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内容中,我将诸州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进行了介绍,并详细描画了各州人民使用的不同机制及他们采取的措施。不过,在研究诸州时,我虽然将它们视为独立体,可它们有时必须对一个最高政权表示臣服。现在,让我来研究一下联邦政府获得的这部分主权,再大致考察下联邦宪法[115]。
联邦宪法的历史
就像我之前说的,那十三个在上一个世纪末同时切断和英国的联系的殖民地,有着一样的信仰、语言和民情,有着近乎一样的法律,对战的敌人也是相同的。所以,可以说它们互相联合,形成一个独立国家的理由非常充分。
可是,它们并不喜欢坚实而完整的联合,因为它们原本就是独立的,有独立的政府进行自我管理,并由此产生了自己独有的权益和习惯,而联合会让它们各自的重要性泯灭于整体的重要性里。所以,产生了两个针锋相对的趋向:一个是促使英裔美国人联合,一个是促使他们独立。
除非和母国的战争终止,否则,团结的方针就会因实际需要而获胜。构建此种联合的法律起初还有漏洞,可是团结的枢纽却无视这些漏洞,从未消失过[116]。
可是,法律的漏洞从签署和平协议起马上显露出来,国家似乎瞬间瓦解。
各个殖民地变成了一个个独立的共和国,大声疾呼要求主权独立。联邦政府因其宪法变得虚弱不堪,失去了共同的危机感这一屏障,它只能任由悬挂在船只上的国家被欧洲大国欺凌,却什么都做不了,并且那时,它的力量也不足以摆平印第安人,至于独立战争时期的借贷,它连利息都还不上。联邦政府即将覆灭,这时它正式宣布自己毫无办法,并且求助于宪制权力[117]。
可以说就是在国家权力主动舍弃统治权走到最顶点的那段时间,美国抵达了荣耀的顶峰,致使美国人总是喜欢向我们夸耀他的想象力。
一个民族不屈不挠地斗争以赢得独立的大场面,在每个时代都有发生,况且美国人为斩断和英国人的联系而付出的努力又被吹嘘得太过。隔着茫茫大海,在敌人1300里约之外,美国还有个强有力的盟友的扶持。它所处的地理环境是它得以坚持到最终胜利的首要因素,而它的部队的斗志或者国民爱国热忱则是次要原因。
美国的独立战争是比不过法国大革命的。或者说,法国为了对抗整个欧洲的攻击而付出的努力,比美国人所付出的努力要多。面对整个欧洲的攻击,法国穷困潦倒,连债都没处可借,也没有盟友,每二十个法国人就有一个上了战场,一只手在灭国内的大火,一只手在国外摇动火把。可是,当立法者告诉那个神圣的国度,其政府的车轮已经停止不前,这个国家仍能从容不迫、慢条斯理地自我检查,仔细探查问题出在何处。为了寻找解决方案,花费了整整两年的时间,找到解决方案之后,还能主动接受,连一滴眼泪、一滴鲜血都不曾流。看到这种情景,人们发现这件事在社会历史中是史无前例的。
曾经激励美国人站出来进行革命的那股政治热情,在他们发觉第一部联邦宪法存在漏洞时,尚未完全消散,而且拟定宪法的那些大人物,一个都不曾离世。对美国而言,这两件事都是好事。制宪会议负责拟定第二部宪法,会议成员虽然人数不多[118],但集中了那时新大陆最睿智、德行最高的人,并且担任主席的是乔治?华盛顿。
经过长时间的冥思苦想,最终,这个全国委员会将那部直至今日仍在美国通行的基本大法呈现到民众面前,让他们接受。它接连得到各个州的认可。新的联邦政府在两年的空白之后,于1789年启动。所以美国革命完成的时候,法国大革命刚刚开始。
联邦宪法的梗概
划分主权,让它不仅能让构成联邦的诸州独自解决所有和本州兴旺相关的事宜,还能让全国政府——以联邦为代言人——仍旧保持统一且能解决全国性问题,是摆在美国人面前的第一个难题。这个问题,繁杂又棘手。
共享主权的两个政府,想预先找到一个精确且完备的方案将它们的职权分割开,怎么可能?
没人可以猜到一个国家生活所有的细枝末节。
因为联邦就是为了处理一些全国性的重要需求建立的,所以确定联邦政府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太难,可是州政府已经走进了社会生活的所有细微之处,想确定各州政府的权利和义务,难度极大。
所以,那时能够明确界定联邦政府的职责,并且作出规定之外的所有事都归州政府负责的声明。最后,拟定普通法成了州政府的正常工作,却成了联邦政府的个案[119]。
可是,有些问题其实超出了为这个特殊政府明确界定的职责范围,若是任由诸州设立的普通法院处理,并不稳妥,这是那时就已经看到的,联邦最高法院由此而生[120]。这个法院是绝无仅有的,它的一个职责就是在两种彼此对战的政府间,让宪法规定的分权得以维系下去[121]。
联邦政府的权责
所有人民在民众中间都是单独的个体;而为了一致对外,国家尤其需要一个共同的政府。所以,联邦政府拥有和谈、宣战、签订商约、征召部队和组建舰队的特权[122]。在对社会内部的事宜进行引导上,对于国家政府的需求就不这样紧迫了。不过,就算这样,仍有一些问题是关系到国家利益的,没有一个统一的政府就无法很好地解决。所以,所有牵涉到货币的价值的事务,都由联邦政府处理。另外,它还有权管理国家的邮政,铺设交通道路将国家的各个模块连到一起[123]。
各州政府在该州内部通常是自主的。不过,它或许会肆意地使用这种自主,并且因为所用的举措不够稳健使整个联邦的安危受到威胁。之前就有明确规定,如果出现此种少有的情况,联邦政府有权插手州内工作。所以,联邦旗下的诸州能够修改或者变更自己的法律不假,但所拟定的法律不能是对以往发生的事进行惩处的,在本州内部也不能组建贵族团体[124]。
最后,联邦政府拥有了无尽的征税权,以便它可以将债务还清[125]。
对于我之前谈及的政府集权,联邦的立法者的看法非常准确、合理,这一点只要认真研究联邦宪法规定的分权体制——也就是在研究诸州得到的那部分主权的同时,也对联邦留存的那部分主权进行研究——很容易就能发现。
除了是共和国,美国还是联邦。可是在某些地方,美国的国家权威的集权程度,甚至超过了那时欧洲的某些大的君主专制国家。此间,我只列举两个实例。
法国的最高法院一共有十三个,大多数都能对法律作出解释,并且禁止上诉。此外,在以国家最高政府的名义拟定税收法律的时候,某些所谓“国中国”的省份是可以不和最高政权携手的。可是在美国,就像是能够立法的机构只有一个一般,能对法律作出解释的法院只有一个。所以,美国在这两个要点上的集权程度比旧法兰西王国还要严重,可是美国仅仅凝聚了若干州级集团——共和国。
西班牙的一些省可以拟定本省的税收法律,可是就其本质而言,掌握这一权力的是国家。
除了国会,美国再没有别的机构能对各州间的商业联系进行调节。所以,联邦政府在这件事上的集权程度比西班牙王国还要严重。
在法国和西班牙,如果需要,王权确实能够以暴力达成某些按照王国的宪法不该做的事。虽然结果没什么不同,可在这里,我说的是理论。
联邦权
联邦政府是怎么行动的?在了解过联邦政府确切的职权范围之后,现在就来研究一下这个问题。
立法权
参议院与众议院形成了联邦政府的立法部门。调和的精神使这两个院有了不同的构建方针。
在制定联邦宪法时曾有两点好处是彼此矛盾的,这件事我之前已经说过了。两种好处引发了两种主张。
一部分人的意思是,在各州独立的基础上构建联邦,或者让联邦成为一种大会,能将诸州代表聚集到一起对涉及一致利益的问题进行探讨。另一部分人的意思是,让美洲诸殖民地的所有民众凝聚成一个唯一的国家,拥有一个政府,这个政府的权力不会很大,但在权力范围内,只有它能作为国家代言人展开行动。
这两种主张落到现实之中,将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
例如组建的不是国家当局,而是一个联盟。在制定法律的时候,由于各个州,不管是大州还是小州都保有政权独立的特性,参加联邦的资质也是一样的,所以起决定作用的就不会是联邦民众选票的多数,而是州的多数。反之,如果将所有美国民众凝聚成一个国家,那在制定法律时,起决定作用的自然是公民选票的多数票。
要是接受了此种意见,在事关联邦主权时,一些规模有限的州将不得不彻底舍弃独立的自己,让自己原本和联邦绝对平等的政权,泯然于大国之中,变得不值一提,这不难预料。若采用前一种方案,它们将落入一个不当的政府手中,若采用后一种方案,它们又会被吃掉。
这两种情况都是利益与理论发生了冲突,这时,理论总要听命于实际情况。结果,立法者用一种中和方案,硬将理论上彼此矛盾的两种体制煣到了一起。
在参议院的构建上,州独立的方针占了上风,而在众议院的构建上,则是国家主权理论赢取了胜利。
国会从各个州分别吸纳两名参议员,至于众议院成员的数量,则根据人口比例确定[126]。
按照此种规定,眼下纽约州的众议员有40人,可参议员只有两人;特拉华州参议员有两人,众议员只有一人。所以在参议院,特拉华州和纽约州并无不同,可在众议院,纽约州的力量却是特拉华州的40倍。所以,参议院的多数票在参议院的多数票被控制的情况下,将失去效力,这和立宪政府的思想相悖。
所有这些清楚地表明,想在参议院和众议院间将立法工作的所有环节,条理清晰且合情合理地联系到一起,不仅繁杂,还很困难。
相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间点通常会生出不一样的利益和各种各种的权限。而这些利益和权限,在这个国家之后制定宪法时就会发生冲突,变成任意一个政治方针在实现其所有目标时的天然的绊脚石。所以,只有一个时间段,法律能彻底符合逻辑,就是社会刚刚建立的时候。
你若是发现某个国家有这样的优点,应该想到它还稚嫩,而非匆忙得出它很睿智这一结论。
这两种彼此冲突的利益——各州的自身利益和联邦的全国利益,在联邦宪法制定过一段时间后,仍摆在英裔美国人面前。一定要让两种利益取得平衡。
不过不得不说,在这一方面,联邦宪法截至今日也没出现过人们起初担心的那种不好的结果。
诸州都很稚嫩,互相之间有着亲密的联系,有着一样的民情、思想和需求。他们的利益还不会因为规模或者力量的差异,而变得天差地别。所以大州发起的议案,在参议院遭到了若干小州联合抵制的情况,尚未出现过。并且,参议院在众议院的多数票面前,也没有反对的能力,因为法律条文显露的是全国的意愿,它的力量不可阻挡。
另外,别忘了,美国的立法部门没有责任将民众凝聚成一个独立的国家,它的工作只是作为人民的代表制定法律。联邦宪法原本也不是为了让诸州无法单独存在,只是让这种存在的空间变得小一些。所以,立法部门是先舍弃了那种让二级政府迫于多数票的意愿而屈服的惯常作法,然后将一项(交出去就无法再收回的)实权交给二级政府的。既然有了此项规定,那么诸州的号召力自然要渗入联邦政府机器,这很正常。这不过是在接受已经定局之事,也就是说,对于已经得到认可的权力,镇压是不行的,只能支持。
参议院和众议院其他不同点
除了代表制度的方针不同,参议院与众议院在选举模式、议员的任职期限及议员的职责上,也不一样。
众议院是由人民来对候选人进行提名,而参议院则是由诸州的立法部门提名选拔。
一个由选举直接产生,一个要走两个选举程序。
众议员的任职期限是两年,参议员的任职期限是六年。
众议院仅有立法的权力,至于司法权,则体现在对公务人员的诉讼上。参议院可以辅助立法,对众议院提交的政治案件进行审讯。与此同时,众议院还是国家最高的执行部门,总统签署的协议,若无众议院的同意,是无法奏效的。总统的提案和任命想要最后起效,必须得到该院的批准[127]。
行政权[128]
创建一种行政权,能在依赖多数的同时,又在自己的职务内拥有充足的力量去独立行动,是那时摆在美国立法者面前的一项艰巨的任务。
行政权的代表需要听命于全国人民的意愿,以便保持共和制度。
最高的行政官员——总统,由选举产生。为了回报民众,他在使用权力时,受到资产、自由和性命的限制,绝对不能犯错,而且他也不能主动或被动腐败,因为他的行政权不是绝对自由的——参议院不仅对他和外国的关系进行监控,还会对他的用人方式进行监控。
联邦的立法者们清楚,想让行政权庄重而有力地完成自己的使命,就必须让它拥有的力量和稳定性比诸州赋予它的力量和稳定性强。
总统的任职期限是四年,通过选举可以获得连任。除非他不想连任,否则,他必定会关注公共福利,并想办法将其变成现实。
按照宪法规定,只有总统能够代表联邦的行政权,并且,考虑到总统的意愿若受制于某个委员会的意愿,不仅会损害到政府的行动,还会减小掌权者的职权。所以这种危险的行为,是不被宪法允许的。参议院可以让总统的一些指令失去效力,可是逼迫总统采取某些措施或者和总统共享行政权,它就做不到了。立法部门或许会直接针对行政权展开行动,不过美国人始终在避免此种情况,这点我刚刚已经说了。此种行动或许是迂回进行的。
例如,两院通过免除公务人员工资的办法,让公务人员失去一些自由;身为法律的首要制定者,两院还能让公务人员始终担心,总统按照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力会被两院慢慢夺走。
对于共和制度来说,行政权的这种制约性,是一种天生的缺陷。立法部门试图掌控政府的趋向一直都在,美国人未能将其消灭,但他们让这种趋向变得可以接受了。
从委任开始,总统的薪酬就有明确规定,并且这种规定是针对全部任职期间的。另外,总统还有一个武器——搁置否决权,通过这一权力,那些会危及总统独立性——宪法赋予的——的法律,无法得到批准。不过,除非立法部门愿意变更提案,否则肯定会逼迫总统妥协,所以这只能引发总统和立法部门的不对等的争斗,好在搁置否决权起码能让立法部门重新研究自己的方案,并且对议案进行重审时,没有三分之二的多数赞成,是通不过的。另外,搁置否决权也是对民众的一种求援。
如此,有了这一保证即可免于被私下压制的行政权,就能发起辩论,将自己的道理告诉给民众。不过,立法部门若是不肯更改议案呢?它是不是一定能将对自己的抗拒压制下去?我的答案是:无论是哪个国家何种属性的宪法,都要求立法者以民众的善心与品德为根基。相比于共和制国家,这点在君主制国家更难落实,而且总是被层层包裹起来,不易被发觉。不过,这点在某个方面肯定能显露出来。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无法事先确定所有的事,而理性与民意,则是任何国家的体制都无法取代的。
美国总统和法国的立宪国王地位上的差异
此间,我们必须先对行政权在美国所处的地位进行详细介绍,因为它对国家的命运影响极大。为了确切理解美国总统的地位,以欧洲的一个立宪国国王的地位与之进行对比,最为妥当。
权力的外部特征容易吸引观察者的目光,却无法给观察者提供多少帮助,所以在对照时,我不会过于看重它。
事实上,皇权在一个君主国慢慢转变成共和国时早就覆灭了,可是国王却因为行政权仍旧留有职位、荣耀,甚至是财产。在砍下了一个国王的头颅,将另一个国王赶下王座之后,英国跪着和这些君主说话的习惯仍未改变。
另一边,一个独断的人掌握了共和国,却仍能过着朴素的生活,温良谦恭而不追逐虚荣,似乎自己没获得无可匹敌的高位。作为皇帝,他们凭借手中的权柄,霸道地掌控着他的同胞们的资产和性命,被人们称之为恺撒,而他们自己却也能屈尊降贵去朋友家中拜访。
所以,应该掀开面纱,去深层探访。
美国的主权由联邦和各州共享;而法国的主权则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在我看来,美国总统和法国国王最大也最重要的差别,就是这样产生的。
美国的行政权如它所代表的国家主权一般,既不是无限的,也不是广泛的;法国的行政权却能扩展到所有的事情上,就像它的国家主权一般。
美国人的政府是联邦政府,法国人的政府却是国家当局。
美国总统在地位上比不过法国国王的第一个理由,就是这样自然而然地出现的,不过,这并不是它产生的仅有的原因。两者代表的主权,在内容上的差异,是第二个关键原因。主权,准确来说,可被定义为立法权。
法国的法律都是经过国王认可的,国王不同意,法律就无法奏效,所以国王其实是主权的分身。与此同时,他还是法律的实施者。
美国总统也负责落实法律,可是他并不在事实上参与立法,因为法律的存续,无须经过他的批准。所以,他只是主权的管理者,而非分身。
法国的国王除了是主权的分身,还是立法部门的一员,并有自己的权力。国会的一个议员在选取议员时,他会参与提名,而且别的议院成员的任职期限,会因为他的意愿而结束。在美国,立法部门的建立,总统是不会参与的,他也无权将立法机构解散。
国王和国会共享提交法律提案的权力。而总统却并不具备这种提案权。
在国会的两院中,国王均有相应数量的代言人,他们会在国会里阐述国王的见解,支持国王的主张,让他的政见得以取胜。
无论是总统还是总统的阁员,都不能参加国会,成为议员。他们若是想让自己的威信和主张渗入国会这个巨大的机构,只能采取迂回的措施。
所以,在法国,国王和立法部门的地位是一样的,立法部门需要依赖国王才能行动,而国王想要有所行动,也得依赖立法部门。至于总统,则处于立法部门的外面,如同一个下级的、分支的权力。
总统的地位在所谓的行政权方面,看上去和法国国王的地位差不多。不过,因为地位不足等首要原因,总统就算是在使用这个权力时也会遭遇羞辱。
首先在权力的期限上,美国总统就比不上法国国王。我们清楚,对于权力而言,期限是一个重要原因。除非存在的时间足够长,否则人们是不会生出敬畏和拥戴之心的。
作为行政官员的美国总统,其任期是四年;而作为君王的法国国王,却是世袭的。
在使用职权时,美国总统始终会受到某种嫉恨的监控。他有权签署协议,却无法直接使协议生效,他有权提名候选人,却无法直接委任官员[129]。
在行政权上,法国国王是完全的主宰。
美国总统做的事要自己负责,而按照法国的法律,国王的人身权利不可侵犯。
自然,法国国王和美国总统都会受到舆论这种有着引导能力的力量所左右。
虽然表现得不如美国明显,也没得到一致的认可,或者白纸黑字地写入法律条文,可是这种力量的确影响着法国。在美国,此种力量借选举和法院宣判起效,而在法国,则是借革命起效。两国的宪法确实不一样,但对两国而言,舆论却有个相同点,就是它都是一种有控制力的能量。所以,法律在两国的原始动力归根究底是相同的,虽然这个原始动力在两国推进的过程中一个过于独立,一个又太过不独立,发展的结果也始终存在差异。这个原始动力究其根本,是共和主义。因此,在我看来,有总统的美国与君主国的距离,比有国王的法国与共和国的距离要远。
我在上述阐述中只是对首要差异进行了说明。我探查得更加深入,对照的结果会更让人吃惊。不过写这么多已经太长了,原本我打算简短点的。
美国总统的行政权的范围只能在其享有的那部分主权内,而法国国王却能在所有的主权区域内行权,这点我已经说过了。
我做证,国王在法国拥有的控制权不仅大得让人吃惊,又通过各种措施延伸到对个人利益的把控,他在使用这一权力时,还越过了该有的界限。
在国王控制权的这一作用之外,我还可以对大量使用公务人员的影响进行说明。差不多所有这些公务人员都是替国王使用行政权的傀儡。法国当前公务人员的数量有138000人[130],比之前所有时期都多,这些人中的每个人都该被看作是权力的一环。
美国总统完全没有专权去使用公务人员,并且美国公务人员的数量也在12000人以下[131]。
加大行政权效力的偶然性因素
若说美国行政权的力量比不上法国,那么究其原因,环境比法律更重要。
通常来说,一个国家在与别国交往时,才会有机会用到行政权的力量和技术。
美国若是持续遭遇生存危机,它的主要利益没有一日不和其他大国的利益彼此缠绕,那么,随着人们对行政权的期望越来越高,随着行政权所做事项的越来越多,行政权的威望也会得到增强。
美国总统的确是部队的首领,可这支军队的兵丁不过六千人。他的确统御着舰队,可这支舰队的军舰也不过几艘而已。他负责联邦和别国的外交,可是美国并无邻里。它和世界上别的大洲之间是茫茫的大海,它并不十分期待称霸海洋。它并无对手,它的利益与世界上的别国的利益相互矛盾的情况,只是偶然才会发生。
美国总统手里的权柄和皇权相近,却无用武之地。
截至目前,他的权力可以使用的范围非常小。他可以强劲,这点法律并未予以限制,可是他所处的环境却让他难以强大。
法国不是这样,王权强劲的力量,相比于法律,更多是环境所提供的。
法国的行政权总是会遭遇重大危机,并与之进行接连不断的斗争,它有着强有力的解决这些危机的措施。它凭借所解决事项的广泛性与所负责事项的重要性,无须改动宪法,就能变强。
在美国它是那样的脆弱虚软,承受着种种制约,若是它在法国因为法律而落到了那样的境地,很快环境就会让它的影响得到极大的提升。
美国总统为什么不用在两院赢得多数,以便统领国务工作
作为立法部门,两院若是反对立宪君主的主张,这个君主是无法掌控国家的,这点在欧洲已经达成了共识。
不过,众所周知,在美国,好几个总统都没能得到立法部门的多数,可是他们仍旧手握重权,社会也没遭遇重创。
我发现有人为了证明美国行政权独立、强大而使用了这个事实做例子。可是,实际情况却正好相反,它能够证明的只是美国行政权的虚软脆弱,这点只要仔细地想一会儿,就能发现。
欧洲的国王想将宪法赋予他的无限的职责落实,就得先得到立法部门的认可。
欧洲的立宪君主除了要推进法律,还得让法律的推进和自己的想法一模一样,若是法律和他们的意愿相违背,他们有权废除法律。国王需要国会立法,国会需要国王行法。离开对方,这两个权力部门就断了生机,只要双方发生争斗,政府的车轮就无法前行。
美国的总统没有阻挠立法的权力,而且推行法律是他无法回避的责任。他衷心而热切的配合,自然有助于政府工作的落实,却不是不可或缺。立法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地掌控着他所有的要务;可他若是全然脱离立法部门,他又近乎什么都做不了。所以,他若是和立法部门敌对,原因绝不会是他有力量,只能是他虚软脆弱。
在欧洲,国王和国会若是不和,后果或许会非常严重,所以他们一定要和睦共处;可这种和平共处在美国就不是必不可少的了,因为争端是不会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