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依法行政与社会治理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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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揭开NGO之面纱——试议我国大陆非政府组织之长远发展(2)

(二)台湾地区的NGO发展的成功经验

台湾与香港的NGO发展具有共通之处,同样得到政府扶持,特别是社会保障领域;同样拥有强大的志愿者服务队伍(香港称“义工”,台湾称“志工”);组织结构相似。台湾地区的NGO(亦称NPO)经历了国际非政府组织的移植期,上世纪80年代的本土化期,90年代的区域化期,已然成为有意识、有组织、有作为,能够号令全社会最积极的那部分力量站起来抗灾的社会主体。具体来说,台湾NGO发达的主要缘由可包括以下几点:

1.政府扶持。一方面设立门槛低,另一方面,政府资助。台湾的NGO组织,约三分之一的资金来自政府资助。一是公办民营公益性机构,如养老院、托儿所、医院。二是专案申请,许多项目,政府出钱,进行招标,由NGO组织竞标实施。三是政府拨款,一些固定的项目,财政或相关机构,固定拨付给相关组织实施。

2.志工服务。在台湾,志愿者被称为志工,意为“有心人士”。志工队伍是台湾地区NGO能长远发展下去的重要力量支撑。大学里设有专门的社会工作专业,专门培养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性人才,并且对于这些专业人才的就业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同时加强对专业社工的监管。通过一定的标准对专业社工进行注册,通过各种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制。

3.定位明确。台湾的大多数NGO组织,都小而专,非常聚焦,于简洁的机构设置和明确有限的机构使命可见一斑。

4.与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台湾地区对非营利组织如何进行行销研究颇多,并多有实践,较为成功的范例是金融机构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发行的公益认可卡(affinity card)形态(即“你刷卡,银行捐钱给你认可的公益团体”),可谓双赢良策。

5.NGO联盟。这点在公共危机和应急事件中突出体现了NGO的作用,最大程度地整合NGO各个组织的资源和力量,最终实现社会服务目的。

6.人员专业。台湾地区存在着NGO律师,专门为NGO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出谋划策。台湾地区的NGO组织是由知识分子主导的,具有专业性,既能从理论上给予指引,又能从专业素养上提高NGO组织的整体素养。

7.法制化管理。以法律为救灾工作的指南和机制。

台湾地区NGO不同于香港地区NGO的一个特点是,台湾地区施行“双规制”。这与大陆地区有类似之处,但不同的是,其统一登记机关为法院。

三、大陆地区NGO的发展现状和未来愿景

(一)发展现状

中国社会科学院今日发布的2012年《民间组织蓝皮书》指出,我国大陆民间组织增长速度持续走低,整体增速创历史新低。截至2010年底,共有民间组织44.6万个,增长速度又下降了0.6个百分点。基金会保持较高增长势头,非公募基金会与公募基金会数量基本持平。2010年底,基金会发展到2200个,增长速度为19.4%。我国社会团体数增加到24.5万个,比上一年度增长了2.5%。民办非企业单位成为数量增长最多的民间组织类型,2010年底,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总数达到19.8万个。2010年,全国44.6万个民间组织吸纳了社会各类就业人员618.2万人,比上年增长了13.5%。其中社会团体增速最慢。

我国大陆地区的非政府组织大致分为三类: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关于NGO,我国大陆地区称为民间组织,目前已有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关于严格控制成立全国性组织的通知》(1984年),《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

(二)发展契机和瓶颈

目前,我国大陆正处于转型期,政府职能逐渐转向服务型,亟需非政府组织的默契配合。同时,经济的高速发展,也给NGO的发展带来了资金沃土,百姓在有余力的情况下,也愿意参与NGO或慈善事业。不可忽视的是,NGO本身的优点,也是让政府支持的地方,NGO无须扩大政府组织规模,造成冗员,也无须政府管理成本,可专注于社会生活的微观服务上,使得政府能全力专注于宏观调控。新的社会问题,政府无法独立解决,必须联合社会各界的力量,才能妥善解决社会纠纷,缓和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维持社会和谐和稳定。

但是,我们不能盲目乐观,还应看到NGO遇到的一些发展瓶颈。主要体现在资金难(资金来源有限),人才难(优质人才稀缺和流失),运营难(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难取信于众(财务、信息等的不透明),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抵触,与其他民间机构缺乏沟通交流,单打独斗。

其根源在于:一是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完善,面临身份困扰,不少草根组织无法得到合法“身份”;一是我国根深蒂固的观念,对NGO尚处于初级阶段的认识,存在不少误读;一是官办色彩浓厚,行政特征明显。

(三)发展途径

发展我国大陆地区的NGO组织,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善法律和制度

我国对非政府组织一向视为政府机构的对立面,在行政法,特别是行政组织法方面,研究存在不少空白和模糊之处。有学者建议:一要明确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完善行政主体理论;二要规定非政府组织所享有的职权和应履行的职责,及其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三要确定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责任及权利救济途径;四要保证非政府组织的自治性和独立性。我国对NGO的成立实现“双轨制”,有时候造成管理僵化,不能机动灵活地应对社会问题和应急事件;另一方面,因为对非政府组织的具体运营细节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会造成非政府组织运营不规范,不稳定。故,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方面使得非政府组织合法合理。

2.开源节流,多重筹款方式

实施公益项目,最基本的工作是筹资,没有资金,公益慈善项目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前述香港和台湾NGO的多样化募款途径可供参考,大陆地区的NGO虽然行政色彩浓烈,存在不少政府扶持和资助的非政府组织,但是大多数的NGO仍处于仅靠募捐来维持运营的状态。建议开拓眼界,不要局限于某种特定的方式,台湾地区存在的企业资助NGO组织的现象,香港赛马会作为盈利性机构,把其盈余的一定比例定期资助特定NGO组织的模式,也可借鉴。

3.改变对非政府组织的传统观念

NGO与政府的相处模式应为竞合模式,从词义上分析,即是竞争合作的关系。政府应改变观念,看到非政府组织在实现社会功能上所具有的优势;而民众也不该把非政府组织仅认为是富人捐赠善款的慈善组织,非政府组织的内涵和作用远不止于此。

4.人才的引进,与专业人士的配合

NGO组织要留住人才,首先要认识到其组织的工作人员也是寻常百姓,也需要维持基本生活,而另一方面,NGO组织的不稳定性,常导致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即被裁员或失业,这样恶性循环,导致NGO组织一直在培养新的人才,而有经验有资历的人才却常常流入其他社会机构中,本土化的草根组织尤为明显。留住人才,一方面要良好运作组织,提高效率,并相应提高待遇,一方面要从理念上培养人才的使命感。

5.加强与企业及社会其他力量的配合合作

NGO组织应改变其单打独斗的模式,台湾地区的企业与NPO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为我们提供了发展的新思路。

6.向企业学习管理机制

虽然NGO组织的管理模式简单,相对于政府机构的僵化复杂,其灵活性值得推荐,但是管理的无序性和随意性不利于组织的长久发展。

7.学会以“营销方式”宣传NGO的宗旨和项目

注重挖掘媒体资源,建立广泛联系,形成媒体支持网络,为公益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舆论支持,为弘扬积极向上的非政府组织精神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8.加强监督,增强公信力

公益项目的实施要以社会大众的支持参与为坚实后盾,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尤为重要。财务不明朗,是非政府组不能获信的主要原因,以中国红十字会为例,若不是收支不明,财务不透明,百年基业断然不会因一两个不良事件而动摇,故要坚持“资金管理透明,资金募集透明,资金使用透明,基金增值透明”,这样才能长远稳定地发展,使广大目标群体得实惠、普受惠、长受惠,使捐赠者放心、满意。

笔者才疏学浅,本文篇幅有限,难免纰漏,希望以上建议能对我国大陆地区的NGO组织的长远发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