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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合同违约篇(1)

遗失承运物

判赔没商量

2001年11月16日,原告杨新荣租用被告马军货车为原告客车上的旅客运输货物,被告请驾驶员曹海波为其运输,在运输途中,将部分货物遗失。在卸货时,有原告的驾驶员葛红兵、张宏军在场,原告及一个体店主冒红兵进行了清点,并当场收取了丢失货物的5位旅客的进货信誉卡,制作了清单,5位旅客共丢失货物价值5825元。接着被告的驾驶员曹海波将货车直接开到派出所,经和派出所共同处理,由薛正在场收取当日旅客所有进货信誉卡,制作了清单。

11月18日原、被告共同到派出所处理此事,经现场清点,共有12位旅客丢失货物价值18391元,原告与12位旅客协商了解决办法,事后原告仅找回价值980元的货物,此后原告陆续赔偿17位旅客损失22905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马军辩称,原告所诉称的遗失货物数额难以确定,仅凭信誉卡不能证明损失的真实情况,而且有旅客所报数字不是事实。原告作为托运人,没有将货物捆绑牢固,货物超高,原告在托运过程中有过错,而被告没有过错,因此货物损失应由原告承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请被告为其客车上的旅客运输货物,原、被告之间的货物运输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被告在运输过程中,将部分货物遗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辩称遗失货物数额难以确定,但又未提供证据证明遗失货物的多少,因此,对于被告的辩解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在运输过程中有过错,没有将货物捆绑[牢固,货物超高,对此,法院认为,作为承运人,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检查,包括货物的捆绑情况,应当预见到捆绑不牢固,货物可能遗失,如货物超高,影响安全,应当拒绝承运。因此,原告在运输过程中并无过错,原告对遗失的货物,已按价赔偿旅客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应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被告马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货物损失22905元,负担诉讼费用1030元。(王新兵曹爱丽)

——摘自2002年12月15日《兰州晚报》

[点评]

这是一起十分典型的承运人将货物遗失赔偿案。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杨新荣租用被告马军货车为原告客车上的旅客运输货物,马军答应并起运,二者就签订了货运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就应当受法律的保护。原告有为被告交付承运费用的义务,被告就有为原告将承运的货物按照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被告在承运过程中由于对承运的货物保管不善,致使承运的货物遗失,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没有将承运的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而承运人又举不出自己无过错、承运物遗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证据。因此,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俗话说,没有金钢钻,就别揽瓷器活。既然接了承运的活,就是与货主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就承担了运输任务,就应当负责任地将承运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实现承诺。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广告宣传也属合同内容

购物广场违约被判败诉

位于甘肃省平凉市中心繁华地段的世纪金鼎购物广场,于成立之初投放了大量的招商广告。2004年4月,海某根据宣传广告将商场三楼定位于男女时装、品牌服饰的招商说明,以第一年90万元,次年起每年递增10万元的承包费用,与金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承包经营合同。然而,就在海某经历了第一年亏损,第二年持平,准备迎战第三年盈利时,却发现金鼎公司将四楼也承包于他人从事“服装、衬衫、羊毛衫”的经营。海某便以违约为由将金鼎公司告上了法庭。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金鼎公司构成违约,应变更承包费的递增标准,每年按定额90万元收取。金鼎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鼎公司前期发布的招商广告是针对全社会不特定对象的一种允诺,海某正是基于对这一允诺的信赖,才与金鼎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该招商资料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而金鼎公司对商场经营定位作出调整时,未与合同相对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就擅自变更,其行为构成违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摘自2008年2月15日《兰州晨报》A07版

[点评]

这是一起违约合同纠纷案,也是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推选的2007年十件全省法院具有典型意义的个案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没有诚信,就没有了起码的规则,特别是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更要恪守这一原则。

经济发展,是有规律的,这一规律,是由市场经济发展自我调解、自我完善的基础上形成的上层建筑加以调控而归结的符合经济发展的法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中自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它能够被认识、被运用,但却不能创造、歪曲、消灭。谁认识了它,遵循了它,运用了它,就会得以发展,谁要是违背了它,不但难以发展,而且最终会走向衰落,走向灭亡。它的存在和作用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既然它是法则,就要规范人们从事市场经济经营活动中的行为,有序地发展,有序地竞争,有序地经营,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需。诚信是经营的原则,规律是经营的法则。

本案中,海某是基于对金鼎公司发布的招商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和允诺的信赖,与金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承包经营位于甘肃省平凉市中心繁华地段的世纪金鼎购物广场的三楼的合同,经营男女时装、品牌服饰。当经营到第三年时,却发现金鼎公司将四楼也承包于他人从事“服装、衬衫、羊毛衫”的经营。海某便以金鼎公司违约为由,将金鼎公司告上了法庭,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金鼎公司构成违约,应当变更以第一年90万元承包费的基础上,从次年起每年递增10万元的承包费用递增标准,每年按定额90万元收取。金鼎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执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海某依法与金鼎公司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金鼎公司擅自变更合同,构成了违约,就得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本案中,认定了招商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和允诺是构成合同的内容的证据。判决驳回金鼎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依法维护了海某的权益。

球迷状告俱乐部胜诉

天马转场外地后,甘肃三球迷马斌等所购的180张套票成了废票。曾经满腔热血,荣辱与共,甘肃球迷与甘肃天马度过了4年漫长的“婚姻”后,终于情尽意散,法庭相向。2004年3月4日上午,甘肃红沙球迷协会的3位球迷将甘肃天马俱乐部告上法庭。

2004年5月18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进行了辩论。2004年10月10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三球迷胜诉。该官司标志着中国首例球迷状告俱乐部以球迷胜诉告终,,同时也意味着国内球迷已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摘自2004年12月17日《兰州晚报》A39版

[点评]

本案是据媒体报道的我国首例球迷状告俱乐部且胜诉的案件。就此来说,具有划时代的典型意义。

体育运动,对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民族乃至每个公民,显得越来越重要,以至与人们的生活相关联,甚至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特别是足球运动,没有哪个项目更比它让人激动、兴奋。蹦跳、欢叫、眼泪、嚎啕大哭都会与之相伴。

2008年的第二十九届奥运会及残疾人奥运会在北京的成功举办,更是让体育运动深入人心,并进一步激发国民的爱国热情、体育热情。

与西方相比,我国的足球运动起步晚,发展慢,这与客观的历史原因及经济发展有着重大的关系。而甘肃,又是全国经济最落后的省份,与经济发展有关联的足球运动也就处于全国的末位,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曾经驻足甘肃的天马足球俱乐部及效力于该俱乐部的足球健儿,也给甘肃的父老乡亲带来过希望、激动、兴奋,甚至是“辉煌”,至今让人记忆犹新,难以忘怀。

1999年12月18日,在时任甘肃省足协秘书长的刘国顺与天津商人张德庆的努力下,甘肃天马足球俱乐部在兰州宣告成立,张德庆任董事长,李向松任总经理,赵弓出任主教练,严德俊担任技术顾问,2000年甘肃天马开始征战全国足球乙级联赛。2002年11月13日,甘肃天马以1800万收购了甲B球队天津立飞,借壳升甲,甘肃有了一支甲级球队。2003年,甘肃天马更名为宁波耀马,后又南下广东,更名为东莞东城。再后便没有了音讯(摘自2008年12月18日《兰州晨报》T69-70版)。而对于天马俱乐部的最大的支持者,莫过于甘肃的球迷。天马健儿常在七里河体育场比赛和训练,引得球迷观看和助战,当时甘肃的球迷协会就多达10余家,由于甘肃球迷的支持与参与,使兰州七里河体育场“名扬天下”。可见球迷对天马俱乐部的支持与希望的热情之高。而这些都已成为过去。

由于中国足球处在市场与行政机制的双轨体制下,受客观因素、传统思想影响及行政长官的干预作用下,使甘肃天马成为了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最早的牺牲品,这不能不让人为之惋惜。

本案中,由于天马足球队的转场,使甘肃红沙球迷协会的马斌等三球迷所购买的180张套票成了废票,这不但给三球迷带来了失望,也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马斌等三球迷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马斌等三球迷当购买了180张套票时,就与甘肃天马俱乐部签订了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了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得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这对双方都是平等的,无论对谁,都有约束力。只要马斌等三人购买的180张套票未过期,无论是甘肃天马俱乐部转场,还是散伙或倒闭,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马斌等三球迷的诉讼获胜,是理所当然的,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本案更重要的启示在于,球迷,也有自己的合法权益,且同样受法律的保护。而甘肃球迷的期盼当年的“辉煌”何时再来?

口头托运不填单

一半损失自己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