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责任政府:从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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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责任政府的基本属性(2)

第三节问责主体的广泛性

责任政府的重要制度是政府问责制,政府失职渎职如果得不到应有的问责就不能称之为责任政府。政府问责制的基础是问责主体的确立。只有当具有影响力的问责主体能够对失职渎职的政府行为进行实质性问责,政府才真正体现了责任原则。政府问责制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谁是问责主体。当前,我国一些地方建立的行政问责制主要是行政首长对下属人员的问责或上级政府对下级部门的问责,问责主体主要是上级政府或领导。毋庸置疑,没有问责,就没有责任政府;没有广泛的问责,也不可能有责任政府。单纯依靠上级问责,是不可能建立起责任政府的,即使勉强为之,这样的责任政府也不可能持久。问责,是责任政府区别于传统政府的鲜明特征;而问责主体的广泛性,则是责任政府得以维续的合法性基础。因此,尽管政府内部的行政问责必不可少,但更为重要的是,责任政府建设只有在这种基础上才可能实现,即由立法、司法和行政以及大众传媒和全体公民共同组成广泛的问责体系,从而形成群起而问之的合作局面。

要从根本上提高立法机关问责政府的主体地位,依靠制度保证立法权力的权威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为人大)既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又是我国的权力机关。政府则是人大的执行机关,因此,政府的公共行政应该在人大制定的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运行,一旦逾越宪法与法律的框架,人大应当追究政府的责任。人大无疑是政府问责制的主要问责主体之一。

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问责政府的作用,依靠制度保证司法机关监督和惩治政府官员的失责犯罪行为。法院和检察院作为我国的司法机关,不但对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公正并实现政治正义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对政府公职人员的不法行为发挥着重要的问责作用。司法权力的强化,事关法治社会的构建与公民权益的保护,需要独立于行政权力的制度安排来实现和巩固。

要努力改变新闻传媒被行政权力同化的现象,依靠制度保障新闻传媒监督政府的独立性。新闻传媒不仅是社会舆论的晴雨表和社会良知的温度计,也是政府问责制主体中的重要力量。当前,有着广泛社会影响的政府问责案例中,几乎都有新闻传媒的功劳。从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到山西黑砖窑曝光,新闻传媒成为推动政府问责的先锋。如果没有新闻传媒大量及时的报道,当事人即使最终难辞其咎,政府问责机制也不会那么快就启动起来。当然,我国新闻传媒的声音仍然不够响亮。虽然新闻传媒作为事业单位开始了政事分开的改革尝试,但依附性的事实并没有完全改变。因此,新闻传媒的问责作用要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有赖于制度安排尤其是法律的切实保障。

要改变公民权力被行政权力虚化的现象,依靠制度安排保障公民的权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作为抽象的政治概念,必须具体化为现实的公民个体,这样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才能真正回归到主人的位置,公民的权力切实得到保障。公民权力的实现是责任政府建设至关重要的环节,只有公民成为政府问责主体的主力军时,才能形成强大的问责力量。公民拥有广泛的公共参与权利是其权力实现的重要制度安排,而广泛的公民参与则是责任政府的政治基础。

离开公民对公共事务尤其是重大公共决策的广泛参与,责任政府是无论如何也实现不了的。公民参与需要具备三个相互支持且递进的条件:首先是公民意识的广泛觉醒,其次是公民观念的牢固确立,再次是公民精神的高度成熟。因此,在一个公民意识普遍匮乏、公民观念远未稳固、公民精神尚未确立的国家,是不可能建立起责任政府的。需要注意的是,广泛的公共参与要求健全的民主制度和完善的法制为保障。没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公民参与的广泛性就不可能得到充分实现,最多也不过由政府从民众中遴选少数精英来参与公共事务,讨论和制定重大公共政策;没有完善的法制,广泛的公民参与可能因缺乏制度化的途径与程序而难以有序发挥问责作用。因此,既要继续夯实责任政府的政治基础,即不断扩大公民参与的边界和范围,又要持续推进民主和法制建设,从而不断地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进而实现构筑于法治平台上的责任政府。

第四节权责义利的统一性

权责义利的统一性包括公职人员权责的一致性与公职人员义利的对等性。权责一致性是公共权力行使的一条重要法则。公共权责一致,主要是指政府的权力和责任大小相当,权力是履行责任的基础,一定的责任必须授予相应的权力,不然责任就难以落实。

同时,权力的授予必须以责任为依据,有权无责必然会滥用权力。

权责一致作为公共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在理论上不会有争议,但在实践中权责的不一致现象就非常多见。权责不一致集中表现为两类,即权大责小或权小责大。一般而言,对权责不一致危害的认识主要集中在权大责小方面,因为权大责小极容易导致公共权力的滥用。另一方面,权小责大的权责不一致,其危害同样不容低估。

权小责大最直接的后果必然是政府既没有能力,也没有动力完成理应承担的公共责任,最终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得不到及时高效的供给,社会的发展得不到政府有效的引导。

必须强调的是,尽管“绝对的权力会产生绝对的腐败”的权力公式不仅在逻辑上成立,而且已经为古今中外的实践所证明,但这并不意味着能够倒推出“责任必达致清廉”的责任公式也同样在逻辑上成立,并且能为理论和实践证实。这主要是因为权力和责任在性质上存在着根本的不同。从权力的角度来看,权力不仅是一种能量,而且是一种动量,也就是说,权力富于扩张性、侵略性和进犯性。权力本质上是一种非常强势的政治资源,这对掌握公共权力的人而言非常有利,而在约束机制存在巨大制度漏洞的时候尤其容易为权力腐败提供大量的机会。另一方面,从责任的角度来看,责任不仅是一项负荷,而且是一种负担,换而言之,责任具有劳务性、公务性和服务性等先天性弱点,因此,公共责任本质上是一种不受欢迎的政治义务。从自利的动机出发,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在面对权责选择时,最优的理性行为是努力实现自身公共权力最大化,同时尽力将承担的公共责任最小化,即尽可能逃避和推卸公共责任。这种结果是由责任的先天性弱点所决定的。如此一来,矗立于权责一致基础上的责任政府,至少面临着建立健全权力约束机制和责任奖惩机制的制度建设任务,而这两项制度建设是保障公共权责一致的制度基础。

公职人员义利对等性是指政府公职人员履行的义务或者承担的责任与他们由此而来的收益呈一种正相关的对等关系。权责一致和义利对等,共同构成了公共权力运行中权、责(义)、利三者相一致的重要原则。义利对等,是关系到责任政府能否有效实现的动力机制。众所周知,供职于政府的公职人员,他们是“道德人”、“自然人”、“政治人”和“经济人”的矛盾统一体,也就是说,政府公职人员是“多面人”。如果仅仅把公职人员作为“道德人”和“政治人”的理想人性作为制度安排的基础,而没有看到他们作为“自然人”、“经济人”的现实面,那么公职人员很可能丧失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甚至可能走向极端,通过贪污受贿等方式来追求自身利益。因此,全面客观地评价和理解公职人员的多面性,尤其在经济发展水平迅速提高、社会生活质量极大改善的条件下,正视公职人员正当合理的私人利益诉求不但符合发展的目的,也符合公正的原则。

因此,政府公职人员既是公共利益的法定代表者,也是自身利益的维护者和实现者。在公共利益与自身利益发生冲突的场合,一些公职人员可能更趋向于利用公共权力的便利为自我利益提供保护。马克思就曾深刻地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这种思想在西方思想史上有深刻的渊源。

霍布斯认为,政府公职人员“在政治身份方面虽然留意谋求公共福利,但他会同样谋求他自己以及他的家属和亲友的私人利益。

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公私利益冲突的时候,他就会先顾个人的利益,因为人们的感情的力量一般来说比理智更为强大”。卢梭的观察更细致,他洞察到行政官个人的身上有三种本质上不同的意志,“首先是个人固有的意志,它仅只倾向于个人的特殊利益;其次是全体行政官的意志……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的意志……是公意”。他还进一步认为,在一个与完美立法状态相反的情况下,“政府中的每个成员都首先是他自己本人,然后才是行政官,再然后才是公民”。公职人员的经济人假设在后来的公共选择理论中得到更充分的论述。布坎南指出,“个人的行为天生要使效用最大化,一直到他们遇到抑制为止……个人必须要像预计或期望那样,追求增进他们的自己利益,即狭义的以纯财富状况衡量的自己利益”。这些观点尽管政治主张各不相同,理论体系也大相径庭,有的甚至尖锐对立,但有一个重要的共同之处,就是看到了政府公职人员个人利益诉求的客观实在性。这些观点的交集对我们理解公职人员义利的对等性无疑是有助益的。我们应该正视这一事实,政府公职人员不是无欲无求的纯粹公共利益的代表,而是有着正当且合理私人利益诉求的多面人,这种诉求在某些时候甚至还非常强烈,以致在正当且合理的私人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实现时,他们很可能凭藉公共权力来满足自我利益诉求。因此,只有当公职人员正当且合理的个人利益诉求统一于公共利益之中时,才能够从制度上避免上述情形的出现。实现公职人员正当与合理的利益保障是公职人员义利对等的基本要求。

如果仅有权责的一致,而没有义(责)利的对等,那么责任政府建设恐怕是很难顺利推进的,因为权责一致只是权、责(义)、利一致原则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激励制度;只有当权责一致和义(责)利对等同时实现时,才构成责任政府内在的完整激励机制。通过这种激励机制一方面调控权责的互动关系,保证权力与责任的匹配;另一方面,调动公职人员的积极性,保证公共利益(义)与个人正当合法收益(利)的对等,从而为责任政府建设提供内在的动力。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公职人员义利的对等性是责任政府基本属性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对等性是责任政府建设的内在激励机制所在。如果以公共利益的至上性来抹杀或拒斥公职人员个人利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那么公职人员的理性选择将是尽可能地推卸或逃避公共责任。这样一来,责任政府建设就会因动力缺失而难以实现。因此,公共利益的至上性并不抹杀或拒斥公职人员正当且合理的个人利益;相反,义利的对等性使公私利益互为依凭、互相支持和共同发展。

通过责任政府基本属性的讨论,责任政府的轮廓已经清晰地浮现出来。上述几个方面尽管没有穷尽责任政府的所有属性,却是责任政府最重要的基本属性。明确责任政府的基本属性,为我们评价一个政府是不是责任政府提供了衡量标准,也为我们建设责任政府指明了努力方向。因此,当我们深度挖掘责任政府的基本属性之后,包括责任政府的发展路径在内的相关研究都可以基于这个理论平台而展开了。在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与社会矛盾并存、经济繁荣和经济风险共生,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对科学、民主和法治的诉求日益增进,时代赋予各级政府以更加繁重和复杂的任务,要求政府成为一个对公民与社会更加负责任的政府。相信责任政府基本属性的揭示对责任政府的建设会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