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际金融行业反洗钱规定及操作实践研究(谷臻小简·AI导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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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洗钱与反洗钱概述

一、洗钱的阐释

(一)金融机构是洗钱首选的通道

洗钱犯罪分子往往通过银行频繁交易将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以此逃避监控,或是直接开具匿名账户。又或者,洗钱者可以将犯罪收益以公司的名义或者以财产信托人的名义存入银行,从而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来源或所有人。

(二)世界组织及各国对洗钱的界定

联合国最初将涉毒财产的隐瞒、掩饰、转换或转让行为视作洗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发表《防止将银行系统于洗钱目的的声明》,在前言中从金融交易的角度对洗钱进行界定。欧盟部长理事会在1991年6月通过《关于为防止洗钱目的利用金融系统的指令》第1条规定洗钱。美国在1986年通过的《洗钱控制法》将洗钱定义为两种。2000年10月,加拿大皇家骑警和美国海关在加拿大温哥华共同主办召开的“太平洋周边地区打击洗钱及金融犯罪会议”将洗钱犯罪涉及的非法所得来源扩大。

中国在2001年第三次修正的1997年《刑法》中明确规定,洗钱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及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二、洗钱的方式

放置阶段:指洗钱者将其不当所得财产投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培植阶段:指洗钱者通过一系列复杂的金融交易手段使分别置于各处的收益逐步远离其最初的来源,使其非法性质和来源变得难以分辨。

融合阶段:指洗钱者将经过培植后的资金以合法资金的名义投到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尤其是现金密集行业,如房地产、赌场、娱乐业和风险投资业等。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对洗钱的关注和打击力度也不一,各国洗钱者在具体洗钱过程中的行为也是复杂多变的。包括现金走私;分散存入银行、构建存款;购置各种动产或不动产;利用现金密集行业;证券保险业洗钱、无记名债券或期货;利用离岸金融中心、银行保密天堂等国家和地区对个人资产过度的保密措施;开展显失公平的进出口贸易;利用地下钱庄等方式转移境外等。

各国在制定反洗钱有关措施时,主要是利用法律、行政、经济和科技手段。而反洗钱最有力的武器是经济措施的制定与实施。经济措施主要是一国的金融机构对洗钱活动进行监测、识别、跟踪和报告等的制度设计。加强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建设,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能力是反洗钱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