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历史大事详解(近代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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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工商税制改革

税收体制是国家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78年以前,我国税制经过一再简并,主要税种基本上只剩下了工商税和集体企业所得税。这些税种主要担负筹集一部分财政收入的职责,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受到极大限制。这套过于简单的税制,显然已远远不能适应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搞活的要求。

1979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了税制改革的轮廓设想。指出:国民经济正在进行调整和改革,一方面要求税收积极地发挥组织收人的职能作用,保证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平衡;另一方面要求税收进一步发挥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发展。为此,必须对现行税制加以改革。1981年9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明确了税制改革的几项主要原则:

一是适应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逐步恢复一些税种,增加一些税种,使每个税种在生产、经营的每个领域,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二是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润征收所得税,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稳定财政收入。三是根据国家政策目标要求按不同产品和不同行业规定高低不同的税率,调节生产和消费,使微观经济活动符合宏观决策的要求。四是在价格不能大动的情况下,用税收杠杆来调节一部分企业的利润,适当解决企业之间由于价格和资源条件不同而形成的利润水平悬殊的问题。五是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前提下,兼顾地方、部门、企业合理的经济利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六是将各项工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使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相应的财政税收管理权。

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和税制改革的原则,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在十年里,我国工商税制改革大体经历了这样的历程:

1.建立涉外税制。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做到既有利于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又有利于行使国家对外资企业和外商来源于中国的收入的税收管辖权,必须有一套完整系统的对外税收法规作为保障。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批通过并颁布了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1981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又审议通过并颁布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此同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分别公布了这三个税法的实施细则,并明确对涉外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辆使用牌照税,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涉外税制。

此后,198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对外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税法作了适当修改,将合营企业享受免税、减税的期限分别从一年、三年延长至二年、五年。国务院分别于1984年11月发布了《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于1985年4月批准了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于1986年10月发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在华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减免政策上进一步给予优惠。

2.建立与健全所得税制。

根据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离的原则,为确立企业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我国从经济改革开始以后,陆续在一些地区对部分国有企业进行了征收所得税的试点。1983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按统一办法对国有企业开始征收所得税。随后进行第二步利改税改革。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

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原工商所得税的税收负担进行了调整,使集体企业与国有小型企业税收负担水平基本保持一致,体现了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精神。

1986年1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适应了个体经济经营规模扩大后,相应进行宏观调控,引导其健康发展的要求。

至此,国家对各种经济性质和不同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建立了所得税征收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为了统一完善所得税制度,明确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1987年,财政部提出了进一步理顺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构想,即统一国内企业所得税制,降低所得税率,所得税后国家与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的利润分配的改革措施,并于1988年在少数城市试点。

3.流转税制的改革。

改革前,经过简并的流转税只剩下“工商税”一种,税目、税率也很简单,背离了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等4个条例(草案),将原工商。税一分为四,体现了不同税种在不同经济领域里发挥特定调节作用的原则。同时。国务院还发布了资源税条例,实施对国有资源开发的税收管辖和对资源级差收益的经济调节。此外,还拟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这些条例分别在1985年2月和1986年9月由国务院发布实施。

1984年后,进一步完善了流转税制,其中心内容是扩大增值税实施范围,以克服产品重复征税的弊病,促进企业在公平税负的前提下开展竞争,促进横向经济联合和改善产业结构。到1987年底,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已扩大到机械、冶金、电子、纺织、轻工等产品。另外,1985年以来,制定了酒类、烟类产品的专项征税办法,扩大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改进了资源税计税方式,结合价格改革调整了部分产品的税率,作出了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对流转税的征税办法、税收负担又采取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我国对工商税制的改革基本上是成功的。旧体制下的单一税制开始转向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多种税、多环节、多层次的复税制,基本上适应了开放、搞活和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工商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由1979年的42.2%增至1986年的81.5%。税收日益成为调节生产、调节消费、调节收入,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主要经济手段和组织国家预算收人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另外,通过利改税,确立了国有企业所得税制度,使企业向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方向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