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公案中的世态(大家小札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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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包公的“法治”学不得

一般的文人学子,敬的是《红楼梦》《水浒传》,不大看得起专写清官的公案小说。《红楼梦》毕竟高雅一些,可是那种迎风洒泪、对月伤神的滋味,恐怕不是人人都能领略;大观园在哪里,后四十回的作者是谁,诸如此类的问题,也很难保证人人都有兴趣。而喜欢读点《三侠五义》、听点包公故事的人,大概不在少数。

包公在中国可谓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包公在民间的影响之大,主要得力于民间流行的说唱、小说和戏曲。一般人心目中的包公形象,十之八九来自《铡美案》之类的包公戏。包公在民间持久而广大的影响,自然有其更深刻的根源。在古代社会里,生活于专制铁蹄之下的百姓,看不到自己的力量,而寄希望于清官与鬼神,是毫不奇怪的。包公在中国,几乎就是清官的代名词。几千年来,在正史和野史里,留下了无数清官的名字,但是谁也没有包公的名气大。包公的名气与他的仪表自然没有多大关系。平心而论,包公的尊容倒也并不漂亮,至少比《十五贯》中的况钟要差得远。可包公在民众心目中是一个很美的形象。包公的美纯粹是一种伦理的美,即现在所说的心灵美。

中国人一遇到社会问题,总是把伦理道德放在第一位。所谓真、善、美,善是压倒一切的,离开了善就没有什么美。包公的美就是如此。所以,中国人用伦理道德的眼光来看包公,看到的是惩恶扬善、除暴安良、铁面无私、疾恶如仇。尤其佩服他的,是他那一股子犟劲:惩恶不避权贵,哪怕他是皇亲国戚。但是,一旦抛开传统的目光,抛开包公那高尚纯正的动机,用法律的目光去审察一下他的司法实践,那问题可就大了:包公的“法治”,万万学不得!

我们知道,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査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小说中的包公办案,却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往往是证据尚未到手,蛛丝马迹尚未澄清,被告一提上来,包大人察言观色,便已成竹在胸,暗暗下了结论:“见他凶眉恶眼,知是不良之辈”,“此妇听她言语,必非善良”,“包公看许生貌美性和,似非凶恶之徒”。这岂不是先入为主的唯心之论吗?

包公破案,最重审讯一环;证据充分不充分,还在其次。他偶尔也微服私访,收集人证物证,但这类事大多假手于他帐下的那些幕僚。他的长处是在审讯过程中,频频发动心理攻势,采用疾风骤雨般的发问,穷追猛打,打乱对方的阵脚,抓住对方的破绽,取得案情的突破。包公的长处不在铁证如山,而在料事如神。

为了取得口供,包公很善于对被告制造心理压力。他的脸本来就长得黑,再向下那么一拉,其难看可怕,也就可想而知。他手下的王朝、马汉、张龙、赵虎,自然是一个个如狼似虎。堂下是三口御铡,明晃晃、冷飕飕。皇亲国戚,尚且可以先斩后奏,一般官吏平民,更是不在话下。

对于经验丰富的罪犯,仅仅虚声恫吓是不够的。所以,包公又常常要动用刑罚来弥补其智慧的不足。包公审问犯人,动不动就要“大刑伺候”。至于打嘴巴、打板子,更是家常便饭。犯人郑屠不招,“包公大怒,打了二十个嘴巴,又责了三十大板。好恶贼,一言不发”。包公无奈,只好吩咐手下人将犯人带下去。犯人赵大“横了心再也不招”,“包公一时动怒,请了大刑,用夹棍套了两腿,问时仍然不招”。包公技穷,“一声断喝,说了一个‘收’字,不想赵大不禁夹,就‘呜呼哀哉’了”。包公事后也不无懊悔之意:“不想妄动刑具,致毙人命。虽是他罪应如此,究竟是粗心浮躁,以至落了个革职。”从今天的目光去看,包公的反省确实很不深刻,丝毫没有触及灵魂。按照现代的法律观念,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而包大人却反其道而行之,单单迷信棍棒,企图用棍棒撬开犯人的嘴巴。

包公不但时常求助于棍棒,还经常乞灵于鬼神。乌盆一案,怪诞荒谬,鬼魂的控诉成为破案的关键。李妃一案,真相大白,全仗寇珠在天之灵。《包公案》一书收罗包公破案故事(大多为他人破案故事的改编)一百则,其中冤魂托梦、旋风引路、鬼神显灵者,居十之六七。

棍棒、鬼神之外,包公还经常使用引诱欺骗与其他非法的手段来收集证据。张有道被人谋杀一案,包公为了骗取被告尤狗儿的口供,便对他说:你不过是受人差遣,身不由己,干了坏事,只要从实招来,自有我包大人替你做主,出脱你的罪名。尤狗儿虽然并非良善之徒,却自有天真之处。他见包大人和颜悦色地和他说话,设身处地为他着想,就痛痛快快地将内情和盘托出。结果自然是大上其当,判了个“绞监候”。还是活不成。乌盆一案,被告刁氏不招。包公便哄她:“你丈夫供称陷害刘世昌,全是你的主意。”于是,“刁氏闻听,恼恨丈夫”,便如实招供。由此可见,包公审讯,能唬就唬,能哄就哄,能骗就骗,三招不灵,那就不客气,大刑伺候!一部《包公案》、一部《三侠五义》,记下很多包公逼供的案例。

在包公看来,只要目的纯正、动机高尚,就可以不择手段。他的手下人居然敢于从御库中盗出九龙珍珠冠,偷偷地放在霸王庄马强的家里。用这种栽赃诬陷的方法来打倒马强的叔父,即朝中的总管马朝贤。诡称马朝贤盗出九龙珍珠冠,通过马强,转送图谋不轨的襄阳王。当然,襄阳王、马朝贤、马强等人也不是什么正面角色。另外,艾虎等人又在光天化日之下,大作假证、伪证;包公手下的四品护卫白玉堂穿针引线于艾虎与枢密院的颜查散之间。颜查散则当堂作弊,向假证人艾虎递眼色、送消息;明察秋毫的包大人却装聋作哑,任其含糊过去。可见法律在包公手里,可圆可扁,竟如同一块橡皮泥。

假公子一案,太师庞吉指控包公的三公子包世荣:进京的一路上,勒索州县银两。庞吉的指控固属诬蔑不实、挟嫌报复之词,但是,按照法律常识,此案涉及的当事人就是包公的直系亲属,包公理应自觉回避才是。然而,这件案子由大理寺初审以后,包公便奉旨接过此案,照审不误。如此看来,包公连一般的法律常识也欠缺呢。

综上所述,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小说中的包大人铁面无私,是很值得赞扬、颇可以效仿的。可是,他的所谓“法治”是断断学不得的。人们只看到他的惩恶扬善,不知他时时在违法行事。只道他执法如山,哪知他的法律观念竟是非常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