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历史大事详解(近代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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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工资制度改革

1985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行,为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中央提出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农村改革进入新阶段。

3月召开的全国科技工作会议揭开了科技体制全面改革的序幕。5月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讨论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研究了实行教育体制改革的步骤和措施。科技、教育体制改革方案相相继出台,使教育科技事业在改革中焕发出新的生机。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工资、价格等项改革走向深入。继兴办4个经济特区和进一步开放14个沿海城市之后,1985年,国务院又决定把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开辟为沿海经济开放区,使我国对外开放又展现出新格局。

裁军,这个在国际上争吵多年而不见成效的话题。在中国付诸行动了。中国政府决定裁军一百万。来自于这样一个判断:和平和发展正成为世界的主旋律。邓小平指出,军队应当从过去长期立足于“早打、大打、打核战争”的临战状态。转入和平时期的建设。这次裁军额占中国军队总兵员的1/4.

这一年,居民身份证开始发放。短短4年时间之后,全国就有6亿多人凭此证明自己的合法身份。

9月。中国共产党连续召开了三个重要会议:十二届四巾全会、全国代表会议和十二届五中全会,其中心议题是进一步实现中央领导机构成员的新老交替。会议同意一批老同志不再担任中央三个委员会成员的请求,增选了一批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干部进人中央委员会。中央领导机构成员的年轻化,为改革的推进和建设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六五”计划规定的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国内外贸易、教育科学文化、改善人民生活等方面的任务和指标,到1985年已全面完成,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全国经济和社会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

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推行结构工资制的改革,在1985年开始启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工资制是1956年建立的。工资制度改革是针对原工资管理体制过于集中,工资分配平均主义严重等弊端而进行的。1978年5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要求在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条件地试行计件、奖励制度,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到1978年底,全国约有9000多个企业试点,1979年基本上全面铺开。1983年,随着国营企业利改税的实施,一些试行利改税的企业,奖励基金改由税后留利中提取,企业奖金开始同经济效益联系起来。1984年4月,国务院发出《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实行奖金不“封顶”,征收奖金税的办法,规定对奖金的发放相当于两个半月标准工资以内的企业免征奖金税,超过两个半月以上的部分,分档征收奖金税。1985年,奖金税的起征点由两个半月提高为四个月,后来又陆续降低了奖金税的税率。上述办法的实行,使企业奖金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浮动,各个企业的奖金水平逐步拉开了差距。

从1984年起,在部分地区进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试点。1985年1月,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为了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克服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弊病,必须对企业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使企业职工的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挂起钩来,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以促进生产的发展。同年7月,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试行办法》。《办法》规定的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主要形式有:同实物量挂钩、同产值挂钩、同上交税利挂钩、同实际工作量挂钩等。同时,大批小型国营企业,主要是小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也陆续实行了租赁经营,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更紧密地挂起钩来。

对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在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国家给予了企业更大的分配自主权,允许企业根据自己资金的负担能力,进行内部工资改革。1986年,国家在安排企业增资指标时,采取了只控制新增工资水平,具体分配方案由企业自主的办法。扩大企业工资分配上的自主权,是打破高度集中的企业工资管理体制的有益尝试,对增强企业活力起了积极作用。

我国对国家机关和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职务等级工资制,一职多级,上下交叉。它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证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制定实施时它就存在一些缺陷,如等级过多、标准繁杂,工资能升不能降等。加之20多年来调整工资不正常,造成严重的职级不符、劳酬脱节的现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虽然多次凋整工资和增加奖金,但由于基本制度未变,致使许多老问题没有解决,又出现了不少新的矛盾,因此必须从根本上进行改革。

1985年6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决定从1985年7月起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是废除沿袭已久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的特点是,根据工资的不同职能,将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而以职务工资为主。基础工资是按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生活费用计算的,全部工作人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现行六类工资区为40元。职务工资按照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业务技术水平确定,每一职务没几个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照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的变动而变动。工龄津贴按照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逐年增长,每工作一年。每年发给0.50元,并规定领取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40年。奖励工资主要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所需开支从银行行政经费节文中列支。

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制,主要是根据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特点确定的。国家机关和一部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是直接从事物质产品的生产者,他们之间劳动量的大小,首先反映在所担任的职务上。职务不同,其职责范围、责任大小和工作复杂程度也不同,从而付出的劳动量也就不同。因此,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有利于把工资同工作人员担任的职务、责任和工作成绩结合起来,能够较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发挥工资的不同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