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政情报告(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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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反腐斗争(3)

深化国际合作,严打“裸官”外逃

〔报告摘要〕

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化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加大对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捕追赃力度。

〔解读〕

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力度很大,在国内大力度“打老虎、拍苍蝇”的同时,百姓对于“裸官”“外逃”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高检报告新增“裸官”相关内容,回应了百姓呼声。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认为,过去反腐有漏洞,引渡外逃官员的难度较大。最高检报告将打击“外逃”提上日程。近几年,中国加大了反腐的国际合作,与多个国家建立了合作机制,而且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最高检强调对“外逃”官员的追捕、追赃,表明对于“裸官”外逃,已具备“堵得住、抓得回来”的力量。

严治特权霸道等作风问题,坚决查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报告摘要〕

持续治理“四风”特别是特权思想、霸道作风等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执法犯法问题。

突出为民务实清廉主题,着力整改“四风”和执法司法突出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梳理各方面意见建议,制定87项具体整改措施,对群众反映集中的控告申诉难等14个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解读〕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韩德云表示,历年的最高检报告,都会提及作风建设。2013年称,“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2014年则强调“治理‘四风’特别是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四风”是腐败的最大诱因,最高检报告强调治理“四风”,重点整治特权思想、霸道作风,有利于防范司法腐败。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指出,百姓对司法腐败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此前,“群众路线”成了一些官员的口号,但2013年有了明显改观,因为“群众路线”有了实体,以治理“四风”为主要内容。那么如何防范司法腐败?治理“四风”就是防范司法腐败的“抓手”。

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强化执法办案责任

〔报告摘要〕

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落实和强化执法办案责任。

〔解读〕

201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决定在全国7个省份17个检察院试点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在检察业务部门设若干主任检察官,以主任检察官为基数组成办案组织,由主任检察官担任办案组织负责人。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宝生认为,责任到人才能确保质量。当前,司法机关在办案中还有一定的行政化色彩,一起案件办理的环节很多,都需要领导拍板,具体负责的办案人员有一定的依赖心理,责任意识不足。办案人员处于一线和现场,对案情有直观的感受和了解,让他们从接手案件的第一个环节就开始负起责来,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明确了责任,案件如有瑕疵就可以追溯,从而及时纠正和追责。

在设定检察官办案责任时要从具体化、可操作方面着手,同时完善保障和监督机制,确保办案活动依法独立进行。

以公诉为例,改革前,案件办理需要经过案件承办人、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五个环节;改革后,将缩减为主任检察官、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三道关卡。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政治处主任张伟表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赋予案件承办人相应决定权,提高了办案效率。

把好干部任用关是源头反腐的重中之重

用人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为从源头遏制腐败问题,2014年1月15日,中央公开发布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随后,中组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这对于保证《干部任用条例》刚性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学习贯彻新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是组织人事系统2014年工作的一个重点。2月18日,全国组织部门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第一期培训班在京举办。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组织部部长赵乐际强调,要认真学习条例、严格执行条例、坚决维护条例,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根据计划安排,中央组织部将连续举办12期培训班,把组织人事系统的负责同志轮训一遍。

《干部任用条例》自2002年颁布以来,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近些年来,干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干部队伍状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二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一些干部政策有新变化新调整,干部任用工作需要与这些新政策相衔接;三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改进。这些变化使得《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本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中央决定重新修订并颁布《干部任用条例》。

中组部负责人指出,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修订后,《干部任用条例》共13章71条,分总则、选拔任用条件、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附则,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做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其中,从“动议”到“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有以下几个显着特点: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结合起来,进一步体现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同时坚持发扬民主的方向和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对有关制度作了进一步改进完善。二是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科学发展、以德为先、注重基层的用人导向,把人岗相适、重视一贯表现等要求贯穿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三是坚持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经过较长时间、较大范围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改革措施。着重完善民主推荐,改进考察方式方法,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破格提拔、干部交流等。四是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在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明选拔任用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对党组织、领导干部和选拔对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五是坚持有效管用、简便易行,优化程序、删繁就简。

突出以德为先,选拔好干部有了标准

在2002年《干部任用条例》的基础上,新《干部任用条例》把对官员品德操守的考察提升到首要位置。除了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总体原则外,还特别提出以德为先的干部选拔任用原则。

近年来,中央领导多次强调,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什么样的人该用,什么样的人重用,都要把德放在首位。2011年,中组部还曾制定《关于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意见》,明确干部选任中“以德为先”如何操作。2014年1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刘云山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座谈会上强调,重德是我们党选人用人的一个重要原则,要把践行核心价值观情况作为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形成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2013年11月26日,在新加坡举办的第四届中国-新加坡领导力论坛也以“干部队伍德的建设”为主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组织部部长赵乐际在出席该论坛时指出,德是立身之本、从政之基。要重视育德,通过专题教育、现场教学、选派干部到艰苦地区磨炼等方式,推动干部道德修养和作风养成。要善于察德,注重在近距离接触、关键时刻、乡语口碑中,考准考实干部的德。要严格律德,把“认真”作为重要原则,把监督作为关键之举,把法制作为治本之策。

对此,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政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表示,中央领导之所以多次强调“以德为先”,源于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了较高的道德情操,才会发挥积极和正面的作用,才能服务社会、造福百姓。

反之,如果一位领导干部道德品质低下,其能力越大,自身发挥的破坏性作用可能就越大,往往会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因此,在德才兼备这一标准中,“德”具有主导和根本意义,“才”只有在“德”的基础之上才有现实意义。

此外,新《干部任用条例》还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作为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

2013年6月,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并明确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鲜明地将这二十字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并围绕有利于选准用好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完善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突出了理想信念的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的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要求,加强道德品行、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

二是在考察内容上按照好干部标准,突出了品德、实绩、作风和廉政情况的考察。三是拓宽干部选拔的来源渠道,注意从担任过县、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四是严把人选关,明确了六种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包括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和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把不符合好干部标准的人挡在考察人选之外。五是在程序和方法的设计上,把选准用好干部贯穿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努力用科学的制度机制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

专家表示,这二十字标准既坚定不移地体现着党对干部任用一以贯之的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又充分体现出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体现了正确的用人导向。

干部任用选拔彻底剔除“裸官”

针对群众深恶痛绝的“裸官”现象,新《干部任用条例》提出,凡是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近年来,“裸官”成为反腐领域的一个热词。“裸官”一词诞生于2008年。当年6月22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公布,即中国第一个“五年反腐规划”。时隔十日,7月3日,一篇《还有多少贪官在“裸体做官”》的文章开始在网上广泛传播。经过网络发酵,这种说法被简称为“裸官”,并流行开来。

在公众的语境中,“裸官”一词得到普遍认可的定义是: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6年来,“裸官”这种属性已成为诸多贪腐案件的“标准配置”。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出逃前妻女移民美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前区委书记杨湘洪出国访问期间离团赴法国看望女儿,随后称病辞职……2013年下旬,张曙光等一系列贪腐大案开庭,随着庭审将丝线层层剥开,相关案件的一个特征呈现出来——涉案官员的配偶、子女或大部分财产均移至国外,当事人则在国内“裸体做官”。这些案例均表明,“移民”成了腐败分子事后遁逃和转移资产最便捷的手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2011年检察系统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31人,同比上升27%,追缴赃款赃物计77.9亿元。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指出,“裸官”一个可见的危害在于:由于“身在曹营心在汉”,“裸官”在决策过程中,不是以国家利益为重,而是以个人利益为重,“瞎决策,乱决策,浪费了大量公共资源,公共建设的效率也会大幅下降”。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认为,“裸官”最大的潜在危害是动摇了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心,不仅国家在经济上会受到损失,在政治层面也会带来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