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教育报刊市场化的困境与突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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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结语(3)

14.发挥部门合力。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争取本地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工信、科技等综合职能部门对数字出版工作的支持,将数字出版发展规划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为本地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创造条件、提供保障;要结合本地实际,深入研究针对数字出版产业的财税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推动引导作用,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健康发展,把国家以及各地支持推进数字化进程、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为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

15.优化资源配置。对内容资源丰富、具备技术和其他条件的传统出版单位优先赋予互联网出版权;鼓励条件成熟的传统出版单位开发基于互联网、无线通讯网、有线电视网、卫星传输等各类移动终端的数字出版产品;鼓励传统出版企业与新媒体公司进行深层次合作,探索新型业务模式和营销模式,拓展和延伸出版产业链;倡导联合重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与拥有内容资源优势的国有出版企业嫁接重组,拓展发展领域,形成新的市场主体。

16.加大投入力度。要逐步完善数字出版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对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扶持,加大对重点数字出版工程项目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资金和现代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的扶持导向作用,面向全社会,推动设立扶持数字出版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数字出版公共服务平台和骨干项目建设;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用足用好金融领域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繁荣发展的优惠政策,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入战略投资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17.搭建交流平台。继续支持和扶持办好中国数字出版博览会、中国数字出版年会、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展览会、中国国际动漫创意产业交易会、中国国际漫画节等数字出版产业方面的重要会展;积极组织参与全国图书博览会、全国图书订货交易会、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深圳文博会、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搭建展示和交流平台,推动数字出版新技术、新经验、新模式的深度交流,展示数字出版新产品和新技术。

18.加强版权保护。要加大版权保护宣传力度,强化版权保护意识;加大对数字版权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加快技术创新和标准制定,为版权保护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积极建立以司法、行政、技术和标准相结合的版权保护体系。

19.强化网络监管。要建立属地内出版、外宣、公安、通信、“扫黄打非”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增强网络出版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提高监管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全面提升主动监管能力和技术保障水平;要加大对互联网低俗之风和手机网站传播****色情信息的打击力度,同时切实加强对网络游戏出版审批把关和网络游戏动态出版、非法出版的监管,全面净化互联网和手机出版环境;各地要加快网络出版监管系统建设,积极探索网络出版监管的有效方式,强化长效动态监管机制。

20.完善法规体系。加快修订《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发布《手机媒体出版服务管理办法》、《数据库出版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学出版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游戏审批管理细则》等部门规章,加快规范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法规体系建设。

21.健全考评体系。要建立健全数字出版工作考评体系,加大对出版单位数字出版业绩考核的指标权重,重点评估其数字出版总体规划、新兴媒体和服务建设、内容资源数字化加工水平、出版流程再造、数字出版企业的市场表现、数字出版人才队伍建设、数字出版创新成果等具体指标和数据;充分调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数字出版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文化创造力,把推动数字出版的实际效果和发展水平纳入年度考评指标。

22.加快人才培养。要不断完善数字出版人才培养体系,加大数字出版人才培养力度,特别是传统出版单位数字出版高级管理人才、高级营销人才、高级策划人才及数字出版编辑人才的培养,加快解决数字出版产业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短缺问题;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数字出版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鼓励数字出版企业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和实训基地,逐步建立起教育培训和岗位实践相结合的数字出版产业人才培养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才引进、使用和考核机制。附录三附录三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政策解读(新闻出版总署,2011年9月)一、列入首批体制改革范围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有哪些类型?

根据非时政类报刊的不同性质和功能,列入首批转企改制范围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有:省级、副省级和省会城市党委机关报刊所属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文化、艺术、生活、科普等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业性报刊出版单位,隶属于企业法人的报刊出版单位,以及经批准可进行转制的中央各部门各单位所属的都市类和财经类报刊,省级和副省级及省会城市党报党刊所属的晚报、都市类和财经类报刊,申请先行转制的其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

二、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有四项目标任务:一是分期分批按照规范程序完成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使之成为能独立承担社会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二是整合出版资源,培育一批导向正确、主业突出、实力雄厚、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报刊传媒集团公司;三是走内涵式发展道路,调整结构和布局,形成一批专、精、特、新的现代报刊出版企业;四是实行严格的报刊出版市场准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关停并转一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不具备报刊出版资质和违规出版以及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报刊出版单位。

三、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报刊编辑部如何完成体制改革任务?

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中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报刊编辑部原则上不单独转制,区别不同情况,并入其他新闻出版传媒企业或予以撤消;党政部门主管主办、用以指导工作、面向本系统发送的非时政类报刊,转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并入党报党刊出版单位和其他新闻出版传媒企业。并入党报党刊出版单位和其他新闻出版传媒企业的非时政类报刊编辑部随并入单位进行体制改革。隶属于已列入首批转制范围的、具有独立法人的报刊出版单位的报刊编辑部,应随同隶属单位一并完成改革任务。科研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主办的非独立法人科技期刊、学术期刊编辑部,另行制定具体改革办法。

四、对已登记为企业法人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如何进行规范?

对登记为企业法人但尚未规范转企改制到位的报刊出版单位,要补办完成转企改制所必要的工作程序,即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办理企业登记注册,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上述单位要按照规范程序要求,对照检查本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缺什么环节补办什么环节,如未进行清产核资的要完成清产核资,等等。

五、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如何报送转企改制工作方案?

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以及中央各部门各单位主管的在各地区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的转企改制工作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统一出函向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函中要对列入转企改制名单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情况进行说明,对上报的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提出审核意见。转企改制工作方案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什么是清产核资?如何做好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又称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或单位,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企业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工作。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简称“报刊出版单位”)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分期分批按照规范程序转制。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报刊出版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教[2009]126号)等文件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主管部门应切实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报刊出版单位以私分、低价变买,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对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报刊出版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报刊出版单位,应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三是报刊出版单位应在转制工作方案批复后六个月内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并按规定将清产核资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国资委批准或审核备案。

七、清产核资立项方案还需单独上报吗?

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工作基本规程〉的通知》(报刊改办[2011]6号)规定,转制工作方案经批准后,视同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清产核资立项工作已完成,不再另行报批清产核资立项方案,但在制定转制工作方案时,应写明清产核资基准日、清产核资范围、社会中介机构的选聘方案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其中,清产核资基准日一般应以转制工作方案获得批准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工作基准日;清产核资范围应以经批准的方案为准,包括报刊出版单位本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投资控股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由主管部门或报刊出版单位依法从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中选聘。

八、清产核资结果如何认定?

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报刊出版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核批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报刊出版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核批复,参考《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执行。经财政部或国资委审核批复的报刊出版单位清产核资结果,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财政部、国资委审核各主管部门上报的清产核资结果时,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另行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报刊出版单位应根据财政部、国资委批复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账务处理,依照《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规定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九、什么是国有资产评估?哪些转制单位需要开展国有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是指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工作。

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如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出现合并、分立、清算以及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等情况,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要求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仅转制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十、什么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如何进行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三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19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文件规定,已取得或申请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其中,转制前已取得产权登记证的报刊出版单位,需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未取得产权登记证的报刊出版单位,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拟注销的报刊出版单位,需办理注销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