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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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税收优惠政策及常见问题解答(9)

(6)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7)乡镇企业可按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乡镇工业企业用于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比上一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8)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该《意见》还提出,为了提高税收效率,我省地税系统还将对农村税收征管制度实行改革,对税源少、人员少的乡镇税务所,实行集中管理、合署办公、税款属地征收、统一组织稽查的办法。

《意见》还要求,对不适应农村税收征管实际工作需要的程序、手续、征管文书等要进行清理、合理精简,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农村个体双定户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申报纳税事宜时,不再填写《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表》,并可依据省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标准,按季、半年或年申报纳税。

2.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9]148号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广州科学发展建设全省“首善之区”的决定》(穗字[2008]8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决定》(穗字[2007]2号)等文件的精神,积极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社会的职能作用,促进我市农业生产进步、农民生活条件改善、农村经济发展,市局根据现行税收法律和政策梳理了23条有关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一、我市农民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对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租赁业除外),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未达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未达100元的,免征营业税。对提供租赁业行为,月营业额未达1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收入证明、发票存根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二、我市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收入证明、发票存根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三、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承包(出租)、转让符合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收入证明、发票存根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四、我市农村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符合条件的给予营业税减免

(一)相关政策规定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仅限于免税期内用于购建、扩建、修缮医疗业务用房及其附属设备和购建、修缮医疗设备等支出的医疗服务收入。

“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执行时间,以该医疗机构作“营利或非营利”性质鉴定之日起计算;对未作“营利与非营利”性质鉴定的,从2002年11月1日起计算。

减免营业税的营业额不得高于经核实的支出金额;当年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支出大于当年医疗服务收入的,其差额可在次年继续申请减免营业税,直至免税优惠期满为止。

(二)须报送的书面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份;

5.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试业)证;

6.纳税申报表;

7.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减免营业税支出明细项目表;

8.购建、扩建、修缮医疗业务用房及其附属设备和购建、修缮医疗设备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受理期为纳税人作“营利或非营利”性质鉴定之日起,期满一年后的次月;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属于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须将上述书面材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五、企业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取得收入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六、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因变更名称涉及的过户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因变更名称而需办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过户,不属于有偿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企业名称变更、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过户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七、农村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提供育养等服务收入证明、发票存根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八、农村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取得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门票收入等证明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九、我市农村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二)须报送的书面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和复印件;

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书面合同和复印件;

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明细表复印件。

4.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1.合同认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2.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十、我市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

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为:

(1)种植业类

①粮食初加工

A.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

B.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C.玉米初加工。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D.薯类初加工。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

E.食用豆类初加工。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

F.其他类粮食初加工。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荞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

②林木产品初加工

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③园艺植物初加工

A.蔬菜初加工

(a)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

(b)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苔。

(c)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B.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

C.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观赏用、绿化及其他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进行保鲜、储藏、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