负责任公民不竭的动力源泉。对祖国的热烈情怀激励着公民积极完成自己应尽的义务,关心国家大事,理性地参与一切相关的政治活动。不热爱自己的祖国,就不会关心身边正在发生的政治事务,也不会参与任何政治活动,甚至在严酷的时刻可能背叛自己的祖国。
担当起政治责任,要有一定的政治知识。列宁说过,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要懂得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内涵,要知晓国家政治架构的原则及运行规律,要学会参与政治的方法,学会在政治活动中进行沟通与交流的技巧。这些知识的获取是一个渐进的递增过程。
要增强政治活动能力。公民权利的运用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的时候,要掌握一些技术性操作方法。比如说,公民怎样才能投好自己神圣的一票?公民要监督政府、评价政府的绩效如何,就要有信息收集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这样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积极的政治责任。
政治责任与人们在政治生活中的角色相联系。角色是变化的,角色是多重的,因而个体所承担的责任也是变化的、多重的。个体扮演的角色多,相应承担的责任也就多,个体扮演的角色少,相应承担的责任也就少。因此,公民个人或公民组织必须有一个准确的角色定位,明确自己在政治生活领域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在各项政治生活中尽职尽责。
二、培养社会责任意识强的好公民
责任意识体现了公民的内在品质,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是公民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人与社会的关系是双向的、互相影响的。社会因人的存在而存在,又因人的发展而发展,而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又带给人们更大的发展空间。从人与社会的关系上看,每个人都必须承担一份社会责任。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是指社会成员对自己所应承担的社会职责、任务和使命的自觉意识,它要求社会成员除对自身负责外,还必须对他所处的集体及社会负责,正确处理与集体、社会和他人的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对自己负责
个体对自我的责任意识,是个体对他人、对社会有责任感的内在基础和前提条件。人只有具备自我责任意识,才能启用他的内在动力,发挥创造性,才能进一步提升为社会责任感。一个人只有首先对自己负责,才能对社会、对自然、对未来负责,更好地担负起社会责任。一个没有自我责任意识的人是危险的,他很可能会迷失社会中,不知道自己的价值何在,为什么而生存。这种精神的迷失是一切不和谐的根源。对自我负责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自尊、自爱、自信、自强、自律。
(二)对他人负责
(1)要对家庭成员负责。
公民作为家庭的一员,要承担起为人子女、为人父母的职责。做到孝敬父母,爱护子女,维护家庭的团结与和睦。
(2)对友负责。
师长、同学、同事、朋友、邻居等在空间上和感情上与我们接近的人都可以被视为友人。除了家人外,我们接触最多的是亲友,最广泛的人际关系是与亲朋故旧结成的。对友负责主要应当承担起在具体关系中的角色责任。社会生活的共同规则规定了每一种角色应当承担的责任。公民积极地履行责任,才能保持与身份相关的社会资格,维系友善的人际关系。
(3)对陌生人负责。
对陌生人的责任是一种能力责任,主要是指人有义务、凭良心最大限度地发挥潜能、尽最大能力为与自己直接利益不相关的人服务。这种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非互利性责任,体现着博爱精神和人文关怀,包含着正义、同情、互助等人类最美好的情感。
对家人负责有血缘、亲情的维系,对友邻负责有规则、利益、感情的维系,相比之下,对陌生人负责缺少了这些条件,更多的是靠人之为人的行为规则指引,靠良心维系,因此更加困难,对人的道德要求更高。
(三)对国家和社会负责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应当对国家、社会、集体怀有一种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这是社会责任感的升华,也是公民必须具有的道德品质。只有对国家和社会负责,才能促进社会的整体进步,才能获得个人利益的满足,实现个人价值。对社会负责首先应具有社会公德意识,遵守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和法律,做一名合格的公民。其次,应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了解国情,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认识社会发展规律,坚定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最后,应具有高度的历史使命感,把握历史脉搏,使自己的人生目标同社会的发展目标相一致,为促进祖国的繁荣强盛而奋斗。
(四)对世界和人类负责
当今世界各国的联系更加紧密,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公民的社会责任包含着对全人类的责任。公民要树立全球化和国际化观念,克服狭隘的民族主义,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待问题。世界各国共同的主题是和平与发展,共同关注的主要是环境、人口、能源和粮食问题,公民为世界的一分子,应该为解决这些问题而努力,承担起为人类长远发展、向子孙后代负责的重任。
社会责任意识是在社会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是一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社会活动中的体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大力培养社会责任意识强的公民,已成为新形势下公民教育的一个重要任务。
三、培养道德高尚的好公民
良好的道德修养是公民的基本素质,培育具有高尚的道德意识的公民是公民教育的最终目的。道德高尚的好公民应该是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方面德行良好的公民。
(一)“三德”良好的合格公民
好公民应具有诚信、敬业、爱国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道德活动是多种多样的,涉及很多领域,但概括起来不外乎三个最基本的领域:社会公共活动领域、职业活动领域和家庭生活领域。这就分别形成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我们应以此“三德”建设为着力点,动员全社会成员从自身做起,争做道德公民。在社会公共活动领域,应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做一个好公民。每一个公民都应当把遵守社会公德作为加强个人修养、完善自身人格的基本功。在职业活动领域,好公民应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每个公民都应脚踏实地,忠于职守,团结协作,干一行,爱一行,干好一行。在家庭生活中,我们应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做一个好成员。每一个公民不仅要发展夫妻爱情、长幼亲情,还要发展邻里友情。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问题,在家庭里做一个好成员,共同营造团结友善的家庭氛围,以和睦家庭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明荣知耻的文明公民
2006年3月4日,胡****总书记在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委员时,提出的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添了新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风尚的本质要求,对于提高全民文明程度、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明荣知耻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必然要求。明荣,就是明白正确与光荣,追求真、善、美。所谓“正事先正人,正人先正心”,只有一个人道德摆正了,我们才会放心他去做事。做一个明荣的好公民就必须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见义勇为为荣,这是具备高尚道德品质的要求和基本保证。知耻,也就是知道羞愧和耻辱,反对假、恶、丑。孟子提出“无羞恶之心,非人也”,知耻是一个人所具有的最基本道德情感。人有了知耻之心,才会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完善道德人格。
做文明的公民,需要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开始,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明辨荣辱之境,做当荣之事,拒为辱之行,划清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大力提倡真、善、美,坚决反对假、恶、丑,人人能明荣知耻,全面提高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水平。
(三)“四有”的高素质公民
“四有”公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好公民,要求公民达到珍惜权利、敬重法律、崇尚德行等较高要求。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公民,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合格的“四有”公民要坚持用******理论武装头脑、树立崇高的共产主义理想和坚定的政治信念;要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做一名维护国家尊严的公民;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加强道德修养,培养社会主义道德情操,做合格的“四有”公民;要增强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严格遵纪守法;要自觉接受科学文化教育,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