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怎样当好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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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1)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是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是职工代表大会及其活动在组织上、制度上的保证。

§§§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一、主席团的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预备会议上由全体职工代表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选举的程序:工会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并同党政领导协商后,提出大会主席团人数构成的比例等具体方案;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全体职工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也可以举手表决产生。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根据需要可选举产生大会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为宜。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其人数可根据职工代表大会人数的多少确定。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二、主席团的选举原则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选举,应遵循下列原则: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时必须有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当选的主席团成员必须有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选举由大会筹备委员会主任或工会主席主持。

三、主席团的职责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具体职责是:主持开好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听取和综合各职工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议案进行修改。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处理大会的其他重要问题;职工代表大会结束,主席团职权中止。

§§§第二节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

职工代表团(组)是职工代表大会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以后,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的基础。

一、代表团(组)的组成及代表团(组)长的产生

职工代表选出后,应按选举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或按地区、业务系统,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规模,组成若干代表团(组)。

职工代表团(组)要推荐一名团(组)长,若干名副团(组)长。代表团(组)长由企业工会与有关方面协商推荐,职工代表大会筹委会商定。代表团(组)长一般应由工会主席担任。

二、代表团(组)的任务

职工代表团(组)主要有以下任务:组织本代表团(组)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职工代表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议案进行会前预审,收集、反馈修改意见;组织本团(组)的职工代表认真审议大会中有关议案,负责收集职工代表对大会议案讨论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向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汇报;组织职工代表做好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宣传贯彻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组织职工代表落实大会决议,协助专门委员会(小组)搞好监督检查;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

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小组)是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工作机构。设立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是职工代表大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并充分发挥其作用的组织保证和制度保证。

一、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置及人员组成

职工代表大会设置多少专门委员会,主要应根据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需要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有的单位可以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五项职权分别设置,较小的单位可以设置综合性的专门委员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内容相近的工作。一般应设置生产经营、生活福利、提案审查、评议监督干部和劳动法律监督等专门委员会(小组)。专门委员会(小组)隶属于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日常活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组织。

在专门委员会(小组)组成过程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专门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熟悉对口业务、政策,有一定的组织活动和参政议政能力,办事公道,群众威信较高等条件。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主要从当选的代表中未担任部门以上主要领导职务的管理、科技人员和工人中推选,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非职工代表参加。二是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一般应由5~9人组成,大型企业也可以适当增加。三是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专门小组一般设组长1人。专委会主任一般由工会部门负责人担任。四是专门委员会(小组)的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任期相一致。

二、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产生的程序

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的产生,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程序,一般是:由企业工会根据要求,提出各专门委员会(小组)人员组成的具体方案;企业工会与行政有关方面协商后,召开工会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讨论,提出具体候选人名单,交给各代表团(组)征求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正式提出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候选人名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三、专门委员会(小组)的主要职责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专门委员会(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委员会(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上述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必须做好所担负的各项民主管理工作。

(一)生产经营委员会(小组)职责

生产经营委员会(小组),是职工代表大会为审议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而设置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调查了解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行政有关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制定;

2.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组织有关职工代表对生产经营决策方案进行论证和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

3.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临时性重要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协助有关方面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及“双增双节”等竞赛活动;

5.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6.监督和协助行政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并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二)生活福利委员会(小组)职责

生活福利委员会(小组),是职工代表大会为审议决定有关企业内部分配和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而设置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调查研究企业内部分配和职工生活福利的有关问题,反映职工有关生活福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参与企业行政部门有关企业内部分配和职工生活福利重大方案及集体合同的制定;

3.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组织有关职工代表对企业内部分配和职工生活福利有关方案及集体合同进行论证和预审,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有关企业内部分配和职工生活福利方面临时发生的重大问题;

5.督促和协助企业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政策和规定,支持企业办好职工食堂、医务室、浴池、集体宿舍等职工生活福利设施,督促有关部门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6.监督检查企业行政有关部门对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关于企业内部分配、职工生活福利的决议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对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调查和质询,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小组)职责

1.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小组),是职工代表大会为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而设置的专门机构。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在各级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对企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经常了解职工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企业党政工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反映;

2.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协同有关部门提出评议干部方案的建议,并参与制定评议干部方案;

3.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制度的规定,组织职工代表对企业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企业党、政、工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告和建议;

4.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评议干部的组织工作,指导各代表团做好评议领导干部的工作,整理归纳评议领导干部的有关材料,并对领导干部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5.对失职或对职工群众打击报复的领导,应及时向企业工会和有关方面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6.在评议基础上,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奖惩、任免企业领导干部的建议。

(四)提案审查委员会(小组)职责

提案审查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征集、审理提案,督促、检查提案落实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每次大会前和开会期间,广泛发动群众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技术革新、职工生活福利等属于本企业解决的重大问题征集提案,负责提案的审查、整理、分类、审理立案及登记,分送有关领导或部门答复处理,对重大提案,可建议列入大会议题;

2.职工代表大会后,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对提案的答复处理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听取有关部门处理落实提案的情况汇报,督促有关领导和部门认真落实提案;

3.负责向本次职工代表大会汇报提案征集、审理情况,督促行政领导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落实情况,一般每年应报告一次;

4.在征集、审理提案时,应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以保证立案提案的准确性,有关部门研究提案处理时,提案审查委员会(小组)可以派成员参加,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对提案的处理应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不认真处理提案、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行为,有权进行质询,直至建议处分。

(五)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小组)职责

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小组),是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是职工代表大会对劳动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有组织的群众监督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