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职业道德:公正廉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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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

本章学习重点

1.深刻理解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

2.深刻理解毛泽东的公平正义观

3.深刻理解邓小平的公平正义观

4.深刻理解江泽民的公平正义观

5.深刻理解胡锦涛的公平正义观

6.了解公务员崇尚公平的要求

7.了解公务员履职为公的要求

8.了解公务员要办事出于公心的规定

9.深刻理解公私分明的基本要求

公正廉洁是对我们公务员日常工作的基本要求。要做到公正廉洁,首先要做到公平正义。根据2011年10月17日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规定,公务员要崇尚公平,履职为公,办事出于公心,努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千百年来人类不懈追求的一种美好理想和愿望,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向往和追求。公平正义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主张和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我们一定要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努力做一名优秀的公务员。

公平正义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但凡有人群并且有利益分配的地方,就必然会产生公平正义的问题。要准确把握公平正义的内涵,我们必须用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眼光来分析。关于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我们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平的基本概念

公平,即公正,不偏不倚。一般是指所有参与的人或者团体,他们具有一致的属性,如投入、获得等。公为公正、合理,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平指平等、平均。

公平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某一方或某一个人,即参与社会合作的每个人承担着他应承担的责任,得到他应得的利益。如果一个人承担着少于应承担的责任,或取得了多于应得的利益,这就会让人感到不公平。公平也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如法律、道德、政策、正当的秩序等,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

公平包含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公平是每一个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尽可能加大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力度的同时,高度重视机会和过程的公平。

构筑一个公平的社会,需要全社会进行长期努力,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道德、法制等方面的素质,使人们有渴求公平的意识、参与公平正义的能力和依法追究公平的行为。

在法律上,公平是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社会公平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

公平一般是在理想状态实现的,没有绝对的公平。现代社会和道德提倡公平,各项竞技活动也以公平为基础,但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是不存在的。公平一般靠法律和协约保证,由活动的发起人,即主要成员制定、参与并遵守。

(二)正义的基本概念

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点、行为、思想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

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正义的普遍性是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平等或是量的均等,或是按人的贡献平等或按身份平等,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者要保持一定的中立。总而言之,正义是彰显符合事实、规律、道理或某种公认标准的行为。

正义是伦理学、政治学的基本范畴。在伦理学中,通常指人们按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做的事,也指一种道德评价,即公正。在这个概念上,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在我们的概念中,正义即公平、公正。正义是法治的基本来源,更是法治的追求与归宿。

辞海对正义的解释为: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作为道德范畴,正义与“公正”同义,主要指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和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判断人们行为是否符合正义的客观标准。

“正义”一词,在我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在汉语里,正义即公正的道理,与公平、公道、正直、正当等相连。在西方语言中,“正义”一词源出于拉丁语。有公正、公平、正直、法、权利等多种含义。法文、德文、意大利文中的正义,都兼有法、权利的含义。在英文中的正义,具有正当、公平、公正等意思。

正义观念萌芽于原始人的平等观,形成于私有财产出现后的社会。不同的社会或阶级的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解释。至于何种行为与状态是正义的,用不同的标准、角度和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其观察和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不同的。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利益。

(三)公平正义的本质内涵

从本质上讲,公平正义是人们的一种生存理念,是作为调节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种价值的评价标准,属于社会价值评价体系,是利益关系的衡量尺码。它不专属于哪个具体领域,但又可以在所有有价值存在、需要有价值评判标准的领域内找到它的存在。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而又富有挑战性的话题。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正义有着一张变幻无常的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且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准是历史的、具体的,内涵是十分丰富和不断变化的。从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讲,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社会成员的经济收入、消费水平和社会地位比较接近,不至于差距过大。

从法学角度讲,社会公平正义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相统一。从伦理学角度讲,社会公平正义是一种个人美德或者是对人类需要的一种合理满足。

我们认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这是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具体来说,社会公平正义包括权利平等、分配公平、机会均等和司法公正等多方面。

社会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有必要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全面认识和理解社会公正问题。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也是一个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党中央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明确提出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切实维护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强调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这使我们对制度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深化,对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将产生深远影响。

(四)公平正义的基本特征

第一,公平正义是历史的。公平正义是一个发展着的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认识是不同的,没有恒定不变的公平正义的标尺。今天我们认为“不公正”的现象,历史上可能就曾以“公正”的面貌出现过;今天我们认为“公平”的事情,随着历史的发展就有可能逐渐演变成“不公平”。

马克思曾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关于公平的观点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因此,我们应该把公平正义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中来讨论。

第二,公平正义是具体的。它包括哲学、社会政治、文化、法律、伦理等诸多方面的道德品质和要求,包含着公平、公正、正义、平等的概念和理念。这些理念相互依存,但又不能完全等同或相互代替。

比如在经济领域讲公平正义,主要是指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所体现的平等,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机会均等、公平竞争。而在社会领域的公平正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体现在保障包括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求,到了政治学那里,公平和正义就是一种执政理念、制度设计和产品分配的利益尺码,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地位的表现方式。

如果从法治理念角度来讲,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是社会成员都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我们必须把公平正义置于具体的领域,针对具体问题和具体人群进行具体的分析,而不能不加分析、不加区别地简单套用。

第三,公平正义还是相对的。公平正义的实现受具体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那种绝对完美的公正是从来没有的,只会存在于观念和幻想之中,公正本身就包含着差异和差别。

从横向来说,尽管我们的思想理论、政策法规明确了公平的具体含义、原则和评价尺度,但面对的现实世界却是千差万别的。我们所处的经济文化环境不同、社会条件不同、个人禀赋和家庭状况不同,所以并不是都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纯粹的起点平等是做不到的,也是不存在的,竞争的最后结果也就不可能完全公平,在实际中只能求得大致公平、相对公平。

从纵向来说,公平的实现也不是瞬息之间一蹴而就的,是要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制约的,是一个发展的历史过程。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程度如何,公平问题解决和实现的程度也就如何,这不取决于人们的意志和善良意愿。

当我们用历史的、具体的和相对的眼光,来审视公平正义时,就不会被某些表象所迷惑,就不会“刻舟求剑”,把被历史抛弃的公平观念再拾起来;就不会“以矩画圆”,混用不同领域的公平标准;就不会“揠苗助长”,提出不切实际的公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