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公案中的世态(大家小札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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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公案”的名与实

人有个习惯,每遇到一个事物,就琢磨着给它起个名字。这好像是上帝赐给人类的一种权利。历朝的法律对人们这种命名的权利都没有太多的限制。命名既有极大的自由、极大的随意性,那么,同一事物的命名便会因时因地因人而有所不同。人对事物的认识总是需要一个过程。事物本身也是不断变化的,语言的内涵与外延都具有伸缩的可能。天长日久,名与实的关系变得错综复杂。很多事物的命名,在当时人看来很容易理解,而后人则可能会觉得莫名其妙。有名无实、有实无名、名存实亡、名实皆亡,张冠李戴,种种情况都有。研究古代文化的人常常会更多地遇到这种名不符实的情况。本书是漫话公案小说,也还必须从清理“公案小说”这个概念开始。

“公案”是宋元话本的分类之一。在宋元话本的各个分类名称中,“公案”一类的含义似乎是最不成问题的。所以,“公案”的含义一直未能得到深入的探讨。

按常情推测,“公案”作为一种人们普遍接受的话本分类名称,它的含义与当时人对于“公案”一词的一般理解不可能相距太远。宋元时,“公案”一词有如下五种含义:

一指官府的案牍。

宋苏轼《东坡集·奏议集十三·辨黄庆基弹劾札子》:“今来公案,见在户部,可以取索按验。”

宋洪迈《容斋随笔卷四·张浮休书》:“公曰,‘不然。吾子皆时才,异日临事,当自知之……无以遣日,因取架阁陈年公案,反复观之,见其枉直乖错,不可胜数……’”

一指案件。

宋人话本小说《错斩崔宁》:“府尹也巴不得了结这段公案。”

宋吴曾《能改斋漫录》卷八:“乃知范公所言者,杨嗣复等公案耳。”

一指官吏审案时所用的桌子。

《元曲选·陈州粜米》四:“快把公案打扫的干净,大人敢待来也。”

一指禅宗用教理解决疑难问题,如官府判案。

宋释圜悟《碧严录十·九八举》:“劈腹剜心,人皆唤作两重公案。”

一指话本小说的一类。

宋耐得翁《都城纪胜·瓦舍众伎》:“说话有四家。一者小说,谓之银字儿,如烟粉、灵怪、传奇、说公案,皆是搏刀赶棒及发迹变泰之事。”“凡傀儡敷衍烟粉、灵怪故事、铁骑、公案之类。其话本或如杂剧,或如崖词。大抵多虚少实。”

宋吴自牧《梦粱录·百戏伎艺》:“凡傀儡敷衍烟粉、灵怪、铁骑、公案、史书、历代君臣将相故事话本,或讲史,或作杂剧,或如崖词。”《梦粱录·小说讲经史》:“说话者,谓之舌辩。虽有四家数,各有门庭。且小说名‘银字儿’,如烟粉、灵怪、传奇、公案,朴刀杆棒发发踪参之事。”

宋罗烨《醉翁谈录·舌耕叙引》:“有灵怪、烟粉、传奇、公案、兼朴刀、杆棒、妖术、神仙。自然使席上风生,不枉教座间星拱。”“言《石头孙立》《姜女寻夫》《忧小十》《驴垛儿》《大烧灯》《商氏儿》《三现身》《火杴笼》《八角井》《药巴子》《独行虎》《铁秤槌》《河沙院》《戴嗣宗》《大朝国寺》《圣手二郎》,此乃谓之公案。”

我们不妨撇开“公案”一词的原始含义,也不问它的各种含义孰先孰后的问题,只看宋人、元人的常见用法。显然,宋元间“公案”一词的中心含义是“案件”,其他各种含义均围绕在这一中心含义的周围。公案小说作为宋元话本小说的一个门类,正是指那种取材于各种案件的小说。所谓“各种案件”指的是各种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公案”作为话本小说的分类名称,是从它所取素材的特点而来的。

这里有必要纠正两个颇为流行的观念。公案小说是写断狱审案的,这是其一。公案小说十之八九以清官为主角,这是其二。说公案小说写断狱审案似乎没大错,可是,这种说法容易导致误会。人们会以为它写的是如何破案。这就把公案小说的范围理解得很窄。其实,公案小说常常不是把重点放在破案上,重点是写案件本身所反映的社会生活。在公案小说名篇《错斩崔宁》《简帖僧巧骗皇甫妻》中,破案本身都没有什么曲折和趣味,只是案子中反映的生活有趣味。《包公案》倒是写了一百个包公破案的故事,不是旋风来引路,就是冤魂来托梦显灵。至于说公案小说十之八九以清官为主角,那是经不起推敲的,是从形式上看问题。《错斩崔宁》《简帖僧巧骗皇甫妻》中的法官给人留下了什么印象呢?《包公案》中的包公,他在小说中的实际作用就是将很多案件串联在一起。《三侠五义》中的包公有了较全面的、连续的描写。可是,即使是在《三侠五义》中,包公也没有始终占据主角的地位。当作者将笔墨转向那些侠客的时候,包公的作用依然降低为一个穿针引线的配角。关于南侠、北侠、五鼠、丁氏双侠的故事,都靠开封府的包公串联到了一起。

现代人之所以对古代公案小说形成那样的误解,是因为人们的头脑中先有了现代侦探小说的概念。现代侦探小说主要写侦破,主角是侦探。而公案小说也要写到破案,于是,人们就认定公案小说以断狱审案为主要描写对象,而小说的主角自然就是破案的主体——清官了。

用流行的公案小说概念去研究宋元间的公案小说,便会陷入十分尴尬的境地:宋人罗列的公案小说名目中,常常没有什么公案小说的意味。《醉翁谈录》的“舌耕笔引”中罗列了十六篇公案小说。据专家考证,这十六篇作品中,只有《三现身》《圣手二郎》很可能是公案小说。因为《警世通言》中有一篇《三现身包龙图断冤》,《醒世恒言》中有一篇《勘皮靴单证二郎神》。令人迷惑的是,《姜女寻夫》这样的作品也列入了公案小说。《姜女寻夫》一篇,大家都认为是讲孟姜女的故事,好像很难与公案挂钩。只能这样去解释:当时小说的分类,不一定那么严格准确。按题材来给小说分类,本身就有很多困难。如果说《石头孙立》《戴嗣宗》指的就是《水浒传》中的孙立、戴宗;那么,按照公案小说即是取材于案件的小说的概念,就完全可以理解。虽然孙立、戴宗的故事不属于断狱审案一类,可是,孙立、戴宗的故事,确有触及刑法、惊官动府的内容。归入公案,亦在情理之中。《都城纪胜》中说的“说公案,皆是搏刀赶棒及发迹变泰之事”,正是作如此理解。

陈汝衡在《说书史话》中对“公案”提出了这样的解释:

公案、铁骑儿被列在武的故事固然不错,但这里的“武”,却不一定专指战争。所谓“朴刀杆棒”,是泛指江湖亡命,杀人报仇,造成血案,以致惊官动府一类的故事。再如强梁恶霸,犯案累累,贪官污吏,横行不法,当有侠盗人物,路见不平,用暴力方式,替人民痛痛快快地申冤雪恨,也是公案故事。总之公案项下的题材,绝不可以把它限在战争范围以内。凡有“武”的行动,足以成为统治阶级官府勘察审问对象的,都可以说是公案故事。

陈汝衡在这里对“公案小说”的概念作了比较宽泛的解释与理解,这种宽泛的解释与理解比较符合古代公案小说的实际。陈汝衡的公案小说概念十分接近今日所谓“法制文学”。“法制文学”多写民事纠纷、刑事案件,从中反映社会、反映人生。“法制文学”也都是通俗文学,它的对象是一般的民众。陈汝衡的解释不但解决了公案小说的内容何以如此庞杂的问题,而且启发我们重新看待公案与侠义合流的问题。

一般人认为到了清代中叶,侠义与公案渐渐合流,而《施公案》便代表着这一合流的开始。可是,按照陈汝衡的公案小说概念,便会发现公案与侠义的合流早已滥觞于唐代传奇,以后则不绝如缕,从未中断。唐人传奇中的《虬髯客传》《红线传》《昆仑奴传》等作品,写的是侠义人物,但与此同时,也未尝不可以视为“惊官动府”、“足以成为统治阶级官府勘察审问对象的”公案故事。宋元的公案小说中,时常可以发现侠义人物的身影。《醉翁谈录》的“小说引子”中提到“也说赵正激恼京师”。这赵正就是《古今小说》中《宋四公大闹禁魂张》里的赵正。这是一篇公案与侠义合而为一的典型作品。悭吝刻薄的张员外欺负一个穷汉,引起宋四公抱不平,晚上去张员外家土库,“觅了他五万贯钱赃物,都是上等金珠”。接着又写赵正,本领更在宋四公之上。偷了钱大王的玉带,剪了缉捕使臣马翰的衣袖,割了滕大尹的腰带挞尾,搅得东京城里沸沸扬扬。谁能说这不是公案,谁能说这不是侠义呢?明代小说中,公案与侠义的合流就更普遍了。一部《水浒传》,处处都涉及公案,回回都写到侠义。鲁提辖拳打镇关西、大闹野猪林,武松醉打蒋门神、血溅鸳鸯楼,不都是公案而兼侠义吗?《水浒传》的兴趣不在断狱审案,而在英雄的传奇故事,可是,江湖亡命,劫富济贫,动辄“惊官动府”,干的是“灭九族的勾当”,说是公案,毫无问题。所以,公案与侠义的合流不必等到清中叶的《施公案》。

从公案小说的取材范围、描绘的重点、作者的兴趣所在,以及公案小说的结构来看,公案小说都接近今日所谓“法制文学”,而不是所谓“侦探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