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可以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调出发票查验,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在查处发票案件的时候,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税务人员进行发票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需要将已经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的时候,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该证与所调出的发票具有同等的效力。换票证只限于本县(市)范围以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的时候,应当与有关县(市)的税务机关联系,使用有关县(市)的发票换票证。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的时候,应当开具收据;经过检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单位和个人从我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的时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过税务机关审核认可以后,才能作为记账凭证。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的时候,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和个人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核对卡以后,应当如实填写,并于15天以内报回。
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怎么办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过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核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以内办理。经过核准延期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以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以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什么是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以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和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确实没有建账能力,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定额的核定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按照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缴纳营业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和收益额或者附征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纳税问题上同税务机关有争议怎么办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免税、减税、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应当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是没有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然设置账簿,但是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然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用什么方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在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时候,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核定,或者按照其他合理方式核定。如果采用一种方法不能正确地核定应纳税额,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上述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经过税务机关认定以后,调整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怎样征税
对于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以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以后仍然不缴纳应纳税款的(以15天为限),经过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对于扣押的鲜活、容易腐烂变质或者失效的商品、货物,可以缩短扣押期限。
怎样办理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担保、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没有设置或者没有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纳税担保人包括在我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责任和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和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或者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
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纳税人财产时怎样计算其价值
税务机关在依法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时候,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并应当包括应纳税款的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有关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所发生的费用。税务机关在依法实施上述扣押、查封措施的时候,对于有产权证件的动产和不动产,可以责令当事人将有关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有关机关在税务机关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有关财产的过户手续。对于被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于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怎样处理欠税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以前,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将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海关也可以对关税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在合并的时候没有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以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没有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在分立的时候没有缴清税款的,分立以后的纳税人对于没有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由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于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上述权力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没有结清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纳税人怎样申请办理减税、免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免税、减税,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材料。免税、减税的申请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免税、减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免税、减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过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免税、减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减税手续。免税、减税期满,应当从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享受免税、减税优惠的纳税人,免税、减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从发生变化之日起15天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减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没有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应纳税款。
什么是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的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具体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等。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国家税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为此,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国家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税务稽查机构,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行使税务稽查职能。
税务稽查对象怎样确定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和稽查力量,于每年年末制定下一年度的稽查计划,报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以后实施。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3种方法产生:通过电子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筛选;根据稽查计划,按照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者随机抽样选择;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资料确定。税务稽查对象确定以后,应当分类建立税务稽查实施台账,跟踪检查、考核稽查计划执行情况。
哪些税务稽查对象应当立案查处
税务稽查对象当中,经初步判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无上述行为,但是查补税额在20 000元以上的;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税务处理决定怎样执行
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被查对象没有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规定执行的,税务执行人员应当依法对其应当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填制《查封(扣押)证》、《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或者《扣缴税款通知书》,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以后执行。被查对象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决定,在规定的时限以内,既不执行,也不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填制《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协助强制执行。
对于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税务案件,税务机关应当在移送以前将其应缴未缴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追缴入库。对于未作行政处理决定,直接由司法机关查处的税务案件,追缴的税款,应当由税务机关办理补缴税款手续;定为撤案、免予刑事处罚的,税务机关还应当视其违法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加收滞纳金。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下级稽查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