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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欺诈维权篇(1)

大商场买来彩电是旧货

消费者维权获双倍赔偿

本报讯(首席记者刘志广记者陈霞)2005年1月22日,许先生在一家知名电器商场购买了某品牌34英寸纯平彩电一台,价格为7980元。次日,该商场将货送到许先生家里,并当场打开彩电包装,双方在验货后办理了相关手续。在使用过程中,许先生借助台灯的灯光发现机子内部有许多灰尘,且有擦拭的痕迹。当年2月6日,许先生找到该商场称他所购买的彩电是旧的,并要求解决问题。随后许先生又将此事投诉至工商部门,在工商部门的协调下,该商场承认机子是旧的,并表示按“三包”规定协商此事,但许先生坚持要求商场给予双倍赔偿,由于该商场始终不同意,许先生无奈决定到法院维权。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指定甘肃省电子产品检验所对引起诉争的某品牌电视机做产品质量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机其它功能完好,通过屏幕显示各项功能检查确认该机已经使用3503小时。城关区人民法院认为对许先生买到旧电视一事,商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一审判令许先生退还电视机,商场返还许先生全额购机款。判决后,许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并认为按照《消法》的规定自已应该获得双倍的赔偿,于是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先生到商场购买旧电视的行为符合《消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受到该法的保护,商场作为经销者应当将商品的真实情况予以告知,但商场没有将电视机曾经使用过的情况告知许先生,致使许先生购买了旧的电视机。因此商场销售电视机的行为是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加倍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进行赔偿。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许先生将购买的彩电返还商场,商场退还7980元货款,并加倍赔偿7980元。

——摘自2008年3月11日《兰州晨报》A11版

[点评]

本案是一起经营者欺诈消费者引起赔偿诉讼的案件,很有典型性。此类案件在日常生活中,是最为常见的欺诈案件。

市场经济,有序竞争,以质取胜。质量求生存,质量求发展,是商品经营者须遵循的遵旨。诚实信用是商品经营者应遵循的原则。没有了质量作保证,经营者的路不会长远。靠欺诈,就是经营者在断自己的路,在砸自己的饭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本案中,商场经营时,未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将曾经使用过的旧电视机以旧充新,卖给了消费者许先生,未将销售的商品的真实情况告知许先生,其行为构成欺诈,就应当按照许先生的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许先生购买电视机的价款7980元的一倍。故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消费者许先生在发现自己购买的是旧电视机,受到欺诈后,在经过了投诉工商部门、诉至法院一审、上诉二审后,终于依法获得了双倍赔偿,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其维权意识的提高和坚定,令人佩服,令人赞许,为消费者的维权作了榜样,起了表率。

“纯金”图书掺水

消费者讨来双倍赔偿

(首席记者张嬿)杨先生是位家住兰州的退体职工,几十年来,身体不好的他和老伴省吃俭用,过着并不富裕的生活。2005年3月22日,杨先生以16800元的价格从兰州市一书店内购得《伟人毛泽东书法宝典》一套。因为在宣传中称该套书是纯金浇铸珍藏版,因此在购买时书里附有宣传册、公证书,证明书中附有伟人毛泽东“头像”进行检测时,其结论含金量为99.9%,另有检测报告单及一张购书发票。买得此书后,杨先生常常拿书出来欣赏。在这样的不断观看中,杨先生突然觉得此书的含金量有问题。

2007年3月7日,心生疑惑的杨先生委托甘肃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他购买的这套纯金珍藏版《伟人毛泽东书法宝典》中的毛泽东“头像”的含金量进行检测。结果表明,含金量仅为4.75%,这个结果与宣传中“99.9%含金量”相差甚巨。

为此,倍感愤怒的杨先生开始想尽一切办法寻找北京博森奥信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希望由出售该书的北京博森奥信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赔偿他的一切损失,但寻找无果。而后,他无意中得知北京博森奥信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早已被吊销执照。无奈之下,他只得将北京博森奥信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和涉及书店共同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他购书款双倍的33600元,赔偿鉴定费及相关费用5000元。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博森奥信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行为欺骗了消费者;而涉案书店给北京博森奥信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租赁过柜台,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博森奥信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先生损失33600元,如果北京博森奥信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的款项在判决生效10天之后未支付给原告,而逾期由涉案书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摘自2008年1月24日《兰州晚报》A13版

[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欺诈消费者的案件。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一项主要基本原则。

本案中,北京博森奥信文化艺术有限公司2005年租赁兰州市某书店柜台,销售其宣传附有伟人毛泽东“头像”含金量为99.9%的《伟人毛泽东书法宝典》纯金浇铸珍藏版图书,且有宣传、册公证书,证明书附有检测报告。兰州的退休职工杨先生于2005年3月22日以16800元从兰州市某书店购得了一套,后杨先生觉得此书的含金量问题,经委托甘肃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结果表明,《伟人毛泽东书法宝典》中的毛泽东“头像”的含金量只有4.75%,与宣传中“99.9%含金量”相差甚大。后杨先生寻找北京博森奥信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结果该公司早已被吊销执照,无奈,只得将北京博森奥信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及涉及书店共同告上了法庭。

本案中,杨先生花16800元购买的《伟人毛泽东书法宝典》一书中,毛泽东“头像”的含金量其实只有4.75%。而北京博森奥信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宣传材料中,却宣传毛泽东“头像”含金量为99.9%,确属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