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农业林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读本
46891000000023

第23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1)

§§§第一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

农产品质量安全历来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因为它事关民众的身体健康。自2001年以来,通过农业部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近两年来,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缓慢上升、上下徘徊,个别地区安全指标反弹,甚至经常发生因食用了农产品而出现急性中毒的事件,种种情况表明,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仍然严峻。值得庆幸的是,2006年1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该法的颁布执行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赋予了法律意义,也从源头上更加有效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都有重大意义。

一、建立背景

就世界范围而言,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本世纪初的十几年间,就有0157中毒事件二恶英疯牛病及李斯特菌中毒等诸多重大农产品安全事件。而仅在2004年,我国卫生部通报的国内381起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中,就有140起是由有毒动植物引起的。这两年陆续披露的有苏丹红、毒菜事件、毒茶叶事件、瘦肉精、水产品中孔雀石绿污染等,基本上每个事件的源头都集中在生产环节。尽管政府对这些事件都及时进行了处理,但法律依据的缺乏,导致权威性和强制性不足,很难从根本上杜绝类似事件。因此,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亟须通过立法来规范,以保证公众消费的安全。

另外,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农产品出口压力加大。近年来,因质量安全问题导致出口农产品遭扣押、销毁、退货、索赔、终止合同等现象十分突出。发达国家以质量安全为由,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不断提高农产品进口市场准入门槛,削弱了我国优势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据统计,我国九成农产品出口企业都曾经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不同程度的影响,造成每年高达9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

在现有法律方面,国家已出台的《产品质量法》单纯涉及加工产品,不适用于未经加工、制作的农业初级产品;而《食品卫生法》不涉及种植、养殖业等农业生产活动。从该意义上来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也填补了国内相关法律的空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强化产地监测、源头控制为基本出发点,其主要手段是通过加强过程控制、推行标准化生产和规范化管理,以建立市场准入制度为目标,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构建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以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为突破口,推进产品认证、包装标志制度,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保障消费安全,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基本框架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包括总则、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志、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8章,共56条,涉及的主要制度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分类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风险评估、信息发布、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等。此外,草案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检测机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基本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客观规律,从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出发,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确立了相关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7个方面。

①由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依法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禁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行销售。

③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

④农产品的包装和标志管理制度。

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⑥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发布制度。

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四、主要特点

综上所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1.适用范围 来源于农业生产(种植、养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适用于初级农产品。

2.执法主体 由农业部主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执法主体。

3.信息发布 由国内省级以上的农业主管部门作为信息的发布渠道。

4.标准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第11条)。

5.风险评估 由农业部门等国家行业行政主管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来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保障消费安全(第12条)。

6.区别对待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于不同的生产主体,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措施。总体来说,对个体处罚力度要轻一些。

7.快速检测 针对生产实际中大家对快速检测的意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被抽查人,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复检。由于错误的检测结果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36条)。

8.市场监管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生产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①应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投入物。

②应按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的生产记录。

③应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进行检测,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第39条)。

§§§第二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踪体系

所谓追踪体系也就是一套完整的可溯源保障机制,即当在有机生产、加工、贮存、包装、运输、销售等任何环节出现问题时,依照追踪体系的相关记录进行追溯,找到问题产生来源的过程。追踪体系能够对消费者及合法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进行有效保障。

一、质量追踪的意义和内容

1.意义 建立追踪体系及其特有的可追溯性,是有机生产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完善的追踪体系可以帮助生产者在产品出现问题时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检查追踪体系的目的主要是判断追踪体系的可追溯性。

2.内容 为保证有机生产的完整性,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应建立完善的追踪系统,将能追溯实际生产全过程的详细记录(如地块图、农事活动记录、加工记录、仓储记录、出入库记录、销售记录等以及可跟踪的生产批号系统进行保存。具体内容包括:

生产者建立的可追溯系统;生产者保存的能追溯实际生产全过程的记录(如生产活动记录、贮藏记录、出入库记录、运输记录、销售记录等)以及生产批号系统。要能够追踪每一批产品的来源。

二、质量监察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1.追踪监察体系的建立 追踪监察体系的,生产流程图如下图。

2.生产档案的保持 由于经费与时间的限制,检查认证机构不可能一年四季住在农场对生产的全过程进行观察,这就需要生产者用文字资料的形式将其生产活动记录下来,作为从事有机生产的证据。对生产活动进行记录,也使生产出来的产品具有可追溯性,一旦出现问题可以查到具体的责任人。文档记录是获得认证的必要条件,生产者一般需要提交以下文档资料给认证机构:

①生产计划。

②农场地图、地块图(包括地块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