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社会保障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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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城市居委会体制创新发展研究——以“杭州模式”为例的实证研究报告(4)

4.政府定位问题

对政府与社区的关系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大分歧。主要说法有“三位”,即“缺位”、“越位”与“错位”。其一,越位。政府超权限行使权力,大量介入应当由社区居委会或社区服务组织管理的事务。突出表现:一是政府包揽了许多应当由社区居委会或社区服务组织承担的事务;二是政府直接介入社区居民的自治事务和社区服务组织的业务,把指导关系变成了事实上的领导关系;三是对社区的财政投入不当,使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组织对政府的依附性加大。其二,缺位。政府放弃了对自己应承担的事务的责任,没有行使好自己应有的职权,管住、管好自己的分内之事。具体表现:一是抓制度建设的力度不够;二是指导监督不力;三是“资助性投入”不到位。其三,错位。转变政府职能具有放权和收权双重性。政府把不属于自己的管理权限转移出来,分别交由市场、企业和社会管理,这固然是政府转变职能十分重要的内容,但同时政府也必须管住、管好应由政府管理的公共事务。

管理重心下移,关键是要实现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的根本转变。

上述三个问题的存在,主要原因有:一是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仍处于发展过程中,许多职责界线不清楚。二是政府部门的利益关系,往往把有实权的职责留在部门,把无实权的职责划出。三是社区居委会体制下自治能力不强,有些地方承接不了政府剥离的某些权力,使有些责权在流转中搁置。解决政府“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要从体制上进行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具有丰富的内涵和相对广阔的外延,它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构建“有限权力的有效政府”的必然选择。

(二)未来发展的对策思路

1.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促进社区居委会体制的公共性衔接

(1)总体认识。美国学者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一书中指出:“‘政府’这个词的词根来自希腊文,意思是‘操舵’。政府的职责是掌舵而不是划桨。直接提供服务就是划桨,可政府并不擅长于划桨”。要建立服务型政府模式,要求政府职能进行四个方面的转变。一是管理理念由“管制”向“服务”转变;二是政府管理范围由“大政府”向“小政府”转变;三是政府办事程序和办事规则由“暗箱操作”向“公开透明”转变;四是政府管理方式由单向度向全方位转变,包括从部门管理到行业管理,再到一般市场管理的转变,由命令式管理向服务式管理转变,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由个别管理向一般管理转变。只有这样,政府才能真正成为一个充满活力的、强大的、负责任的、有效率的政府。

(2)总体对策。从杭州市城市社区居委会体制创新的实践情况看,市、区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权力下放过程中,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千方百计地提增社区居委会的自治能力。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推进社区居委会自治能力的供给性提升。市、区两级政府在公共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突出了对基层社区的公共服务供给体制的改革。其中重要的问题是增加公共服务供给项目和数量,并合理调整公共服务供给渠道和方式,使社区有条件、有能力承接政府公共服务倾斜的政策。二是推进社区居委会自治能力的保障性发展。市、区两级政府通过加强领导、完善服务体系、强化队伍建设、落实功能条件等保障性措施,夯实社区居委会自治能力发展的基础,扩大社区居委会自治能力发展的空间。三是建立社区居委会自治能力创新的制度安排。从下城区等社区的经验归纳,主要包括:认识制度安排,不断完善社区居民自治的群体机理;运行制度安排,积极培育社区居民自治的合力机制;人才制度安排,合力打造社区自治的职业专业体系;协商制度安排,全面落实社区自治能力创新的协调功能;考评制度安排,着力提高社区居民自治的目标实施能力;管理制度安排,统筹推进社区自治能力创新的管理效能。

2.培育发展社会中介、民间公益组织,是社区居委会体制创新的社会支持系统

(1)科学认识和界定社会中介组织和民间公益组织。一是社会中介组织的界定。社会中介组织是依照一定的规则,以独立、公正为原则,并凭借其特有的社会服务功能、沟通功能、公证鉴定功能、监督管理功能、市场调节功能为全社会提供有偿或有限公益性服务的一种社会自律性组织。它们介于政府与企业、政府与个人、政府与社区等之间,既能帮助政府在公共管理中发挥作用,担当政府联系社会、社区及企业单位的纽带和桥梁,又能向社会成员和企业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社会中介组织根据其所属的社会领域和社会管理部门,可分为政治类社会中介组织、经济类社会中介组织和司法类社会中介组织。这三类中介组织常常采用自我服务和社会服务形式为社会提供中介服务。二是民间公益组织的界定。民间公益组织是指面向整个社会提供服务或为某一类特别需要帮助的人群提供服务的社团组织。由于民间公益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因此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和公益性。

在我国,民间公益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这两类组织中,既存在那些主要为其会员提供服务的互益性组织,也存在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的公益组织。

(2)分门别类采取不同政策,促进民间公益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健康发展。一是要加快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对上述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地位、服务宗旨、设立程序、运作机制、项目开发的方式、资金和人员管理、职业道德规范、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比较完备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其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上、法律上的保障。同时,政府将非营利组织承担的由政府转移出来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服务项目列入公共财政开支,纳入财政预算,按照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不同程度地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二要制定对有偿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政策、措施。鼓励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引导社会资金和政府部门资金扶持社会中介组织,并从服务项目、价格体系、服务手段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形成合理的服务规范。同时强调社会中介组织的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其内部的组织机制、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其活动开发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资金筹措能力和项目运作能力,提高组织效率和社会效益。

(3)鼓励引导民间公益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进社区,更好地为居民群众服务。一要“搭桥铺路”,拓展其进入社区的渠道。二要把握好服务项目的针对性、实惠性、急需性和价格合理性。三要加强对民间公益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实行进入社区后的分类管理,以保证其竞争公平,行为规范,服务优质,规范化地运行和发展。

3.构建以居民参与为重心的社区治理框架,推动社区居委会体制的开放性发展

(1)在社会治理的框架下扩大自治空间。自治与治理是两个交叉而又不尽相同的概念。治理是自治的实践框架,自治是治理的核心成分。社区自治中,不能缺少治理的实践框架的指导。在社区自治过程,需要重新确立社区治理的概念和运作模式。建立新型的社区治理模式,就是要在合作型结构基础上,政府、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民间公益组织三者之间建立相互协调的良性互动关系。社区居民在对自身权利义务和追求目标理性认识基础上的自愿、自主的参与,是建立、完善这三方面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动力和保证。这种良性互动实际包含着三者之间的资源共享空间、行为的互相支持和社会影响的互相依重,而这些恰恰是目前扩大社区居民自治的重要条件。要建立和健全有关社区居民参与的各项制度,完善社区居民参与机制,还知情权、表意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权利于社区居民。

(2)居民参与多类化认定。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发展和城市社区的多角度扩张,社区居民参与也呈现多类化趋势。从城市社区建设发展趋势看,社区居民参与依据不同的标准和角度可以划分不同的类型。而这种多类化的认定,是扩展居民参与的实践前提。

(3)引导居民有序参与,扩大自治体制的开放性。一是要重视社区意识的培养,增强居民参与的情感性、自觉性。二是注重社区居民的共同需求,扩充居民参与的迫切性、关注性。三是组织多样化的参与活动,提高居民参与的兴趣性和吸引力。

4.强化保障措施,夯实和谐社区居委会体制创新的现实性基础(1)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一是完善领导体系。健全完善市、区(县、市)、街道(乡镇)三级社区建设组织领导体系。

各级领导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和谐社区建设的工作部署,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社区建设先进经验,统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市、区(县、市)社区建设领导(指导)小组办公室力量,配足配强专职人员,保障落实各项工作经费,增强组织协调能力。二是形成整体合力。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和谐社区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社区建设与经济社会、城市化进程同步发展。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搞好综合协调和服务。有关部门要把社区各项指标作为考核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强化公共服务意识。通过各方努力,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管理体制,形成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社区工作者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建立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规划体系,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

通过上挂、轮岗、横向交流等形式,全面推行社区工作者交流制度。坚持面向基层、关注一线的选人用人机制,积极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社区干部走上街道(乡镇)级领导岗位,让从事过社区工作的干部走上区、县(市)级领导岗位。建立健全提高社区工作者福利待遇的长效机制。二是社区工作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加大对社区党建工作经费、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公共服务工作站经费、社区共建经费、社区公益性岗位补贴经费、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经费、社区服务业发展扶持经费、企业退休人员自管小组活动经费、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经费的保障力度,有效推进社区建设各项工作发展。社区其他专项工作经费均实行源头控制、资源整合、费随事转。

(3)完善功能条件,加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一是加强配套用房建设,提高社区配套用房使用效率,确保60%以上社区配套用房用于居民活动场所。二是加强和规范社区经费管理,完善社区财务管理、账户管理、预算管理、审计管理等制度,实行居务财务公开,保障社区居委会工作有效开展。

围绕创新社区工作体制,探索建立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模式,采取与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增挂牌子)的方式,同时积极探索在社区层面建立社会(社区)工作站,以承担社区建设的具体工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