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共产党治理新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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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中国共产党治理新疆的指导思想及其实践(5)

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我们要永远铭记,改革开放伟大事业,是在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创立毛泽东思想,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建立新中国、取得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伟大成就以及艰辛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取得宝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第二节 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新疆各族人民开拓改革开放新路

邓小平是中共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中共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理论的创立者。

新疆各族人民永远铭记,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开创的。

一、排除干扰,开拓改革开放新路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各族人民,实现了工作重点转移,大规模地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党的政策,农村改革初步取得成效,对外开放开始启动。但是,新疆开拓改革开放新路,同全国一样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受到来自“左”和右的干扰。在邓小平亲自指导下,自治区党委排除了各种干扰,纠正了错误倾向,保证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的贯彻执行。

(一)点名批评乌鲁木齐市文联筹备组召集人的错误

当时自治区存在的右的倾向是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不敢处理,主要是乌鲁木齐市文联筹备组召集人的问题。1981年初,该召集人发表了一些反对党的领导,脱离社会主义轨道,鼓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错误言论。1981年5月19日,乌鲁木齐市委宣传部提出关于处理该召集人错误言论的几点意见,乌鲁木齐市委常委会没有同意。新华社记者将此事上了《内参》,并点了乌鲁木齐市委的名。

1981年7月17日,邓小平在《关于思想战线上的问题的谈话》中讲道:“新疆乌鲁木齐市有个文联筹备组召集人,前些日子大鸣大放了一通,有许多话大大超过了一九五七年的一些反社会主义言论的错误程度。”邓小平点名批评该召集人的错误后,对自治区党委是很大的触动。自治区党委专门进行了讨论研究,自治区党委第二书记谷景生多次对该召集人的错误提出批评,自治区纪委就该召集人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向区党委和中纪委写了专题报告。

乌鲁木齐市委组织市文联筹备组召开会议,对该召集人的错误言论,进行了严肃而又诚恳的批评帮助。《新疆日报》等报刊对该召集人的主要错误观点进行了不点名的批评。该召集人对自己的错误有了认识,并作了检查,承认自己的错误是严重的,有的甚至是犯罪。1981年12月19日,自治区党委同意乌鲁木齐市委关于对该召集人所犯严重政治错误的处理报告,免去该召集人乌鲁木齐市文联筹备组副组长职务,另行分配工作。

(二)一定要保证政治上与中央保持一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新疆大多数干部和党员是拥护三中全会路线的。

但是,当时在新疆反对三中全会路线、攻击谩骂中央领导同志的情况是相当严重的。1981年10月,邓小平在同王恩茂的谈话中指出:“一定要保证政治上与中央保持一致,不允许同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触。”当时新疆同三中全会路线、方针、政策有抵触的人,经过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的教育,以及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大多数人逐步改变了自己的看法。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新疆由于相对落后和闭塞,“左”的习惯势力影响较深,长期以来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些“左”的做法,误认为就是社会主义,不少人对“社会主义在新疆”的说法津津乐道,自我欣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新疆改革开放的步伐。

(三)妥善处理上海支边知识青年问题

1963-1965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接收了12.7万来自上海、北京、天津、武汉等城市知识青年,其中上海支边知青近10万人。他们为建设边疆、保卫边疆作出了重要贡献。“文化大革命”中,兵团成了重灾区,生产遭到破坏,连年亏损,供应紧张,职工物质生活困难,文化生活单调;有些上海知青因出身不好等原因受到错误处理,使他们的心灵受到创伤,陷入痛苦和彷徨之中。1975年兵团改变体制,撤销兵团和师两级建制,团场归地区农垦局领导,又使许多立志扎根边疆的上海支边知青对屯垦戍边事业产生了动摇,对个人的前途感到困惑和迷茫。

邓小平对知识青年工作十分重视,1979年2月12日,邓小平在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汪锋的谈话中指出:“你们要把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工作做好,教育他们应该有雄心壮志,建设边疆,保卫边疆。你们那里有几十万青年,给边疆各族人民做了大量的好事。由于‘四人帮’破坏,发挥他们的作用不够,对他们的生活关心不够,照顾不够,这是今后要注意改进的。你们把生活搞好,这些学生就不会离开新疆,新疆这个地方很好。这些学生要用经济办法管理,不要用行政办法管理。要办‘PKB’(农工商联合企业),办几个点,南疆也要搞几个,先取得经验,然后推广,你们不要限制人家种什么,自主权放在团场。如种甜菜有利,就可以多种,这样可以多些糖嘛。关于经济管理问题,我和王震同志讲了,他接见云南知识青年时讲的就是这个精神。对这个讲话你们也要研究一下。”“关于农场管理干部,要实行民主选举制度,好的就提拔,不好的下去劳动。”邓小平似乎已经预感到上海支边知青会发生一些问题,所以要求自治区党委做好知青工作,并且讲了解决这个问题和办好国营农场的思路。

然而,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很难在短期内解决十多年积累下来的问题,少数上海支边知青闹事的问题还是发生了。1980年1月,上海知青在阿克苏集中4000多人,占了各团场采购站,闹着要回上海,贴标语,上街游行。同年11月12日,8000多名上海知青又聚集在阿克苏,占据地委、行署办公室,闹了40多天,要求回上海。其中1000人进行绝食。国务院两次发来电报指示,并派出工作组于12月14日抵达阿克苏。及至国务院和中央军委1980年12月26日发布命令,采取戒严、军管,对不法闹事分子强制收容,事态才渐趋平息。1981年3月12日至30日,在中央指导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同上海市人民政府,在北京召开如何解决新疆垦区农场上海支边知识青年问题会议,会议共同商定了《关于解决新疆垦区农场上海支边知识青年问题的具体规定》,共10条,其基本精神是坚决贯彻把大部分上海支边知青稳定在新疆的方针,分期分批地把一部分符合条件的上海支边知青商调或迁回上海。对没有条件回上海的上海支边知青,每户可收一名子女在上海落户。

此后,上海支边知识青年问题逐步得到妥善解决。

二、抓住要害,指明新疆问题实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新疆同全国一样,开始了民族、宗教工作的拨乱反正,全面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在纠正“左”的错误的过程中,当时新疆在思想、政治领域还有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在20世纪70年代暂时平静的民族分裂主义活动,20世纪80年代初又活跃起来,而且一开始就与非法宗教活动结合在一起。当时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交织在一起,呈现出错综复杂、扑朔迷离的状态。邓小平以无产阶级政治家的睿智和深邃的洞察力,准确地揭示了新疆问题的症结所在,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作了结论,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一)新疆的根本性问题是共和国还是自治区的问题

1980年4月以后,新疆阿克苏、和田、喀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鲁木齐市、伊犁等地都发生了一些引起民族关系紧张的事件。新疆问题的症结何在?在一段时间内,人们认为是由于民族政策落实得还不够,“长期以来,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实际上没有得到实行”,“长期以来民族化受到批判,这个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好”。但是,事实上“汉族干部内调”的办法,不仅不能解决新疆民族问题,而且加深了汉族与少数民族的隔阂。并且给一些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和别有用心的人挑起“排汉”“反汉”事端在客观上找到了“借口”,到1981年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制造了叶城骚乱事件和伽师反革命武装暴乱事件,公开打出建立“东突厥斯坦共和国”的旗号。

1981年8月邓小平到新疆视察,8月16日,邓小平在同自治区党委第二书记谷景生的谈话中,准确地抓住了新疆问题的要害,指明新疆问题的实质,他指出:“新疆的根本性问题是共和国还是自治区的问题。我们和苏联不同,我们不能搞共和国,我们是自治区。法律上要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新疆稳定是大局,新疆一定要稳定,不稳定一切事情都办不成。”“不允许搞分裂,谁搞分裂就处理谁。”邓小平的话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疆历史的科学总结,也是对现实情况的本质分析。

(二)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怎样看待以往的民族区域自治?坚持什么样的民族区域自治?主要存在两种错误倾向,一是不认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侵犯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一是不满足以往的民族区域自治,要求高度自治。

怎样纠正上述两种错误倾向,保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确执行?邓小平提出:“要从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在邓小平的直接关心下,1982年修改的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些重要原则而且增加了新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自治区的建制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第六十二条),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一百一十六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建制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国家行政机关都要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自治区国家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由国务院作出规定(第八十九条)。这就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国家的统一。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进入一个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机关行使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机关的法律、政策,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经济建设,管理本地方财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有权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执行职务。这就从法律上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

(三)提出“两个离不开”的重要思想

1981年7月6日,中央书记处讨论新疆问题的纪要中提出:“新疆的汉族干部要确立这样一个正确的观点,即离开了少数民族干部,新疆各项工作搞不好;新疆的少数民族干部也要确立这样一个正确观点,即离开了汉族干部,新疆各项工作也搞不好。”不久,被中央将其概括为“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的“两个离不开”重要思想。邓小平对这个观点给予高度评价,他说,这个观点很正确、很好,大家都这样想问题、处理问题就好了。

邓小平强调为了加强民族团结,必须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纠正了1958年反对地方民族主义扩大化的错误,那么今后还要不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在新疆少数民族干部中存在着不同意见,有的公开主张只反大汉族主义,因为地方民族主义是从大汉族主义来的,有的甚至说:“反地方民族主义‘紧箍咒’压倒正气。”但也有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明确表示不同意上述观点,如南疆军区政治部副主任乌拉太也夫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提出两个主义都要反对,两个主义都要不得。新华社记者在《内参》上报道了乌拉太也夫的观点。邓小平明确表态,分清了是非界限。1981年10月,邓小平在同王恩茂的谈话时说,南疆军区有一个政治部副主任,他曾经发表过一个意见,他的观点是正确的,就是他认为大汉族主义要不得,地方民族主义也要不得。他这样讲就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