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海峡两岸法学研究.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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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两岸关系研究(4)

两岸内交往机制在具体规范上,体现为两岸统一实体法、法律冲突规范和司法互助规范等。目前,以上三种具体规范除两岸统一实体法外,均有所体现,但大部分体现为两岸各自立法的状态。由于两岸存在着的承认争议,所以在两岸内克服以法律冲突为核心的法制困境,又转化为如何应对承认困境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两岸对“九二共识”和两岸跨法域性认识的深化,两岸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逐步放开了对于对方法律的承认。如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8年颁布《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等有助于两岸司法协助的规范性文件。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中,表达了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态度。台湾方面在其“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对涉大陆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范,形成了初具体系化的适用。2009年,两岸透过两会机制达成《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在两岸司法互助方面进行了协商造法的初步尝试。上述两岸各自立法和协商的努力及成果,为构建两岸内交往机制,妥善解决两岸法律适用问题奠定了基础。

(二)确立和规范两岸公权力交往的“两岸间”交往机制

“两岸间”作为一个理论上的概念直接脱胎于“政府间”的概念,后者是现实主义者对于欧洲一体化成果的一种描述。经由两岸话语的改造,“两岸间”承继了“政府间”的核心内涵,但去除了“政府间”所具有的“主权”、“国家”、“政府”等形式特征,而使之能够适用于两岸现实。具体而言,“两岸间”概念对于两岸现状的描述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两岸形成新的结构,该新结构不具有实体形态,因而也不具有凌驾于两岸之上的特征,仅仅体现为两岸各类型和各层次的协商机制;其二,两岸各自保留对己方有效管辖领域的治理权,而不向两岸形成的新结构让渡权力;其三,两岸协商机制所形成的决定,不必然对两岸产生直接效力,而是需经过两岸依其各自域内法产生效力。

“两岸间”概念较好地解释了两岸在1992年之后所形成的两会机制及其运行效果。1992年,两岸经由两会机制,形成了制度化的交往格局,并在2008年后得以真正地常态化和制度化。两会机制通过一系列协议,为两岸交往提供了制度性安排。两会机制采取“民间白手套”的形式,替代两岸公权力机关进行平等协商和交流,为两岸交往的稳定发展进行了有效的制度供给。两会机制形成的协议或共识,采取在两岸各自分别立法方式完成法制化,并规范各自主体在两岸交往中的行为,包括各自公权力机关的行为。依据ECFA成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深化了两会机制的内涵,使得两岸首次成立了双方参加的共同机构(Shared Institution)。但就本质上而言,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并不是凌驾于两岸之上的机构,而仅仅是两岸协商机制的组织化和常态化而已,依然体现了“两岸间”的特色。

就两岸协商机制而言,其本质上毋宁是在“承认争议”的困境下,两岸公权力机关交往的替代性机制。在两岸刚刚恢复交往或者交往程度并不深入的早期,授权民间团体替代公权力机关交往,尚可以完成相应的协商和合作任务。但随着两岸交往的深入,仅靠民间团体对公权力机关进行替代性交往,显然已不能满足两岸交往深入发展的需要。事实上,多个两会协议订定有两岸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人员进行沟通联络和工作方案实施的合作方式,一些协议还规定有两岸执法合作机制,实际上已经突破了民间团体替代公权力机关参与两岸交往的层次。因此,在“两岸间”的场域构建两岸公权力机关交往机制的主要问题,已经不再是构建两岸公权力机关交往机制是否有必要和可行,而在于如何通过两岸话语的表达,克服或消解“承认争议”对于两岸公权力机关交往机制的消极影响,以及如何通过合理的机构设置,克服或消解因部门差异而产生的体制困境。目前,对于两岸间交往机制的构建,有必要着重于构建两岸间的权力结构,推动两岸向两岸间交往机制转移实质性的权力,而非简单的协商职能,以加强两岸间交往机制的合作能力。同时还应引入两岸民众参与机制,以强化两岸通过两岸间交往机制所产生成果的正当性。

(三)规范两岸在国际社会交往的“两岸外”交往机制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绝大多数政府间国际组织均承认一个中国原则,台湾地区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因而在法理上并无参与国际交往的主体资格。但是,台湾地区以不同名义参与国际社会在客观上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典型者如台湾地区以“中华台北”名义参加国际奥委会组织(IOC)、以“单独关税区”名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世界卫生大会(WHO),等等。因此,承认台湾地区参与国际社会交往的事实,应当与台湾地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问题分开。鉴于台湾地区已经广泛且深入地参加国际社会交往,两岸交往因而产生了外在于两岸的第三场域,即“两岸外”。“两岸外”与“两岸内”、“两岸间”相比,主要体现在受制约的因素发生了变化。在后两个场域,受制约的因素主要来自于两岸,但“两岸外”的受制约因素除来自两岸外,还有外在于两岸的其他因素,如两岸共同加入的国际组织所订定的规则。“两岸外”交往机制的主要功能是规范两岸在国际社会的交往行为,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其一是台湾地区有序参与“国际空间”的机制。大陆方面已经明确提出,对于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活动问题,在不造成“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两岸务实协商作出合情合理安排。台湾地区参与“国际空间”问题,涉及台湾民众的自尊和自我认同问题,是台湾社会的核心议题之一。而参加一些功能性的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又有利于保障和维护台湾民众的相关权利。对于台湾地区参与“国际空间”的诉求,大陆方面应当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上予以务实应对,其应对的方法就是寻找合适的方式和名义,推动台湾地区有序参与“国际空间”机制的建构,使台湾地区参与“国际空间”的节奏和方式处于两岸能够共同接受的范围内。2009年,台湾地区以观察员名义出席世界卫生大会,并在之后成为惯例,已经为这种机制的建构提供了范本。

其二是两岸共处一个国际组织的交往规范。两岸目前已经共同参加了一些国际组织,在共处一个国际组织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发生一些交往行为,如两岸在WTO的框架下曾多次遭遇贸易争端,也曾通过WTO所设置的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两岸贸易争端。因此,如何规范两岸共处一个国际组织中所发生的交往行为,使之更加符合该国际组织的规则,运用国际组织的规定解决两岸争议问题,共同促进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是构建两岸共处一个国际组织交往规范应当重点建设的内容。

其三是两岸共同维护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机制。尽管两岸在意识形态、政权和“国家”认同上有所差异,但在民族认同上仍能保持“中华民族认同”,因而对于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有着共同的维护责任。事实证明,台湾民众和大陆民众一道,在保钓和保卫“南海主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表现出“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的民族精神。两岸在“同属一个中华民族”和“九二共识”的基础上,可以也应当搁置两岸政治争议,以民族大义为重,推动两岸共同维护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机制的构建,为两岸形成合力提供制度渠道。

当然,以上三个层次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如“两岸间”交往机制通过造法功能和执行功能影响“两岸内”交往机制,而“两岸外”交往机制必须通过“两岸间”交往机制,形成两岸对外合作的基本框架和制度路径,等等。可以说,每个层次对其他层次的交往都通过制度的勾连有着较高的关联性和依存度。

四、结语

两岸交往已经成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进一步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重要动力。构建两岸大交往机制,在两岸交往日益热络的今天,对于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进一步深化和固化两岸关系现阶段的发展成果,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目前,两岸交往方兴未艾,专业性、地域性的两岸交往机制构建已经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但真正从宏观制度构建的高度思考构建两岸大交往机制,在决策和实务层面尚缺乏相应的举措。本文在理论上对两岸大交往机制的构建进行了宏观探讨,以期对于如何构建两岸大交往机制和各层次交往机制等细部问题提供概念话语和理论指引。至于在微观层面上探讨两岸大交往机制构建的具体方法,我们将另文论述。

关于后ECFA时代两岸关系问题的深层思考与建议

朱维究

当下,为进一步发展两岸关系,亟须研究两岸关系中存在的深层结构性问题;理性思考制度与法律层面的矛盾;探究症结所在,努力寻找破解的切入点与路径。

一、两岸关系发展步入后ECFA时代

ECFA 标志着台湾正式回归大中华经济圈,为台湾地区经济依托大陆长期发展奠定了基础,构成两岸政治形势稳定发展的积极力量。它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的)两个CEPA一道为“大中华经济圈”的构建打下了坚实根基。随着时间的推移,ECFA的政经效应将愈发显现。在后ECFA时代,两岸关系呈现出新特征。

(一)市场和政府共同推动的两岸关系发展模式

两岸经济关系的发展是沿着两岸经济往来的正常化、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以及两岸关系机制化的路径前行,两岸签署框架协议是建立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的关键性一步,是两岸经贸关系取得重大进展的标志性事件。这将逐步改变两岸经贸关系发展模式从早期的民间和市场力量推动,过渡到两岸官方力量加入,最终形成了以市场和政府共同推动的两岸经贸发展新模式。

(二)两岸关系步入制度化与机制化的发展轨道

两会正式签署ECFA,是海峡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的重要标志。一方面,随着ECFA的签订两岸特色经济合作机制步入新的历史轨道,也是两岸解决经济议题,彼此积累政治互信和推动和平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它的落实使两岸经贸合作进入制度化轨道,两岸关系从此进入由制度安排带动经济整合的新阶段。虽然目前仅是一个框架性协议,但给区域经济合作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

另一方面,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的安排也是一个重大突破,将为日后两岸经济合作协商提供机制化平台。在两会架构下,下一步两岸各经济部门可以通过专门委员会及下设小组,针对ECFA框架协议规定的内容展开协商,亦可监督协议的实施情况,以利继续深化、加强合作。

(三)由“以经促政”向“政经并行”转变

ECFA的签署及两岸经济整合的加强,将逐步加深两岸民众的命运共同体观念,以利加快两岸社会整合过程。可以预见,经贸交流的正常化必将带动社会大众的全面交往,促进文化的交流合作;增强共同利益与彼此的认同,软化两岸的结构性矛盾和意识形态的对立,有利于缩小情感距离,从而带动两岸关系的全面发展。

当然,ECFA的签署并不意味着两岸关系可自然而然地由经济议题进入政治议题、社会文化议题的谈判阶段,两岸关系错综复杂,和平发展任重道远。但ECFA的签署,起码为两岸关系的发展提供了机制化的协商平台,为两岸对话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参考路径,最终达至“政经并行”的两岸关系发展模式,实现共创双赢目标。

二、后ECFA两岸关系结构性矛盾的深层思考

透过ECFA签署与实施所遇到的种种障碍,可以发现两岸要进一步开展合作、构建互信共赢的模式,仍然存在不可回避的结构性矛盾,包括政治制度不同、意识形态冲突、制度性障碍、利益诉求以及社会文化差异等等。其中,核心的矛盾还是台湾的政治定位决定并引发的制度性障碍问题。

(一)两岸关系中主要的结构性矛盾

两岸经济体互补性优势的进一步发挥、竞争性问题的协调、经济交流合作的进一步扩展以及经贸往来对两岸经济发展贡献的进一步提高,愈发有赖于两岸公权力主体在经济体制机制与法律法规政策层面的制度性协调与合作。但考察比较大陆与台湾制度建设的现状发现,两岸制度规范在发展阶段上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性。

在大陆方面,至今尚未建立一套完备的调整两岸关系的法律体系,仍依靠政策为主来解决愈来愈复杂的涉法问题。不仅主要依靠执政党的领导人几项政策为政治导向来开展对台工作,而且各级各类党政群团不分社会角色,统统贯彻同样的对台工作政策;早期在政治导向的政策指导下,对台工作主体多元化虽然显得灵活主动,然而难免随意性强、责任不清、稳定性差、公信力也备受质疑;特别是政府的行政决策与行政执行不能主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两岸关系问题,明显已经不能适应当下对纷繁复杂的现代政治经济社会关系处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