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性恋成因初探
通过广泛的研究,人们发现在古希腊,同性之间的性关系就已经存在,而且极有可能是广泛存在的。在古希腊上流社会中存在蓄养男童的习惯,男子与男子之间也会发生这样的情况。有一些观点认为,哲学家柏拉图的精神恋爱有可能是一种精神同性恋。
由于中国文化的使然,两性的问题我们十分羞于谈论,但这并不代表古代中国没有同性恋的存在。中文维基百科中的资料揭示,春秋五霸之一的齐桓公是同性恋,西汉居然还出现了三个同性恋的皇帝——汉文帝、汉武帝、汉哀帝。不过相关的资料只是用相对隐晦的字眼表达,如“断袖”、“龙阳”或“分桃”、“男风”、“香火兄弟”、“龙阳癖”等词婉指。
由于宗教和其他的一些原因,同性恋行为在19世纪前的欧美受到迫害。许多同性恋者为了躲避宗教上和其他方面的迫害而不得不否认自己为同性恋者。相对欧美,东方则相对温和得多,在前现代化的日本军队中,传统上支持某种形式上的男性间的亲密关系,而中国由于受佛、道、儒三种文化的影响,对同性恋者的态度是比较暧昧的,但相对西方而言则是宽容了。
有时有的艺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形象而拒绝承认自己是同性恋,也很少有名人站出来公开承认自己的同性恋者身份。
关于同性恋的成因,人类至今也没有弄清楚,但归纳起来,两种对同性恋形成的认识:一种是先天性论点,一种是后天性论点。大多数的人们认为,同性恋是一种心理上的变态,是由于后天的一些原因造成的。弗洛伊德认为,男同性恋的形成,来源于强烈的对母亲的性依赖,特别是在没有强大的父亲的情况下。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母亲的认同代替了对父亲的认同,是男同性恋形成的一个可能的原因;而女同性恋则可能是由于她们保留了对男性那部分的渴望——这从根本上说是希望成为男孩——在成人后就会具有男性特征,在极端的情况下会成为女同性恋。由于这样的观点带有明显的歧视女性意思,因而受到女权主义者的极力反对。最近有科学家经过研究发现,在不同人群中同性恋的比例一直是1%左右,但在军营、学校这样的地方同性恋的比例相对较高。
人类对于自身的认识有待于深入,对于同性恋成因的研究也将如此。
对于同性恋形成的原因究竟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至今没有定论。根据1992年美国精神病学调查,在508位应答者中,28%的精神病学家认为同性恋是一种不受环境影响形成的精神不正常病症,72%的精神病学家则认为同性恋的产生是因为生理因素造成的,如遗传、胎儿出世前荷尔蒙的发展,或者是前下丘脑间隙的核及大脑前连合构造差异等等不同的生理因素。潘光旦先生在我国历史典籍中择取一些说法,分别作为同性恋形成先天说与后天说的证据。关于先天形成说,他是以清代袁枚枟随园诗话所载古代同性恋者春江公子诗为例的,诗云:“人各有性情,树各有枝叶,与为无盐夫,宁作子都妾。”关于后天形成说,则以清代纪昀在枟阅微草堂笔记里的说法为例:“凡女子淫佚,发乎情欲之自然,娈童则本是无心,皆幼而受绐,或势劫利饵耳。”
精神分析学说认为,儿童期3~5岁是人类性心理发展过程中的关键阶段。在这一时期,幼儿对自己的异性生身亲长即父亲或母亲产生特殊强烈的依恋之情,特别是怀有本能的性欲渴求,同时伴随产生的是对同性生身亲长的敌对感。这就是恋父情结或恋母情结。在此阶段,如果双亲对儿童的性本能既不采取过分抑制,又不采取过分刺激的合理态度,儿童就会顺利通过这一阶段。相反,如果儿童在此期间心理遭受创伤,那么恋父情结或恋母情结就会潜藏在意识里,并继续影响个体的心理发育,最终在性成熟后影响性心理活动。
行为主义特别重视的是伙伴关系、偶然的机遇以及特殊的经历。行为主义者认为,一个人在与异性交往中受挫,有过不愉快的经验,异性恋情感得不到正常的发展,而同时又受到同性的引诱,就会产生同性恋的倾向。比如童年时期的性别认同错误,家庭教育中性教育被忽视,或者被拒绝,或者被歪曲(异性化教育环境),乱伦行为等这些偶然的机会或者特殊的经历,会改变一个人的性取向,形成同性恋。
单性环境也容易促使同性恋的形成。单性环境一般指那些与异性完全隔离的小环境。比如监狱中的犯人、修道院里的修士、军队里的战士、以及集中睡大通铺的民工,他们在这些环境中,异性往往很少或根本见不到。因此,当有性发泄的要求时,目标就会转向同性。
由单性环境因素引起的同性恋一般并不稳定,一旦脱离这种环境,多数同性恋者会终止同性恋伙伴关系;恋母情结或恋父情结引起的同性恋通过心理治疗如精神分析可能会有所改善;而遗传因素所致的同性恋多半从儿童期就形成,且难以矫正。
尽管我们可以对同性恋持宽容的态度,但无论是从生理、心理,还是从社会角度看,它毕竟是一种偏离正常的现象,因为人类的衍生是靠两性关系,而且,男性同性恋间的性行为是传播艾滋病的重要途径。
对同性恋做过深入研究的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李银河在一项调查中发现:在同性恋形成的过程中的后天因素即社会、心理因素中,最为重要的是最初的性经历,即青春期的遭遇和经历,而同性恋者的身份认同时间最早在14岁,最晚在29岁,年龄中位值是18岁。有调查对象明确提出:第一次性经验极其重要,如果发生在同性朋友之间,就可能终生同性恋。青春期的少男少女,心理和生理都渴望与异性的接触,这种接触最重要的还是一种情感的寄托。但是,大部分的男女友谊都会遭到老师和家长的猜测和干涉。处在青春期的少男少女不能正常地与异性建立情感联系,就很容易被同性迷惑。他们的情感失去了正常的释放渠道,必然会寻找非正常的渠道。因为人的生理成熟在没有心理成熟做保障的前提下,其结果可想而知。而此时形成的同性恋往往是肯定的同性恋,很难再有改变。
二、同性恋者的婚姻观
中国的男同性恋者与他们的西方同类的最大区别是在结婚的问题上:在西方只有约五分之一的男同性恋者是已婚者(女同性恋者当中的已婚者占三分之一);而在我们的调查对象中,中国的男同性恋者有的已经结了婚,有的正准备结婚,真正准备终身过独身生活的只是极少数。造成这一区别的主要原因是文化规范的压力——中国文化特别看重婚姻的和家庭价值,特别强调传宗接代,因此在“人人都要结婚”这一行为规范上特别的整齐划一。
在婚姻观问题上,所有的男同性恋者在同女性结婚这件事上都是不情愿的。我们的调查对象中,虽然其中多数人是打算到了岁数结婚的,但都希望越晚越好,大多数尚未结婚。同性恋者不愿结婚的原因可以概括为:
首先,在同性恋者心目中,结婚是一件“恐怖”的事情。同性恋者一般不喜欢结婚的人,觉得他们没有人味,对女人也不真,对男人也不真。其次,结婚以后的人精力分散,对未婚的同性恋伴侣来说是不公平的。由于同性恋者一旦真正互相爱起来,感情也是十分真挚专一的,因此婚姻会成为二人感情的障碍。第三,结婚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同性恋者的活动自由。许多已婚的同性恋者仍旧到社会上找同性恋伴侣,他们对结婚以后的限制就不可能认真对待了。
但是,只有那些尚未达到结婚年龄的同性恋者和极少数真正决定终身不娶的同性恋者,才持有这种看法。他们当中有些人甚至持有相当严厉的婚姻道德观,认为结了婚就不该再出来找朋友。
三、同性恋现象的普遍性
同性恋行为是人类性行为的一种形式,大量已有研究表明,同性恋者虽然在整个人口中占少数,但其绝对数量并不少,尤为重要的是,它是一种跨文化而普遍存在的现象。怀特姆在对美国、危地马拉、巴西和菲律宾四国的比较研究中曾得出过下列结论:(1)在这些社会中都存在着同性恋现象;(2)在这些社会中,同性恋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十分接近并保持稳定;(3)社会规范既不能阻碍也并不助长同性恋倾向,换言之,同性恋倾向并不会因为某个社会对它持严厉的否定态度而减少,也不会因社会规范的宽容而增多;(4)只要存在一个足够大的人群,就会产生同性恋亚文化;(5)虽然所在的社会不同,同性恋者在行为兴趣和职业选择上趋于一致;(6)所有的社会都会产生相似的性关系连续体,从男同性恋到女同性恋,各类齐全。怀特姆认为,同性恋不是由某种特殊的社会结构产生出来的,而是在各种不同文化背景下人类性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
在4000年以前,古埃及人把男性之间的性爱行为看作神圣的事情,传说霍禄士和塞特这两位大神有过这种行为。在古埃及的后宫,每一个女人都有一个亲密的同性朋友。古印度也有类似的情况。据记载,在古代的美索布达米亚,也有大量同性恋现象存在,并有许多男妓专门为同性恋者服务。在巴比伦(仅供参考)的神庙,男妓聚集在特殊的妓院中,由教会实行监督,由主教负责管理。有专家认为,玛雅文明属于喜爱同性恋甚于异性恋的文明。玛雅的男孩在结婚之前,父母通常会给他安排一个男性玩伴(男奴),以满足他的需求。玛雅人还认为,成人之间的同性恋是天性使然,难以改变,因而对同性恋采取了宽容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