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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名誉人格篇(3)

另外,法院认为鉴于互联网具有的广泛、迅速、即时、随意、互动等传播特点,被告天涯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有关内容履行了监管义务,不构成侵权。女白领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她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丈夫王菲与一女性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此后,姜岩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长时间、持续性的关注和评论。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得知姜岩死亡后,于2008年1月注册非经营性网站,披露王菲的“婚外情”和一些个人信息,引发众多网民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模式,搜寻与王菲及其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

“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更有部分网民在大旗网等网站上对王菲进行谩骂、人身攻击,还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家进行骚扰,在门口刷写、张贴“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审理法官认为,大旗网披露王菲隐私内容后,引发网民从发表谴责性言论逐渐发展到对王菲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上门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行为,对王菲的影响已经从互联网上发展到了现实生活中、使王菲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到侵害。

法官表示,大旗网开辟专题网页对事件背后反映出的社会现象进行分析,应属新闻自由的范围,本无不当。但大旗网未对当事人姓名等个人信息及照片进行技术处理,使王菲的隐私权及名誉权受到侵害,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摘自2008年12月19日《兰州晨报》A23版

【点评】

这是我国第一起因“人肉搜索”引起的在网络上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而诉讼,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案件,非常典型。

新型媒体网络具有广泛、迅速、即时、互动、随意、普遍等的传播特点,已深入到社会生活中的各个层次、所有角落,甚至可以讲,网络已是我们现代的工作和生活之必需,就像空气和水一样,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开网络,社会生活中的大部分将会瘫痪,有些领域则寸步难行。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9年7月16日发布的《第2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2009年6月30日,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3.38亿(摘自《人民日报》2009年7月17日11版)。目前,全球网民数量已超过15亿,我国每天至少有3亿人在使用网络,利用网络学习、工作和生活。一个普通人在网路上发布的信息,有可能迅速被全世界上亿网民所知晓,人人都有在网路上说话和表达意愿的权利。但无论网络多么快捷、方便、随意,使用网络时,仍然不能超越法律,不能侵权,不能侵犯他人利益,甚至不能有过错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人肉搜索”,就是通过广聚五湖四海的网友的力量,利用GOOgle、百度、搜狐等超强的网上搜索功能,不断变换输入关键词,从被查的人或事那里入手查找相关线索,每个遇到困难的人提出问题,而有这方面知识或者线索的人对其解答分析,采用问答式,网民互动,利用网络广泛搜索。通过被查找人的ID地址及一些网络、网站上的注册痕迹,查出IP号,整合梳理综合信息,并进行逻辑分析,获取被查找人的真实身份及相关信息。

本案中,北京的女白领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写下“死亡博客”后,于2007年12月29日从24层的家中纵身跳楼身亡(摘自2008年7月11日《兰州晨报》A24版)。姜岩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长时间、持续性的关注和评论。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得知姜岩死亡后,于2008年1月注册非经营性网站,披露王菲的“婚外情”和一些个人信息,引发众多网民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模式,搜索与王菲及其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部分网民在大旗网等网站上对王菲进行谩骂、人身攻击,甚至部分网民到王菲家进行骚扰,在门口刷写张贴“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大旗网没有对这些侵犯他人隐私权及名誉权的信息进行有效监控、监管,使王菲的社会评价降低,隐私权及名誉权受到侵害,正常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王菲不堪其扰,将张乐奕和3个网站告上法庭。至此,“人肉搜索”第一次进入司法程序,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此案在2008年4月17日、5月4日和7月上旬三次开庭审理。后王菲的律师提出同意与被告和解,但遭到被告张乐奕和3个网站的拒绝(摘自2008年7月11日《兰州晨报》A24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就姜岩在博客中留下的“死亡日记”,甚至跳楼自杀行为,网民可以在网络中评论,也可以为姜岩的亲属提供帮助,但不能随意公布王菲的个人隐私部分的信息,更不能谩骂、恶意攻击其人身,侵犯其隐私权和名誉权。而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得知姜岩自杀后,违法将王菲的“婚外情”和一些个人信息在自己注册的非经营性网站上披露,引发众多网民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模式,使王菲的详细个人信息被披露,大旗网也对网民对王菲进行谩骂、人身攻击的信息没有采取有效地监管措施,使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受到了侵害,也使王菲的精神受到损害,造成了严重后果。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令大旗网站及张乐奕注册的非经营性网站分别赔偿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和5000元。

由于网络媒体的特殊性,其“人肉搜索”的模式及行为不时在网络中出现,大部分对社会丑恶现象和腐败行为进行了及时的抨击和揭露,起到了积极的监督作用。但也有部分网民,在“人肉搜索”过程中,将他人的隐私部分的信息披露,甚至谩骂和人身攻击,这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等,给他人造成了精神损害和严重后果,这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姜岩的自杀令人痛心,令人惋惜。但就姜岩的自杀给其亲人带来的痛苦以及王菲是否有过错、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等,大旗网站,包括张乐奕在内的网民可在网络上进行评论、分析,也可为姜岩的亲属提供咨询和帮助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使姜岩的亲人依法得到相应的赔偿,权益得到维护。切不可侵犯他人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

本案的判决,给网络商、网络工作者以及广大网民是一个极好的警示,特别是针对用“人肉搜索”的模式和行为,将起到法律意义上和社会意义上的广泛的提示和法治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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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下抽“天价烟”局长丢官

南京江宁区房管局局长周久耕因发表不当言论存在用公款消费奢侈品被免职

据新华社南京12月28日电记者28日获悉,南京市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周久耕因擅自对媒体发表不当言论,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调查表明他还存在用公款购买高档香烟的奢侈消费行为,江宁区委经研究决定免去其房产管理局局长职务。对网上反映的其他问题,纪检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2008年12月10日,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开发商低于成本价销售楼盘,将和物价部门一起进行查处。这一消息经过媒体报道后,引起各方批评与质疑。一些网民因对其观点不满而引发对其个人不满,进而发起“人肉搜索”,指责他抽高价烟、戴名贵表、开高档车,建议纪委对其进行查处。

对周久耕事件及其产生的恶劣社会影响,江宁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12月19日江宁区委首次向社会公开表示:“江宁区政府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促进房地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目前,没有一家房产企业因降价销售而受处罚。对于网络上所反映的其个人廉洁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已介入调查,只要发现有违纪或腐败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28日,江宁区委根据区纪委的初步调查,对周久耕作出免职处分决定。

摘自2008年12月30日《兰州晨报》A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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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烟局长”受贿百万检方建议量刑10年以上

据人民网消息,备受关注的“天价烟局长”原南京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周久耕,(2009年9月)4日上午涉嫌受贿罪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检方指控,周久耕在2003年至2008年利用职务便利,受贿107万元人民币和11万钢笔。检方认为,周久耕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建议对其量刑在10年以上。

摘自2009年9月6日《兰州晨报》A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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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香烟”局长周久耕

因受贿罪被判刑11年

据新华网南京10月10日电备受关注的原南京市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周久耕受贿案,10日下午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久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周久耕曾因“天价香烟”而“闻名”全国。

摘自2009年10月11日《兰州晨报》A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