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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信托:新形势下的新事物(1)

信托理财知识入门

信托起源于英国,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财产所有者出于某种特定目的或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具有突出的功能,尤其是在完善财产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就个人信托而言,发展到现在其功能已经相当广泛,包含财产转移、资产保全、照顾遗族、税务规划、退休理财、子女教育保障等。我国正处于信托观念启蒙期,推出的信托产品还只局限在投资型信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信托这种安全有效的财产管理制度必将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

信托的定义依照我国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而言之,信托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是由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移转或设定于管理人,使管理人为一定之人之利益或目的,为之管理或处分财产。

时下,信托这种新型理财方式和众多信托品种的接连出现,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一条生财之路。如何选择信托新产品,投资者需要了解信托理财的基本知识。只有真正了解信托,才能生财不断。

1.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信托产品的预计收益率往往高于同期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这也是为什么信托产品销售非常火爆的原因。投资者要选择信托产品,首先要了解什么是信托理财。

目前,许多投资者可能对“信托”这两个字眼还比较陌生,对“信托投资公司”在做什么、能做什么还不大了解。实际上,信托作为法律上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已经与“银行、保险、证券”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产业。

信托是信用、委托的意思。根据200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上述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以外的无形财产权。简单地说,信托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信托制度作为一种财产管理方式,它的一个很重要特点是信托财产是区别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其他财产的独立财产,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债务纠纷的影响,因此受托人必须设立独立的账户来管理信托财产,保证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2.信托的优越性

信托这种独特的制度设计使其能很好地平衡财产安全性与理财效率两者间的关系,在为委托人提供充分保护的同时,方便了受托人管理,因而使其在个人理财中具有其他金融理财工具无法比拟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专业的财产管理与灵活的理财规划。与个人单独理财相比,专家理财省时省心,风险低、收益高。通过信托集中起来的个人资金由专业人士进行操作,他们可以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技能进行组合投资,从而避免个人投资的盲目性,以达到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的目的。同时,信托公司还可以根据客户的喜好和特性,度身定做标准产品,通过专家理财最大限度地满足委托人的要求。这种投资方式和产品的灵活性也是券商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也是他们目前所无法提供的。

(2)家族保障。信托可对家庭提供保障,并保护资产不受侵害,使资产不会被为了财产而与家庭成员结婚之人有机可乘,使资产不会落入可能将家庭财富挥霍殆尽之无能后嗣之手。

(3)继承安排。信托是安排财产继承的有效方法,让你可依照心愿,预先安排资产分配于各家庭成员、亲友、慈善团体及其他机构。在一些有继承限制的国家,信托可助你弹性安排资产继承,你的财富更无须受到复杂冗长的遗嘱认证程序影响,让你指定的受益人能尽快继承应得资产。

(4)绝对保密。由于你的资产已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大多数的法定管辖区域均无关于公开披露的规定,而且信托契约无须向任何政府机构登记,亦不公开供公众人士查询,因此受益人的个人数据及利益均绝对保密,直至信托终止为止。此外,信托通常具有可充当公司股东之用,更可进一步隐藏公司实际拥有人的身份。

(5)资产保障。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成立信托可使你的资产获得长期保障,此资产在法律上登记于受托人或指定人名下,而非你居住或设籍的国家,因此亦可保障你的资产免受债权人索偿。

(6)资产统筹及管理。信托可助你将遍布全球的资产归纳入同一个架构之下,简化资产管理及统一财务汇报。

(7)税务规划。成立信托可减轻甚至豁免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赠予税、财产税、遗产税等税务负担。

(8)灵活运用。信托契约中可保有适度的弹性(尤其是全权委托信托),以确保受托人随外在环境的变迁,仍能为受益人谋求最佳的福利。

信托本身具有相当的灵活度:信托是可被撤销的,受托人可以辞职(或被撤换);若基于政治或其他情势之考虑,而有较为谨慎之必要,信托设立及执行的地点可以移转至其他法定管辖区域;信托财产的行政管理及操作、分配可随时更改。契约中与你切身相关的条款,常会受不同因素影响,其中包括你财产规划的目标、你所选择的信托法定管辖区域与居住国之法律,以及你所要求的信托灵活度等。

3.个人信托的运用范围

个人信托的运用范围包括投资理财,使财产保值、增值;个人或家庭的财产管理、移转及节税规划;子女生活、教养及创业资金的准备及管理;身心障碍子女或其他家属的照护;退休安养生活的照料;夫妻财产保障;家族股权的控制;遗族的照顾等。

4.使用信托达到人生目标

从人生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发现在不同的生命阶段中,会有不同的人生目标,而信托可以帮助我们在各个阶段中达成不同的人生目标,其情形可区分如下:

20岁以前(求学期)。此阶段主要的生活资金供给来源为父母亲,自己的经济能力较差,故可考虑以金钱信托、信托存款等方式累积资金。

21~30岁(创业期)。此阶段主要为开始成家立业阶段,虽具有自己的经济能力,但因刚在起步阶段,收入较低,此时仍宜以金钱信托或信托存款等方式累积资金。

31~40岁(安家期)。此阶段,经济能力逐渐增强,但随着子女的诞生,使得生活的负担增加,此时除以金钱信托或信托存款等方式累积资金外,亦可考虑办理个人人寿保险信托以防万一。

41~50岁(成熟期)。此阶段,收入继续增加,贷款陆续偿还,小孩逐渐长大,有比较充裕的资金,故可考虑将多余的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信托及特定金钱信托。此时如有专利权或其他资产,也可考虑着作权、专利权的信托及不动产、动产的信托或租赁权的信托。

51岁以后(退休期)。此时主要考虑退休金的运用、继承及遗产等问题,可利用的有退休给付的年金信托、不动产有效利用的不动产信托、遗书保管、遗嘱执行、遗产整理及办理继承等信托。

资金信托理财

从理论上讲,信托可以对资金、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和财产权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又可从事投资、贷款、出租、出售、同业拆放、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多方面的业务。因此,信托是一种综合性的理财工具。

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的管理、运用处分的行为。

1.资金信托业务

资金信托业务的形成有以下几个原因:委托人对自己的资金在运用上不谙某种专门技术知识,为避免资金损失而采取资金信托方式;委托人对自己的资金无暇自为运作生利,而委托信托投资机构处理;委托人不愿自己出头露面而委托信托投资机构代为处理其资金。

我国现行的资金信托包括:信托存款(又分为单位信托存款、公益基金信托存款、劳保基金信托存款、个人特约信托存款),信托贷款(又分为技术改造信托贷款、横向联合信托贷款、联营投资信托贷款、补偿贸易信托贷款、耐用消费品信托贷款、专项信托贷款、房地产开发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包括一般委托贷款和专项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信托投资。

2.资金信托操作流程

信托公司(受托人)制订信托计划,并向广大投资者(委托人)发售,汇集信托资金,投资者为信托财产的受益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投入到信托计划描述的项目中,信托财产从现金形态转化为股权(股权投资)或债权(向项目贷款)形态。

因此,实际上资金信托就是“筹资+投资”的过程,在台湾一般将之称为投资信托。但是应当说信托的融投资功能与公司的股权融资、银行业的间接融资相比,并无明显的优势,这些产品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公司立法的不完善,与银行业的私人银行业务发展不够有关。如我国的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形态单一,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50人的上限要求,而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股份私募又受到很多政策的限制,以致无法通过股权方式取得更多的资本金。目前我国的银行业提供的服务品种单一,无论对资金供给者还是资金需求者,都还没有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这些因素给了这些信托产品一定的生存空间限制。

3.单一资金信托

单一信托就是受托人接受单个委托人的委托,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单一信托是信托公司专门为高端客户理财,这类产品的认购门槛较高,最低门槛在100万元。单一信托的委托人一般为单个拥有成熟心态且具有更强势力量的个体。

在客户群的定位上,信托公司沿着“靠大”的思路进行。有数据显示,目前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数量大量下降,而单一信托成为信托公司追捧的对象。

4.集合资金信托

集合类信托主要是指受托人把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动产或不动产或知识产权等)加以集合地管理、运用或处分的方式。

与其他理财工具相比,集合资金信托是唯一获准能够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产品,可采用贷款、投资、同业拆借、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运用,投资渠道广泛,投资手段灵活,具有其他理财产品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不少投资者十分热衷信托理财。但也有投资者反映,由于集合资金信托品种较多,购买时不仅需要了解信托公司的情况,还要了解项目情况、风险揭示及风险防范,烦琐的程序让他们对信托理财望而却步。

其实,任何一种投资行为都需要理性地分析。全面地了解投资产品有助于投资者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的出现。信托理财之所以给投资者的购买带来了些许不便,主要是因为以下几点。

首先,信托产品销售网点少。按监管政策规定,信托公司在我国是可以异地开展业务但不允许开设分支机构的,不能像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全国性的区域机构布局。

现在信托产品的销售途径主要有两个,一种是银行代销,一种是信托公司直销。通过银行代销可以充分利用银行网点众多的优点,但由于银行代销产品通常较多,同时银行工作人员可能对信托理财了解不深,因此很难满足投资者对信托理财的各种咨询。而通过信托公司直销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作为专业理财机构,信托公司不仅能够全面解答投资者的各种咨询,而且通常能根据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向投资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因此,目前仍以信托公司直销为主。

其次,按照监管规定,信托公司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据了解,时常有投资者因为不能及时获取信托产品的发售信息,而错过了投资机会,造成了资金闲置。

由于信托理财的独特优势深受广大投资者青睐,信托计划预约一直十分踊跃。因此,建议投资者如果有即将到期的资金,应该至少提前一至两周时间,就开始关注信托产品情况。信托公司通常每月都会有新的信托产品推出,投资者可以通过进入信托公司网站,或者通过电话进行咨询,如果遇到适合自己的投资产品就可及时预订。

如果投资者想购买异地资金信托产品,应该注意,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虽然对信托产品异地销售“开了闸”,但对信托公司和认购人都有严格的资格规定。其中《通知》规定“接受异地推介的资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自然人委托人须同时出具个人稳定的年收入不低于10万元的收入证明”。这与普通信托产品5万元以上的起点要求有着不小的差距,异地销售的信托产品定位是百万级的高端用户,是一般个人投资者难以达到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