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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知识产权篇(1)

网络转载文章未付费

政府网站侵权赔损失

2006年6月,被称为“网络王海”的北京三面向公司将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政府民乐县信息服务中心告上法庭诉称,由民乐县人民政府下设的民乐县信息服务中心主办的“西部民乐网站”,使用了寥星成的《乡村民营经济发展的现状与对策》一文,但并未向作者支付稿酬,而三面向公司已与寥星成达成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三面向公司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获得报酬权,要求赔偿稿酬损失等共计3500元。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了该网站的侵权行为,判令民乐县信息服务中心向三面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民乐县人民政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三面向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北京三面向公司依合同取得涉案文章从发表之日起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民乐县信息服务中心在其网站上使用转载涉案文章后,并未向著作权人或作者支付报酬,且没有举证证明其穷尽了一切支付报酬的途径。因此,原审法院参考国家相关稿酬标准,作出酌情赔偿1500元经济损失的一审判决有理、有据。且“西部民乐网站”在收到北京三面向公司律师函之后,已从其网站上主动删除了该文章,并未扩大损失,加之该网站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无偿免费为“三农”服务的网站,下载文章具有公益目的。2007年11月2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北京三面向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摘自2008年2月15日《兰州晨报》A07版

[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案件虽小,但意义重大。

知识产权就是知识创造者以知识智慧创新创造创作的具有欣赏、实用、公益等价值的独创性产品的专有权。它也是一种有偿性的激励机制。人类文明史,就是人类不断创新、积累知识、不断用知识及力量改造自然、推动和改造社会的历史,在文化科学不断迅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有了更多、更新、更丰富的内容,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则是推动和改善、鼓励专利发明的保证。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国务院于2008年6月5日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要求切实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依法打击侵权行为,有效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国际合作,遵守国际规则,大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保护知识产权、打击盗版侵权,不仅可以保护相关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市场经济的稳定与繁荣,而且还可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这也是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加深和自主创新战略确立的条件下一项重要工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家从中央到地方都十分重视,已建立健全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和门类齐全的知识法律体系,全社会知识产权维权意识普遍在提高,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做了大量的富有成效的积极工作。我国和阿尔及利亚共同最早提出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日,2000年10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第三十五届系列会议上通过,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本案中,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政府下设的民乐县信息服务中心主办的“西部民乐网站”使用转载涉案文章,未向著作权人或作者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北京三面向公司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而著作权制度是一项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以及文化传播活动的制度,也是一项保护文化产业、促进经济发展的制度。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需,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和依照本案原告的实际损失情况,依法驳回了北京三面向公司的上诉,维持了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甘肃省民乐县信息服务中心向北京三面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民乐县人民政府承担连带责任。

“泥人张”诸项权益获终审判决

新华社天律专电,备受众人关注的天冿“泥人张”诸项权益案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泥人张”彩塑是清朝道光年间由艺人张长林(字明山)创造发展起来的一种彩塑艺术。张明山的后裔历代都有人继续从事泥塑艺术。1958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创建了泥人张彩塑工作室。1983年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将“泥人张”注册为商标。

1995年张明山后代十几人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要求法院确认“泥人张”为张明山的专有艺名,要求认定被告将“泥人张”注册为商标是侵害了张明山的姓名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天津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氏家族从事彩塑创作人员与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应共同享有“泥人张”这一知名艺术品特有名称的专有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在使用“泥人张”作为研究机构的名称十年后,将“泥人张”注册为商标,因未与张氏后代有关人员协商,注册行为垄断了使用“泥人张”的权利,应属不当,应通过有关程序予以纠正。

——摘自1998年11月1日《兰州晚报》

[点评]

提起“泥人张”,这在中国是赫赫有名。而这始于清末的“泥人张”,是由清朝道光年间天津民间艺人张明山创造发展起来的一种彩塑艺术。

1826年,张明山生于晚清,童年随父亲从家乡绍兴辗转流落到天津,在窑工聚集的老城西北面落了脚,靠着就地取泥,烧制小玩具勉强谋生。后其泥塑接受了西洋“写实派”的影响。20多岁时,张明山被召进了北京城的一座王爷府当艺匠。连慈禧看了他捏的泥人都爱不释手。至今,故宫博物院、頣和园乐寿堂还分别收藏着张明山的《惜春作画》和“八匣泥人”。后返回天津时,张明山的泥塑艺术已臻极境,当时,就连一生不替人作传的南开大学创始人严修,看到张明山为其父亲、叔叔所捏的塑像后,破例为张明山立传。多年以后,徐悲鸿拜访严修时,这两件塑像又让一代美术大师惊叹不已,写下了著名的《过津购泥人记》,他给这种集雕塑和彩绘为一体的浪漫写实作品定下了“学名”——绘塑。后第二代传人张玉亭乃第三代传人张景福、张景祜,第四代传人张铭、张金昌,第五代传人张乃英继续传承“泥人张”。新中国成立后,“泥人张”这门民间艺术才重新受到重视。1950年,年逾八旬的张玉亭被调入天津文史馆做了馆员,张景祜被调入北京。“泥人张”家族开始分居两地。2006年6月出台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泥人张”位列第346项。1950年,张景祜进京见周恩来总理时,周总理曾对他说:“‘泥人张’是民族艺术瑰室,你只有一个徒弟不行,要有10个人。你找不到我帮你找”。此后,总理办公室打电话到了中央工艺美院,督促成立了泥彩塑班。第一届招了十几个人,来自全国各地,毕业就能拿到本科学位。现在北京“泥人张”的第四代传人、清华大学工艺美术学院教授张金昌,天津张景福的后人张乃英、张宇父子一手撑起的“泥人张”美术馆,还在续写着“泥人张”的故事。(摘自2008年《兰州铁道》第188期(总第534期),吕林荫文)。

1958年,天津市人民法政府创建了泥人张彩塑工作室。1983年,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将“泥人张”注册为商标。

从清朝道光年间,张明山创造发展起来的“泥人张”彩塑艺术,至今经过了一百多年,其后代一直传承继续着,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新中国成立后,在周恩来总理的关注下,中央工艺美院成立了泥彩塑班,招收培养了一批彩塑艺术人才。1958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创建了泥人张彩塑工作室,这都为“泥人张”彩塑艺术的传承与发展,做出了具大的贡献。“泥人张”已经是“民族艺术瑰室”。是中华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就本案来讲,“泥人张”虽为“民族艺术瑰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树有根,水有源。没有清朝道光年间的民间艺人张明山及后代的传承,就没有“泥人张”。由于受历史的局限,张明山后代人的未及时注册,1983年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将“泥人张”注册为商标,引起了这起商标注册诉讼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前提下,依法裁定: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在使用“泥人张”作为研究机构的名称十年后,将“泥人张”注册为商标,因未与张氏后代有关人员协商,其注册行为垄断了使用“泥人张”的权利,应属不当,应通过有关程序予以纠正。

这是一起错综复杂,又有较长历史性的商标纠纷案。据悉,“泥人张”到底该由谁注册,该名称属谁专有或者原、被告共同享有,官司仍然在继续着。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诉讼案中认为:张氏家族从事彩塑创作人员与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应共同享有“泥人张”这一知名艺术品特有名称的专有权。这一观点能否被原、被告最终接受?这张“泥人张”知识产权艺术品牌最终归谁,还得等一段时间。

制售假字画被处罚万元

本报讯(记者张燕)2001年7月29日,由甘肃博乐拍卖公司举报、甘肃省文化稽查队、甘肃省公安厅三处等部门多次查抄了郑飞钰及亲属在五泉宾馆对面住房及多个窝点,都发现有专用于临摹字画投影仪、印章等工具和大型设备,并查处了仿制唐寅、齐百石等大家及我省书法家赵正、王天一等人的字画340幅(含商品画、练笔画),现经有关部门鉴定全部为假冒品。

根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甘肃省文化稽查队决定对郑飞钰给予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悉,如此规模的制售假字画案,在甘肃省尚属首例。

——摘自2002年4月19日《兰州晚报》

[点评]

这是一起制售假字画的行政案件,也是一起严重的民事侵权案件。

制售假字画,在我国已经有很久的历史了。但就目前而言,由于我国对美术品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因而给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大困难,所以只能按现有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进行行政处罚。这样,根本遏制不了制售假字画的势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都未对制售假字画的行为作出规范。

其实,制售假字画,已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字画既是艺术品,又是商品。它集作者的创作、智慧、心血、劳动于一体,对于某一件(幅)字画艺术品来说,是作者书法、绘画、印章的集合体,内涵作者的著作权、名誉权、姓名权、艺术品所有权等,它还具有排他性、唯一性和无再生性。因为作者的某一件(幅)艺术品,无论从创作时间上、艺术上,都不可能再有相同的出现,因此,制售假字画,不但侵犯了作者的以上权利,同样也侵犯了作者、继承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制售假字画,就象盗版侵权一样,危害是极大的,侵权造成的损失也是具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理后,被制售假字画署名的作者、继承人或受益人,还可以就制售假字画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责令其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还可以就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要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及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2007年4月5日起施行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复制、发行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才可追究刑事责任,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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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