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计算机网络条形码技术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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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附录(1)

1企业如何贯彻《通用商品条形码》

国家标准

条形码是迄今为止在自动识别、自动数据采集中应用最普遍、最经济的一种信息标识技术,国际上早已普遍应用于计算机管理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商业自动销售系统POS(p0int0fsale)应用尤为普遍。我国1991年批准的《通用商品条形码》国家标准就是参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技术规范制定的,它是国际贸易中和国外商业自动销售系统中物品标识的标准。

一、通用商品条形码国家标准使用现状

《通用商品条形码》是商业自动化管理的重要基础标准之一。

在商业自动化管理系统中,无论是批发管理、储运管理还是零售管理都不可缺少商品的统一标识或身份标志。长期以来,我国在商品上没有统一标识,同一商品用不同的代码表示,同一代码表示不同的商品的混乱现象屡见不鲜,长此下去,难以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难以实现现代化管理。尤其在零售管理中,多年来,人们一直在寻求着一种快速、准确的数据采集方法,以便做到即时盘点,降低库存乃至达到零库存,为管理者进、销、调、存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目前,我国商品要想打入国际市场,不仅在质量、包装、卫生防疫方面要符合国际要求,同时还要符合国外超级市场自动扫描售货、自动结算的需求,必须打上条形码。没有国际通用条形码标记的商品不能上货架,只能低价销售乃至不予订货。因此出口企业采用通用商品条形码才能获取打入国际市场、加入国际竞争的又一入场券。

二、企业如何申请制造厂商代码

1.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制造厂商代码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有自己注册的商标;

3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可以交纳会费;

4凡生产下列商品的企业适宜申请,如:食品、饮料、卷烟、土特产、化妆品、牙膏等日用品;胶卷、空白磁带、生活用纸、玩具、钟表等日杂品。总之,凡是规则包装的零售商品,原则上都可采用条形码标记。

2.申请程序

1索取申请表。企业索取“中国商品条形码系统成员申请表”

及有关说明材料,并认真填写。“申请表”可向企业所在地的条形码“分中心”或“委托管理机构”索取,亦可直接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索取。

2审核。“分中心”和“委托管理机构”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中心”审核。

3交费。审查合格后,“分中心”或“委托管理机构”向企业发收费通知单,企业将所需费用汇至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4批号、发通知书。申请表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查合格的,待费用到齐后,批准厂商代码号并颁发“厂商代码通知书”。

5登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批登报公布中国商品条形码系统成员名单。

三、企业如何编制商品代码

商品代码由5位数字组成。由制造厂统一分配使用。由于商品代码是制造厂商统一分配记录的,因此确定了商品代码在厂内的惟一性。

一个制造厂即一个企业有权分配商品代码10万个,即00000~99999,可标识10万种商品。商品代码编码原则如下。

1.惟一性

制造厂对其生产的产品必须标识惟一,即一个商品代码只对应一种规格的商品,一种规格的商品只对应一个商品代码。商品的规格可以根据商品不同性质划分,如:重量、体积、气味、颜色、形状……

2.永久性

商品代码一经分配,就不得再更换,且是终身的。当此种商品变型或改进形成新商品时,必须赋予新的商品代码,当此种商品停产不再生产时,其商品代码应搁置起来,不得再重复起用分配给其他的商品。

3.无含义

商品代码只起到惟一标识商品名称的用途。为了保证商品代码的容量,以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及商品更新换代频繁的需要,采用无含义的顺序码为好。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少,更新换代慢,亦可在商品代码分配时采用一定的层次结构,赋予一定的分类含义。

4.实施准确

商品代码分配后,实施过程中要做到准确无误。这包括代码的分配,胶片的制作、印刷、包装等工作过程中都不得有误,途中不能更改,更不允许张冠李戴,乱用标志。

日常维护商品代码是商店自动化管理即POS系统正常实施运行的关键数据。它与价格有着一一对应的关系,它的错误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出口商品,不仅是经济损失,还会产生或带来不良的政治影响。因此企业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商品代码的发放和维护管理,要建立商品代码文档,有条件的还要实施计算机管理,以确保商品代码的惟一性准确无误。

四、企业如何保证条形码的质量

条形码图形是供机器识读并实现数据自动输入计算机的,因此条形码的质量是关键。

1.原版胶片

1原版胶片的尺寸精度。为保证条形码印刷品的精度,通常条形码原版胶片的尺寸误差控制在条形码印刷品允计误差的5%。对于放大系数为1的通用商品条形码标准尺寸,条的尺寸精度控制在±5μm;条形码字符的尺寸精度控制在±12.7μm。

因此,通常原版胶片的制作要采用专用设备。

2原版胶片尺寸的修正。由于印刷过程中油墨的扩散,印刷后的条形码尺寸为原版胶片的尺寸与油墨扩散造成的偏差之和。为了保证印刷后得到设计的尺寸,必须在制作原版胶片时,适当减少条的宽度以弥补油墨扩散所造成的偏差,不同的印刷工艺,不同的设备需控制不同的条宽减少量,且原版胶片修正尺寸步骤亦不相同。即要做印刷适应性试验来确定条宽减少量。

2.印刷尺寸

条形码的印刷尺寸是指包括条形码号左、右侧空白区在内的尺寸。企业可根据商品包装面积和图案、文字的设计在放大系数0.8~2.0之间选择。由于0.8放大系数的条形码在印刷过程中难以控制其尺寸精度,因此,一般不采用。

3.条、空颜色的选择

条形码是通过光电转控实现阅读的,因此一定的条、空的颜色对比度是正确识读条形码的关键。

由于识读设备的光源通常是红光,因此要特别注意不能选择红色作为条的颜色。

4.条形码印刷位置

为保证正确的识别条形码,方便售货人员,条形码必须选择适合的印刷位置。

条形码印刷位置选择一般为:首先选择商品包装主显示面的右侧;其次是与主显示面相连的平面;当其余平面没有地方放时,应放在包装的背面。主要的原则是确保条形码不变形,不折皱,方便操作,同时兼顾美观。

2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形码管理,保证商品条形码质量,加快商品条形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形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形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形码管理;

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形码的编码、设计、胶片制作、印刷等各个环节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形码质量;

三是推动商业POS系统的建立,推动商业自动化的发展,以加快商品条形码技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应用,实现商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化,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本条是本办法的立法。

第二条商品条形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形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形码和缩短版商品条形码。标准版商品条形码: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形码。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形码定义的规定。

第三条商品条形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形码,编码中心批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编制商品项目代码,系统成员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应用商品条形码,有关部门对商品条形码的管理应用都应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形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本条是关于使用商品条形码必须注册的原则的规定。

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五条商品条形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形码,应用商品条形码技术。

本条是关于推进商品条形码事业发展的规定。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自动扫描商店的建立,为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形码提供应用环境。

(第二章)商品条形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形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全国商品条形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制定并发布商品条形码国家标准;

3.组织全国商品条形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4.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

5.处理商品条形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形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商品条形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商品条形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形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3.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形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本条是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商品条形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八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形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本条是关于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商品条形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九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形码工作机构,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商品条形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全国商品条形码工作;

3.负责初审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设立;

4.负责审批商品条形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

5.负责全国范围内商品条形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形码技术咨询与服务;6.履行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会员职责,开展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形码工作机构及其工作职责的规定。

全国商品条形码工作机构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88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的,并于1991年4月19日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

第十条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接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领导,其业务工作接受编码中心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商品条形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组织、协调、管理本地区的商品条形码工作;

3.负责初审本地区商品条形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

4.负责本地区商品条形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形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本条是关于编码分支机构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三章)商品条形码注册和编码第十一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第十三条编码分支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应当在10日内完成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编码中心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形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形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六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七条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系统成员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

第十八条商品条形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形码。

印刷企业具有商品条形码印刷资格的,方可承印商品条形码。

商品条形码印刷资格的认定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

系统成员应当委托具有商品条形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形码。

印刷企业获得条形码印刷资格需具备以下条件:

组织机构和人员:

企业由负责人分管该项工作;

企业有主管条形码印刷质量的部门,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企业有两名以上经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条形码设计、检验人员;

企业对从事条形码设计、印刷、检验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标准与文件:

具备条形码及检验标准;

具备条形码印刷过程控制的工艺标准和作业指导书;

具备条形码印刷设计、印刷过程控制、检验设计、不合格控制等管理标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设计、印刷和检验:

条形码颜色、位置、方向、尺寸设计等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按规定进行条形码印刷适应性试验;

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过程控制检验;

进行出厂检验;

不合格品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并有处理记录;

所有检验都应具有和保存完整的记录。

检验设备:

具备精度符合标准要求的条形码检验设备;

条形码检验设备应在规定的校验周期内经由省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校准;

建有条形码检验设备档案,有相应的使用记录、校验记录等。

(第四章)商品条形码的应用

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形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商品条形码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的要求设计商品条形码。

第二十一条系统成员印刷商品条形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形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原版胶片。

第二十二条系统成员应当委托由编码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认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形码。

第二十三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形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并登记证书号码。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形码,保证商品条形码印刷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