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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人身伤害维权篇(1)

城市斜拉线伤人案

一审刘婷获赔6.6万元

本报讯(记者张嬿)2005年春节前,外地来兰州打工的少女刘婷路经兰州东方红广场地下商场南门口时,被人行道上一电杆斜拉线绊倒致伤并致残。《兰州晚报》多次报道并引起社会极大关注。由于受害者与兴陇公司及兰州市供电局城关分局(简称供电分局)协商无果,刘婷将两家单位共同推上被告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6万元。法院受理后,刘婷又因缺乏目击证人向《兰州晚报》求助的遭遇见报后,引起了同城媒体及社会极大的关注。《兰州晚报》又对此案的进展多次进行追踪报道后,刘婷寻找到了5位目击证人,在此案开庭审理时为她出庭作证。此案审理中的焦点问题,是致伤刘婷的斜拉线到底归两被告谁所有?谁该为刘婷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刘婷该不该自担责任?法院审理后查明:涉案的是雁滩变电所138#线路003+1#杆第一断路器下桩头20cm处向北延伸的电线杆斜拉线,供电分局和兴陇公司在2002年9月12日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中明确规定:该电线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即兴陇公司)并由用电方负责进行维护和管理。据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刘婷人身意外受到损害并致残的主要侵害原因,是被告兴陇公司对由其负责维护和管理的涉案电杆及斜拉线,没有加装安全警示套管标志。因此,兴陇公司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刘婷是发生事故的受害者,但事出有因,在此案中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由于供电分局与兴陇公司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故供电分局在此案中无过错责任,不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刘婷起诉的后续治疗费用因还未发生,可待发生后另行起诉。

据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4日一审作出判决:兴陇公司赔偿刘婷包括精神损失费2000元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3万余元中的80%,刘婷承担20%;案件受理费由兴陇公司和刘婷按比例分担。刘婷获赔6.6万余元。

——摘自《兰州晚报》2005年11月7日

[点评]

这是一起人身意外受到损害的案件。

每一座城市,即使最现代化的城市,每天都在建设中,错综复杂的设施,每天都在维护和管理中,在现代化的大都市里,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加之车流、人流,往往会存在一些隐患,甚至存在“城市隐性杀手”,如倾斜的围墙、腐朽的枯树、被盗了井盖的陷阱、修整路面后未填平的深坑、断了的电线头以及如本案中未采取防护和加装安全警示套管的电杆斜拉线等等,无时不威胁着居民的安全。加强对城市各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是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

本案中,致刘婷伤残的涉案“杀手”是位于兰州市最为繁华的东方红广场地下商城南门口的电线杆斜拉线,由于对该电杆斜拉线负有维护和管理责任的兴陇公司,没有加装安全警示套管标志,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责任,因此对刘婷的伤残负有主要过错责任。而受害者刘婷,由于在行走过程中,未注意自身安全,事出有因,在此案中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了判决。

本案是一起十分复杂,且具有典型的人身意外受到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该案告诫我们:加强对城市各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消除城市“隐性杀手”,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在损害发生后,受害者在自救、求救的同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收集、固定、保护证据,以便后期的维权诉讼活动。

“斜拉线伤人案”相关后续连接:

本报讯(记者郭玉红)曾被兰州东方红广场电杆斜拉线绊倒致残的“轮椅女孩”刘婷,因索要二次治疗费再次将兰州兴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兴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支付原告刘婷二次治疗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4132元。

2005年2月,年轻女孩刘婷途经东方红广场地下商场南门口时,被一根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电杆斜拉线绊倒,致其右大腿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后刘婷将供电公司及兰州兴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于2006年8月1日判决由电杆斜拉线产权方兰州兴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付6.6万元。终审判决履行完毕后,因刘婷实施二次手术产生了费用,2007年10月16日,刘婷再次将兰州兴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兰州兴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再次产生的包括护理费和医药费在内的8万余元的80%共计6.4万余元。

2007年11月12日庭审时,兰州兴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刘婷主张的后续治疗费于2006年1月即已实际发生,直到今年(2007年)10月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1年的诉讼时效期。法院审理认为,刘婷被绊致伤残的后续治疗费已实际发生,且因该治疗一直在持续,所以刘婷再次诉讼索赔的时效并未超期。但是刘提供的部分药费发票上并没有标注具体药名,所以无法证实所购药物均用以治疗绊伤。最终,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兰州兴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刘婷支付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总计5791元的80%即4132元。

摘自2007年12月25日《兰州晨报》A09版

兰州市首例枯树伤人案终审宣判

受害者获赔偿30万

本报讯(张嬿)2004年7月22日下午,来兰州打工的天水市麦积区石佛乡东石村村民王瑞萍,在上班途径城关区红泥沟时,被路旁一棵突然折断的枯树砸晕。后在路人帮助下,她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王瑞萍腹部闭合性损伤、胸部损伤、骨折脱位并截瘫、颅脑损伤、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失血性休克。经过两个月的住院治疗后,因无钱继续治疗,王瑞萍出院,同年11月23日,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王瑞萍为三级伤残。2005年1月,王瑞萍根据《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为作为树木管理单位的城关区建设局、兰州市园林局、城关区五泉街道办事处三家单位未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使其人身权利受到了侵害,故将三家单位共同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其各类经济损失49万元。此案一审时,三被告均提出断折枯树与他们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因此,他们均没有赔偿义务。同时认为,原告在行走过程中未留意身边环境,其本人具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由城关区建设局和五泉街道办事处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王瑞萍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王瑞萍不服提起上诉,并将索赔标的由一审的近50万元变更为77万元,并继续将原审三家被告诉上二审法院。

2006年11月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城建局和五泉街道办事处在事故前已发现涉案枯树存在安全隐患,但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原告致残。因此,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终审判决:被告城关区建设局和五泉街道办事处共同赔偿原告王瑞萍各项损失共计30多万元。被二审法院认定免责的另一被告兰州市园林局则表示,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该单位愿对王瑞萍给予经济救助。

——摘自2005年9月19日《兰州晚报》A13版

2005年11月7日《兰州晚报》

[点评]

本案是一起人身意外受到损害且造成受害人腹部闭合性损伤、胸部损伤、骨折脱位并截瘫、颅脑损伤、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失血性休克的严重后果的案件。对于一位来自甘肃贫穷农村的打工女及其家庭来说,造成的后果就可想而知。而致本案受害人王瑞萍伤残的“凶手”就是城市中有关单位和部门疏于管理的一棵枯树。、检查各区(县)、各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各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指导、监督(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单位、街道和有关乡(镇)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建设、管护和负责落实工作。”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城建局和五泉街道办事处在事故前已发现涉案枯树存在安全隐患,但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了原告致残。故依法终审判决,被告城关区建设局和五泉街道办事处共同赔偿原告王瑞萍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依法维护了受害者的利益。尽管本案受害者王瑞萍依法获得了赔偿,但给她造成的伤痛,特别是精神上的伤痛,将是终身的。这难道对于城市管理者来说,不应受到警示和提醒吗?管理不善,必然有悲剧的可能发生,而悲剧的发生,必然造成严重的后果和损失。对于受害者及家属来说,将可能造成永远的痛。

“枯树伤人案”相关后续连接:兰州市园林局下发紧急通知枯死树木清查9月底前完成。

本报讯(记者何娜)为有效消除枯死树木的安全隐患,兰州市园林局2009年8月25日向各县区建设局、绿化所下发《关于处理安全隐患树木的紧急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在辖区范围内开展枯死树木整治,9月底前要完成辖区范围内树木排查清理。

《通知》要求,各县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派专人负责,加强城市绿地和园林的巡查,抓紧清理枯死树木、排查处理有安全隐患树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按照《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及“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市、区(县)建设局、安宁生态局、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责任,做好责任范围内的树木管理、枯树清理、有安全隐患树木的处理工作,做细做实,不留死角;公园等专业单位也要结合日常管理及时清理有安全隐患树木,确保不发生任何事故。

《通知》要求,各县区、各单位于9月底前完成辖区范围内树木排查清理,以书面形式报兰州市园林局。如果发生因工作不到位而发生的枯木、危险树木枝干坠地或倒伏人身伤害、财产重大损失的,将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兰州市园林局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对反应迟缓、行动不力、对安全隐患仍然突出的县区或单位通报批评。

兰州市园林局相关负责人称,近日,在对全市树木及古树生长状况检查过程中发现,目前仍然有一些路段存在枯死树木,特别是一部分长势衰弱的古树名木和大树枝干腐朽严重,没有得到及时处理,有坠地或倒伏的危险,因此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枯死树排查整治工作迫在眉睫。

摘自《兰州晨报》2009年8月26日A08版

花盆砸人没人认账

法院判决集体赔偿

据《扬子晚报》报道2000年的一天,丹东市市民张强被楼上飞下的花盆碎片砸伤眼睛,当时,张强也没有看清到底是哪家落下的花盆,楼上居民均否认“闯祸”花盆是自己家的。万般无奈之下,张强将楼上的6户居民一起告上了法庭。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楼上5户居民各赔偿被害人张强7352.13元,二楼一居民在事发前已经安装了护栏且护栏下有灯箱平台遮挡,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摘自《兰州晚报》2003年1月12日

[点评]

这是一起较为常见的侵权的民事责任案件,虽然这类案件较为常见,但往往是举证困难,案件发生时,又因时间、地段、环境错综复杂,给案件审理带来较大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