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袁宝华文集第四卷: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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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坚持实行厂长负责制不能动摇

(1989年9月14日)

我国《企业法》规定的厂长负责制要继续实行,不会改变;在实行的过程中要逐步完善,但不能把完善误解为改变或放弃这一企业领导制度。

最近有些企业领导人思想上产生了某种迷惑,他们认为重申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同《企业法》中有关厂长地位的规定发生矛盾,以为中央要改变厂长负责制,从而产生疑虑,有人称之为“二心不定”。

这里要强调说明的是中央的政策没有变,实行厂长负责制是国家法律中已明确规定了的。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是邓小平同志近十年来的一贯主张,是他在总结我国企业经营管理几十年来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来的。也就是说,实行厂长负责制不仅符合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也符合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对它不应产生动摇。

任何一种新生事物的发生、发展、完善都有一个过程,厂长负责制也不例外,它的完善也只能是逐步的。比如实行厂长负责制如何同加强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结合起来,实行厂长负责制如何同依靠工人阶级、加强民主管理结合起来等等,都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要从体制上、机制上逐步完善,需要一个过程,不能操之过急。

厂长、书记都是企业中的领导者,他们的任务都是把企业搞好,目标是共同的。不要把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同厂长负责制这两个并不矛盾的东西对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