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历史大事详解(近代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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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劳动合同制试点工作的推广

劳动合同制,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制度。它是双方为建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另外规定双方当事人的用工期限和责权利,原则是双方自愿,公平合理。它是改革劳动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建国以后,中国实行统包统配的固定工制度,即用行政办法把劳动者统一分配到企业,以固定工形式使劳动者和企业保持终身固定的劳动关系。该制度对保证劳动就业和经济建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统得过死,包得过多,能进不能出,一次分配定终身的弊端。企业没有用人自主权,劳动者也缺乏在一定条件下选择职业的权利。这不利于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鼓舞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也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

自1980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对改革劳动制度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改革用工制度指明了方向。1980年8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转发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文件的通知》中指出,要从根本上扭转进了国营单位就等于有了“铁饭碗”的状况,必须对劳动体制进行全面改革。1981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中指出,要实行合同工、临时工、固定工等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逐步做到人员能进能出。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全国各地从1980年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的试点工作。从此,中国逐步改变了原来那种统包就业的劳动制度,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的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劳动者自己组织就业以及自谋职业三者相结合t白勺方针,变主要依靠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的单一就业渠道为全民、集体和个体经济的多渠道就业;变主要依靠工业部门,特别是重工业部门吸收就业为同时依靠第三产业和消费品工业扩大就业;兴办了各类劳动服务公司以安置待业人员就业。

截至1982年,全国先后有9个省、市、自治区在16万人中试行了劳动合同制。1983年1月,部分省、市就劳动合同制试行问题在北京召开座谈会,就该项工作的试点情况和经验进行了广泛的交流。2月,劳动人事部颁发了《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通知》指出,当时实行的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事实上已成为一种“终身制”,有着严重的弊病。这种制度在客观上起了打击先进、保护落后的作用,严重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试行劳动合同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打破“铁饭碗”、“大锅饭”,充分调动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解放生产力。劳动合同制的基本特征是,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义务和权利,实行责权利相结合,把劳动合同制与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对职工来说,只要积极劳动,工作就有保障,并能多劳多得。因此,劳动合同制是用工制度方面破旧创新的一项重要改革,应当坚决而有秩序地进行。

《通知》还指出,劳动合同制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包括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既包括普通工种也包括技术工种。当时主要在新招用的工人中试行,作为过渡,最终达到所有职工都实行劳动合同制。招收合同制工人可以签订长期合同,也可以签订短期合同。

《通知》强调,试行劳动合同制,需要工资、福利、保险制度以及其他方面的改革相互配套。合同制工人的工资,要真正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工资水平允许高于固定工;工资形式可以试行岗位工资、浮动工资及其他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工资形式。合同制工人在入党、入团、参加工会、政治学习与技术培训等方面,应与固定工一视同仁。

1983年底,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都进行了劳动合同制的试点工作。1984年全国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共计达78万人,1985年增加到332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