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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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道德运行的社会制约因素

恩格斯说:“物体的属性只有在运动中才显示出来。”[46]在事物的运动中去把握事物的本质,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绝对要求。在第一章对道德的起源、特征和功能等问题做了静态的分析,回答了什么是道德、人和道德的关系等问题的基础上,本章进一步对道德进行动态的分析,揭示道德产生、存在、发展及其作用的各种社会机制,以便在运动中把握道德的本质。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特殊的调节系统,它是与其外部环境,即整个社会系统处于经常的、连续不断的有机联系之中的,离开了社会这个大系统,便无法对道德做出任何科学的理解。从一定意义上说,本章所要探讨的社会经济关系、社会生产力和其他社会意识形态对道德的作用等问题,是了解马克思主义在人类伦理思想史上所实现的革命变革的实质,掌握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全部理论的基础。

第一节 社会经济关系对道德的决定作用

一、道德和利益关系的历史考察

道德和利益的关系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承不承认道德同利益的必然联系,如何理解利益,决定着对道德的本质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的解答,也是揭示社会诸因素对道德的制约性的关键。

在历史上,多数伦理学家都或多或少否认道德和利益的必然联系。我国先秦时期的孟轲就认为,讲道德就不能讲利,他对梁惠王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47]古希腊柏拉图认为,美德不过是对善的观念的回忆,因此就应该禁绝利益。他说:“灵魂已经从神那里得到了神圣的金和银的性质,因此他们不需要人间的金银”,谁“要取得人间的金银”,就是对“神圣的本质”的玷污。[48]西欧中世纪的宗教伦理学更是把利益摒斥在德性之外,《新约·加拉太书》说,肉体的需要同心灵的需要是“彼此相敌”的,人要有德性就要禁绝肉体对心灵的反抗,“聪明的人,应该耐心地去忍受死”。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则认为,人的道德是先天的道德法则即“绝对命令”决定的意志,它“不受任何感性利益所影响”[49],纯粹是为义务而义务的。这些伦理学家不是从“上帝的意旨中”,便是“从往往同上帝意志很相似的唯心主义或半唯心主义论调中”引申出道德来,提出了各种各样以宗教迷信或宗法关系作外衣的超人世、超功利的道德学说。但是这些道德学说并没有也不可能超出利益问题,正如列宁指出的,这些论者,其目的仍然是“谋求他们这些剥削者自身的利益”[50]。

历史上也有少数的伦理学家看到了道德和利益的联系,并力图把他们的道德理论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之上。我国先秦时期的墨家学派就是如此。他们反对儒家重义轻利,把义(道德)和利对立的倾向,提出了“兼相爱,交相利”的主张,并以“利”为标准对忠、孝、仁、义等道德规范做出了自己的解释。《墨子》一书说:“义,利也。”“忠,利君也。”“孝,利亲也。”又说:“仁人之所以为事者,必兴天下之利,除去天下之害。”[51]在西方,古希腊的斯拉马冠也提出了以利益为“公道”的标准的观点。他在同苏格拉底(实际上是同柏拉图)关于“公道”的辩论中说:“余谓公道者无他,即强者之利益耳。”[52]又说:“公道者,即强者与治人者得利,而弱者与被治者失利之谓。”[53]这些把道德同利益联系起来的思想产生在古代,无疑是难能可贵的。但是,它们在当时毕竟还是十分简单的,对于什么是“利益”,上述思想家的理解更是十分模糊。例如,《墨子》说:“利,所得而喜也。”[54]把利益看作是人的某种心理状况。这种对利益的理解,决定了他们对道德和利益的关系问题,对道德的本质,仍然不能做出科学的解答。

到了近代,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特别是18世纪到19世纪资产阶级的功利主义伦理学派,明确肯定了利益是道德的基础。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爱尔维修在他的《论精神》第二篇一开始便写道:“我们打算在这一篇里证明:利益支配着我们对于各种行为所下的判断,使我们根据这些行为对于公众有利、有害或无所谓,把它们看成是道德的、罪恶的或可以容许的;这个利益也同样地支配着我们对于各种观念所下的判断。”[55]爱尔维修这里讲的“公众利益”,实质上就是个人利益的集合。他说:“公众无非是一切个人的集合;因此他们只能把自己的利益当作判断的准绳。”[56]爱尔维修的这种思想到了19世纪英国功利主义者边沁、穆勒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边沁认为公众利益或社会利益只是一种纯粹的抽象,“它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57]。这就是说,在资产阶级思想家看来,所谓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也就是个人的利益是道德的基础。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在评价爱尔维修时说,他们都认为“感性的印象和自私的欲望、享乐和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58]。

明确地肯定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个人利益是道德的准绳的伦理学说的产生,是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的。因为自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在封建社会内部出现之后,资本的自由竞争不断发展,个人利益的要求突出出来了,阶级关系日趋明朗化、简单化,封建的禁欲主义、等级服从的宗法关系迅速地趋于瓦解,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就是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创建了自己的道德学说,提出了上述的道德主张。这种学说和主张对于反对统治整个中世纪时期的封建禁欲主义,揭露宗教道德的欺骗性,把道德从幻想的“天国”引向现实的人间,无疑具有巨大的启蒙意义,它在人类的道德认识史上也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不过应该看到,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对“利益”的理解完全是建立在抽象人性论的基础之上的。他们所讲的“个人”是一种脱离社会经济关系,脱离具体的社会实践的生物学上的人;他们的所谓利益就是这种个人的感性和私欲等自然属性的产物。18世纪法国另一个著名启蒙思想家霍尔巴赫说:“我们所谓的利益,就是每个人按照他们的气质和特有的观念把自己的安乐寄托在那个上面的那个对象;由此可见,利益就只是我们每个人对自己的幸福所不可缺少的东西。”[59]可见,在霍尔巴赫等人看来,“利益”的根源是人的“自爱心”和主观上的趋乐避苦的欲望;而所谓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也就成了人的自然情感是道德的根源,这种把“利益”局限在生物学或心理学的范围,使其变成一种纯粹的主观的东西的思想,既不可能真正揭示利益的本质,也不可能真正揭示道德的本质,只能把道德仍然看成是一种独立于人类社会经济关系之外,与人的社会实践毫无关系的抽象的永恒不变的东西。可见,虽然有的资产阶级的伦理学家肯定了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但他们的道德理论并没有超出历史唯心主义的范畴。

二、利益是经济关系的具体表现

马克思主义科学地揭示了利益的本质,指出利益是人们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具体表现。恩格斯说:“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60]对利益的这一科学理解,才真正把道德奠定在现实生活的基础上,为马克思主义在伦理思想史上实现革命的变革,创造了科学的前提。

人们现实生活中的利益,是以比较强烈而持久地满足一定需要为目的的。利益总是离不开人的需要。因此,正确地认识需要的客观规定性、需要的形成、需要的满足过程和满足方式,就是科学地揭示利益的本质的关键。

人的需要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网络状的体系。我们虽然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其做出不同的分类,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例如生物学、心理学、行为学等角度对需要进行研究,但正如第一章所阐明的,需要就其最一般的意义而言,是人们对外界对象的依赖关系。它不是纯主观的产物,不是任意的想象,而是客观世界和客观过程所引起的一种必然性。人的物质生活资料的需要所表现的是人类对自然界的一种必然的依赖性;人的精神生活的需要所表现的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个体对群体的一种必然的依赖性,这些都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诚然,客观存在的“需要”也可以被人感知、被人的头脑反映出来,形成人的“欲望”,但“需要”和“欲望”毕竟是相互联系但又有原则区别的两个概念。欲望是一种被意识到了的需要,它不仅包含着需要,而且包含着主体的情感和意志的指向,因而具有极大的主观性。资产阶级伦理学家之所以把利益说成是一种纯主观的东西,就在于他们混淆了需要和欲望这两个不同的概念。事实上,初生的尚无明确意识的婴儿并没有欲望,但却不能说他没有需要。婴儿饥饿了就会哭,他的这种需要是他作为生物的新陈代谢过程和其他生命过程所客观地决定了的。在社会生活中,人有什么样的需要,他就是什么样的人,而不是他是什么样的人,才去想出什么样的需要。因为凡需要都是人的需要,而一个人有什么样的需要,这并不取决于它的主观意志,而取决于它的客观存在。关于这一点,德国著名哲学家费尔巴哈也看出了某些端倪,他曾指出,皇宫中的人所想的,与茅屋中的人所想的是不同的。需要的这种客观性说明,利益不是纯主观性的东西,而是有其内容的客观必然性。

那么,需要是怎样形成的呢?需要作为人对客体的依赖关系,有两种形成方式:一种是由自然形成的;一种是由社会形成的。因为人天生是社会动物,他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属性。前者决定了他和动物一样有对食、住、行等生存或生理的需要;后者则决定了他有同动物完全不同的社会需要,例如,在各种不同的社会条件下,人总有相应的教养、学习的需要,有学习文化、交往、发展、创造的需要,等等。人的需要虽然就其形成来说,有这两种不同的方式,但从根本上来说,则都是“社会创造的需要”。因为在社会存在并且不断发展的条件下,就是原先一些纯粹是生存需要或生理的自然需要,也逐渐地、必然地失去其自然色彩。例如衣着,原先纯粹是御寒或遮羞,可是后来人们愈来愈不满足于这种起码的要求了,而讲究款式新颖、质地优良,这种追求仪表华美的心愿,在相当程度上超过甚至掩盖了原来御寒和遮羞的初衷,而进入“社会创造的需要”的范围。事实上,它们也只有进入这个范围,才能成为人的实际的需要。普列汉诺夫说:“什么是实际的需要呢?在我们的哲学家看来,首先就是生理的需要,但是人们为了满足生理的需要,必须生产某些物品,而这种生产的进步,又使另一些需要发生,这些需要和原有的那些需要同样地实际,不过它们的性质不再是生理的了,它们是经济的,因为这些需要是生产发展所引起的后果,是人们在生产进步中必须进入的相互关系所引起的后果。”[61]

正因为如此,所以需要的满足过程始终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过程。首先,它是同一定社会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相联系的。满足需要的过程同社会生产、再生产的过程,是两个同步的、平行的过程。如果从需要为生产提供观念的对象这个角度看,那么需要的满足过程是先行的过程;如果从生产为需要提供实在的对象这个角度看,那么生产的过程是先行的过程。由于需要总是一个满足了又发生、发生了又满足的永恒之流,生产也总是前后相继、连绵不断地再生产,因此,作为一个总过程的相辅相成、相伴相续的两个部分,它们总是互为条件、互为前提的。脱离了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的需要的满足,是不可思议的。其次,需要满足的过程也是同一定的生产关系体系相联系的。因为,任何生产都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人类的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也是一个人们的生产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因此,需要的满足过程同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这也决定了它同社会生产关系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从再生产过程看,生产为需要提供对象,这里首先就涉及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问题。分配按社会规律把需要的对象加以分配,这种社会规律就是一定经济关系的本质联系,是所有制关系的实现。交换依照个人需要把已分配的东西再分配,这种再分配也是受经济关系制约的。消费直接满足各个主体的需要,这个过程其社会经济方面(如消费关系的矛盾、消费构成的水平和发展趋势以及社会消费力的合理组织等等),也同社会的生产关系紧密相连。总之,一谈到需要的满足,就只能是一定社会生产关系体系下产生和满足的需要。

既然需要满足的过程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过程,那么,需要的满足方式也就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历史的方式。这就是说,需要的满足方式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马克思说:“需要是同满足需要的手段一同发展的,并且是依靠这些手段发展的。”[62]普列汉诺夫在评论爱尔维修抽象地谈论需要时也说:“爱尔维修曾经作过一番尝试,企图说明人类历史的发展,他是把这个发展放在人的肉体需要的基础上的。他的尝试是必然要失败的,因为严格说来,应当考察的并不是人的需要,而是满足这些需要所采取的手段和途径。”[63]马克思和普列汉诺夫这里所讲的满足需要的“手段和途径”,就是指的满足需要的社会形式,首先是社会经济关系。

由上可见,利益作为人们满足一定的客观产生的需要的集中的、持续较长的目的,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利益的本质乃是经济关系的具体表现。所以,所谓利益是道德的基础这个命题,其科学的含义应该是,社会经济关系是道德的基础,而道德则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上层建筑、社会意识形态。这就是道德的社会实质或本质。

三、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社会道德

社会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物质的关系。它构成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生产资料所有制,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消费资料的分配方式,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社会经济基础的核心。列宁指出:马克思、恩格斯的基本思想,是把社会关系分成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思想关系只是不以人们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而形成的物质关系的上层建筑,而物质关系是人们维持生存活动的形式(结果)。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决定论。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着社会道德,就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理论在道德领域里的具体运用。

那么,社会经济关系对道德的决定作用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第一,社会经济关系决定道德的性质。所谓道德的性质,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道德体系的社会性质,由此而造成了各种不同的道德体系的区别或对立;二是道德作用的历史性质,由此而区分出革命的、进步的道德和保守的、反动的道德。道德性质的这两层含义是相互联系、又有差别的,它们都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

自有人类以来,历史上曾经先后出现过三种道德的社会形式,五种道德的历史类型,即无阶级性的道德(原始社会的道德),阶级道德(奴隶社会的道德、封建社会的道德和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由阶级道德向无阶级过渡并最终发展为全人类的道德(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这些不同的道德社会形式和历史类型,其区别或对立都只能在社会经济关系中找到合理的解释。

原始社会是人类最初出现的一种社会形态。当时极为简陋的生产工具和低下的生产力,决定了生产资料属于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公共所有,人们共同劳动,平均分配,维持着氏族群体的生存。这是一个没有私有制、没有阶级、没有剥削的社会。与这种社会经济相适应的,便是当时的风俗、习惯、传统融为一体的原始道德。这种道德以血缘氏族群体意识为基本特征。一方面,在它通行的氏族、部落的范围内,为全社会人们所习惯地遵循,具有一种特有的原始纯朴的性质,是人类社会截至目前,唯一的没有阶级性的道德;另一方面,它又深深地打上了血缘氏族的原始的狭隘性、外部性的烙印,是反映人类童蒙时期的一种道德历史类型。它的产生和发展,始终是以氏族社会的经济关系为转移的。

人类进入私有制社会以后,阶级对立随之而产生,统一的原始道德便因之而分解为阶级对立的道德。适应着先后出现的三种阶级对立的社会,也先后产生了三种阶级道德的历史类型,即奴隶社会的道德、封建社会的道德和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这些道德都是在阶级对立中存在和发展的。之所以如此,都是由以私有制为核心的经济关系的对抗性决定的。其中每一种道德类型中,占着社会的统治地位的,也是由该社会在经济关系中处于支配地位的那个阶级的道德。所以在这三个阶级社会中,奴隶主阶级的道德,封建地主阶级的道德、资产阶级的道德是占社会统治地位的道德。广大奴隶阶级、农民阶级、无产阶级的道德之所以处于被压抑、被钳制的状况,是由于他们分别在当时的社会经济关系中处于被支配、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不仅如此,就是这三个统治阶级的道德,由于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也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征。由于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64]。所以奴隶主阶级的道德和封建地主阶级的道德,都是公开地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强调以个人无条件地服从奴隶主国家或封建地主国家的利益的整体主义为基础的。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中,人与人的关系完全变成了物与物的关系。资产阶级便凭借这种人对物的依附关系,建立了他们以“自由、平等、博爱”为标榜的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的道德体系,并使其成为对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进行精神统治的工具。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成为占社会统治地位的道德。这种道德反映了建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关系的要求,体现了人与人之间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同志式的互助合作的关系,是人类道德发展史上的一种崭新的类型。社会主义道德虽然仍是阶级的道德,但它消除了阶级压迫的性质,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社会性和人民性。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成熟,阶级的消亡,到了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也将发展成为全人类共同的道德。所以,从社会主义道德发展到共产主义道德乃是从阶级道德向无阶级道德的过渡,这也是由特定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

从道德作用的历史性质来看,也是如此。例如,历史发展中的最后一个剥削阶级道德即资产阶级道德,在其产生之初是非常革命的,它曾经是反对教会专横、封建禁欲主义和宗法道德的有力武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种道德所反映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在当时是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它适应了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力地促进了当时社会的进步。可是到了帝国主义时代,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腐朽了,成为现代巨大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体现这种经济关系的资产阶级道德也就因此而成为腐朽的、反动的道德,它日益陷入深刻的危机,走向自己的末日。

第二,各种道德的内容都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马克思说,“财产的任何一种社会形式都有各自的‘道德’与之相适应”[65],各种不同的道德都是以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为其实在内容的。我们知道,道德的中心问题是如何处理个人同他人、个人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历史上产生的各种不同的道德,都是对这个问题所采取的不同态度和处理方式。各种不同道德的基本原则,就是这种态度和处理方式集中的表现。不同的道德原则构成了这些道德体系的主要内容,是他们借以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上述历史上出现的道德三种不同的社会形式和五种历史类型,就是以它们各自不同的道德原则而相互区别或对立的。

原始社会的道德基本原则是原始的群体主义。在原始人的意识中,维护氏族和部落的共同利益是每一个氏族成员的天职,这是同原始社会那种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关系还很简单、很狭隘的状况相适应的。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私有制的产生,使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别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成为外力随意摆布的玩物。私有制“撕毁人的一切类联系,代之以利己主义和自私的需要,把人的世界变成互相隔绝互相敌对的个人的世界”[66]。这样,在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里,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尽管处理个人同他人、个人同社会群体关系的具体历史形式有所不同,但实质上都是以利己主义为原则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成为这三个阶级实际奉行的道德的通例。在这里,资产阶级道德以赤裸裸的利己主义、个人主义形式出现。奴隶主阶级和地主阶级的道德,似乎也强调个人对整体利益、“国家”利益的服从,但它们的所谓“国家”实际上不过是代表这两个阶级的和个人的私利的“虚幻的共同体”,服从成了等级压迫的代名词。而造成这种历史形式差别的根源也深藏在社会经济关系之中。因为前者反映的是资本主义的商品关系,后者则是植根于宗法自然经济土壤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它的产生和存在都是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的人,从道德上处理个人同社会关系的一个必然的历史阶段。

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是以建立、巩固和发展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的。在这种经济制度下,一般地说来,“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人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67]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核心精神只能是为人民服务,其基本原则也只能是集体主义。它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的利益,并在这个前提下把个人利益和社会集体利益结合起来。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各种规范就是这个核心和原则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具体体现。

第三,道德的变化也是由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造成的。历史证明,上述道德的三种社会形式和五种历史类型之间的兴衰进退、更替变换,都是当时社会经济关系的变革所造成的。当旧的社会经济关系已经腐朽,反映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的社会经济关系已经产生和发展,新旧道德的对立和斗争就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人类道德生活的发展,就是一个新道德不断代替旧道德的过程,而构成这一过程深层的东西,则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变革,是新的社会经济关系战胜并替代旧的经济关系的过程。

不仅如此,同一种道德体系的内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也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这种变化也是作为这种道德体系的经济基础内部构成出现了某种重大变化,以及随之而引起的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变化的反映。“忠君”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主要道德规范,但它并不是一开始就被强调为“三纲”之首的,它的要求也不是后来的所谓“臣子无说君父不是之理”,“君要臣死,臣不死不忠”。先秦时期孟子所提出的“五伦”中,还是把“君臣有义”放在“父子有亲”[68]之后的。孟子还认为君臣之间的道德责任是相互的。他说:“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之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之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之视君如寇仇。”[69]他甚至主张:“君有过则谏,反覆之而不听,则去。”[70]臣子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废掉、杀掉暴君也是无可非议的。另一个儒家代表人物荀子也主张臣子不能无条件地服从君主。他谴责那些“巧敏佞说,善取宠乎上”的“变臣”。他认为“社稷之臣”应该是“谏、诤、辅、拂之人”,对于暴君可以“夺然后义,杀然后仁,上下易位然后贞”。[71]西汉时期最初提出“王道之三纲”的董仲舒,忠君的思想有了某种变化,但他指的仍然是所谓“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72]的主从关系。只是到了东汉时期,封建统治者才把忠君列为“三纲之首”,强调它是一切封建道德规范的总纲。到了宋明时期,所谓君臣之理“无逃于天地之间”“天下无不是的君父”“君要臣死,臣不死不忠”才泛滥成灾,愚忠愚孝成了一种最高的封建美德。封建道德至此完全凝固化、教条化、绝对化了,标志着它无可挽回地进入了没落、腐朽阶段。封建忠君道德这种变化的过程,反映了封建经济关系形成、发展和没落的历史过程。随着封建经济关系的这种变化,整个封建道德体系虽然并没有发生根本的质变,但它却出现了量变和部分质变。具体表现是:封建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在各个历史时期由于封建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形成的特殊利益及其认识,在原有的封建道德体系中,舍弃了原来的某些成分,加进了一些新的内容,或者对原有的某些内容赋予了新的含义,改变了它的重点和形式。

由上可见,人类道德发展的历史,就是道德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历史。所以,普列汉诺夫说:“人类道德的发展一步一步跟随着经济上的需要;它确切地适应着社会的实际需要。在这种意义之下,可以也应当说,利益是道德的基础。”[73]

四、道德的阶级性和全民性的关系

社会经济关系对道德的决定作用,也表现在道德的全民性和阶级性的关系上,阐明这两者的关系,不仅是对经济关系的决定作用的进一步确证,而且对了解其他社会诸因素对道德的制约性,也是十分重要的。

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阶级关系。由于人们在社会经济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阶级利益也就不同,因而造成了人们的社会实践的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差别和对立。各个阶级的特定生活方式不断重复,世代相续,便会在他们的内部凝结起来,形成一定的道德原则、规范及其道德评价,表现出道德的鲜明的阶级性。马克思认为,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也就怎样。不同阶级的人们都按照自己的阶级地位来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的道德也就必然打上深深的阶级烙印。

道德的阶级性主要表现在:阶级社会里的一切道德,都是不同阶级的阶级地位和利益的反映,都体现着不同阶级的要求和意志;一切阶级都是从自己的阶级地位和利益出发来进行道德评价,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进行善恶、荣辱的褒贬的;一切道德都是阶级斗争的工具,都是为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的。所以恩格斯说:“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74]

但是应该指出的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强调阶级社会里道德的阶级性,但并不一般地否认道德具有全民性的因素。恩格斯论述道德的阶级性时,就肯定了不同阶级的道德有着“许多共同之处”[75]。这些共同之处就是指道德具有全民性的成分或因素。这些因素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公德。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人对人的关系的简单原则”,列宁所说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例如,文明礼貌、尊老爱幼、遵守公共秩序、讲卫生、要诚实、守信用等等,都是属于社会公德的范畴。这种社会公德,适用于人类一切时代,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它对于保证人们正常的交往,维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所以,列宁强调,人们应该逐渐习惯于遵守数百年来人们就知道的、数千年来一切处世格言上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

第二,人类的传统美德。属于这个范畴的有勤劳、勇敢、朴实、热情、谦虚、好学等等。它们都有着自己确定的含义,是人类在长期的历史进步过程中所逐渐形成和积累的文明成果。对于这些传统的美德,社会各个阶级都得承认。尽管它们主要体现在历代劳动人民的思想和行为中,剥削阶级中的许多人不可能具有这些美德,但至少剥削阶级口头上也不能否认这些美德的价值。

第三,反映在各个民族的民族感情、民族心理和民族习惯中的某些民族的道德传统。世界上各个民族由于所走的具体历史道路不同、经济发展的条件和水平各异、文化心理结构的差别,因而必然形成不同的民族的道德传统。这种道德传统对于各个民族的不同阶级而言,都是适用的。这些传统中的某些积极的成分,在调节各民族之间的关系、维护民族的团结统一、促进民族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我们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光荣传统,就是一种伟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它使我们伟大祖国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能够冲破各种惊涛骇浪,始终成为一个坚如磐石的整体。我国历代劳动人民是这种伟大的爱国主义民族传统的主要实践者和发扬光大者,但也不能否认历代剥削阶级中那些以身许国、义无反顾的志士仁人的地位和作用。他们的爱国主义的光辉业绩,至今也仍然为我们的人民所怀念、所颂扬。

可见,那种认为马克思主义否认道德的全民性因素的观点,是毫无根据的。马克思主义认为,问题在于要科学地阐明道德的阶级性和全民性的真实关系,揭示道德的全民性因素产生的根源。事实上,道德的阶级性和全民性并不是道德的两个相互独立、互不相干的方面,而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在这个对立统一体中,阶级性是其实质和核心,而全民性则是其外观和补充。因此,道德的全民性因素并不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它们在阶级性中表现出来,并始终受到阶级性的制约。历史上的剥削阶级的道德总是以“全民”的外观出现,并且也实际地容纳某些具有全民性意义的道德因素,其目的都是为了贯彻他们的道德的阶级内容,都是为其阶级利益服务的。

从本质上看,阶级社会的道德之所以具有全民性因素,归根到底,也是由社会经济状况决定的。这是因为,在同一社会中,各个阶级都处于一个社会的统一体中,生活在同一个经济发展的阶段上,有着共同的历史背景,存在着同一的或相联系的经济关系,因此,各个阶级的道德就必然“存在着共同的东西”,“具有许多共同之处”。这就是说,道德的全民性因素总是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生产和交换的某些最一般的条件中取得的。历史上各个阶级的道德中具有多少全民性因素,这并不取决于他们的说教,而是取决于他们的阶级地位,他们所代表的社会经济关系同生产力的发展、同社会进步的利益的关系。历史上越是进步的阶级,它的利益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越是一致,它的道德中的全民性因素就越多。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是和社会发展的利益完全一致的,所以,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无产阶级的道德“肯定拥有最多的能够长久保持的因素”[76],最终必将发展成为全人类的共同道德。

上述事实充分说明,阶级社会中道德的阶级性和全民性,都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关系决定的。那种离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关系来谈论道德的本质,把道德说成是超历史、超阶级、“永恒不变”的观点,不仅在理论上是一种唯心主义的谬论,而且在实践中也只能起到如列宁所说过的,为了地主和资本家的利益来愚弄工农、禁锢工农头脑的作用。

第二节 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道德进步的重要作用

一、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道德进步作用的两种表现

既然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社会道德,那么,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在道德发展中的作用是什么呢?这也是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中外伦理思想史上的各派伦理学家也一直众说纷纭,长期争论不休。随着当代科学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这种争论更加尖锐起来。然而究其思想根源,仍然是由对道德的本质的不同看法所引起的。历史和现实反复地证明,只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依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在正确地认识道德的本质的基础上,才科学地回答了这个问题。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社会道德的进步和人的道德水平的提高,起着重大的促进作用,因为决定道德的经济关系最终也是由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引起经济关系的变化发展,因此就整体和最终意义而言,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乃是推动人类道德进步的强大力量。

所谓科学技术,是指人们对客观物质世界的运动及其相互联系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并将其运用于生产实际的产物。它和物质生产一样,都是属于生产力的范畴。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因此,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推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促进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道德水平也必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前进。正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产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才为人类道德进步提供了物质前提。同时,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也告诉我们,物质生产活动和科学实践是人类基本的实践活动,在社会实践中,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也改造着自己的主观世界,改造着自己的认识能力和本性。既然道德是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那么人们的道德水平也必将随着社会实践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而不断前进。在这里,真和善是统一的,物质文明的发展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也是统一的;真是善的前提,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的基础。所以列宁说:“物质生产力的状况是所有一切思想和各种趋势的根源。”[77]

但是,任何进步都是具体的,都有其特定的辩证性质,道德进步也是如此。道德的进步也要经历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由可能性转变到现实性的发展过程。就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同道德进步的关系的线性联系而言,在量的方面,它是直接的;在质的方面,则只能是间接的。我们说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从整体和最终意义上讲,必将有利人类道德的进步,就涵盖着这两个方面的意义。这在当代科学技术革命的条件下,更是这样。

从量的方面看,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可以直接开拓新的道德领域,促进劳动者的新的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发展,推动科学精神的弘扬。

当代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正在不断地为人类的道德生活开拓出新的领域。生态道德的产生和发展就是很好的证明。生态学是一门新兴的科学。它以研究自然界的结构和功能为对象,它告诉人们必须从人类整体的生存和发展的高度来考虑对自然界的开发和利用,只有维护生态平衡,使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达到一致与和谐,才是合乎人类整体利益的。生态学的发展导致了生态道德的产生,生态道德要求对人开发和利用自然的行为做出道德评价。在过去,捕猎动物、砍伐森林,不与道德发生多少联系,而在今天却要有道德责任上的评价,人们必须自觉地承担保护自然的责任。这样,人和自然的关系就成为人类道德生活的一个新的领域。现代生命伦理、网络伦理、核伦理乃至宇宙伦理等等的产生和发展,无不是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再者,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直接从事这些活动的人们的某些旧的道德品质的改变和新的品质的形成,也能直接地起到某种促进作用。马克思曾经指出,在社会生产发展中,“生产者也改变着,炼出新的品质,通过生产而发展和改造自身,造成新的力量和新的观念,造成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语言”[78]。历史证明,人们长期直接地从事某种方式或范围的生产劳动或科学技术活动,便会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人与人之间的某种道德关系,形成相应的道德心理和道德行为;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生产劳动的方式和范围的改变,也会逐渐地改变人们的某些原有的道德心理和道德行为。历史上农民小生产者长期的狭隘的封闭式的劳动方式,养成了他们的涣散性、保守性和自私性的弱点。但当农民破产转入无产阶级队伍后,又逐渐养成了无产阶级特有的团结性、组织纪律性和大公无私的精神。无产阶级这些特有的道德品质,就是在“资本主义大生产的物质条件中生长起来的,而且只能是从这种条件中生长起来。”[79]在当代,正如奈斯比特在《大趋势》一书中指出的,随着科学技术革命的发展,人们的劳动方式正在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智力的发展,信息的转播,小型化、多样化、非群体化、产销合一的特点,则需要人们具有主动进取、敢于负责、迅速应变、办事灵活等新的品质。

还有,科学精神的弘扬本身就具有道德意义,而这一切乃是作为科学研究和科技发展的直接产物。美国著名学者伯纳德·巴伯指出:“科学像所有组织起来的活动一样,是一项精神事业,也就是说,科学不能仅仅被看作是一组技术性和理性的操作,而同时还必须被看作是一种献身于既定精神价值和伦理标准约束的活动。”[80]科学精神是从科学知识、科学技术和科学方法生成过程中演绎出来的独有的精神气质。美国科学社会学家罗伯特·默顿对科学精神做了如下归纳:“科学的精神气质是有感情情调的一套约束科学的价值和规范的综合。这些规范用命令、禁止、偏爱、赞同的形成来表示。它们借助于习俗的价值而获得合法地位。这些通过格言和例证、通过法律而增强的规则在不同程度上被科学家内化了,于是形成了他的科学良心,或者人们愿意用现代语言的话,也可以说形成了他的超我。”默顿还认为科学精神具有这样四个特性,即普遍性、公有性、无私性和有条理的怀疑性。[81]这就不难看出,科学精神的弘扬及其特性的发挥,无疑也是人类道德进步的表征。

应该指出的是,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道德进步的上述直接的推动作用,就整个社会道德而言,只具有量变的性质。因为决定一个社会的道德的质是这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道德,而统治阶级的道德体系也是多层次的,它可以容许或容纳它的外层发生某些变换。但只有其中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才是体现其质的规定性的决定因素,因为正是它们才集中地反映了这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和阶级的利益与要求,成为这个社会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基本行为方针和价值标准。因此,尽管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以在上述几个方面直接推动道德的进步,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道德体系及其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的改变。在资本主义大生产的条件下,无产阶级形成了自己的新的道德品质,但他们的道德毕竟处于被统治、被压抑的地位,还只是为少数无产阶级先进分子所践行,对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而言,还只具有量变的性质。

再从质的方面看,生产力和科学技术作为社会发展的最后根源,它的每一新的巨大发展和划时代的飞跃,必然在道德上创造一种新的可能性,即为旧道德的消亡、新道德的产生准备物质前提。但这种可能性要变成现实性,则是通过适应新的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阶级起来变革旧的生产关系,建立新的生产关系而完成的。因此,就道德从旧质到新质飞跃的进步而言,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只能是一种间接的促进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只是人类道德进步的远因。

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道德从旧质到新质飞跃的这种间接的促进作用,体现在人类历史上每一次社会形态的变革和更替之中。而在当代,这种作用显得更加明显而突出。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生产力突飞猛进的增长,使整个人类面临着一种全面的挑战,其中也包括道德上的尖锐挑战。这种挑战为人类道德进步提供了新的前所未有的选择机会,为道德从旧质到新质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可能性。关于这方面的情况本书第五章还要作专门的论述。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新的可能性同样还不是直接的现实性,但这无疑是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道德进步的促进作用的又一重要的表现。

历史和现实都证明,那种宣扬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或者同道德的进步毫不相关,或者只会使人的道德沦丧的观点,是毫无根据的。当代一些资产阶级社会学家和伦理学家仍在起劲地鼓吹这些观点。他们不是大谈所谓“技术中性论”或“自由技术论”,就是硬把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所面临的日益加深的精神的和道德的危机,完全归罪于科学技术革命和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这种荒谬的理论,完全违背道德发展的历史事实。

二、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道德进步作用的社会制约性

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能否使道德自然而然地进步呢?历史上有的伦理学家就是这样看的,当代另一些西方社会学家和伦理学家更是把这种错误的观点推向了极端。他们说什么随着科学技术革命的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资本主义社会将因此而顺利地解决其所面临的严重的精神的和道德的危机,造成一个所谓“普遍繁荣”的社会。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蛊惑人心的,在实践上则是同社会的现实状况相背离的。

我们知道,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所反映的是人和自然的关系,而道德则主要是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中心而展开的一种思想的关系,即使是科技伦理,其表现形式虽然是由于人和自然的关系的紧张而产生的,但其背后隐藏着的仍然是以人和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为其实质的。道德所反映的人和人的关系,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领域。它和生产力与科学技术所反映的人和自然的关系是两个不同层次的系统。它们之间的交互作用必须有一个中间环节,这个环节就是社会生产关系,以及因此而直接决定的社会的政治制度和阶级结构。这是因为,人类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这个整体有自己特有的层次结构,表现出特有的有序性。这种有序性决定了,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固然有其自身的相对独立性,但在社会这个整体中绝不是某种抽象的孤立的领域,它们总是在具体的社会经济关系的体系中发挥作用的,它们对于道德进步发挥作用的程度和性质,始终要受到社会经济关系、政治制度和阶级结构的制约。

实践证明,人类自从进入文明时代以后,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得愈是迅速,相应地这个过程对社会生活其他各方面的影响就愈加有力,它们的社会后果所受的社会经济关系及由其决定的政治制度、阶级结构的制约也就愈是强烈。因为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愈是飞速发展,这样一些问题就会变得愈加尖锐: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所造成的强大力量是为谁服务?为什么目的服务?它们是被用来造福于人类还是危害人类?是为了人们的普遍福利和进步还是为了一小撮人的私利?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政治制度和阶级结构,决定了人们对这些问题会做出不同的甚至完全对立的回答。所以,对于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道德进步的作用问题,必须进行具体的、历史的分析。

首先,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不同社会形态的道德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

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极为低下,科学技术还处于萌芽的状态,然而原始社会的道德,在它所通行的氏族、部落的范围内,却是十分纯朴的。这种纯朴道德正是当时财产公有,人们共同劳动,平均分配的原始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可是,到了原始社会的末期,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私有财产的产生和发展,终于摧毁了古老的氏族制度。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分工和对立,阶级的分化和对抗,固然使阶级社会中科学技术逐渐地发展起来,然而这种发展,却靠的是“激起人们的最卑劣的冲动和情欲,并且以损害人们的其他一切禀赋为代价而使之变本加厉的办法”[82],靠的是以牺牲被剥削和被压迫的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为代价的。在这种历史条件下,相对地说,以统治阶级道德为主导的整个社会的道德,并不是同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兼行并进,而是在总体上从古代氏族纯朴道德的顶峰坠落下来。可见,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道德进步的作用,不能一概而论,否则就无法说明这样一个基本的历史事实。

在阶级对抗的社会中,极少数剥削阶级占有生产资料,掌握着国家政权,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虽然也或多或少地给广大被剥削、被压迫的劳动群众带来一定的物质生活的改善,但归根到底只能是为巩固和加强人剥削人服务的。其结果正如列宁说的,全部人类的智慧和创造,一切科学技术的成果都为极少数剥削者所剥夺。这就必然使他们越来越穷奢极欲,享乐腐化,唯利是图,尔虞我诈,道德日趋堕落。因此,在私有制条件下,生产力和科学技术虽然不断发展,但并不能使整个社会道德水平迅速提高,更不能使道德的发展产生本质的变化,改变那种千百年来一直支配着人们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道德信条,形成整个社会统一的道德观念、道德感情和道德理想。相反地,随着社会生产关系的腐朽、剥削阶级的没落,反而造成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同社会道德状况两者之间的日益对抗。这种情况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显得更加明显。马克思在揭露资本主义社会物质文明高度发展而精神文明却愈加堕落时指出,在这里,“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换来的,随着人类愈益控制自然,个人却似乎愈益成为别人的奴隶或自身的卑劣行为的奴隶。甚至科学的纯洁光辉仿佛也只能在愚昧无知的黑暗背景上闪耀。我们的一切发现和进步,似乎结果是使物质力量成为有智慧的生命,而人的生命则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83]。马克思这里所揭露的是19世纪50年代资本主义所造成的现代工业、科学同现代贫困、衰颓之间的对抗,在当代资本主义世界变得更加深刻、更加尖锐。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一方面是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另一方面则是所谓人的个性的“全面堕落”。那种所谓随着“物质空间”不断扩大而“道德空间”不断缩小的状况,已经成为毋庸争辩的严酷事实。一些当代资产阶级伦理学家也不得不承认,在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使人们变成了“自己生活条件和技术的奴隶”。一位美国伦理学家说,美国现在没有有道德的英雄,或者至少我们不完全明白,有道德的英雄应该是什么样子或者他应该做什么。其实,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所出现的这种日益严重的精神的和道德的危机,不过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社会制度腐朽性的表现。

社会主义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在这个社会里,人与人的关系是同志式的互助合作的关系,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被全部用来有计划地改善人民的生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而人的价值则是以他对社会所做的贡献来衡量的。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同道德的进步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和谐一致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物质生产力的提高,物质生活的改善,必将有利于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觉悟和水平的提高。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人民的社会主义道德觉悟的提高和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就是有力的证明。

其次,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于不同阶级道德发展的道路和趋势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同的。

从纵向来看,自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虽然生产力和科学技术一直在向前发展,特别是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发展更快,然而道德却是沿着两种不同的道路进行着。一方面,广大被剥削阶级、劳动人民的道德水平,随着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化,在斗争中日趋进步;另一方面,剥削阶级的道德,在其发展中却出现了复杂的情况。某一剥削阶级当其处于上升时期,由于他们是先进的生产关系的代表者,他们的道德水平相对于旧的剥削阶级的道德而言,虽然也有某种程度上的提高,并且对人类道德的进步也做出了某些积极的贡献。但是,随着这种生产关系的腐朽和整个剥削阶级的没落,他们的道德也随之堕落。人类道德的发展之所以沿着这样两种不同的道路进行,正是阶级社会中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对抗性所决定的。

再从横向来看,就是在同一个社会中,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于不同阶级道德的发展趋势的作用也是不同的。例如资本主义社会,在生产力和科学技术一直向前发展的条件下,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变化,资产阶级道德就经历了从上升到衰落并走向危机的历史过程。可是,就是在同一历史条件下,无产阶级则从自在的阶级变成自为的阶级,表现了道德上明显的进步。他们不仅逐步摆脱了小生产的心理和习惯,逐渐摒弃了剥削阶级道德的影响和腐蚀,而且逐渐地超出了个人眼前利益的狭隘眼界,追求着集体的、阶级的以至整个人类解放的长远利益,因而形成了自己不同于一切旧道德的崭新道德——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这就清楚地表明,在同一个社会中,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不同阶级道德的发展趋势的作用的性质,也是不同的,而这种不同则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及其决定的阶级斗争使然。

应该指出的是,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人们的道德水平也不是就随着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物质生活的改善而自然而然地提高的。虽然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使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同道德进步之间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和谐一致的性质,但是社会主义经济也不是单一的,还存在着多种经济成分;同时,在社会主义社会,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剥削阶级的旧道德还在影响和腐蚀着人们;加之社会主义道德是完整的共产主义科学世界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可能自发形成,只有通过长期的坚持不懈的灌输和教育,才能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这样,社会主义新道德同剥削阶级的旧道德之间的斗争还是不可避免的、长期的。因此,只有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把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同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使全体人民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觉悟和水平迅速提高。可见,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如果把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同道德的进步简单地等同起来,不做具体的历史的分析,不考虑社会经济关系及其决定的社会的阶级结构和阶级斗争,等等,同样是违背道德发展的历史事实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要研究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的联系,首先必须把这种物质生产本身不是当作一般范畴来考察,而是从一定的历史的形式来考察,如果物质生产不从它的特殊的历史的形式来看,那就不可能理解与它相适应的精神生产的特征以及这两种生产的相互作用,从而也就不能超出庸俗的见解。这个论断深刻地说明了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道德进步的推动作用不是直接的、机械的,从根本上讲,它们是通过社会经济关系这个中介来实现的。在阶级社会中,这种作用还要受到社会政治制度、阶级结构的制约。只有这样具体地、历史地考察问题,如实地把道德看作是由一定的经济关系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我们才会理解为什么一个社会的道德发展水平同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并不总是趋于平衡的历史事实,才能正确地判明某种道德的兴衰进退的历史趋势,也才能科学地揭示人类道德进步的复杂的矛盾过程。

第三节 上层建筑其他因素对道德的影响

一、政治对道德的影响

恩格斯曾经指出:“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84]道德是人类历史斗争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同样受到社会上层建筑的其他各种因素的强烈影响。当然,道德本身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同上层建筑的其他因素是处于相互影响、互相作用之中的。这里着重考察上层建筑的其他因素对道德的影响。

在社会生活中,除去经济活动之外,最重要的就是政治活动。道德同政治的关系最为密切,所以有必要首先来考察政治对道德的影响。

政治是什么呢?政治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分裂为阶级对立之后的产物。一定阶级用各种手段来调整和处理阶级内部的关系、阶级之间的关系以及民族间、国家间的关系等,都属于政治的内容。一定阶级、阶层的政党、社会集团、社会势力在国家生活和国际关系方面的政策和活动等便是政治的具体表现形式。在阶级社会中,经济利益对立的基本阶级所进行的激烈的阶级斗争,是政治的基本内容。剥削阶级的政治,是要建立和巩固剥削阶级的政治统治,维护本阶级的狭隘利益,坚持和强化对广大劳动人民的剥削和压迫。无产阶级的政治,是无产阶级根本利益的集中表现。在夺取政权以前,无产阶级政治的中心任务是团结本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推翻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在无产阶级专政已经建立并且完成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无产阶级政治的中心任务就是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为进入共产主义准备条件。在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的最大的政治,就是逐步实现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因而它仍是政治的重要内容。只有到了阶级完全消灭以后,政治的全部内容就是处理人民内部的关系了。

政治和道德,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但是,正如列宁指出的,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对经济不仅有保证其巩固和发展的作用,而且在经济条件发展到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不能相适应的时候,政治还有改变生产关系的作用,即用阶级革命的办法改变旧的生产关系,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来保证新的生产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因此,政治对于各个阶级来说,不能不处于首要的地位。同时,政治制度直接把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并通过各种政治机构保证其实现,这就使得政治往往成为道德为其经济基础服务和被经济基础制约的中间环节。同上层建筑中的其他因素相比,政治对道德的影响最为直接、最为有力。

首先,政治是促成一定道德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力量。在阶级社会中,政治作为经济的集中表现,反映了人们关系中的阶级关系这一本质的方面,它涉及社会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各阶级的道德的形成和发展都不能不受到政治的强烈影响和制约。历史证明,各个阶级的道德都是直接从他们的阶级斗争中引申出来的,也都是为他们的阶级政治服务的。西方资产阶级就是在反对封建统治,争取自己政治权利的斗争中,提出了同中世纪的宗教道德观念和禁欲主义道德准则相对立的利己主义的道德原则,以及功利主义、人道主义和自由、平等、博爱等道德观念和道德理论的。在这一时期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著作中,道德问题之所以成了一个中心内容,就是由当时的政治斗争决定的,也是为资产阶级的政治斗争服务的。正是这些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奠定了资产阶级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

政治,特别是国家政权的力量,还是一定道德赖以巩固和发展的后盾。历史上的统治阶级,总是千方百计地利用自己掌握的政权来推行自己的道德。他们不仅利用舆论机构,某些政策、制度等等来宣扬、表彰合乎他们道德要求的思想行为,而且还直接地将其某些道德准则变成政治准则,或者诉诸法律条文。中国封建社会的道德政治化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将其忠、孝等主要道德准则变成政治准则。如果不忠、不孝超过一定的限度,封建国家就要强力干预,进行法律制裁。因此,离开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演变,离开了历代封建统治者利用其政权力量的大力推行,就无法说明封建道德的巩固和发展,也无法理解中国封建道德为什么影响如此深远,以至今天还流毒未消。同样,在封建社会里,广大农民虽然不掌握国家政权,他们朴素的平等、平均的道德观念也具有幻想的性质,无法真正实现,但是他们往往力图通过起义斗争来实现自己这些道德主张,这时,平等、平均便直接成为他们的政治口号。他们的起义斗争,对推动农民阶级的道德发展,无疑也起了重要作用。

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道德也是在反对资产阶级的政治斗争中形成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为根本上改变我国的社会道德面貌创造了社会前提。无产阶级的政治集中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也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实践证明,人民内部的社会主义民主越是发展,对一小撮阶级敌人的专政越是坚强有力,就越能提高和巩固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人翁的地位,因而也就越能加强个人同个人、个人同社会集体的联系,越能发挥社会舆论在人民群众道德意识形成和发展中的教育作用,越能迅速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道德觉悟。党和政府的大力提倡,更是使社会主义道德发扬光大的有力保证。

其次,政治还直接影响着道德的具体规范。在阶级存在的社会里,社会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阶级利益的关系。这种阶级利益的关系使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必然采取政治手段——国家政策、法令等把它固定下来,强制社会成员实行,迫使被剥削、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的利益。这样,经济关系由国家制度法定下来之后,阶级之间的政治关系,个人之间、个人同国家民族之间的道德关系也就固定下来。中国封建社会的“三纲五常”封建道德,就是同建立在封建宗法经济基础之上的封建尊卑贵贱的等级政治的制度和思想不可分割的。不仅如此,而且在同一社会里,因为政治传统和政体不同,它们的道德的具体规范也有所不同。比如,同是资本主义国家,有的是民主共和的政治形式,也有的是君主立宪的政治形式,后者还保留着国王和贵族的称号。这样就影响到其道德的具体规范和道德观念,在君主立宪的国家里,必然有臣民如何对待君主和贵族的道德要求,而前者就不会有这类道德规范。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它真正确立了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当家做主的地位,这样不仅使热爱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主要规范,而且爱护公共财物也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特有的道德规范。在私有制社会里,没有什么“公共财产”,只有私有财产,生产资料、生活资料都是私人所有,公共设施、公共福利甚至连同国家本身也是剥削阶级的私物,因此爱护公共财物不可能成为主要的道德规范。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财产也就是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爱护公共财物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一个特有规范,就是从人民群众在国家中主人翁的政治地位中引申出来的,它反映了人民群众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要求和愿望。

最后,在个人实践中,政治还对个人的道德观念和品质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政治原则和道德规范都要通过个人的社会实践来实现。在个人的社会实践中,政治立场和观念是促进个人道德观念和品质形成发展的重要力量。一般说来,人们总是首先有一个起码的从个人或阶级出发的政治观念和理想,并在这个观念和理想的支配下,投入现实的斗争,在斗争实践中,才逐渐地在其政治观念和理想的基础上形成一定的道德观念和道德品质。在这里,个人的政治实践是个人的道德实践的基础。当然,个人的道德实践也会加强其政治实践的力量。在个人社会实践中,政治实践对其道德观念和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两者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关系,具体地体现在“德”这个概念中。在阶级社会中,任何阶级所讲的“德”,既首先包括这个阶级的政治要求,又包括了它的道德要求。

在社会主义社会,每个人的道德面貌也总是同它的政治立场、政治觉悟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我们所讲的“德”,首先是指一个人的政治立场和政治觉悟,同时又包括他的道德观念和道德品质。很难设想,一个社会主义政治方向不明确的人,会具有高尚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品质。

应该指出的是,马克思主义肯定政治对道德的重大影响和作用,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决定论的基础之上的。它同某些资产阶级思想家所提出的政治决定道德的观点有着原则的区别。西欧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就从“社会契约论”出发,认为公道、正义等道德准则是人们相互订立契约之后产生的,而契约又需要有权力引起的恐怖才能遵守。[85]18世纪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曼德威尔更明确提出:“道德的发端明显的是由于巧妙的政治所创制。”[86]这种理论虽然看到了政治对道德的重大作用,但它夸大了这种作用,甚至把政治当作社会生活的决定因素,否定了社会经济关系是决定道德的最后根源。这就完全违背了在政治出现以前的原始社会里,道德早已有之的历史事实。这种政治高于一切的思想发展到极端,也必然导致专制主义和非道德主义。后来德国的权力意志论者尼采就公然宣称:“所有出自权力的东西都是善的,所有出自懦弱的东西都是恶的。”[87]这种“强权就是道德”的反动理论,成了希特勒法西斯主义的信条。

二、法律对道德的影响

所谓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它包括法律、法令、条例、规则、命令等等。法是阶级专政的一种工具,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广义上讲,法属于政治的范畴,但又有其特殊性,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因此有必要单独考察法对道德的影响。

马克思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88]所以法律同道德都是属于上层建筑、社会意识形态的领域,它们之间虽然有着许多重大的区别,但却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从这些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对道德的影响。

首先,从道德和法律总的起源和发展来看,两者存在着某种相互转化的关系。在原始社会还没有法律,只有道德。这时的道德规范还是十分简单的,它广泛地存在于人们的习惯和传统之中。后来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的对立,便造成了权利和义务的分裂。私有制所引起的社会矛盾,仅仅靠道德习惯和传统的舆论的力量已经不能解决了,于是国家和法律、刑罚便应运而生。不过最初的法律(如财产继承权)就是由某些道德习惯转化而来的。这一事实,美国19世纪著名的人类学家和历史学家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曾用大量的实际材料做了证明。他说:“当文明开始以后,希腊人、罗马人以及希伯来人的最初法律,只不过将体现于习惯与风俗之中的他们前代经验的结果变为法律的立法而已。”[89]由于维护私有制的法律是同原始社会公有制的道德习惯和传统相矛盾的,这一转换是经历了相当长时间的斗争过程才得以实现的。正如拉法格指出的:“土地的私人使用和土地产品的个人占有,经历了很大的困难才成功,而且只有把它放在神和惩治的法律的庇护之下才能维持。”[90]拉法格的这种说法,并不排斥有些法律最初是由某些道德习惯或习惯法直接转化而来的事实。到了将来,私有制、阶级消灭,国家消亡之后,人类社会进入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政治、国家和法律也将随之而消亡,有些法律规范又会因为人们已经习惯于遵守而转化为道德规范或共同的生活规则。道德和法律这种部分地相互转化的关系,历史地说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它们作为维持一定的社会生活秩序的两种特殊的调节手段,是互相依赖、互相补充的。一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道德的发展和巩固,离不开相应的法律的保护。

其次,从道德和法律的基本准则和内容来看,它们往往有着相互重叠的部分。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封建统治者一直强调“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他们在“德威并施”的同时,还对“三纲五常”的封建道德准则赋予法律的意义。汉代的董仲舒就搞所谓“以《春秋》断刑狱”,用孔子在《春秋》一书中所发挥的道德观念来判罪量刑,力图利用法律的强力来推行封建道德。后来,封建统治者更是直接把“三纲五常”的封建道德写进了他们的法律条文。《唐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一部最严密、最系统的封建法典,其主要内容就是把“三纲五常”封建道德准则法律化、条文化。在其“十恶之条”中明文规定:“不敬”“不孝”“不睦”“不义”的人,就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所谓“十恶不赦”就源出于此。[91]剥削阶级的道德同法律这种直接重合的情况,反映了他们的道德同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对立。正是这个原因,处于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总是以他们的法律作为自己的道德靠山。也正是这种道德格律化的做法,使得中国的封建道德曾经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获得极大的威慑力量,成为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精神支柱之一。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社会主义道德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在性质和作用上都与剥削阶级的道德和法律有着本质的区别。然而在阶级斗争还存在的情况下,两者直接重合的情况也是十分明显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必须爱护和保卫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保守国家机密,等等,这里每一个法律规范同时也是道德规范。这就要求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既要遵守法律规范,又要遵守道德,违背了这些法律要求,也就违背了道德要求,既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又要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违法犯罪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行为。当然,不能反过来说,凡是不道德的行为都是犯法的行为。到底哪些不道德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其界限在我国《刑法》中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在社会主义社会,道德和法律这种相互重合的情况,不仅表明了社会主义法律的真正人道的性质,有助于社会主义法律的正确实施,而且也极大地加强了社会主义道德的权威,有效地确立了社会主义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主导地位。

最后,从道德和法律的作用来看,它们也是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有些法律虽然没有直接表现其道德的要求,却体现了其道德规范的精神实质。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立法精神同“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的利己主义道德原则,就是互相渗透、互相作用的。资产阶级的法律公开声明保护损人利己的不道德的行为。中国资产阶级的法律就规定:“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毁损者,不负损害赔偿之责。”[92]这种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道德的做法,就更加使资产阶级利己主义道德原则“合理合法”“名正言顺”了。

社会主义的法律和社会主义的道德也是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我国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就充分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同志式的平等、男女平等、国内各民族的平等的社会主义道德精神。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罪,渎职罪等犯罪行为,同时也就充分体现了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平等待人、尊老爱幼,以及爱情、婚姻和家庭等社会关系方面的道德要求。在我国,不仅社会主义道德舆论能大大地提高社会主义法律的威力和教育作用,而且社会主义的法律也能有效地促进人们的道德面貌的变化,加速旧道德残余的灭亡,是维护、发展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手段和对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有力因素。实践证明,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同违法行为的斗争,严肃地打击犯罪分子的活动,能有力地扩大道德舆论的效果,为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和品质的形成和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各种奖惩条例的实行,对保卫祖国、保护社会的公共财物、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卓越的贡献、为人民造福等方面的英雄行为的奖励和表彰,又为高尚的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树立了活的榜样,有效地促进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逐步具体化、普遍化和社会新的道德风尚的形成。随着先进的社会主义道德榜样的不断涌现,人们的道德觉悟水平,普遍的社会道德新风也就会不断提高和发展。

总之,在有阶级的社会里,法律和统治阶级的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都是维护自己阶级的经济和政治利益的工具。正是这种一致性,决定了法律对道德的重大影响。

但是,还应该看到,在有阶级的社会里,由于被统治阶级不可能把自己意志直接诉诸法律条文,由于他们的道德总是同统治阶级道德的对立,因而他们的道德也是同统治阶级的法律相对立的。这种对立从法律一产生就产生了。人类历史上出现的第一个法律就是维护私有制的产物,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同氏族社会在公有制基础上形成的道德习惯发生矛盾。如果说当时在这种矛盾中,法律还是站在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进步方面,那么,在以后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中,法律一般地说则是束缚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精神和道德进步的桎梏。尤其在剥削阶级走向没落、反动时期,他们的法律同被统治阶级道德的对抗就越来越尖锐。当代资本主义世界所普遍出现的“良心和法律”的尖锐矛盾,就是这种对抗的表现。要消除这种对抗,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有可能。在社会主义社会,尽管旧的剥削阶级道德残余同社会主义法律也存在矛盾,但这种旧道德残余已经失去了任何道义上的根据,不存在什么“良心和法律”的矛盾问题。社会主义法律是人类历史上真正人道的法律,它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同历史上任何剥削阶级的法律与其道德的一致性有着本质的区别。我们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的建设中,既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又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律在促进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发展,造成社会主义社会新的道德风尚中的巨大作用。

三、文艺对道德的影响

文艺是文学和艺术的合称。它是用生动具体的形象反映现实的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文艺同道德有着共同的社会本质,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服务的。它们之间虽然有着许多不同特点(例如,反映现实的内容、范围和方法不同,对现实作用的方式不同,对其进行评价的依据和标准也不同等),但是它们之间却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它们共同地体现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和文明程度,都是人们的精神面貌的镜子。

文艺是人对现实的审美关系的最高形式。在现实生活中,真、善、美是有机统一的。真是善和美的前提与基础,而人们又总是把美和善、丑同恶联系在一起,用“美好”和“丑恶”来评价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这说明人们之间的道德关系、道德感情和道德生活,是文艺反映现实的重要内容。离开了这个重要内容,文艺不但会失去它生活的源泉,而且也很难真正找到它的审美意义和审美价值。同时,文艺家进行创作不可能是对生活现象“纯客观”“无动于衷”的记录,而是要把自己对现实的某种体验、感受、认识、意愿传达给别人,以影响人们的感情、思想和意志。这就是说,文艺家总是按一定的审美理想去干预生活。道德理想就是文艺的审美理想的一个重要内容。一个文艺家,不管自觉与否,他的道德观念、道德感情和道德理想,必然直接影响他对现实的审美选择和审美评价,是形成他的作品总的倾向的强大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文艺作品也是文艺家自身的道德面貌和道德理想的形象显现。所以19世纪俄国革命民主主义者车尔尼雪夫斯基指出,文艺创作也是一种道德活动。文艺不仅具有政治价值、历史价值、认识价值、生活价值、审美价值,而且还具有重要的道德价值。

文艺同道德的上述不可分割的联系,决定了它对道德有着重大的影响和作用。

首先,文艺对人们的道德观念和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发展,有着极大的教育、感化作用。文艺不但艺术地再现人们的道德关系和道德面貌,而且从审美上解决道德问题,用典型形象向人们显示生活中什么样的人和行为是高尚的、有道德的、美好的,值得人们尊敬和效法;什么样的人和行为是卑劣的、不道德的、丑恶的,必须抛弃和否定。这就使它同时也成为道德教育的重要工具。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品质往往是通过他心目中所敬仰、敬佩和崇拜的人物的性格、行为的感染,在思想感情和行动上自觉不自觉地模仿、学习而逐渐形成的。这些可敬的人物固然存在于生活本身之中,但文艺所塑造的典型形象、英雄人物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文艺具有特殊的普遍性、典型性、群众性和强烈的感染力。新中国成立后,一大批优秀的文艺作品,如《钢铁是怎样炼成的》《卓娅和舒拉的故事》《红岩》《青春之歌》等等,就发挥了巨大的教育作用,曾经有力地推动了50年代和60年代初期青年一代的社会主义道德理想和道德品质的形成。

其次,文艺还是积极地促进一定的社会道德舆论形成的重要工具。文艺作品总是要歌颂、赞扬、推崇什么,或者揭露、讽刺、批评什么,这就使文艺本身成为形成和传播一定道德舆论的有效工具。古人说的“文以载道”就包含了这个方面的含义。实践证明,一部好的文艺作品,一个生动的艺术形象,由于其为群众所喜闻乐见,常常不胫而走,变得家喻户晓,对社会道德风气的形成、发展和变化,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正因为如此,所以每一个时期或民族的文艺作品,常常是了解该时代该民族的社会道德风尚和道德面貌的生动而丰富的材料。

最后,文艺还是人们进行道德情操和道德品质修养的重要手段。这是文艺的审美功能决定的。生活告诉我们,就是一些描写自然美的文艺作品,也能在培养人们的美感过程中,潜移默化地陶冶人们的性情,使人们产生一种对优美、宁静或壮丽、雄伟的景物的喜悦和爱护的情感,对凶狠、丑恶和荒诞的现象的厌恶和憎恨的情绪。古人所谓的“乐行而伦洁”“乐终而德尊”,就说明文艺在培养人们爱美情操的同时,也陶冶着人们善良、和平、友爱的性格和品质。在这方面文艺也不愧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它是人们进行道德情操和道德品质修养的一种有效的手段。

在阶级社会里,文艺对道德的影响和作用是具有阶级性的。不同阶级的文艺对道德影响和作用的性质是不同的。只有代表先进阶级利益的、优秀的文艺作品才能积极地推动人们高尚的道德感情和品质的形成,促进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的发展;相反地,反映腐朽没落阶级意识的低劣的、黄色的、颓废的文艺作品,则常常是腐蚀人的灵魂的蛀虫,败坏社会道德风尚的毒剂。正因如此,古往今来,各个阶级都非常重视文艺的道德教育和感化作用,都千方百计地利用文艺作为宣扬本阶级的道德工具。中国秦汉时期的儒家著作《礼记·乐记》说:“(乐)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著其教焉。”《毛诗序》也说:“故正得失,动天地,感鬼神,莫近于诗,先王以是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在中国封建社会里,“三纲五常”封建道德统治了中国人民长达两千多年,一直到现在还余毒甚深,这同中国封建统治者重视文艺的道德教化作用是有着密切关系的。

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共产党从来就十分重视文艺对道德的重大影响和作用。毛泽东指出,革命的文艺是“团结人民、教育人民、打击敌人、消灭敌人的有力的武器”[93]。社会主义社会的文艺,对于满足人民群众精神生活的多方面需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新人,造就社会主义的新风尚,提高整个民族的思想、文化和道德水平起着重大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发挥文艺的作用,我们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文艺方针政策,为广大文艺家施展自己的聪明才智开辟了无限广阔的天地。有作为的文艺家应该加强对社会和人民的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责任感,自觉地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深入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和斗争中去,到改革开放、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去,提出并从艺术上探索现实生活中重大的道德问题,努力创作出真、善、美高度统一的、具有深刻社会意义的文艺作品,帮助人民群众同旧世界的腐朽影响做斗争,为培养人民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造就社会主义的新风尚,提高我们整个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而努力。

四、宗教对道德的影响

宗教和道德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它们各有自己的特点和发展规律,但是在人类历史发展的一定历史条件下,宗教曾经对道德产生过深刻的影响。正确地认识这种影响,在今天仍然是十分必要的。

宗教是信仰超自然的神灵,是对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的一种歪曲和虚幻的反映。宗教作为一种颠倒的意识形态,是靠神力的强制来维持的。虽然宗教也诉诸人们的信仰,但这种信仰只是一种盲目的对神的屈从,它是以非理性主义和蒙昧主义为特征的。正如列宁所说的:“‘恐惧创造神’。现代宗教根源就是对资本盲目势力的恐惧,而这种势力确实是盲目的势力,因为人民群众不能预见到它……”[94]所以,宗教信仰和道德信念有着本质的区别。道德信念是出于人们对社会关系中善恶的认识,是以理性为基础的。宗教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科学的高度发展,产生阶级的根源的消灭而终归消亡。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宗教将成为历史的过去,而道德则会进一步发展为全人类的道德。因此,绝不能把宗教信仰和道德观念混为一谈。

但是,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宗教曾经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扮演着人们的道德师表的角色。一直到现在,一些剥削阶级的伦理学家还在据此宣扬宗教产生道德的谬论,认为道德是“上帝”或“真主”的意志和立法,没有宗教,道德就是不可想象的。这种观点早已被科学发展的事实所驳倒。在原始社会里,并没有宗教的观念,然而却存在着原始人的纯朴道德。宗教产生在原始社会的末期。就是在宗教产生伊始,并逐步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时候,宗教也不是立刻就充当着道德立法的角色的。因为古代的原始宗教,只表示人与神之间的关系,被崇拜的神并不干涉人与人的关系。普列汉诺夫说:“关于神的观念,也和死后生命继续一样,最初并无任何道德性质。”[95]事实上,古希腊的宗教最初就很少关心道德问题,那里没有什么禁欲主义和放弃人生幸福等说教。古希腊的诸神“几乎没有任何道德”,只是到了荷马以后的时期(即国家形成以后),诸神才被赋予道德属性(首先是正义的属性),同时也变成了社会道德的训导。

自从宗教适应维护私有制的需要,把道德规范纳入自己的信条之中以后,任何宗教与“宗教道德”都是随着剥削阶级的利益及其道德要求的变化而变化的。中世纪的“宗教道德”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而谴责高利贷是“凭空获利”,资本主义社会的“宗教道德”则认为高利贷是完全道德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宗教只是表现一定经济关系所产生的、反映统治阶级利益的道德规范。普列汉诺夫说:“宗教将社会中形成的道德以及社会的其他一切‘基础’加以神化。”[96]历史上的剥削阶级总是千方百计地把他们的阶级道德宗教化,其目的在于借助神的力量来宣扬和推行他们的道德,为他们的剥削和统治辩护,这就是所谓“宗教道德”的秘密。

就宗教对道德的影响实质来看,一般地说来,都是消极的。

首先,宗教往往是剥削阶级培养人们奴隶意识的神学手段。任何“宗教道德”的共同特征,都是宣扬对天上或人间的统治者的顺从、忍耐和俯首听命。基督教的《圣经》宣称“上帝是爱的化身”,说什么“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97],要求自己的信徒爱一切人,包括“爱你们的仇敌”,“为逼迫你们的人祷告”。伊斯兰教则认为人是“真主阿门的奴隶”,教导人们对现实的苦难和不幸忍耐和顺从。“伊斯兰”这个词本身就是“顺从”的意思。佛教的教义也告诫人们:不要对不合理的现实提出任何抗议,因为痛苦的根源全是自己的错误造成的,只要自己的思想转变了,接受佛教的基本教义,多大的苦难都可以得到解脱。佛教禅宗的创始人慧能说:“菩提只向心觅,何劳向外求玄?听说依此修行,西方只在目前。”[98]总之,“勿抗恶”是一切宗教道德的最高信条。这在客观上就取消了是和非、正义和非正义、善和恶的界限,影响现实的社会道德舆论的形成。为了培养被压迫阶级的这种奴隶意识,宗教总是许以天堂的幸福,恫以地狱的恐怖。佛教关于“西方极乐世界”和阴曹地府、六道轮回、鬼门关、十八层地狱、奈何桥、枉死城等等,都是为此而设计的。

其次,宗教是剥削阶级宣扬虚无主义人生观,鼓吹禁欲主义和蒙昧主义的工具。一切宗教的另一个共同特点是,要求人们把希望寄托在现实生活之外的“天国”或“来世”,对现实的人生采取消极、虚无的态度。在阶级社会里,宗教认为人生就是“罪恶”和“苦难”,于是采取“厌世”和禁欲主义的人生态度,作为获取死后进入天堂的门票。例如在佛教看来,人的一生“屏营愁苦,累念积虑,为心走使,无有安时”[99]。它罗列人生之苦就有16种之多,力图说明人生一切皆苦,现实生活毫无意义,现实世界一切皆“空”,一切皆“幻”,是一个虚幻的、无边无际的苦海。因此佛教宣扬“苦海无边,回头是岸”,要人们消除情欲,放弃“贪爱”,斩断“尘缘”,遁入空门,修行慕道。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寂灭”一切烦恼,“圆满”一切“清净功德”的“西方极乐世界”。佛教的这种消极出世的思想证明,任何宗教都是通过“答应对一切已使人受害的弊端的补偿搬到天上,从而为这些弊端的继续在地上存在进行辩护”[100]。这就使它成为剥削阶级用来麻痹群众思想,阻碍被剥削阶级道德意识觉醒和发展的精神工具。

最后,宗教还是剥削阶级用伪善的道德说教来掩盖和鼓励恶行的法杖。用伪善的道德说教来掩盖和鼓励恶行,也是宗教道德一个重要的特征。虽然在犹太教、基督教和佛教中都有所谓“不可杀人”的戒律,可是,例如基督教的《旧约》中就说:“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那人必要灭绝。”[101]耶和华还对摩西说:“你要晓谕以色列人说:凡诅咒神的,必担当他的罪。那亵渎耶和华的,必被治死,全会众总是要用石头打死他。”[102]在历史上,正是在所谓“整个世界都是基督徒的祖国”的煽动下,西欧教会就曾经发动掠夺战争——十字军东征,大规模地屠杀异教徒。

列宁在揭露宗教的实质时说:“神的观念永远是奴隶状况(最坏的、没有出路的奴隶状况)的观念,它一贯麻痹和削弱‘社会感情’,以死东西偷换活东西。神的观念从来也没有‘把个人同社会联系起来’,而是一贯用对压迫者的神圣性的信仰来束缚被压迫阶级的。”[103]不管宗教的教义是如何动听,其结果只能是使人们丧失“社会感情”,脱离社会联系,削弱现实生活中的道德意识,放弃个人对社会应有的道德责任。所有这些,集中到一点,就是消解被剥削阶级向统治阶级压迫的罪恶进行正义斗争的勇气和斗志。可见,宗教本质上是同现实的道德要求相对立的,它对被剥削阶级道德的形成和发展,起着极大的阻碍和破坏作用。

马克思指出:宗教“既是现实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104]因此在阶级社会中,当被压迫人民不能继续忍受统治阶级的残酷压榨的时候,他们往往利用宗教教义中的某些平等观念去发动群众,组织群众起来反抗。我国历史上的黄巾军农民起义、太平天国农民战争,都是利用宗教的形式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宗教成了农民的斗争要求和道德意识借以表现的形式。同时,宗教斗争又往往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政治斗争的序幕或外形。新的宗教异端是由新的经济关系的需要产生的,因此,这样的宗教曾经对于新兴势力的发展也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应该看到,这种积极作用毕竟是有限的。随着斗争的发展,宗教必然成为斗争的障碍。我国历史上借助宗教形式发动的农民起义,本质上就反映了农民阶级及其道德意识的局限性。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经过了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国的宗教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此,马克思主义者同爱国的宗教信徒在政治上可以结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政府对宗教问题的基本、长期的政策。我们应该看到,对于一般宗教信徒来说,他们对宗教和宗教道德的信奉是忠诚的,这和前述关于宗教道德社会本质的分析必须区别开来。我们不仅要尊重和保护他们的信教自由,还要善于同他们友好相处,团结合作。当然,这绝不意味着在世界观上,马克思主义同宗教有神论可以搞统一战线,也不意味着可以把社会主义道德同宗教道德混为一谈。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宣传无神论,提倡社会主义道德,并不妨碍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相反地,只有这样才是符合我国各族人民根本的、长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