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当代中国经济10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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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公司企业(1)

公司的含义是什么

公司是现代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即按企业投资方式与投资者对其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为标准划分的,由一个以上(含一个)的投资者投资、投资者以其投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企业组织形式,它是伴随社会化大生产对共同投资和防范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它较好地处理了投资者与公司的关系,阻隔了投资者投资于公司的财产与其他财产之间的关系,限制了投资风险程度,又能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从而受到普遍欢迎。“公司”一词在我国经济生活中较早就得到应用,但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赋予了它其他的含义,泛指某些由有关公营单位经营的非生产性企业,如百货公司、食品公司、废品回收公司等。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对企业划分方式进行改革后,才使“公司”这一名称回归本来含义。目前我国的公司主要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何谓母公司

投资设立子公司并对其具有控股关系的公司被称为母公司。由于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主要通过股权来进行,不得直接干预子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子公司在经营中所发生的债务也只能由其独立承担,其债权人不得向母公司追索。

何谓子公司

子公司指由公司投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公司。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多方面原因,需要设立一些专门机构从事某种专门业务,例如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的从事证券、保险、银行业的机构等。公司设立下属机构一般分两种情况,一种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一种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能从事内部经营、内部核算。第一种即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子公司。子公司对外而言即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与母公司的关系只相对内部或股权控制而言,《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有何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指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时由公司申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经营资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开展经营的财力保证,《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前,法律规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施实缴制,即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将资本实缴到位,公司方可设立。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对实缴制作了必要的修订,即允许公司首次按规定缴足比例后,其余部分在公司设立后的一定期限内予以缴足。《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哪些行业经营实行审批制

公司设立审批即对若干行业设立公司所进行的前置审批活动。经过一系列的企业改革,目前设立公司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经登记即可设立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但由于有些经营行业为国家实行严格管理的行业,如金融、证券、保险、药品、食品卫生等,这些行业的业务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国家对其实行某种特殊管理,对这类行业的经营实行审批制。这类特许行业的经营业务,只有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方可进行企业的设立登记,经登记才能开展经营。为此,《公司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这类特许规定分散在若干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食品卫生法》、《种子法》等。

公司设立规定有哪些

公司设立规定即法律对公司设立提出的有关要求。设立公司是一种创建经济组织的活动,它涉及对有关资源的开发利用,影响到市场秩序的建立与维护,关系到人才使用与劳动就业,牵连到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公司职工的权益保护等一系列问题。为了防止由此产生的一些负面因素,任何国家的法律对公司的设立都要提出若干具体要求。《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规定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公司法》规定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什么是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指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对投资者依法申请登记的公司按程序进行的注册登记活动。《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在我国,公司登记机关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进行设立登记即要按规定的程序和级别分别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实行注销登记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情形而需要终止经营、清理债权债务并解散组织而进行的登记即为注销登记。公司解散或破产等不能继续进行经营业务,应对公司组织进行解散,终止生产经营,清理债权债务,直到最后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对公司的终止登记作了具体规定,内容主要包括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注销登记的法律后果等。

何谓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即公司开展生产经营业务的范围限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需要一定的条件,具备某种条件才能从事某种经营。为了保证企业设立与经营的有效性,维护交易相对人的权益,我国法律过去对公司经营范围有较严格的限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必须随时根据市场变化对其经营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根据这种要求,《公司法》对公司经营范围管理的原则进行了必要调整,即在严格管理的同时,增加了灵活性。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修改前的本条明确要求“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上述变化,修订《公司法》时将本条作了上述修改,即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并依法变更登记。依据这一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公司具有哪些合法权益

公司合法权益即公司作为依法设立的经营组织根据法律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公司是投资者投资设立的营利性组织,设立公司即是为了经营获利,然而在其经营活动中既要与平等的主体进行交易,又要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还要协调与职工的关系。在此过程中,可能发生多方面的利益摩擦,从而导致公司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特别是在体制转轨过程中,一些尚未完全转制的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也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公司吃、拿、卡、要,损害公司利益。鉴于此,法律明确规定对公司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公司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公司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的行为。法人资格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方能经营。根据法律规定,法人资格的取得要通过公司的设立和变更来进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何谓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其发行的股票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批)准在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国的上市公司专指其股票依法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其他交易场所(如香港或境外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有些公司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也在上述交易所上市交易,故在实践中,也有人将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或其他企业称为上市公司。

何谓公司下市

一家公众持股的上市公司变为私人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企业重组行为即被称为公司下市。公司下市一般通过一个规模较小的投资人集团收购原来公开上市的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来完成。下市后的企业不再受证券管理当局的规则约束。下市的典型做法是由接管专家或投资银行组成收购集团,该收购集团通常包括目标公司(被收购公司)的现职管理人员的代表。该收购集团首先组建一个空壳公司,作为进行收购的法律实体。如果以购买股票的方式进行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东只是简单地将他们持有的目标公司股票和其他的所有者权益卖给收购集团,两个公司就实现了合并。如果以收购目标公司资产的形式进行收购,目标公司将资产卖给收购集团,原来的股东仍旧拥有目标公司的股票,不过目标公司现在只有现金而没有任何有形资产了。该目标公司可以对股东发放清偿红利,也可以变成投资公司,用其现金进行投资,然后再将投资所得分给股东。公司下市的一种形式是由目标公司当权的管理层取得新的非上市公司的大部分所有者权益。如果这个收购是由在职的管理层发动的,或者说管理层是接管的主要推动力量,则被称为“管理层收购”。管理层收购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有时是为了防止其他人的接管。公司下市一般是由一个小的外部投资者集团来提供资金,他们这么做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得到在下市后的非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的代表席位。这些外部投资者往往也会从其他投资者那里融通资金。如果这些融资涉及该下市公司要进行大量借款(以该下市公司的资产作为抵押),这样的下市形式就被称为“杠杆收购”。在杠杆收购中,债务融资一般占购买价格的一半或者更多。这些债务融资是通过以被收购企业的资产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抵押收购贷款得到的。该贷款可以由数家商业银行组成辛迪加来提供。这部分资金也可以由保险公司、风险资本投资者或杠杆收购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来提供。这些一般在短于十年的一段时间内分期偿还,通常是用经营被收购企业产生的现金,或者通过出售该企业的资产来偿还。收购完成以后,至少在一段时间内,被收购公司通常作为私人持有公司运营,而不再是公众持股公司。以后,该企业有可能被以更高的价格出售,以实现一定的利润。反向杠杆收购是指一家先前下市的公司或者公司的一部分又重新公开交易,从而重新成为公众持股公司。反向杠杆收购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权来实现,这种发行通常被称为“第二次公开发行”。进行反向杠杆收购的目的是为现有股权提供流动性。也有少数企业是为了资本开支而进行第二次公开发行的。

上市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关系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依据《公司法》,结合上市公司经营特点,就上市公司搞好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而提出要求。利益相关者即与上市公司具有业务往来并产生利益关系的当事人,他们与公司进行业务往来,为上市公司提供某种服务,从中获取收益。他们与公司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公司的经营,客观上要求公司使这种关系融洽。根据这种要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上市公司应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上市公司应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获得赔偿。上市公司应向银行及其他债权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作出判断和进行决策。上市公司应鼓励职工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职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上市公司股东有哪些权利