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短篇从零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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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章 上交给国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只剩下最后的3章了,内容不是很复杂,最复杂的内容,已经在前面讲过了。最后一章结束,也就代表刑事诉讼法告一段落。

【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这个标题有点长度!

现在总体来解释一下这一章的内容,方便大家学习。

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总的来说,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死亡,刑事部分不再追究;但是民事部分要将违法所得退给受害人,或者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重点在于违法所得的财产,要怎么进行处理!没收?)

——分割线——

【概述】

司法上的解释:

是指某些案件中,有上面的情况发生,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涉案财产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因为它是没收程序啊!)

具有普遍性、公正性、特殊性。

至于法律依据: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都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犯罪嫌疑人死亡,刑事部分不再追究,但是民事部分要将违法所得退给受害人,或者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般情况就是依法上交给国家)

——分割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额!这不就是标题吗?

那么,到底是什么情况,才会没收呢?

——适用条件——

第一: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第三: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其实就是上面的一个概括;记住是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

——没收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涉案财产。

(其他涉案财产是指:有关款物、作案工具和非法违禁品)

——程序的启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符合了三个条件的,应当由!!!

人民检察院:

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审查起诉阶段)

公安机关:

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侦查阶段)

人民法院: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但是不能直接作出没收所得的裁定。(审判阶段)

因为最后还有一个判决啊,如果没牵扯到其他,那就是直接没收,牵扯了,那就是最开始说的。(民事部分)

——管辖及公告——

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组成合议庭)

受理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6个月)

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堵住逃匿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参与诉讼);另一方面是便于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案情和没收财产的范围,同时有时间委托诉讼代理参与诉讼。

——裁判——

审判的方式:

是以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开庭审理是保证公正性;

同时,没收程序不实行独任制审判。

(一样的开庭审理,一样的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

这里就会进行最开始说的,什么情况该全部没收,但是如果涉及到了附带民事,那么就需要先处理,再没收。

(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上诉、抗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或者抗诉。

(虽然没收程序是特别程序,但是也不能剥夺上诉权和抗诉权)

——终止——

什么情况下,能够出现终止?

在逃被抓获、自动投案的,人民法院终止审理。

(也就意味着,案件回归正常的审判程序,记住,这里是存在嫌疑人跑了、挂了。但是钱被人民法院给冻结了或者其他,用不了了,家里又没有联系就只能是近亲属或者委托人代替嫌疑人出庭参与诉讼;相信学了这么久也应该明白了哦!!)

——救济措施——

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也就是说,人到案了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检方向原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是原裁定还是正确的,之后涉案财产就不再作出判决!请理解为:维持原判!该收还是收!)

第二种:原裁定确有错误的,撤销原裁定,对并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这里会涉及到监督纠正,如果是确有错误,那么没收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已经上缴的,需要申请,然后返还;造成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完——

(作者:在行政中,会涉及到司法赔偿!!难怪我爸说,搞懂了民法民诉、刑法刑诉、行政行政诉讼,就算是半个律师了,还差哪半个呢?那就是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了,才能算得上是一个真正的律师。不然,就能够是基层法律工作者,只能够接一些普通的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