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良好的政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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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卷首语

作为理性动物的人拥有诸多本能,其中有两种本能对我们讨论道德和政治现象尤为重要。一种是非社会性本能(unsocial instinct),另一种是社会本能(social instinct)。前一种本能驱使人远离群体而过一种富有个性的生活,它促生了人们对私人领域的追求,尤其是对独占式财产的追求。而后一种本能则驱使人生活到一起,不仅是因为要克服因单独生活而带来的生活物品的匮乏,而且更因为群体生活本身所富有的吸引力。婚姻、家庭、友谊、经济和政治活动,所有这些都使人的生活变得更加丰富,进而为其过一种幸福的生活提供了基本条件。政治秩序就是对所有这些人类活动的一种安排。诸如财产的归属、家庭的构成、经济活动的基本形态以及国家权力的限度等。好的政治秩序可以使生活在该秩序中的人过上一种好的生活,而不好的政治秩序则无法让他们过上好的生活。因此,对于良好政治秩序的追求一直是人类社会最核心的诉求。本辑所论之主题即“良好的政治秩序”。

就该主题的整体框架而言,大致可以在以下三个层面上予以考察。首先就该主题所预设的前提而言,主要有两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一是何谓国家,二是何谓政治。它们是我们谈论良好政治秩序的前提。在我们尚未对此有所理解并试图洞悉其中所含之意涵的情况下,我们无法对何谓良好作出正确与合理的判断。有关政治和国家的问题,不仅论及国家之内的问题,即作为国家学说(the theory of state/Staatslehre),还论及国家之间的问题,即作为国家间学说(the theory of inter-states)。而后者则不仅是一个国际政治问题,而且还涉及诸文化间的关系,以及作为“族类”(human race)和作为“人类”(human being)而存在的人所面临的基本生存状态。本辑的两篇论文——德国法学家康特洛维茨的“国家的概念”以及拉什论述施米特的政治概念的文章——便涉及这两个问题。

第二个层面的问题涉及基本的价值主张或根本性的政治原则。这包含了西方历史围绕着各式各样的“主义”而展开的激烈论争。本辑主题论文栏目收录的第三和第四篇论文便是在这个层面上展开的。第三篇论文(施莱格尔,“论康德的共和主义概念”)所讨论的共和主义并非古希腊或古罗马意义上的古典式共和主义,也不是当代斯金纳、波考克等所倡导的共和主义,更不是卢梭所代表的那种共和主义,而是一种康德式的共和主义。康德的共和概念有其独有的品格,他对于共和的理解和论述构成了他的永久和平思想的基础,同时也构成了德国式自由主义的基础,对于它的理解和阐发可以澄清诸多我们现在可能尚未澄清的问题。第四篇论文(桑德尔,“程序共和国的宪法”)讨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公民美德”,其矛头直指自由主义,准确来说,是“现代”自由主义。对于人类心智的“放任”是现代自由主义最为核心的特征。它原本试图通过区分外在的交往世界[国家、法律与共同秩序]和完全内在的个人世界[信仰和内心自由]来消除因宗教教义之分歧而引发的战争,然而该原则的不断践行却引领着我们走向一个内心不断被虚无化的世界。内心秩序对于政治秩序到底有何意义?它是否应当被排除在政治考量之外?诸如此类的问题或许在某种程度理应再次被提上思考议程。

第三个层面的问题则涉及“制度”。这个“制度”是就最基本的制度设计而言的,我们也可以将其称为“政体”问题。当然,“政体”一词过于含混,有时,我们用“宪制”(constitution)来加以称呼或许更为妥帖。当然,任何一种宪制,或如英文原词constitution所表达的含义——“最基本的构成方式”——所表示的那样,它首先总是预设着一种基本的价值主张和政治原则(亦即在此我们所谓的第二个层面的问题),它塑造着某个特定的共同体的基本构成样式。所以,第二和第三个层面的问题是同一块硬币的两面,它们互为表里。前者更关乎“精神”,后者则更关乎“制度”。在古代世界,这个最基本的构成样式——亦即基本制度构架——就是所谓的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当然还有围绕着它们的混合政体之论述。自现代民主观念盛行以来,这个宪制划分框架基本已经被废弃。然而,潜藏在上述划分、尤其是潜藏在混合政体论说中的基本思想所赖以为凭的并非以“自我统治”为核心的“合法性”观念,而是针对人类社会固有的统治现象而提出的“如何更好地来治理一个共同体”这一思想。在民主思想大潮席卷世界的20世纪乃至今天,这些已经被“废弃”的思考框架是否真的已经过时而不值得再去问津或许仍未有定论。主题栏目的第二篇文章(让·雅克·布拉马克,“论什么是最好的政府形式?”)所论之主题便涉及这个层面。

在主题栏目之外,本辑还收录了郑琪博士对圣母大学教授赫斯勒的一篇访谈。这是赫斯勒来复旦讲学时本刊编辑做的专访,主要围绕着他的重要著作《道德与政治》展开,论题涉及政治、国家以及自然法。本辑还收录了维多利亚的一篇长文。维多利亚是16世纪西班牙经院主义哲学的开创者,他的《论美洲印第安人》被誉为现代国际法的开山之作,在此收录的文章是他对阿奎那《神学大全》中“论法律”部分的一个讲解。同时,这也是他的著作第一次被译成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