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工会小组长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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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工会小组长的自身权利维护(1)

1.工会小组长的自身合法权益

工会小组长自身的合法权益,是指工会小组长依法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工会小组长自身的合法权益涉及的是工会小组长自身的切身利益,因此,只有它受到法律的保障并得到很好实现的时候,工会小组长才能解除后顾之忧,更踏实地做好工作。

工会小组长要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首先就要明确知道自己有哪些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从工会小组长的法律地位和实际地位看,工会小组长具有三重身份,即工会小组长是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是工会会员、是工会兼职干部(基层工会所属工会小组的主要负责人),有鉴于此,工会小组长就应当依照《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享有这三重身份应当享有的全部权利。

工会小组长享有的一般权利

工会小组长作为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这包括: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权是劳动权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劳动权的基础。平等的就业权是指劳动者的就业权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择业权与就业权相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劳动者通过自由流动,劳动力供求主体之间通过公平竞争、双向选择确立劳动关系。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事各种劳动而取得的收入,是劳动者取得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劳动法》保障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充分休息的权利。目前我国实行8小时工作日、40小时工作周的工时制度,并规定劳动者享有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制度,这些对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提出了法律保障。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措施。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培养和提高劳动者从事各种职业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一种培训制度。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全面提高劳动者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改善劳动力结构,促进劳动力充分就业。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业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工会小组长作为劳动者所应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不能因其依法履行工会小组长职责、从事工会小组活动而受到侵害。除基本劳动权利外,工会小组长基于劳动权利而产生的各项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也同样依法受到保护。

工会小组长享有的会员权利

工会小组长作为工会会员,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享有的各项会员权利。这包括: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这是工会会员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因为它是工会会员作为工会主人权利的一个重要标志。所谓会员的选举权,就是指会员有选举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和工会组织领导人及工作人员的权利。所谓被选举权,就是凡工会会员都可以当选为会员代表和各级工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权利。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各级工会领导机构及其领导人员都应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于那些不宜做工会工作的人或不够条件担任工会领导干部的人,工会会员代表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应代表广大会员的意愿,行使表决权。

(2)监督权和罢免权。会员有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任何工会组织和它的领导干部,都是由会员选举出来作为自己的代表者,为大家说话办事的。如果他们不尽职尽责,懈怠工作,不代表大多数会员群众说话,会员当然有权提出批评。对于少数违法乱纪或有严重失职行为,已完全失去会员信任和拥护的工会干部,每个会员都可以提出撤换或罢免他的建议,要求他的选举单位依据事实,集体作出决定。

(3)批评建议权。会员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的权利。参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对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是我国宪法赋予职工和工会组织的权利,会员通过工会组织反映自己对国家和社会问题的意见,是一种参与管理行之有效的途径、形式和渠道。工会组织和工会领导干部应尽力保持这一渠道的畅通,如果出现阻塞那就是失职,对这种失职行为,任何工会会员都有权提出对其批评的意见。

(4)要求保护权。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会员有要求工会给予保护的权利,而工会则有责任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向一切侵犯会员合法权益的人和事作斗争,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这项权利体现了工会是广大会员和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者。

(5)享受优惠待遇权。会员有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的权利。除了工会组织的正常的民主生活等活动外,工会还开展读书、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体育比赛、运动会等各种各样的丰富的活动。工会举办的事业有俱乐部、文化宫、游艺室、图书馆(室)、阅览室、电影院、体育馆(场)、疗养院、职工学校等,每个会员都有权利参加这些单位的活动,并享受这些事业单位规定的会员优先优厚的各种待遇。

(6)参加讨论权。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每个会员都有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的权利,尤其是在工会会员大会上,会员对工会组织的决议、决定进行表决时,可以行使表决权,表示自己赞成或者反对的意见,任何人不得干涉。

对于上述这些会员权利,工会小组长作为工会会员同样享有,并应受到保障和得到充分实现。

工会小组长享有的工作待遇

工会小组长作为基层工会所属工会小组兼职干部(基层工会所属工会小组主要负责人),依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的待遇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小组长作为不脱产的工会干部,因从事工会活动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这就是说,当不脱产的工会小组长不得不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参加基层工会、分工会组织的会议或活动,以及参加或组织工会小组活动时,为了调动不脱产的工会小组长从事工会工作的积极性,就要保证他们的劳动报酬不致受到损失。在小型企业中,作为不脱产的工会小组长,不像脱产的工会干部,可以将全部工作时间用于工会活动,而是要把主要精力放在生产上,其主要任务是生产,从事工会活动大部分是利用业余时间,但在某些场合下,不脱产的工会小组长从事工会工作必须占用生产时间才能搞活动。因为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等,都是根据生产(工作)时间或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来支付的,不脱产的工会小组长有时组织或参加工会活动,如参加会议等,不可能用业余时间,这就会影响他们从事生产(工作),相应地就要影响他们获得劳动报酬。为了调动不脱产工会小组长从事工会工作的积极性,使他们不致因为从事工会工作而使自己的劳动报酬受损失,就要从立法和政策上给予规定和保障。

2.工会小组长的自身权益的保护机制

工会小组长权益受侵害的情况

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会小组长的自身权益保护机制,这既是党对基层工会干部的关怀,也是基层工会小组和小组长履职履责、做好工作的客观需要,同时也反映了广大工会小组长的迫切愿望和要求。应该看到,随着改革的深入、开放的扩大、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企业化、复杂化,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劳动争议大量增加,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由此进一步加大、加重了基层工会小组的维权任务和维权责任,使其作为班组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者、维护者而处于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风口浪尖上,一些基层工会小组长常因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得罪行政领导,严重的更是受到打击报复,从而导致职工权益没法很好维护,连自身权益也受到侵害。从现状看,工会小组长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有三种:

(1)用人单位违反《工会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小组长,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2)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小组长进行侮辱、诽谤,甚至进行人身伤害。

(3)工会小组长因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这些严重情况,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广大工会小组长的积极性,而且也影响了基层工会干部队伍的稳定,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将严重干扰工会小组工作的开展和工会作用的发挥,最终损及职工群众的利益、企事业发展和党同基层职工群众的联系。因此,尽快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会小组长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就成为一个突出重要的紧迫问题。

保护工会小组长权益不受侵害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保障基层工会小组长履行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使他们能够大胆工作,就必须从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工会法》关于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工会小组长。这些规定是:

(1)保障兼职工会干部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这样规定,可以解决作为兼职的工会小组长占用生产(工作)时间从事工会活动的问题,保证了兼职的工会小组长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因占用生产(工作)时间而受到影响。按照国外和国内工会以往的通常做法,每位工会小组长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可以在年内累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