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责任政府:从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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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3)

(12)行政问责制度的补充性规定。现行各地行政问责制度基本都作出了一些补充性规定,其中最大也是最重要的差异就在于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的解释权归属。目前各地行政问责制度解释权归属有四种方式:①在重庆市、南昌市等一些省市均规定由监察厅或监察局负责解释;②在海南省等一些省市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与监察厅商讨后负责解释;③在萍乡市等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解释;④在九江市等由市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这四种做法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谁掌握行政问责的主导权,也基本上与各地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室)、监察厅(局)在行政问责程序中扮演的角色和地位有关。由于各地现行行政问责制度均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补充,解释权的归属权就相当重要。从法理上来说,主导问责的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解释权。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对问责程序机制的影响

行政问责并非只是单一的制度,而是一种机制,其针对的内容和对象极其复杂。行政问责涉及行政决策、行政过程、行政结果的问责控制,需要多个方面的行为主体以相应的法定方式予以完成。完善的行政问责机制需要清晰具体的行政问责制度和可以将行政问责制度有效执行的行政问责程序机制。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机制,可以指机器或有机体的构造和工作原理,也可以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行政问责机制需要行政问责制度和行政问责程序机制的有机统一,缺一不可。行政问责机制的优劣取决于行政问责程序机制是否能够产生好的效果,而行政问责程序机制的效果取决于行政问责制度设计。

1.行政问责程序机制的构成要素

问责程序机制是指,当行政问责制度所规定的可问责对象发生的行政失范行为符合可问责规定时,由问责发起主体发起问责,经由问责启动程序确认,问责主体依据相应的制度和程序完成问责执行过程,实现预期的问责效果。

行政问责程序从时间维度看,可分为“事前问责”、“即时问责”和“事后问责”三种形式。“事前问责”是对行政行为的计划过程进行的问责;“即时问责”是指对政府部门正在进行的行政行为进行问责;“事后问责”是指对已完成的政府项目和工作进行的问责。同时,行政问责程序依据不同的内容,也有不同的类型。不同时间维度、不同类型的问责要完成问责程序流程,实现问责效果,都必须遵从基本的行政问责程序机制。行政问责程序机制包括一系列环节。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五个阶段:预备阶段、发起阶段、启动阶段、执行阶段和处理阶段。

问责程序机制一般表现为不同行为主体在上述五个阶段中的相互关系。一系列的行政问责程序机制的形成和一个完整的行政问责流程及问责效果的实现,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

(1)确定可问责对象环节。一般来说,行政权力的委托人(可以是公众或上级机关)和行政权力的代理人(通常为公务员)之间有比较清晰的责任和权力的委托-代理关系。当委托人通过某种承诺的形式将一定的责任、权力和利益委托给代理人,代理人接受任务时,行政权力的代理人就成为可问责对象。

在委托-代理关系形成后,行政权力的委托人受权力控制有限性、获取信息不对称或代理人利益渗出等因素的影响,常常处于弱势状态。如果委托人的利益存在明显的或潜在的受损害的危险,委托人可以要求代理人就其行为失范接受问责,此时代理人就从可问责对象转变为问责对象。

(2)确定可问责内容环节。这是指由政治、经济、行政等不同的委托-代理关系形成不同问责涉及的内容和边界。可问责内容涉及行政决策、行政过程和行政结果。可问责内容应当明确规定在行政问责制度中,只有当可问责对象的行政失范行为属于可问责内容时,才有可能发起问责。

(3)确定问责发起主体环节。当行政部门和行政官员的行政决策、行政过程或行政结果的某个方面所发生的事件侵害了公共利益,引起问责发起主体的关注,符合可问责内容,问责发起主体可以提出经由问责发起程序向问责启动主体提出问责启动申告。

(4)确定问责发起程序环节。问责发起主体提出问责启动申告必须符合行政问责制度的法律规定。常见的发起程序有人大代表的议案、政协委员的提案,公众的信访举报或媒体的披露等。

(5)确定问责启动主体环节。问责启动主体是指在问责发起主体发起问责之后,决定是否需要启动问责程序机制来实施问责的决定者。在某些情况下,问责发起主体和问责启动主体可以是同一行为体。在等级问责中,当拥有问责启动决定权的官员决定发起问责时,他既是问责发起主体,也是问责启动主体。问责发起主体和问责启动主体一致可以保证问责及时得到执行。但通常情况下,问责发起主体和问责启动主体并不一致,这就要求行政问责制度对于问责启动主体的设置非常重要,因为问责发起主体无权决定问责执行,而只有问责启动主体可以影响问责是否执行这一重要环节。

(6)确定问责启动程序环节。问责启动主体决定是否问责必须符合行政问责制度所规定的问责启动程序,行政问责制度通常将问责启动程序的核心环节设置为政府常委会会议或办公会议,希望通过集体决策程序减少问责启动这一关键环节的失误。

(7)确定问责主体环节。问责主体作为整个行政问责程序机制的核心部分,承担着问责执行的重要使命。问责主体有双重含义,在通常情况下问责主体又分为问责决策主体和问责执行主体。在实践中,当政府部门首长遭遇问责时,政府首长作为承担领导责任的责任人,是理所当然的问责主体,但政府首长只会履行其中决策等一些重要职责,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实际参与全部问责过程,这就需要由其授权的调查组或其他问责机构充当问责执行主体,完成问责的其他职责。

(8)确定问责程序流程环节。问责主体应当按照行政问责制度所规定的问责流程来执行问责,问责流程必须保障问责的严肃性和合理性,问责流程中要保障问责主体的主动地位,同时也要保障问责对象的合法权益。

(9)确定责任判断环节。责任划分是行政问责制度的难点,同时也是行政问责程序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在只有单一问责对象时,需要判断问责对象所承担的责任轻重;在面对多个问责对象时,需要划分不同问责对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10)确定责任标准环节。根据委托-代理理论,问责标准就是对代理结果进行好坏判断的依据。问责标准具有动态性,它们会随着社会发展而呈现动态性的变化。因此,行政问责制度中关于责任标准的规定应有一定的弹性空间,赋予问责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对于同类型同等级的问责事件,应当采用相类似的责任标准。现行行政问责制度缺乏责任标准的制度规定,使责任标准的认定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容易造成不公正或责任追究不到位。

(11)责任追究环节。责任追究是行政问责的结果,是行政问责程序机制的处理阶段,同时也是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行政问责的惩戒作用就表现在责任追究上。

(12)问责救济环节。对问责失范的救济是行政问责制度的补充环节,同样也是行政问责程序机制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作为惩戒的手段,就必须设置救济的环节以弥补可能出现的偏差和失误。

2.行政问责程序机制模型

通过对行政问责程序机制各个构成要素的分析,我们设计出了如下行政问责程序机制模型。

行政问责程序机制的构建需要清晰具体的行政问责制度作为基础,行政问责机制的执行效果与行政问责制度具有内在的联系。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问责程序可操作性不强,致使问责效果偏低。可以说,问责程序可操作性不强的根本原因就是我国现行行政问责制度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行政问责制度应当覆盖问责程序机制的每一个环节,确保行政问责制度是一套可操作的制度模型。当行政问责制度设计不合理,必然使问责程序操作性下降,出现失误和徇私舞弊行为的概率上升。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将会是从行政性问责向程序性问责的转变,这就需要使行政问责的制度设计更加适应行政问责程序机制的诸多要素。

第二节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文本分析

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有了长足的发展,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了不少制度规范行政问责。2004年2月中共中央公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写入了“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内容。2004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官员因涉及“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应引咎辞职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将引咎辞职明确引入问责制度,使刚起步的引咎辞职有了制度可依。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也多处强调问责制。在2006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公务员法》中,明确加入了引咎辞职与责令辞职的制度设定,将领导成员应当承担的政治责任法定化。200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终于颁布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在中央对政府问责制度的高度重视下,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积极响应,全力推行,并以中央文件和政策法规为依据,出台了不同级别的地方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对地方政府问责制的推行有很大意义。

对各地问责办法可进行如下分类:

从颁布的等级来看,有省一级的,如:《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有市一级的,如:《大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太原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有县一级的,如:《江西赣州大余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四川成都金堂县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安徽蚌埠怀远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有区一级的,如:《北京市崇文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重庆市万州区交通委员会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上海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有具体单位一级的,如:《安徽省粮食局部门领导行政问责暂行规定》、《深圳市公安机关警务工作问责规定》、《都江堰市旅游局机关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

从问责的对象上来看,有针对行政首长的,如:《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暂行办法》、《成都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有针对行政组织及其公务员整体的,如:《湘潭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太原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

各地方政府还有针对性地颁布了一些特殊的问责办法。有针对行政不作为行为的问责,如:《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太原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和乱作为问责办法》;有针对安全生产问题的问责,如:《南海区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南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佛山市安全生产问责制暂行办法》;有针对引咎辞职所颁布的暂行办法,如:《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河北省党政干部引咎辞职实行办法》;其他专门的问责办法,如:《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漯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行政问责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